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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直升机租赁合同(精选3篇)

警用直升机租赁合同 篇1

采购人:__________

警用直升机租赁合同(精选3篇)

单位地址:__________

资质证明: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代理人证件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本项目采用“湿租”的方式,租赁一架拥有所有权的进口双发轻型及以上直升机(配备相应警务飞行所需任务设备),一套机组和保障运行的专业人员等。

一、服务要求

采购人采用“湿租”(一种租赁方式,在租赁设备、交通工具等时,同时配备操纵、维修人员(跟‘干租’相对))的方式,出租人负责提供一架拥有所有权的 (型号)(配备相应警务飞行所需任务设备),一套机组和保障运行的专业人员。需向中国民航管理部门报备,按照民航综函【20__】110号相关执行,申请暂停该机的通航飞行,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实行警航管理,执行警务飞行任务。租赁使用的相关信息如下:

1.1飞行任务:警务飞行,以及采购人下达的其他飞行任务;

1.2作业地区:采购人指定区域;

1.3基地机场:基地机场具有经航空管理部门批准的正规合法有效文件。距离指定临时起降点 km之内(对所提供的基地机场进行现场查验:与临时起降点距离需满足要求;机场需配备满足保障飞行任务所需要的设备)

1.4油料保障:需提供燃油保障方案和相关协议材料复印件。

1.5使用时间:飞行为____小时/年;若每年非出租人原因飞行不满____小时,则按____小时飞行费用计算。

1.6服务期限:有效期为____年,合同____年一签;合同到期前____个月,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并通知出租人,续签合同的价格以本次出租人报价为准;若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其他原因,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提前____个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告知出租人,并按照实际使用飞行时间结算服务费用(每小时飞行服务费用为:合同价格/______ )。

1.7为保证采购人飞行任务的执行,双方应当共同成立一个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联络、管理和协调直升机作业的有关事务,以保证本项目的顺利执行。协调小组的人员组成由双方各自指派,其主要职责是:

1.7.1制定双方合作的各种程序和规定;

1.7.2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1.7.3共同组织实施飞行作业,每次飞行任务结束,双方代表签字确认飞行时间数确认书,该确认书一式两份,采购人和出租人各一份。

1.8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航空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警用航空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协商解决警务飞行管理的相关事宜。

1.9 飞行任务由采购人下达,任务现场指挥员由采购人人员担任;在执行任务时,机上至少有采购人一名工作人员,出租人机组人员按民航要求配备。双方人员在确保飞机安全的前提下,密切配合,完成各项任务。

1.10签署合同后须按采购人要求更改所租用直升机的外观标识,该直升机外观标识更改后,只能用于警务飞行任务,不能使用应标直升机从事未经采购人批准的其它飞行,不能私自搭载人员和搭运物品。更改外观标识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完成。

1.11 双方共同制定警务飞行任务的工作规程,建立有关保障协同机制,出租人人员应遵守采购人的有关规定;警务直升机飞行实行机长负责制,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出租人须满足采购人登机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提出的飞行要求。

1.12报告程序:采购人和出租人应在每次飞行任务开始执行之前,对飞行情况报告的格式达成一致,报告信息包括:

1.12.1 直升机的可用性。

1.12.2 执行飞行训练的情况。

1.12.3 执行飞行任务的情况。

1.12.4 预计飞行时间,特殊情况签订合同时约定。

1.12.5 可能影响将来飞行作业的预计问题。

1.12.6 影响直升机可用性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

1.12.7 机组人员适合飞行的情况。

1.12.8 其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

1.13直升机的基地使用费应包含于租机服务费用当中。

1.14直升机飞行所需使用保障基地以外机场或起降点的申请由采购人告之出租人,由出租人负责在24小时内办理获得批准的具体工作。

1.15其它机场的使用协议由出租人负责签署,采购人负责相关的办文、协调和机场使用费用。

1.17临时起降点的申请、建设、保障、使用及费用由采购人负责,出租人负责协助开展工作。

二、服务方案

出租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负责提供一架拥有所有权的 (型号)(配备相应警务飞行所需任务设备) , 自新使用时间(TSN)小于 小时(需提供履历复印件并加盖鲜章),一套具备民航执照及相应机型资格的飞行、航务和维修机组人员(能够胜任最低气象标准的2名中国籍飞行员和具有相应资质的3名维修人员)以及维修所需要的航材、工具和设备。飞行员需达到辅警的要求。

