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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备保管合同(通用3篇)

大型设备保管合同 篇1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大型设备保管合同(通用3篇)

寄存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第二条 保管场所:

第三条 保管方法: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五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六条 保管物(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

第七条 保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九条 保管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十条 保管费(大写) 元。

第十一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十二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 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保管人: 寄存人: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大型设备保管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业务委托合同。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对甲方指定各型号设备(以下简称“设备”)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仓储、保管、配送等业务的操作(以下合称“委托业务”)。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1.业务委托内容:

双方约定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服务内容等

1.1 仓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的设备提供仓储场地,并对存放的设备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保管。(详见:仓储、操作及运输配送细则)

1.2 运输配送: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甲方的设备根据甲方提供的地址在规定的时限内安全送达指定地点,并保存相关单据。(详见:仓储、操作及运输配送细则)

1.3 仓储及配送的管理: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仓储及配送业务制定相应的制度,并由乙方代表依据该制度开展工作。(详见:仓储、操作及运输配送细则)

其它业务:双方于附件中另行约定的其他业务。

2. 保密协议:

双方依据商业道德规范,(详见:《保密条款》)

3. 费用结算:

3.1 仓储物流总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定依据不同型号的设备,由仓储费用、装卸费用、运输费用、管理费用以及保险费用组成,以下简称:服务费。(详见:附件1-设备型号-上海地区配送价格合同)

3.2 付款方式:

3.2.1 服务费用支付:每月月末为清单结算日,乙方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相关服务费用清单及相关单据,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支付到乙方指定帐号上。

4. 乙方责任:

4.1 乙方在为甲方处理甲方指定的各项委托业务,应做到安全、准确、及时,对甲方指定时限的委托业务,若乙方未能在指定时限内完成,应及时向甲方说明理由,并在事后提供未能按时完成业务委托的合理理由的书面事故报告,同时赔偿甲方损失。

4.2 乙方有责任按照相关业务规范完成甲方指定委托,相关的业务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约定,同时,本合同附件中所有另行约定的业务规范亦作为本条款不可分割的部分,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4.2.1 设施资源要求: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业务委托量配备足够的相关设施及资源为甲方服务。 乙方为甲方服务的设施及资源应该符合甲方设备的要求,做到清洁、防静电、防潮、防雨、无异味、无污染、无损坏、无任何明显可造成甲方产品灭失或损坏的瑕疵。

4.2.2 服务人员要求:

乙方派遣的仓储管理人员应对甲方设备进行专业保管,并确保甲方设备的安全。 乙方派遣的业务执行人员应着装整洁、并于明显处佩带乙方公司清晰的标志。 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 乙方的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任何的不当或不作为导致的甲方指定收货人发生的任何投诉或诉讼,乙方承担所有直接的责任,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保留一切追索的权利。

对于任何与甲方设备有关的服务状态,乙方有责任积极配合查询。 设备赔偿责任:乙方在处理甲方委托的设备时,发生破损、污损、潮损、遗失、盗窃、损坏、火灾等事故时,乙方须承担所有责任,依据双方约定的投保价值全额赔偿。

4.2.3 信息反馈责任:如有下述情况,乙方有责任立即向甲方汇报并接受甲方的指示。

设备在服务进行中发生损坏事故。无法确认收货地址或收货人。 收货人拒绝收货,或者其他的原因无法收货时。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不得不在一定的期间中断服务时。

5. 合同中止及有效期限利益的丧失约定

5.1 甲方或者乙方,发生下列任何一项事实时,在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后合同即行中止,任何一方对对方所负的一切债务将视为到期债务,立即将其债务全部支付给对方。

5.3 因违反本合同,其他单项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内容并造成对方严重损失时。 在接受强制执行、临时强制执行、临时处理、拍卖、破产、公司解散、公司重组、公司重建等的申请,或自行申请破产、公司重组、民事重组等时。

受到迟纳税费的处理时。 不能支付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时,或者申请停止支付时。 被认为有资产极度恶化,或信用力极度下降趋势时。 乙方由于能力所限或服务质量无法满足甲方要求时。

6. 权利义务的转让

6.1 未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基于本合同及其附件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乙方不得将委托业务转包、分包给其它第三人。

