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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书租赁合同(精选3篇)

租书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 (简称甲方)

租书租赁合同(精选3篇)

承租方:__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因工程需要,乙方向甲方租用 塔机 台,用于 工地,安装高度(标高)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租用工程名称:

二、租用地点:

三、租用期限:

四、收费标准:

1、租金:每月租金 元,(大写: ),机操人员工资每月 元(大写: );合计金额 元(大写: )。

2、塔机一次性进出场费共计 元(大写: )包干(已包含塔机安装、拆除、修理、日常维护费,标准段及超高段标准节的所有进出场费及办理塔机使用有关的安监等相关手续费等所有费用)。

3、超高标准节(标准节高度2.8米/节)每节租金 元/天,附着4000元/道(附着长度单根超过七米,每增加一米加收 元)。

4、由甲方负责配备两名机操人员。塔机指挥人员由乙方配备,也可委托甲方配备,工资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要求机操人员疲劳操作,如需增加机操人员,乙方按每月 元/人向甲方支付机操人员工资。

5、费用计算方法:设备进场以乙方通知时间为准,从安装调试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之日起计算,不足一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台班费)。如因乙方原因推迟塔机使用时间,仍从塔机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之日起计算租金。

五、付款方式:

1、租赁费付款方式:租赁费每季度结算一次,在下一季度7日内付清。余款在塔机报停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未按时付清,每天按租赁费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

2、合同签订甲方进场进行地脚螺栓的安装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写: )。塔机标塔段全部进场并开始安装后一次性付清进出场费,否则甲方可停止安装,并由乙方承担所产生的一经济损失。

3、如因该工地现场条件限制,必须采用特殊方案安拆塔机,另增收技术措施费和大型机械台班及人工费,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向乙方收取。

4、支付款项时甲方须提供足额租赁发票,产生的税额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六、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应完整可靠,应具设备本身所应具备工作能力,并每天给足保养时间1小时,超出使用和维修时间则应扣减租金及赔付乙方相应损失;塔机高度必须满足乙方施工需要,如因甲方塔机高度不足(主要指超过标准塔高后标准节的配置不及时)影响乙方工作进度等则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2、塔机上岗人员必须服从施工现场乙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调度、指挥、遵守乙方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应随叫随到,保证塔机正常运转。

3、负责塔机的修理、保养,但时间需征得乙方认可。设备发生一般故障,甲方应在当天内全力抢修并排除故障,若机构出现故障,维修时间不超过3天。每月维修时间不得累计超过3天,若超过3天甲方将自动扣减租期及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4、负责向乙方提供塔机基础图纸和预埋地脚螺杆。

5、负责塔机的安全操作,提供的机组人员应遵守《塔机十不吊》及乙方现场的劳动纪律,服从乙方现场的合理安排。在施工中,如果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甲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吊装;在正常操作范围内,如因甲方操作人员操作不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经济损失及责任。

七、乙方责任

1、负责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赁费,如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甲方有权停机或撤机,乙方无权阻拦,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终止此合同。

2、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塔机基础图浇筑塔机基础,如在基础砼浇筑时造成甲方预埋地脚螺栓出现偏位或浇筑砼质量差,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电压在360V~400V之间。如因电压不稳造成塔机电器部件损坏或停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应在距塔机基础5米内配备专用配电箱及电缆线。

4、乙方保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向甲方提供塔机安装和拆除条件,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派人配合,共同完成塔机的安拆作业。因乙方原因造成塔机进场后超过三天不能正常安装、退场时候不能正常拆卸出场致使塔机停滞工地,乙方应按拖延天数向甲方全额支付租赁费用。

5、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塔机“十不吊”标准,严格要求使用,不得强制使用,因乙方强制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向甲方提供机组人员食宿场地。

7、在租赁期内由乙方承担设备及零部件的安全,保证设备不遗失或破坏,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8、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撤卸塔机,如擅自撤卸塔机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由此造成的机械损坏,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结清甲方费用归还所有设备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否则该合同继续生效。

十、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出 租 方:(盖章) 承 租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电 话:

帐 号:

电 话:

维修服务电话: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租书租赁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出租方:身份证号: 中介方: 公司

承租方:身份证号: , 经中介方介绍,承租方愿承租出租方提供如下房屋作 用途,为明确责任,恪守信誉,特签订本合同。

一、房屋简介

房屋地址号楼室,房屋结构 ,面积平方米,间数间,留用设施(附签署设施清单), 房屋产权性质 ,租赁许可证编号,治安准租证编号 。

二、约定事项

1须提前一个月与出租方协商或通过中介方再统一办理续租手续。

2、租金,每月租金为元,付款方式 ,出租方、承租方向中介方支付服务费 元,其中出租方支付 元,承租方支付 元。

3、租住人员,共人,其中男人,女人,16周岁以下儿童 人,租用期间,承租方不得留宿他人及搭客居住,一旦发现,由出租方或中介方告知公安部门查处。

4、租用期间,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收视费,有承租方自理。即:水费起吨,电费起度,煤气费起 度,电话费 月起,有线收视费- 月起,物业管理费 月起,支付形式在其他的约定事项中体现。

5、租用期间, 出租方交房前应确保房屋设施能正常使用, 承租方应在年月 日之前对出租房屋设施进行验收,出租方的一切设施在签署设施清单并经承租方查核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 元押金。

6、租用期间,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墙壁、地坪、内部装潢等用途设施,如需改变,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与出租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坏的,承租方和中介方不承担责任。

7、承租方不得将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否则,出租方有权或委托中介方将房屋收回并扣留其房屋组经余款的全额作为违约金处理。

8、租用期间,出租方、承租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补偿一个月房租金。

9、承租方租用期间,需在首期房租金到期一个月前支付下期房租,不得拖欠或拒交,吵过15天仍不付款,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退房,还并可扣留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三、各方责任

1、出租、承租及中介方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江苏省、苏州及昆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行为的,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出租、承租及中介方均应积极接受、服务公安、工商、建委、卫生、计划生育、物价、地税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承租方应遵守社会公德,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遵守住宅小区管理制度。

四、关于委托管理

在租用期间,出租方如委托中介方代为负责日常管理的,双方应签定委托管理协议书;出租方应向中介方支付一定的委托管理费;中介方应落实专职人员和有关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委托管理责任和治安管理责任。

五、其他约定事项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1、由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承租双方、中介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中介方: 单位或个人(盖章) 单位或个人: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手机(bp): 手机(bp):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书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吉林市房屋租借地

承租方:吉林市幸福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完好。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2年零4个月,出租方从20xx年4月20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20xx年8月20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能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3个月的。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

房屋年租金5000元,每年1月1日——15日期间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2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10000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10000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3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签约时间: 20xx年 4月 20日 有效期限 至20xx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