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出租合同(通用3篇)
码头出租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一致同意甲方1118号大治河金砖码头有偿租赁给乙方从事货物装卸、仓储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恪守:
一、租赁范围
大治河1号码头岸线由西向东长50米,宽15米和与该地快相对应相连地块长133.3米宽50米约10亩地及安装在码头上8吨吊机一台。
二、租赁期限
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止。
三、租金计算
码头岸线由西向东长50米宽15米和8吨吊机一台,第一、二年租金为人民币贰拾 伍万元整;与码头岸线由西向东长50米宽15米地快相对应相连地块长133.3米宽50米约10亩地,第一、二年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贰万元)人民币肆拾 万元整。以上第一、二年租金合计为陆拾伍万元整。
第三、四年租金在第一、二年每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0%每年分别为人民币叁拾玖万元。
第五年租金在第三、四年每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0%为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元。
四、租金交纳期限
第一、二年租金为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在本合同签定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叁拾贰万伍仟元,三个月内再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
第三、年租金,在第一、二年租期满后一个月内交清。
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期满后一个月内交清。
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期满后一个月内交纳。
五、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要保证乙方内外道路畅通、和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甲方应对码头进行严格管理,并负责码头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保养工作;对水、电、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
六、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使用甲方公司发票应照章纳税,并享受优惠政策。
5、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懂经营,善管理人员对码头进行管理,对外来打工人员要认真进行临时户口登记申报,确保一方平安。
6、乙方要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冬季要对吊机做一次防锈保护,保持设备完好及正常运转,对设备故障及时修复确保安全。
7、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8、 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码头状态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污水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码头,经甲方多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将场地码头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
1、不具有合法码头经营使用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取消码头使用资格时。
2、码头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丧失码头使用功能无法恢复时。
七、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负责乙方生活、作业、办公供电供水,以分支计量表核算费用。
2、乙方租用甲方码头需向有关部门交纳有关费用由甲方代交后向乙方收取。
3、航头港监费(0.02元/吨)由乙方自行交纳。
4、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码头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5、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不续租时乙方应提前对码头场地进行清理,将属于自乙方的临时建筑拆出清理干净,在租期结束后按时交还甲方。
6、乙方在经营中需使用甲方地磅时甲方应指派司磅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应按0.2元/吨交费。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码头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本合同所涉及的码头使用证复印件
2、 本合同所涉及的土地证复印件
3、 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甲方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码头出租合同 篇2
出租方(称甲方)
承租方(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
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 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 ,
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 元。该房屋总租金为 元。
三、租金于 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 计罚。若 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码头出租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姓名: 身份证:
乙方(承租方)姓名: 身份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租房协议:
一、 甲方愿把产权属于 房厅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 租金:人民币/月(大写); 。按季度缴租,计人民币(大写):
三、 缴租方式:一季度完结最少十天之前缴租下一季度房租;如不续租,则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不退押金。
四、 甲方收取乙方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作为有关费用(如水、电等)的押金。待本契约期满或终止时,乙方结清一切费用后无息归还。
五、 乙方应爱护甲方的房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将承租房屋拆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否则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另行处理,并且甲方不退还剩余租及押金。
六、 租赁期满时,甲方房屋如不继续租给乙方,应提早壹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如不续租甲方房屋,也应提早壹个月通知甲方。若续租也应提前壹个月重新签订租赁合约。
七、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街道等有关部门的法令、法规,不得利用甲方的住房进行任何的违法活动。
八、甲、乙双方 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将用违约金赔偿对方。
九、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应本着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若乙方提前退房,甲方不退还剩余租金。
本合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到期自行作废。
出租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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