2.2负责实施直升机的调机及遣返。

2.3负责在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完成暂停该架直升机中国民用航空器注册以及协助采购人完成向公安部警航办申请警用航空编号,正式执行警航任务的手续审批流程,办理加改装警务专用设备的相关手续。

2.4负责办理飞行任务审批、机场使用和航管协调的具体工作。此过程产生的费用需包含在报价中。合同启算时间从取得飞行任务审批之日起计算。

2.5负责向有关空管部门上报年度飞行计划和飞行日计划。

2.6负责驾驶直升机执行警务飞行任务;接到应急警务飞行任务后,机组人员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升空执行任务。

2.7负责直升机的飞行安全和管理,维修、保养、换件、定检、排故等机务维修工作及费用,保证直升机的适航状态。

2.8负责制定并实施空地勤和登机警务人员的训练计划。

2.9负责承担直升机航空油料费用,保障基地使用费用等。

2.10依法承担支付本项目所得收入的税金义务。

2.11负责承担采购人飞行员的新机型改装、指导、带飞、训练任务(含在 飞行小时之内)以及机务人员、保障人员等各类相关人员的帮带服务。

2.12供应商需承诺所提供的为本项目服务的飞行员能够经过政审。若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需更换飞行员(累计飞行时间和应标机型的飞行时间均不得低于投标时所提供拟为本项目服务的飞行人员),直到通过政审,否则将取消供应商的资格。

三、警务飞行所需任务设备

3.1根据采购人警务飞行的需要,出租人所提供的直升机需配备以下设备(在报价文件中应提供设备的履历资料和相关证明):

3.1.1光电吊舱(含云台操作台、显示屏幕、操作系统等,需提供SDI或HDMI视频输出能力),报价文件中应注明主要参数性能;

3.1.2高音喊话器(需注明功率);

3.1.3机身外部挂钩(可用于人员索降);

3.1.4救援用机载担架。

3.2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采购人需求,需加改装其他警务飞行所需设备,出租人不得拒绝(除非出租人能有效证明加改装设备对飞行安全会造成影响),并配合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警务飞行所需设备加改装工作由采购人提出要求,出租人负责联系直升机制造厂家并在签订合同后 个月内制定加改装的具体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相应设备适航的具体技术限定参数(但不得限定设备品牌型号),作为采购人实施设备招标的先决条件;加改装具体方案经采购人和出租人双方确认后,出租人不得拒绝采购人按照双方确定的加改装具体方案招标产生的设备上机;出租人应配合采购人完成适航手续办理。实施加改装设备的时间应在合同期内完成,加改装设备活动可拆卸部分的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四、飞行和维修,作业和训练,安全和保险

4.1为了安全执行警务飞行任务,必须进行充分的训练。双方将根据各类作业的实际要求,制定机组、乘员、设备操作员的独立操作和协同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4.2由于直升机维修保障的特殊要求,每个月平均有 天的时间进行直升机的定检维修和排故工作。具体时间签订合同时约定。

4.3出租人将在保证采购人飞行计划的前提下安排直升机维护计划。如遇直升机大修或年检等需停场超过 天的维护工作,应至少提前 书面通知采购人以便调整飞行计划。

4.4正常的飞行计划应于飞行前一日 时之前由采购人书面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负责申报;对于计划外的应急飞行,出租人在接到采购人飞行任务后,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以满足采购人飞行要求。

4.5对于采购人下达的应急警务飞行任务,出租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应立即进入应急警务飞行程序,在飞行条件允许下,保证昼间 分钟内到达采购人临时起降点,出租人响应时间按照服务考核细则执行。

4.6出租人进行的所有飞行训练应事先与采购人代表协调后进行。

4.7为了保证飞行安全,飞行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对每次飞行有最终决定权。

4.8经采购人审查批准乘机人员的名单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由双方共同对登记人员和随机物品进行身份确认和安全检查后方可乘机,无关人员严禁登机。

4.9 在规定的租赁期内及调机遣返过程中,出租人负责投保直升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员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人)。因警用任务的特殊性,出租人应配合采购人完成相关保单的调整,并支付相应费用。

