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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与失效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与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房屋租赁期限最长20年的解释:

a、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b、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

a、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原则无效。

b、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有效。

(2)违法的临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a、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原则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有效。

b、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原则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3)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无效:

a、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b、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无效:

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出租人可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5)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