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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探矿权的,称为探矿权转让人;获得转让探矿权的,称为探矿权受让人,那么探矿权转让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探矿权转让合同范本
探矿权转让合同范文一

第一章总则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探矿权。

第二章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五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六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七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八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九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十一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十五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

第六章通知

第二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探矿权转让合同范文二

甲方(转让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受让人):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矿产资源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权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1目标探矿权。

1.1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以下简称“目标探矿权”),其勘查许可证编号为:机关为:

1.2目标探矿权系发证机关以方授予的。

1.3目标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1.4目标探矿权的地理位置:

1.5目标探矿权的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

1.6目标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为:

1.7目标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为:

1.8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目标探矿权勘查程度为:

2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款。

2.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目标探矿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2.2合同项下的探矿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

2.3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立即对停止勘查活动,并在日内向乙方交元(大年月月日。。。。。。,审批发证(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的方式,于年月日向甲职务:职务:付目标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正本原件。乙方在收到该原件时应向甲方出具收条,并于当日支付甲方转让价款的%(即人民币

邮编:310005元)作为预付款。传真0571-88389181

1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271号中环大厦8F

2.4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即人民币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2.4.1目标探矿权的转让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或批准;

2.4.2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了探矿权交易鉴证文件;

2.4.3甲方履行了本本合同3.5条约定的全部义务,取得了探矿权转让批准通知书。

2.5乙方在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勘查许可证之日,立即向甲方支付剩余的%的价款(即人民币元)。

2.6甲方应在乙方支付每笔转让款项前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3转让审批及登记。

3.1甲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应立即向矿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目标探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并取得矿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探矿权转让核查意见书》。

3.2在办理本合同3.1条所列的向矿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过程中,甲方应自行备足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全部文件。

3.3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探矿权的,核发《探矿权转让核查意见书》之日,甲方应立即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公示事宜,并取得国土资源交易部门鉴证的探矿权交易文件。

3.4在办理本合同3.3条约定的公示及取得国土资源交易部门鉴证的探矿权交易文件的过程中,如果须依法按评估备案的结果补交探矿权价款的,甲方应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补交探矿权价款。同时向矿业权交易机构缴纳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将缴费发票复印件交付给乙方。

3.5在取得国土资源交易部门鉴证的探矿权交易文件后,甲方应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要照要求递交转让资料,申请并取得批准目标矿权的转让通知书。

3.6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约定的义务时,需要乙方提供配合的,甲方应一次性告知乙方,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3.7甲方还应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目标矿权的转让通知书之日起向乙方移交该目标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

3.8在甲方履行了第3.5条约定的义务,取得探矿权转让批准通知后日日内,内,乙方应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新的探矿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271号中环大厦8F邮编:310005传真0571-88389181权证。

3.9在乙方申请办理目标探矿权变更登记的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逾期未办理的,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转让未获批准的处理。

4.1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目标探矿权的转让申请未到得到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的受理,或未能取得矿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时,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退还乙方支付的。

日内,目标探矿权的转日内4.2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在本合同签订后

让申请未到得到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的受理,或未能取得矿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时,本合同终止。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应立即退还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的%的预付款(人民币元),同时按照合同第2.2条约定的总%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日内,目标探矿权的转4.3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在本合同签订后让申请未到得到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的受理,或未能取得矿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时,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第2.2条约定的总转让价款的

5保证与承诺。

5.1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5.1.1甲方已依法缴纳了探矿权的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5.1.2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目标矿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矿权证前),目标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对目标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

5.1.3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目标矿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矿权证前),目标矿权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目标矿权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

5.1.4目标探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权;

5.1.5目标探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5.1.6甲方不存在持有目标探矿权勘查许可证采矿、承包、出租、转让、与

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

5.1.7甲方的探矿权已具备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转让条件;

5.1.8目标探矿权的转让不存在可能无法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任何情形;

5.1.9目标探矿权转让完成后,不存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能基于目标探矿权转让前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或行为而被吊销的情形;

