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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优秀范本

信贷资产转让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银行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那么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优秀范本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一

合同编号:

出让方(甲方):杭州汉羽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受让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下称“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本合同以见附件中《质权转让标的清单》中所列的甲方与各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为基础,原借款合同副本、保证合同副本或抵/质押合同副本、抵/质押权利凭证原件、借款借据副本(复印件)、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质权转让价款的划款凭证为本回购合同的见附件,没有副本文件的,应为加盖甲方公章的正本复印件。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回购型质权转让业务,指依据协议约定,甲方在出让质权的同时,与乙方约定在将来一个确定的日期,以约定价格无条件购回其出让给乙方的质权。

(二)本合同所称转让标的为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转让的质权。

(三)本合同所称转让价款为转让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质权交易价款。

第二条 质权转让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质权转让时,应当向乙方提交《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以及乙方要求提供的借款人有关资料,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副本或复印件等。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质权转让标的清单》项下的信贷资产主债权及从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债权、利息债权)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债权转让在甲乙双方之间生效。

(三)在签署本合同之前,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填写并向乙方提交经其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方暂不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寄送借款人、担保人。但在甲方不履行回购义务时,乙方有权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该通知。

第三条 账户监管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乙方开设专用存款账户,户名 ,账号: 。甲方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前,凡本资产转让协议所涉借款人归还的任何款项应当且仅能进入该账户,该账户不得撤销、转移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甲方同意该专用账户由乙方监管,乙方有权对该账户实施监控。在甲方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支出,不得质押给第三人,也不得用于清偿或抵销第三人的债权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 转让价款

(一)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二)转让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1. 本合同所述的借款合同至今尚未发生违约事件,尚无任何争议或纠纷的发生。

2. 甲方已将本合同所述的借款合同副本、保证合同副本或抵/质押合同副本、抵/质押权利凭证副本(复印件)以及借款借据副本(复印件)交乙方收执,且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已确认无误。

3、甲方已将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交乙方收执。

4.双方约定的其他划拨信贷资产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

(三)乙方在甲方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后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 质权回购利率及计息

(一)本合同执行的年利率为 %。

(二)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的起息日为转让价款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按日计息。

第六条 回购

(一)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期限为 天。本合同签订之

日为信贷资产转让日, 年 月 日为信贷资产回购日,回购金额为转让价款加上回购利息,共计 (币种) 元(大写)。

(二)甲方应于回购日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和回购利息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回购日,甲方履行完回购义务后,甲方对其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方可支出或进行其它处臵。乙方应将预留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正本、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副本等文件返还甲方。

第七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时,甲方应在接到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申请后于一个工作日内立即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意一种处理方式:

(一)要求甲方将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款项立即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管。

(二)要求甲方立即履行提前回购义务。借款人提前还款日即提前回购日,甲方将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划给乙方,履行回购义务;乙方收妥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后,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副本等文件返还甲方。甲方提前履行回购义务后,甲方对其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方可进行处臵。

第七条 提前回购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回购其转让给乙方的全部信贷资产:

1.甲方或借款人生产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其履行回购或还款义务的。

2.甲方或借款人依法申请或被第三方申请破产、重组、托管或其他类似法律程序,或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兼并、收购、破产等情形。

3.甲方或借款人出现的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行使债权的情形。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前回购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乙方随后将提前回购的质权项下债权转回给甲方。

(二)甲方提前回购应该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回购利率计算利息,并应于回购当日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和提前回购利息一次性划入第六条中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履行完回购责任后,可取回债权转让通知书、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副本文件或复印件。

(三)除依本条第(一)款、第七条、乙方采取违约救济措施或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而导致的甲方提前回购的情形外,甲方或乙方要求提前回购时,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对方同意,可提前回购。

第九条 逾期回购

(一)甲方若在回购日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回购义务,乙方有权自回购日次日起按照 的日利率向甲方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逾期未付款金额×逾期利率×逾期天数。

(二)甲方未履行回购义务的,乙方有权代甲方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依本合同约定留存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向乙方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担保人承担其担保责任。

(三)甲方未按时履行回购义务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以及直接从甲方在乙方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上扣收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回购而未购回的转让价款、回购利息和逾期利息等应付费用。甲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收。

第十条 甲方承诺与保证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作如下承诺和保证:

(一)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业务,具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格。

(二)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应有的内部授权,不违反甲方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转让信贷资产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向乙方所披露的信息及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单据、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四)甲方对转让的质权项下债权与借款人未约定抵销、禁止或限制转让该债权,并保证也不增加类似约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借款合同中涉及借款金额、还款日等可能影响乙方债权的要素进行更改。

