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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出租合同(通用3篇)

车牌出租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车牌出租合同(通用3篇)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根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持有的机动车号码租赁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号牌为:________京的机动车牌照租赁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该号牌为合法取得且该号牌无任何纠纷;在乙方使用该号牌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品牌类型车架号为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机动车登记证号为:________.乙方并需自行缴纳购买机动车所需的保险费购置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及登记费等一切费用。

三、租赁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车牌租赁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年,首年租赁费由乙方自其完成验车上牌后三日内支付至甲方下列账户:

开户行: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

账号:________

后续租赁费,乙方应在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缴纳。

四、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租赁该车牌的,应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该车牌并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满1个月的,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________年。

五、乙方所购机动车登记在甲方持有的上述号牌之下,该机动车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乙方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后,该机动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契税完税证等全部有关证件、资料均由乙方持有。

六、乙方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所需支付的赔偿金、罚款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购置车辆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在乙方使用车辆号牌期间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车辆的投保、理赔等各项相关事宜。在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后,甲方应将机动车无偿过户至乙方名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将机动车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因使用机动车需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九、租赁期间乙方要妥善保管车辆牌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转让、转借等。

十、甲方如想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________个月通知乙方,退回乙方已缴纳租赁费未发生的部分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除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甲方配合过户的情形外,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

十一、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甲方不配合乙方处理号牌车辆相关事宜的,应承担相应损失。

十二、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本合同所涉机动车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乙方对该车主张权利。

十三、如甲方私自处理该车,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出借等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十四、如任何第三方因与甲方的纠纷,而对该车主张任何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十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牌出租合同 篇2

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持有的机动车号码租赁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号牌为:京的机动车牌照租赁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该号牌为合法取得且该号牌无任何纠纷;在乙方使用该号牌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品牌类型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机动车登记证号为:.乙方并需自行缴纳购买机动车所需的保险费购置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及登记费等一切费用。

三、租赁期限年: 止;本车牌租赁费用为人民币元/年,首年租赁费由乙方自其完成验车上牌后三日内支付至甲方下列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后续租赁费,乙方应在应在每  之前缴纳。

四、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租赁该车牌的,应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该车牌并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满1个月的,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1年。

五、乙方所购机动车登记在甲方持有的上述号牌之下,该机动车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乙方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后,该机动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契税完税证等全部有关证件、资料均由乙方持有。

六、乙方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所需支付的赔偿金、罚款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购置车辆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在乙方使用车辆号牌期间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车辆的投保、理赔等各项相关事宜。在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后,甲方应将机动车无偿过户至乙方名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将机动车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因使用机动车需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九、租赁期间乙方要妥善保管车辆牌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转让、转借等。

十、甲方如想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个月通知乙方,退回乙方已缴纳租赁费未发生的部分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除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甲方配合过户的情形外,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十一、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甲方不配合乙方处理号牌车辆相关事宜的,应承担相应损失。

十二、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本合同所涉机动车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乙方对该车主张权利。

十三、如甲方私自处理该车,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出借等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支付违约金元。

十四、如任何第三方因与甲方的纠纷,而对该车主张任何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并支付违约金元。

十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

车牌出租合同 篇3

甲方:身份证号:住所:邮政编码: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住所: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使用甲方车辆号牌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关于所购车辆所有权约定如下:

1、为:小轿车(以下简称“所购车辆”)。甲方同意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以上车辆。

2、乙方以甲方名义所购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二、关于所购车辆付款的约定如下:

购车款(人民币:费用(购置税、车辆保险等合计:人民币元)及发生的相关元)均由乙方承担;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及《机动车登记证》均由乙方保管。

三、甲方将车牌号:日起交由乙方使用,此车牌终生使用权归乙方所有。自该车辆号牌交乙方使用之日起,甲方不得收回,不得以套牌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再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

四、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到车辆管理部门将车辆号牌登记并上。

五、乙方在号牌安装后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费用:元作为车辆号牌永久使用费。

六、甲方确认:乙方为发动机号为:车辆所有人。甲方不得因车辆登记在其名下而实施抵押、转让、赠与、出租等侵害乙方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有侵权行为产生,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七、乙方确认:乙方因使用车辆发生交通违规、事故、意外、车辆损坏等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甲方应当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汽车行驶证、办理保险、办理税费缴纳。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需向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等事宜时,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及时协助乙方解决问题,因此产生的所有权利由乙方享有,产生的义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因办理前述事宜另行收取费用,如果有违约行为,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为甲方违约行为所受的全部损失。

九、在合同签订以后,如果有机会办理车辆过户事宜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配合办理。甲方不得因办理前述事宜另行收取费用。

十、在合同签订以后,乙方在办理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的事宜,或者其他与车辆、车辆号牌使用的相关事宜,甲方应当及时安排时间配合办理,除因不可抗力外不得拒绝,因拖延办理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一、因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十二、几项具体约定:

1、甲方收取乙方全部购牌款后,按规定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