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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偿还简单协议书(精选3篇)

协议书1.32W

个人债务偿还简单协议书 篇1

协议双方:_______________

个人债务偿还简单协议书(精选3篇)

债权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因经营中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甲方融资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鉴于乙方目前的经营状况,不能按原约定向甲方以货币资金归还借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以财物折抵其应偿债务,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以以下财物抵偿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甲方的借款人民币______万元(以乙方财务记帐凭证为据,复印件附后):

二、本协议成立后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向管理部门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本协议自财物办理了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财物过户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即解除。

三、因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_____%。

四、本协议所列的财物乙方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将保险的受益权记于甲方名下,直至本期保险期满。本期保险期满后,财物的保险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保证上述财物的所有权上未设定过权利限制(如抵押等),亦未被有关机关查封、扣押、保全等。由于乙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财物所有权过户不成,甲方仍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有权依法行使债务追偿权。

六、本协议生效后,若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成立。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一份由公证处备案。

协议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债务偿还简单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乙方周______因办砖厂和化工厂,先后在甲方_________处借现金壹拾肆万陆千元整,现因乙方周______无力偿还该借款,自愿同意将砖厂作价壹拾肆万陆千元整转让给甲方_________用以偿还该借款,甲方_________也同意接受,现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字成立后,乙方周建忠原所有的砖厂的动产和不动产即归甲方周晓霞经营管理和所有。

二、本协议成立后,原该砖厂的法人代表应依法更改为周晓霞,更改办理事宜由甲方周晓霞负责。

三、本协议成立后,原该砖厂所欠税费及债务,全部由乙方周建忠负责偿还,甲方周晓霞概不承担。如因此给甲方周晓霞造成经济损失,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周建忠赔偿。

四、本协议成立后,乙方周建忠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周晓霞对该厂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如因此给甲方周晓霞造成经济损失,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周建忠赔偿。

五、乙方周建忠原与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其权利和义务自本协议成立后,全部转移给甲方周晓霞,其权利由甲方周晓霞享有,其义务由甲方周晓霞承担。

六、本协议所指的砖厂的动产与不动产以双方签字并认可的财产登记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即行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个人债务偿还简单协议书 篇3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直接负责人名称

丙方:法定代表人名称

甲、乙、丙三方就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管理者为乙方。

第二条:甲方聘用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位。

第三条: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公司行为造成任何经济索偿或法律纠纷,均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丙方:(签字盖章)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附: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