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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城租赁合同

出租方:dg市dfl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电脑城租赁合同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铺位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达州电脑城商用场地事宜,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达州市达州电脑城的 号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实际利用率为建筑面积的50%。仅供乙方用于经营 (乙方经营的产品不允许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范围)。

二、租赁期限

1、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2、开业后免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但免租期内只免月租金,每月的综合管理费须随同租金一起缴付。

3、合同有效期满时,在合同期满60天前双方可商定续约与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如乙方在合同期满60天前没有与甲方续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权利。

三、租金标准及付租方式

1. 本合同约定商铺的租金按乙方租赁铺位的建筑面积计算,本合同约定铺位的租金单价为每平方米每月 佰 拾 元整。

2. 本合同约定商用场地的月租金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 ),月管理费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 )。

3. 如果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场地小于或大于本合同约定的铺位面积,则甲、乙双方经实测,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实际商铺面积乘以2得出商铺建筑面积,结合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单价,重新计算本合同约定商铺的月租金和月管理费。

4.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 月租金和 月综合管理费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5. 乙方必须在签定本合同时交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的租金及综合管理费总额的50%,共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在xx年3月20日之前交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的租金及综合管理费总额的50%,共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6. 乙方必须按以上约定缴清租金及综合管理费,乙方逾期未能按本合同以上要求全额交纳有关费用,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收回该商铺并重新租赁给第三方,甲方并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前期款项,以作为弥补甲方被延误租赁商铺的损失。

四、乙方凭有效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等证明资料办理租用商铺手续。

五、履约保证金

1. 为确保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个月租金和综合管理费的履约保证金。

2. 本合同终止时,在乙方将无人占据的该商用场地交还给甲方并退出租赁场地后,乙方应在二十天内结清与其他达州电脑城的商户之间的帐务,在三十天内尚不能结清与其他达州电脑城的商户之间的帐务,则甲方有权直接用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乙方在达州电脑城经营期间所欠的帐款,不足部分由债主继续追索。

3. 倘若因乙方拖欠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给甲方的款项或损坏甲方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逾期支付的金额或扣除相当于甲方所承受的全部损失或损害的金额,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不足数额,并要求乙方重新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或补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差额部分。

4. 本合同终止时,在乙方将无人占据的该商用场地交还给甲方并退出租赁场地后,经扣除按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的费用后,甲方应于三十五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其它费用

1. 商铺的电费未包括在综合管理费内,需由乙方另行支付。

2. 按照甲方出具的发票或收据,在乙方收到付款通知7天内需向达州电脑城支付乙方使用该商用场地而发生的相应的电费等相关费用。

3. 乙方因使用该商用场地及在内进行业务经营而依法缴纳的任何费税。

七、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商场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2. 甲方有权在一个合同期结束后,根据市场运作情况重新统一调整市场铺柜租赁价格。甲方有权并有义务在电脑城开业前后举办一系列推广活动,甲方对活动规则和用语拥有解释权。

3.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整体布局,对乙方租用的位置和编号进行调整改动,如乙方不能服从安排,可以退租,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期的租金和押金并补偿乙方折旧后的装修损失,不作其他任何赔偿。

4. 因乙方违约而合同终止,则甲方有权单方收回该铺柜。如乙方不交回铺柜的锁匙或不搬走在该铺柜内的东西,导致甲方无法对外正常租赁该铺位,则甲方有权安排达州电脑城的市场管理人员及保安人员会同三个以上的商户作证进入该商铺内,将乙方存在该商铺内的物品清点搬走,并有权拍卖该清点过的物品用以抵偿乙方所欠租金和其它相关费用。

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已交的履约保证金(押金):

(1)欺行霸市、打架斗殴或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损害市场形象的,被甲方责令限期改正而不从的。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和擅自改变该商铺合同约定的经营内容和使用性质。

(3)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4)逾期缴纳租金或管理费或水电费达20天。

(5)违反纪律和有关管理制度,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经三次催告而拖不执行者。

(6)自本商场开业之日起,乙方逾期7天不进场经营或经营期间本合同约定商铺中壹个月内无人经营达15天或连续达7天者。

(7)因乙方的过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甲方收回该商用场地。

八、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 乙方不得利用该商铺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

3. 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和使用用途。

4. 该商用场地的公共区域隶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摆放货物或占道经营。

5. 乙方必须爱护商铺及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商铺及设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市场经营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到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

7.乙方配合甲方集中统一广告宣传,按建筑面积分摊相应的广告费用。

九、 开业时间暂定于公历xx年 月 日(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及中心广场的具体工程进度调整准确开业日期)。

十、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双方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双方应努力合作减少损失。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

十三、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其它补充事项

甲方:dg市dfl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或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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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紧急情况下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