5.1.10甲方已完成了转让目标矿权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矿业权审批机关的批准外)、备案等程序;甲方转让目标矿权,不会违反自己公司的章程,不会违反自己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5.1.11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目标矿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矿证前),甲方仍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义务,以确保目标矿权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目标矿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

5.1.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不会与第三方签订处分目标探矿权的协议,也不会在目标探矿权上设立任何他项权利;

5.1.13甲方已依法办理了勘查用地审批手续;甲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自目标矿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矿权证前),土地使用合同没有也不会被土地所有权人终止或解除;自目标矿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矿权证前),该土地使用权合同上没有争议,如果有争议,甲方已经解决完毕。

5.2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5.2.1乙方为依法设立的企业的,具备受让目标探矿权的资格条件;

5.2.2乙方已完成了受让目标探矿权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外)、备案等一切程序;乙方受让目标探矿权,不会违反自己公司的章程,不会违反自己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5.2.3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6交易税费。

由甲方承担目标探矿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款与费用。

7年检及延续事项。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依法需要对探矿权办理年度检查手续或延续登记手续的,应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要乙方配合的,甲方应一次性告知乙方,乙方给于协助。

8赔偿责任。

8.1任何一方所作的保证与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违反了其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的,则该方应承担对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8.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2.3条约定的向乙方交付目标探矿权证,逾期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价款%的损失赔偿。天8.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时间向相关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逾期超过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预付款,并要求%的损失赔偿。甲方承担转让价款总额

8.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依法办理目标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并致使目标矿权灭失或无法办理转让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价款总额失赔偿。

8.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法定义务,致使目标矿权灭失、被吊销,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从而使得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价款总额%的赔偿责任。

日内(含%的损8.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逾期

本数),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应付而未付款项金额过责任。

9通知。%的赔偿责任;逾期超%的赔偿日,甲方有权解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

9.1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络,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后十天视为收讫。

9.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生改变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均视为符合约定条伯的通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10保密条款。

10.1除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相关有权政府部门的要求外,未经本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泄露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内容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法律顾问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应尽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员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严格的保密。同时,乙方对于在目标矿权的转让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亦负有保密责任。本合同生效以前,乙方不得将目标矿权的有关情况向第三方泄露。

10.2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目标矿权的转让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同意后生效。

12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能得到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3担保条款。

同意为对本同成立时起甲方全部义务的履行与含缔约过失责任在内的一切责任的承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为本合同成立时起乙方全部义务的履行与含缔约过失责任在内的一切责任的承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4独立条款

14.1本合同第4条、第8条具有独立性,在合同成立后就对双方有约束力。在本合同成立时起到本合同生效时止的时间段内,甲、乙双方同意该两条的约定为缔约过程中违反相关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在本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同意该两条中的约定自动转化为履约过程的违反相关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14.2甲、乙双方均已充分认识到本次交易对各自的重大意义,在充分考虑了如果交易失败对另一方造成的交易机会的丧失、缔约的成本费用、合同履行后对双方的收益等相关因素前提下,约定了本合同第4条、第8条的损失赔偿方式。甲、乙双方一致认为该损失赔偿方式合情、合理,无论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还是在合同生效后,如果交易受挫时按照该约定方法算出的损失赔偿正好可以有效地弥补另方的损失。

15其他

15.1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乙双方各自己的担保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3本合同的全部文稿以打印为准。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应在修改处加盖甲方、乙方、甲方的担保人、乙方的担保人四方的印章,否则修改不发生法律效力,仍然以原文本的内容作准。

15.4甲方联系方式。电话:子邮箱:

乙方联系方式。电话:箱:,传真:。

探矿权转让合同范文三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___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_________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九条 乙方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提前结束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一)矿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税费的;

(三)严重违反矿业法律法规,受到地矿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地矿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取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延续登记资格的。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责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条 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延迟。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未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采矿权转让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转让条件的采矿权,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乙方经地矿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押采矿权,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及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