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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游担保书范文(通用5篇)

担保书3.12W

出国旅游担保书范文 篇1

致: 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出国旅游担保书范文(通用5篇)

本公司(全称) 负责人 : 担保如下客人:(共 人,名单附后)会按要求在签证期内按机/船票行程按期回国,不会以任何理由滞留不归。若出现客人滞留不归或延迟归国的情况,本公司自愿承担由此给贵社带来的一切损失,并在回程(机/船票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向 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每人伍万元整作为罚金,并承担因客人滞留不归、延期归国等现象而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移民局的遣送费和中国公安机关的办案费、因本担保函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与本担保函有关的费用。

客人回国后于当日将护照、机/船票交回贵社统一消签。

出团日期: 年 月 日

特此保证!

本公司负责人 确认此担保函内容并具有法律效力。

负责人职务:

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负责人电话(座机/手机):

日期: 年 月 日

出国旅游担保书范文 篇2

福建省学习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兹有 共 壹 人委托贵司代送日本个人旅游签证,本单位及本人担保以上 壹 名客人在签证限定时效内(签证有效时间:20xx/04/09~20xx/07/09签证有效停留时间:15天)按期回国,不逾期滞留境外。为防止给贵公司及国家出境管理秩序造成损害,本人及本单位为此自愿提供担保,每人担保金人民币 壹拾伍万 元,共计 壹拾伍万 元。若上述人员出现未按期回国或滞留不归的情况,本人及本单位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向贵司支付每人担保金人民币 壹拾伍万 元,本人及本单位保证接到贵公司通知后三日内付清此款项,逾期付款的贵公司有权加收每日1%的滞纳金,如果未能在期限内付清此款项,本人及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承担(包括向贵公司支付)因上述人员滞留不归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移民局的遣返费用、中国公安机关的办案费用、因本担保书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差旅费用等,以及法定的其他连带保证责任。如贵司实际损失超出上述费用,本人及本单位仍应承担。

3、本人及本单位同时保证:上述人员返回中国三个工作日内将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扫描件送交贵司以便办理签证注销手续,否则本人及本公司愿意按前述滞留不归情况承担责任。 本人及本单位已十分清楚并自愿承诺接受本担保书所承担的责任,并谨此明示:本人及本公司放弃对担保书提出任何抗辩的权利,不得以未经审判(或仲裁)和执行为由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担保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也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特此声明!

附1:被担保人名单:

担保人签字: 担保单位盖章:

签字日期:20xx 年04月14 日

出国旅游担保书范文 篇3

尊敬的领事馆:

兹有我单位(客人姓名)申请在X年 1-2 月前往贵国及其他欧洲国家作12天的观光旅游。本单位保证其如期往返,在贵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机票、住宿、医疗保险及其他费用)将由(X单位)承担。旅游结束后将继续在本公司工作。

以下为申请人名单:

姓名 护照号码 职位 月薪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G 自*年起

领导签名: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出国旅游担保书范文 篇4

致:

自:

应德国法兰克福展览有限公司邀请,我公司——贵公司中文全称①,将参加20xx年5月08日至13日在法兰克福举办的国际肉类食品加工设备展览会。我公司摊位号是6.1 A28。(观众请删除最后一句话)

兹证明王明先生1970年5月1日、G123456、总经理,刘芳女士1973年8月12日、1101010、销售经理②是我公司正式职员,受我公司委派于5月05日至5月17日(展商允许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延长)③或5月06日至5月14(观众允许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延长)④参加上述展览会。我公司承担其所有出国费用包括国际往返机票、在国外食宿、交通及医疗保险等,并保证其按期回国。

公司中文名称:

法兰克福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贵公司中文全称①

公司英文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公 章

出国旅游担保书范文 篇5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办法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派出管理规定,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

一、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的要求

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时,留学人员本人应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员的面现场填写《协议书》中的划线部分(即______),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

二、办理《协议书》公证的地点

(1)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长安公证处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B座7层,电话:,传真:65544475,邮编:100027;

(2)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地方省、市级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咨询。

三、担保方式

有关《协议书》的担保问题,按照1997年9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四、担保人的条件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所指丙方担保人必须为两人。丙方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法人、其他组织、协议乙方的配偶、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在公证《协议书》第八条时,如两位丙方保证人选择以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则应向公证部门出示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如选择以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则应出示具有相应担保数额的银行存款证明(即存款单原件),以便公证部门查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及代为清偿能力。

任何以“名义”、“名誉”或者“信誉”做担保的、或者空栏不填的,都被视为无效;任何不填或误填都将影响到公派出国手续的办理和按时成行!

五、担保数额

有关丙方保证人的经济担保数额,参照下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助经费的平均标准,保证人应担保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后的差额部分(即:担保数额=资助经费标准-保证金数额)。丙方第一担保人和第二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加上留学人员本人交存保证金数额的总金额应达到资助经费标准。目前国家公派留学资助经费平均标准大致为:

单位:人民币·元

(注: 因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资助标准各国不一,实际资助费用以教育部财务司制订的《国家公费留学人员费用开支》为准。)

六、《协议书》公证后的保存

经公证的《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存推选单位一份。交留学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和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

经公证的西部项目《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存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一份。交留学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和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

个别项目未通过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派出的人员,需将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一份径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