(五)甲方所转让的信贷资产项下债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也不存在乙方行使权利的限制,该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甲方未对该债权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担保,且未转让给他人。

(六)甲方应在回购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清偿信贷资产本息,均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按期履行回购责任。

(七)回购合同签订前及回购期间,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通报甲方及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如甲方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乙方有权随时要求其无条件回购。甲方或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甲方回购能力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撤销和破产清算等,或者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以及与第三方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应立即通知乙方。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无条件立即承担回购责任。

(八)本合同签订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借款人的债务。

(九)甲方应当就其与借款人间存在的或即将发生的任何借款合同纠纷书面提请乙方特别注意,甲方与借款人间不存在未提请乙方特别注意的未解决的任何借款合同纠纷。

(十)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或者借款人/担保人变更住所地或名称时,甲方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信贷资产转让、回购有关的律师服务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十二)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款项,允许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所属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扣划。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业务,具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格。

(二)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应有的内部授权,不违反乙方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信贷资产转让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期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价款。

(四)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变更住所地或名称时,应在5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二条 违约行为

出现或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或视为甲方违约:

(一)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账户监管”约定义务。

(二)甲方违反第九条“甲方承诺和保证”中的任一事项。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信贷资产回购义务,或当出现第八条所列需提前回购的情况时,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提前回购义务。

(四)借款人提前还款时,未及时通知乙方或出现其他应通知而未通知乙方的情形。

(五)甲方存在欺诈行为或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原则的行为,损害乙方合法的权益。

(六)其他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事项。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

甲方违约后,乙方有权视甲方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任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甲方限期纠正上述违约行为。

(二)要求甲方立即履行回购义务。

(三)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扣划或/和抵销的权利。

(四)要求甲方赔偿因甲方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回购全部信贷资产,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按转让价款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七)其他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违约责任方式。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支付的转让款项乘以逾期天数乘以万分之 计算。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披露给正常业务中所雇用的审计和法律等工作人员。

(二)该文件和资料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

(三)向法院的诉前披露或类似披露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四)履行信贷资产告知义务,向债务人及担保人披露拟转让的信贷资产信息。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二

甲方(转让方):浙商银行

法定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邮编:310005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蔡惠明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受让方):

法定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乙方均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拟开展同业间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为明确双方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二○○六年 月 日在 (地点)签署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含义应解释为:

(一)信贷资产转让日: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将信贷资产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即20xx 年7月 日;

(二)借款合同: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借款合同和对借款合同及其条款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

(三)担保合同: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担保合同和对担保合同及其条款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

(四)借款人: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五)担保人: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六)工作日:是指银行对外受理一般对公业务的银行工作日,不包括中国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是指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未到期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元、相应利息及其他与债权相关的权利)及甲方在担保合同项下对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和利益(以下简称“信贷资产”)。

第三条 信贷资产的转让价格

本合同项下信贷资产的转让价格为3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利率上浮5%。

第四条 信贷资产转让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关于信贷资产的全部文件(下称“信贷资产转让文件”)复印件送达乙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2.借款借据;

3.乙方认为甲方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信贷资产的文件。

(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送达的前款所列全部信贷资产转让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该笔信贷资产的转让。

(三)乙方经审核,如同意接受该笔信贷资产转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经审核,如不同意接受该笔信贷资产转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无须就此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户 名:浙商银行

开户行:

账 号:

自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全额付至上述账户时起,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即转由乙方享有。

第五条 相关费用及其支付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安排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合同利率-转让利率)×转让金额×实际天数/360天 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为: 在每季度付息日或还本付息日,由甲方在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以及本息中扣除

第六条 信贷资产转让后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管理。

(一)乙方自理

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给乙方后,由乙方行使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自行向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乙方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如需甲方提供必要协助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二)甲方代理

1.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管理信贷资产项下的权益,授权甲方代理收取借款人应付的本息。

2.甲方在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应当:

(1)忠实履行各项代理职责,及时、合理的行使乙方在信贷资产项下的各项权利,保障乙方权益不受损害;

(2)将自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处收到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及时送达乙方;

(3)将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等状况及时通报乙方;

(4)严格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收到或获悉借款人和/或担保人违反借款、担保合同的事件或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乙方。

