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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及整体资产转让合同(通用3篇)

加油站及整体资产转让合同 篇1

转让方:,身份证号码:地址:

加油站及整体资产转让合同(通用3篇)

中介方:

鉴于:

加油站系甲方所有,由甲方个人投资成立,加油站全部整体资产属甲方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愿意将加油站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协议项下的甲乙双方转让标的为__加油站全部及其整体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形固定资产筑物、加油机、油罐等配套设施设备)、无形资产等】。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大写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第一条约定的加油站全部及其整体资产转让给乙方。

2、为保证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交易的安全性,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应丙方认可采取以下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800万元转让款至中介人丙方账户,由丙方在收到转让款后当日将其中100万元立即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甲方收取的转让定金。

甲方将中方县新怀加油站的工商登

记办至乙方名下后日内,由丙方将转让款600万元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乙双方共同办妥第一条约定的加油站其它资产的过户和交接手续后日内,由丙方将剩余转让款100万元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账户是指: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三条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确认乙方的800万元转让款已付至丙方账户并收到100万转让定金后日内将加油站整体资产【有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

2、涉及本合同项下的资产转让、受让事项所产生的税、费,国家有明确规定应由转让方或受让方缴纳的,由各方自行缴纳与负担;国家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甲乙双方平摊。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加油站转让款及时足额支付至丙方账户。

4、乙方在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对受让的加油站进行装修,装修规模由甲方自行决定,与甲方不干预,装修费由乙方承担。

5、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中介责任。在付款条件成就时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不得挪用、侵吞甲乙双方的加油站转让款。

第四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各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必须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或直接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元作为违约金。

2、甲方保证对加油站整体资产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加油站及其整体资产上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保证资产未被查封,保证该加油站没有未清偿的债务,保证资产不受任何第三方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果乙方受让后,承担了加油站受让前发生的、应由甲方及其前手承担的法律责任,甲方应双倍赔偿乙方承担的经济损失。为此,甲方在签订本协议

的同时,愿意提供经乙方认可的第三方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第三方以甲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身份在本协议中签字确认。

3、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4、如由于甲方单方面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办理加油站主体资格、证照手续、所有资产的变更登记,或者致使乙方无法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或因加油站转让前的纠纷导致乙方无法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且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返还的双倍定金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行予以赔偿。

5、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遭遇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协议无法按时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第六条其它事项。

1、附件一《加油站全部整体资产清单》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在办理加油站交接时,甲方应如实、完整地提供所有涉及企业的有关资产、设备、财务资料、人员信息、权证资料、印章等。

3、加油站及其整体资产、证照手续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及甲方收到全部转让款后本协议履行完毕。

4、本协议的条款内容及协议任何一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只能由本协议各方及其相关人员使用。未经本协议双方或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协议各方及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除,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生效条件

1、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及担保人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保证人各执一份。

转让方:受让方:

中介方:

甲方连带责任保证人:_____年____月___日

加油站及整体资产转让合同 篇2

出让方: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站住房资产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双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其中:南阳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00.15万元、九冲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89.15万元、苍坪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92.32万元,共计381.62万元;没有计提折旧。

二、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合法持有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的电站住房未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电站住房转让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置电站住房,并不得以电站住房所有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承诺其本次受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3、乙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加油站及整体资产转让合同 篇3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洲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   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   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    亩的,以   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20__)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  %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20__年元月一日起至20__年  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  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  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  万元(  元/亩  亩×  年)

(2)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   元(  元/亩×  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新洲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 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 m3计算,作价 万元( 元/m3),中幼林按 株计算,作价 万元( 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 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 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 年至 年 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 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新洲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 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应于当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7、承包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或发包方给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应土地承包费义务和核发的抗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8、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给乙方经营,在  年  月  日前办理过户。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和资产转让费;

6、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8、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

9、承包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11、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

5、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未支付承包金1%承担违约金。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2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八、湖北华林公司所租赁的土地到期后(  年  月底),甲方于   年  月  日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如不能及时移交,超过2个月,则乙方免除该土地当年租金,甲方并承担当年租金1%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鄂州市林业局、鄂城区林业局、公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公证机关: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财产清单、甲方《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