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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养殖场场地租赁合同(通用3篇)

肉牛养殖场场地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

肉牛养殖场场地租赁合同(通用3篇)

承租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牛场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牛场坐落地址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甲方并保证该牛场与第三方无争议,甲方原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牛场,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牛场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金数额、结算方式及缴纳期限

1、租金每年为元人民币。

2、租金缴纳时间:

第一年租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如乙方到时违约而不租赁甲方牛场,该租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以后每年租金在当年____月底前一次性交清。直至本合同结束为止。

3、租金的缴纳以转账方式支付,甲方需开具相关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租赁财产

1、租赁期间,所有租赁财产的维修与保养由乙方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将牛场交给乙方后,自愿将牛场内原有设备免费给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设备损坏,其维修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

3、甲方将牛场交给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据养牛需要添置新设备及修缮原有牛舍。

4、租赁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处置租赁期间乙方添置的新设备。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租赁期间甲方将租赁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者,应书面告知乙方。所有权转移后,租赁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3、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牛场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义务

1、甲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牛场交于乙方租赁使用,交付前甲方同意将牛场现有大小牛只全部出售完毕。

2、租赁期间水电费每月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缴纳。乙方若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由乙方缴纳。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在租赁期间养殖场中可能出现的治安、环保等问题。

4、甲方应尽可能协助乙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所得政府优惠政策归乙方所有。

5、租赁财产由甲方负责保险,凡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租赁物损失,按保险公司受理范围赔偿,但应确定非乙方责任所致,乙方免除责任。

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保证原场区绿化面貌,做好租赁物整体和局部的卫生整洁工作

7、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牛场作为乙方养牛使用,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七条、违约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处以万元的违约金,于违约后____日内付清,并终止合同。

第八条、其他

1、因政府政策或环保要求对牛场实行关、停、并、转时,政府对牛只、场内设施、设备

2、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牛场失去养殖功能,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租金。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肉牛养殖场场地租赁合同 篇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项目

甲方将合作社所有的630头山羊,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1月31号

三、承包费及数额

1、承包费为每年每100头山羊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5头

2、 承包费交款期限为20xx年11月31号

四、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得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式一份。

发包方签字(公章) 承包方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肉牛养殖场场地租赁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时间

1. 合作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渤海黑牛50头,双方合作养殖,通过肉牛出栏销售和会员领养获得共同收益。

2. 养殖时间:自甲方将牛运达乙方牧场,并实际进入喂养操作之日起,至两年后双方协商确定终止养殖或延续合作。

第二条 合作方式及地点

1. 合作方式:甲方选择不同体重和育龄的健康渤海黑牛,无偿放置到乙方的牧场,由乙方无偿提供养殖设施和喂养进行喂养,并作为农庄观光和会员领养项目。

2.甲方派遣技术人员到农庄指导肉牛养殖,并全权承担养殖场防疫及安全平稳运行的责任;乙方负责全力支援该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并利用其经济能力及销售信息辅助养殖场的发展。

3. 养殖地点: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东刘村“一绿农庄”。

第三条 收益分配

1.在该协议有效期内,肉牛合作养殖的肉牛出栏完成销售之后,按以下约定进行收益分配:即肉牛销售利润总额减去甲方前期投资和乙方喂养投资后(以实际运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投资具体数目为准。),对肉牛养殖合作净利润按照五五分配比例进行分成。

2.如合同终止或不能出栏屠宰,甲方收回所剩活牛,并补偿乙方当年的喂养成本。

3.合同期间如有旅游观光和会员领养收入,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责任约定

1. 肉牛合作养殖场产权、建设使用权在乙方;肉牛的产权归甲方。

2. 养殖场升级建设或确立商业产权或进行扩容扩大情况下,乙方具备优先权、决策权。

3. 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合作养殖。

4. 如果出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

第五条 争议及公证

甲乙双方本合作协议基于友好协商原则,在见证人监督之下,对所有争议进行友好协商,协调解决。其他非协商争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仲裁与法律机构进行裁决。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见证方存一份。

甲 方:(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