3.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当信贷资产将受或已受损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贷资产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4.甲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付息方式及时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及时扣除相关费用并在收取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按转让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5.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应付利息逾期支付,乙方有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甲方计收逾期期间的复利;对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有权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的权益时,对甲方管理信贷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有权终止对甲方的委托自行管理信贷资产。

第七条 追索权

(一)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信贷资产到期时,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和/或担保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主动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有权就未偿还贷款本息向甲方追索。

(二)乙方根据前款规定行使追索权,适用以下第2种方式:

1.限额追索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仅在 (注:具体额度由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决定)的限额内对乙方未得到偿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偿还责任。

2.全额追索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应对乙方未得到偿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偿还责任。

(三)自信贷资产转让日起至信贷资产到期日止的期间内,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执行本协议,并就全部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向甲方进行追索:

1.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对甲方的其他权利对信贷资产提出抵销、索赔、留臵、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2.借款人或担保人存在通过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转移财产和抽逃资金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形;

3.甲方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向乙方通报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等状况;

4.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贷资产转让文件等;

5.存在对甲方商誉、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部门的强制性执行措施;

(四)乙方按本条约定向甲方追索时,可以向甲方送达信贷资产追索通知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2-2),要求甲方根据追索通知书的要求偿还乙方尚未得到偿还的信贷资产本息。甲方应无条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将相应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五)甲方按乙方要求承担偿还责任后,乙方应当将甲方所承担偿还责任对应部分的信贷资产债权转回给甲方。对于其他未转回给甲方的信贷资产债权,乙方有权继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甲方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批准;

2.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甲方已获得批准或授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已得到甲方有权机关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

3.截止至转让日,信贷资产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瑕疵、争议或纠纷;

4.信贷资产转让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遗漏、隐瞒任何可能导致乙方误解或给乙方权利和(或)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

5.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没有禁止信贷资产转让的约定;

6.信贷资产不受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对甲方的其他权利所主张的抵销、索赔、留臵或其他扣减等;

7.甲方已全面、充分、适当地履行了其在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全部责任和义务;

8.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的债务责任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发生任何变化;

9.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与借款人、担保人对借款或担保合同做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修改;

10.截止至信贷资产转让日,借款人、担保人没有拖欠借款合同项下已到期的任何款项,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借款、担保合同的行为;

11.甲方未将该信贷资产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或在该信贷资产上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

12.截止至信贷资产转让日,不存在任何对甲方商誉、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部门的强制性执行措施;

13.在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完成后,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对甲方财务状况或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时,甲方应于发生之日起(含该日)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4.甲方负责办理信贷资产转让文件在有关部门的变更手续和借款合同项下担保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

15.甲方将尽力督促借款人、担保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借款合同和/或担保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二)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乙方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批准;

2.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乙方已获得批准或授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已得到乙方有权机关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

3.没有承诺接受或代为履行甲方在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和一切义务;

4.乙方承担与信贷资产转让相关的安排费、代理费等费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将持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承诺、保证的,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任何一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价款、利息、违约金的,除应支付相应款项外,对于逾期支付的金额还应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每日0.0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有权从违约方在守约方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直接扣收相应金额的款项。

(三)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时,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甲方违约致使信贷资产转让不能进行或无效时,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已支付的信贷资产转让安排费、代理费等费用;乙方违约致使信贷资产转让不能进行或无效时,乙方已支付的上述费用不予退还。

(五)如因一方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 保密条款

(一)双方保证保守因信贷资产转让而知悉的有关双方或借款人/担保人的商业秘密并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但因以下原因除外:

1.因非本方原因使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渠道;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以披露; 3.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应予以披露。

(二)除本合同双方(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关联单位)及其委托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咨询顾问单位外,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人士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

(三)任何一方对外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的行为均视为重大违约行为。

(四)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本条款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一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二)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纠纷: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及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修改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条款。如需对本合同条款做必要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三)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和内容被确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四)本合同对签约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一)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采取中文书面形式。

(二)双方按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以派专人递送、邮政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送达,送达文书应当列明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三)任何一方发出的文书在到达收件方时即为送达。对是否送达有争议时,以收件方签章的回执、邮政部门的查询回单为准。

(四)任何一方如果注册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前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地址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生效后,此前双方就该信贷资产转让所达成的合同、协议约定的有关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三

出让方: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站住房资产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双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其中:南阳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00.15万元、九冲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89.15万元、苍坪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92.32万元,共计381.62万元;没有计提折旧。

二、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合法持有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的电站住房未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电站住房转让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置电站住房,并不得以电站住房所有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承诺其本次受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3、乙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