4.10若飞机发生事故,一切非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赔偿由出租人承担。

五、租金

5.1 “湿租”年租金包括直升机年租用及运行费(含直升机租用年飞行 小时,机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直升机航材、航油、维修及相关保险等费用);基地机场使用及航管协调费(含基地机场使用或租用、航管保障、机库等维修设施使用、设备维修保养、以及协调军、民航航管部门等费用)。

5.2飞行小时的计算按年进行结算:不足____小时则按 小时费用结算,若超出合同规定年飞行____小时的,则超出部分出租人需在报价文件中注明每小时的飞行服务费用。

5.3飞行小时的统计方法:以直升机起飞旋翼开始转动时起至落地关车旋翼停止转动时止为统计飞行时间的依据,精确到分钟。因维护和检查等机务工作需要进行的发动机启动和试飞所消耗的飞行时间不得计入租机飞行时间。

5.4租金计算起止时间签订合同时约定。

5.5因出租人直升机故障和其他属于出租人原因造成直升机返航,因而未完成飞行任务,该次飞行自返航发生当时起不计入飞行时间。

5.6因其它客观因素造成直升机返航而未完成飞行任务,该次飞行仍完整计入飞行时间。

5.7本次租机限价为____万元人民币。租金付款方式:出租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金额全额的____%,合同签订生效后第六个月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全额的____%,合同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根据考核情况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结清余款。

六、违约责任

6.1如果出租人在当月的维修定检排故时间内,超出规定的 天时间不能执行采购人下达的飞行任务,将按照服务考核细则执行。

6.2若非采购人原因导致所租赁直升机发生技术故障、航材供应不到位或事故等两个月内直升机无法再次适航,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支付出租人服务费按前期直升机实际飞行时间计算。

6.3 若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其他原因,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提前一个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告知出租人,并按照实际使用飞行时间结算服务费用,此种情况不被视作违约。

6.4本项目履行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阐明原因。双方应尽力将损失减小到最小程度,双方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终止项目合同,对此双方不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6.5双方在执行本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干扰、受阻或延误等,不被视作违约。

七、服务考核细则

直升机租赁服务考核细则

编号考核项目考核方法考核标准备注

1飞行安全类每次飞行前机务准备充分,安全检查卡片各类人员确认签字。出租人须每月底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向采购人提交本月飞行前机务准备卡片复印件,或采购人不定期对出租人进行抽查。如出租人1次未按要求进行飞行前检查或检查卡片上各类人员签字不全,则出租人按每次____元人民币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2一、直升机周期性检查、定期性检查以及专项检查落实到位、资料齐全;

二、直升机基本维护落实到位,机体保持干净整洁,有维护日志。出租人须在每一次技术性检查前一天____点前将计划报给采购人。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检。

三、如出租人1次未按时报送相应材料,则出租人按每次____元人民币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四、如出租人1次未按所租用机型维护规程进行维护检查,则采购人有权根据所造成后果的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出租人须退回采购人已支付的服务费。出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一并提交所租机型的官方维护规程。

3一、直升机各类履历文件齐全;

二、直升机所有机件未超过使用寿命,性能符合适航要求;

三、每次飞行后需进行飞参判读,判读结果记录存档。

四、出租人如需更换到寿或故障机件,须在前一天____点前报采购人计划;

五、如遇故障且在 小时之内无法恢复,出租人须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以及维修计划;

六、采购人可不定期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出租人进行技术资料抽查以及直升机技术鉴定。

七、如出租人1次未按时报送相应材料,则出租人按每次 元人民币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八、如发现出租人所提供直升机履历文件不齐、机件超寿使用、飞参记录档案不全,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出租人须退回采购人已支付的服务费;

九、在一年合同期内,如在该机型正常维护所需 天(地面加装设备时间除外)外的排故时间累计超过 天,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按实际飞行时间支付出租人服务费用。出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一并提交所租机型寿命件的相关技术状态材料。

4飞行服务类采购人提出飞行需求,出租人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到达每次飞行服务到达指定位置后双方确认签字

一、在非采购方、天气原因以及直升机故障原因等不可抗力条件下,如出租人出现1次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情况,超时____小时内,则出租人按每次____元人民币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超时____小时以上,则出租人按每次____元人民币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二、在非采购方、天气原因以及直升机故障原因等不可抗力条件下,出租人累计 小时无法满足采购人提出的飞行计划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后果时,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按实际飞行时间支付出租人服务费用。

5飞行任务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发生违规、事故征兆、故意拖延飞行时间等情况根据每次飞行双方确认签字、双方共同认可的每季度工作报告以及各级空管部门的通报情况为准。

