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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转让协议书(精选4篇)

协议书1.13W

建设工程转让协议书 篇1

转让方:(下称“甲方”)

建设工程转让协议书(精选4篇)

受让方:(下称“乙方”)

鉴于:

1、20xx年1月8日,工程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将工程承包给施工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1月12日,由于施工方业务调整等其他因素,不能继续进行工程施工。

2、甲方拟将取得的上述在建工程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因在建工程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转让内容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转让内容为:

位于人饮工程。上述转让内容以下统称“工程”。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一、价款

甲方转让工程总价格为人民币983000元。

二、支付

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136600元;

2、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80%,计人民币546400元:

a、甲方已依据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

b、甲方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正式签署《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将工程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

c、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接受工程竣工资料,受理工程竣工决算等相关资料。

3、工程建设完成后八个月之内,工程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相关主管部门也认可工程完工后无任何问题后,甲方将拨付全部工程款给乙方。

第三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a、甲方将工程转让给乙方后,不得在参与工程建设,但必须监督乙方按照《工程》施工内容进行施工。

b、甲方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不得以最初施工方的名义领取工程款,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进行款项拨付时可以按照《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拨付乙方()工程款。

二、乙方义务

1、如期支付工程转让款5%。

2、协助完成工程竣工资料。

3、按期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修改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a、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20个工作日。

b、乙方未能协助甲方完成竣工资料。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a、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将工程相关资料转让给乙方,未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b、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工程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之外的人。

四、解除协议书面通知到达相对方之日起,本协议即告解除。

五、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的工程转让款退还乙方。

六、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须赔偿相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通知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建设工程转让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相互同意,甲方自愿将云南省火电公司所承包的铁塔组立工程转让给乙方。

一、 工程名称:500kV思通线新建工程Ⅱ-4铁塔组立工程

二、 甲方承诺:

1. 基础工程的账务除了扣押三个施工队总额不超过14万元的质保金(此款将来由佟宗华付清)外其它账务已经全部结清。

2. 基础施工中的所有工人工资款已经全部结清。

3. 甲方和佟宗华之间的利润分配已经结清,合作关系已经解除。

三、 乙方承诺:

甲方将此工程铁塔组立施工转让给乙方,今后组塔工程的盈亏、安全、进度、质量等一切事务均于甲方无任何关联。

四、 铁塔组立工程款结算方式全权由周正光领取进帐,从双方签定本协议起,既生成法律效应。

五、 此协议共一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画押后立刻生效,立即具备法律效应。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的补充条款与此协议一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建设工程转让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双方就岱岳区徂徕镇宽店村秀水山庄小区建设工程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转让项目名称、位置转让项目:岱岳区徂徕镇宽店村秀水山庄小区二、转让项目的土地面积及基本状况

1、该小区建设总土地面积41、6亩(扣除本协议第二项第五条甲方前期所建工程)。

二、基本状况

1、已由甲方与宽店村委签订了合作开发建设协议书,并建设一阶段;

2、甲方向村委交纳了部分土地款;

3、甲方支付了地面以上旧村住户搬迁及地面以上所有附属物补偿款,现基本清理。尚有个别住户已支付补偿款待搬迁。

4、甲方向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交纳土地罚款16万元,占地约16亩。

5、前期已由甲方开工建设住宅楼一栋,面积4200平方米,建设别墅楼2排12套,计20xx平方米,合计6144平方米,占地约5亩左右,所建工程由于种种因素制约均未竣工(注:该甲方所建工程不在转让项目之内)。

三、前期事宜约定

1、甲方现已在建工程,由甲方继续建设完成,不在本协议约定的转让范围之内。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甲方前期所建工程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

四、转让事宜

1、甲方承诺并保证,无第三方对转让项目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2、乙方承诺并保证,按甲方与宽店村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

3、乙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订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甲方转让费叁佰万元人民币。

五、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宽店村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建设工程转让协议书 篇4

转让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鉴于:

1、20xx年1月8日,工程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将工程承包给施工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1月12日,由于施工方业务调整等其他因素,不能继续进行工程施工。

2、甲方拟将取得的上述在建工程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因在建工程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转让内容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转让内容为:

位于人饮工程。上述转让内容以下统称“工程”。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一、价款

甲方转让工程总价格为人民币983000元。

二、支付

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136600元;

2、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80%,计人民币546400元:

a、甲方已依据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

b、甲方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正式签署《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将工程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

c、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接受工程竣工资料,受理工程竣工决算等相关资料。

3、工程建设完成后八个月之内,工程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相关主管部门也认可工程完工后无任何问题后,甲方将拨付全部工程款给乙方。

第三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a、甲方将工程转让给乙方后,不得在参与工程建设,但必须监督乙方按照《工程》施工内容进行施工。

b、甲方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不得以最初施工方的名义领取工程款,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进行款项拨付时可以按照《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拨付乙方()工程款。

二、乙方义务

1、如期支付工程转让款5%。

2、协助完成工程竣工资料。

3、按期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修改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a、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20个工作日。

b、乙方未能协助甲方完成竣工资料。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a、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将工程相关资料转让给乙方,未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b、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工程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之外的人。

四、解除协议书面通知到达相对方之日起,本协议即告解除。

五、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的工程转让款退还乙方。

六、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须赔偿相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通知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