一、根据空管部门通报,每发生1次违规飞行、事故征兆等情况,则出租人按每次 万元人民币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累计 次通报,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按实际飞行时间支付出租人服务费用。

二、采购人对出租人服务情况根据双方认可的维护、服务工作报告及采购人的抽查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一次。采购人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该季度合同规定款项。考核结果由采购人进行专卷管理。

八、其他

供应商需承诺: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签订合同前,供应商需提供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若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将被取消资格)。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出租人:___________ 采购人: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

警用直升机租赁合同 篇2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 年 月 日就乙方承租 号商铺签订《 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依约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租赁合同》终止、商铺返还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合同》自 年 月 日协商解除。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将铺位退还给甲方。如乙方不按时退还,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若逾期退还超过5日,甲方有权强行收回商铺并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承担商铺实际退还之日前的所有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四、乙方退还商铺时应保证商铺内水、电等设施正常使用,且不得损坏商铺内原有设施和非乙方装修部分,若有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

五、《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租金部分不予退还;但可退还管理费及推广费部分,共计 元;因乙方尚欠甲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计 5元,故甲方实际退费金额为 元。

六、退费时间为合同解除后满两个月,退费方式为网银转账。

七、乙方撤出商铺后,遗留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八、因乙方退租给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警用直升机租赁合同 篇3

承租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所:

联系方式:

出租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管箱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于(地址) 的 型 组第 号保管组 个。

第二条 对价缴付方式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择一打“√”,租用保管箱:

1.租金及保证金。

2.押金(免再缴付租金及保证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租用期限

1.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简称租期)自 年 月 日起算,以 为一期。

2.承租人于期满时依第四条第二款或第五条方式缴足租金及保证金或押金,本租约展延一期。

3.原缴付对价方式如有变更者,均自变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条 租金

1.租金应在起租日及续约日,保证金或押金应于起租日,由承租人依当时出租人公告的租金费率标准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租金费率缴付。保证金于续约时如有调整,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2.以押金方式承租的,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愿意续租,而出租人费率标准变动时,出租人应于租约到期前,以书面列明调整后的费率及应补缴或退还押金的差额及补缴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适用新费率。在书面通知补缴押金差额期间尚未届满前,或出租人未为书面通知时,视为依本租约条件续约。

3.前项情形于下一租期届至前,费率有调降的,仍应适用新费率。

第五条 转账授权条款

1.本租约每期应缴的租金以及应补缴或退还的保证金及押金差额,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于到期时:

(1)不通知承租人;

(2)通知承租人后;

(3)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于七日内通知出租人有关差额的退补方式。

2.同意就承租人开立于出租人 银行、 分行 存款第 号账户存款,自动转账代缴或将退款径行存入,并以本租约为授权证明。

3.本租约存续期间,有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第六条 保证金或押金的抵扣

承租人因违反本租约约定,对出租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于损害赔偿金额确定时,同意出租人直接就所缴保证金或押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承租人负责补缴。

第七条 承租人开箱手续

1.承租人开启保管箱应凭钥匙、原留签名或其他约定的方法,填写开箱纪录卡,经出租人核验后会同开箱,至开箱后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出租人不得继续会同办理,其或存或取,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库人数众多时,出租人有权合理限定同时进库开箱的人数。

2.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钥匙及承租人原约定之辨识方法,申请开启保管箱,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视同承租人本人申请开箱,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八条 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

1.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价证券、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纪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险物品、违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碍公共安全或卫生物品及潮湿有异味,容易腐坏变质的物品。

2.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保管箱或库房其他设备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损害时,均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3.若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第一款约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于指定期限内处理,但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直接行会同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将该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条 保管箱钥匙的持用、留存与保管

1.保管箱钥匙备有两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满退租时,承租人领用的钥匙应归还出租人。

2.出租人于租约终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钥匙。但有第八条第三款但书、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情形的,不在此限。

3.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样配制钥匙,一经发现即由出租人无条件没收销毁复制钥匙;因此发生纠纷与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遗失钥匙应付赔偿金 元(大写: 元整),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出租人的注意义务

1.出租人对于保管箱及放置保管箱场所的安全、防护及修缮、开箱手续,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放置保管箱的场所,若未达到主管机关所订定的基本安全标准,或出租人对于进出开启保管箱的作业手续未完全依照其所订作业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上述基本安全标准,附录于本合同之后,而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于该标准提高时,依新标准适用。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1.因保管箱的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承租人的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损害的,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1)承租人于损害发生后申报其置放物品内容及损失金额,在未超过人民币 元之范围内,由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

(2)承租人主张其损害逾前款金额者,在承租人举证证明其置放物品的内容及价值后,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实际损害负金钱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前款第二项的情形,承租人能证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二条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通知义务

1.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以书面或出租人语音服务系统或专线电话通知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1)遗失钥匙或变更密码。

(2)更换或遗失印鉴。

(3)变更姓名。

(4)承租人为法人团体,变更组织或代表人姓名。

(5)因继承开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暂停保管箱的使用。

2.出租人于前款第一、二、五项通知到达后至承租人办妥各项作业前,应停止本保管箱的开启作业。对因未停止而导致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未依第一款规定通知出租人时,因此所受的损失,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租期届满未续租

1.租期届满,承租人应到出租人处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

2.租期届满,于承租人办妥退租或续租手续并补缴租金或缴交逾期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前,出租人应停止会同开启保管箱。

3.逾期办理退租的,自原到期日起,到办理退租手续之日或破封开箱之日止,计收逾期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

4.上述逾期损害赔偿金之标准,以办理退租手续当日租金费率为准,依同额之月租金,按月计收,未满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违约金依逾期损害赔偿金加百分之 计算。

第十四条 未依约定缴足保证金或押金的处置未依约缴足保证金或押金时,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缴纳日止依补缴 利息,加计迟延利息。

第十五条 租约终止的程序与租金的返还

1.承租人可随时终止租约,但应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到出租人处办理。

2.承租人终止租约时应按月计付租金,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自承租人已缴租金、保证金或押金中扣抵后,由承租人补缴不足的差额或由出租人退还多付的租金、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六条 终止租约的事由及租金的返还

1.终止租约的事由:

(1)出租人因修缮、迁移保管箱或结束保管箱业务时。

(2)出租人依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催告承租人补缴押金差额,逾期 个月后,承租人仍未补缴的。

(3)承租人积欠租用保管箱费用,届期未清偿,经出租人提前 日催告清偿,仍未清偿的。

(4)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进出保管箱设置场所对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5)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的约定,经出租人通知于指定期限内到出租人处处理,承租人逾期未办的。

(6)承租人违反本租约其他约定。

2.出租人因前款第一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按实际出租日计收租金,并依法定利率加计利息后,退还已预收而未到期的租金;若出租人系依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无息按日返还承租人已缴的租金。保证金、押金,在办妥退租手续时无息退还。

3.上述应退还的租金、保证金及押金可依法抵销。

第十七条 破封开箱事由及方式的约定承租人在租期届满经出租人通知后,逾 个月未办理续租,或本租约经终止,而承租人未在出租人通知期限内,配合办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的,出租人可依法请求 ,会同办理破封开箱手续。

第十八条 破封开箱后对置放物的处置

1.破封开箱后,对箱内置放物依下列方式处理:

(1)由出租人会同前条 人清点置放物及编制清单后,暂用包裹签章封存,并立即通知承租人,限期 个月内领回。

(2)如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所缴保证金或押金不足抵偿逾期租金、破封开箱费用及其他损害赔偿时,出租人可以依法自行拍卖径行处分抵偿,有剩余时,另行存储候领,不足时,应由承租人负责补足。

(3)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置放物显无变卖价值时,承租人同意抛弃置放物所有权,任由出租人处置。

2.前款第二项及第三项情形,出租人应将其处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 分租与转租的禁止

承租人不得将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转租第三人或将保管箱租赁权作为质权标的。

第二十条 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承租人的置放物实施强制执行时,出租人应依法院之命令开启保管箱,移交置放物品于法院;置放物经移交予法院后,出租人应立即将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 文书的送达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约所载的住所为相关文书的送达处所,若承租人或其联络人的住所变更,承租人应立即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并同意依变更后的住所为送达处所;如承租人未以书面或依约定方式通知变更住所时,出租人仍以本租约所载的住所或最后通知出租人的住所,为送达处所,于通知发出后,经通常的邮递期间即推定为已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可选一种):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特约事项

承租人与出租人特别约定事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租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租约一式 份,由 方各执 份,以资信守,本租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承租人(签章): 出租人(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