7. 不可抗力

7.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根据实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合同事项。

8. 合同附件

8.1本合同所有相关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合同有效期限

9.2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为止。 合同届满期前一个月,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合用进行协商。如果继续合作,需重新签合同。

10. 争议解决:

对于本合同以及对于其他附属或补充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本合同壹式四份,甲乙双方在签字盖章后,各保存两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大型设备保管合同 篇3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公平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自助设备巡查服务达成如

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条款

除非上下文另作解释或双方另有约定,有关词语按如下含义理解:

1、自助设备:自动取款机、 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自助服务终端或

自助银行内有设备。

2、乙方巡查人员:指乙方为甲方自助设备提供巡查服务的乙方工作人员。

3、网点:指自助设备安装地。双方应制作《服务内容清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网点名称、地址、自助设备数量、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经双方确认,

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4、法律法规: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

他试用于银行经营和巡查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5、行业标准:指本合同服务期限内试用于安全巡查的金融行业标准、保安

行业标准。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为《服务内容清单》所列甲方自助设备提供如下事项的安全巡查服务:

(一)是否有张贴非法广告,堵塞自助设备出、入钞口、插卡口的情况;

(二)是否有偷装盗码器、窃码器、监视器等情况;

(三)是否有撬砸、破坏自助设备的情况;

(四)其他有碍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运营的异常情况。

(五)

第三条 服务方式

(一)双方应根据服务内容,就乙方工作人员的巡查时间、巡查频次、巡查

结果的确认、巡查记录(登记)、巡查操作方法、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环节或事

项制定《巡查服务操作规程》。

(二)甲方网点的营业时间和每日巡查时点由双方在《巡查服务操作规程》或《服务内容清单》中约定。甲方网点的营业时间调整时,乙方的巡查时间相应

调整。

(三)《巡查服务操作规程》作为本合同项下双方操作的执行依据,与本合

同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服务期

(一)本合同服务期为:自00:00时起至年月 日24:00时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二)本合同服务期届满前,双方应提前个月就是否续约达成一致。

第五条 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服务费用标准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上述巡检网点中增减需巡检机具的,服务费不在变化吗,新增巡视网点的价格另行协商,减少巡视网点的,相应减少服务费用,据实结算。

2、上述费用已包括乙方因向甲方提供服务支付的相关税费。

3、乙方巡查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公积金等均由乙方负责支付或交纳,甲方不予承担。上述费用占比不得甲方支付乙方总服务费用的

(二)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1、甲方以转账方式按/季/年/服务期满)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由甲方根据考核评价得分情况确认后,当期 15 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上期的服务费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户:

2、乙方应于每期服务费支付前,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费标准的正式发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调整本合同项下服务网点的范围、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有权变更《服务内容清单》。

(二)甲方所作调整涉及乙方服务内容变更的,甲方应提前5 日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按甲方调整要求执行,甲方调整涉及服务费用变动的,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进行相应变动。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巡查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或采取双方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在提前5 日向乙方书面说明理由后,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更换相关巡查人员;

1、乙方巡查人员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甲方福鼎的资质条件;

2、乙方巡查人员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未达到考核要求;

3、乙方巡查人员侮辱打骂甲方工作人员;

4、乙方巡查人员从事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

5、乙方巡查人员实施不利于甲方声誉或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依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或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巡查服务费用中抵扣。

(六)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巡查服务费用。

(七)甲方如获知针对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新的作案手段或破坏方式,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防范要点与乙方共享。

(八)甲方可指定人员对乙方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声明和保证;

1、乙方具备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提供巡查服务所需资质条件,已获有权公安机关比准从事安全巡查服务。2、乙方具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3、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则。

4、乙方巡查人员应具备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甲方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乙方承诺按照双方约定提供巡查人员,按时保质地开展各项服务。

(三)乙方巡查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没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病史。

4、没有被行政拘留、容留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的记录。

5、掌握自卫器械使用技能,熟悉有关自卫器械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6、已接受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进行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上岗证。

7、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纪律严明,具有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

8、个人电子档案已报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直辖市公安局管理部门备案。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乙方负责提供相关资质证照,以及巡查人员身份证、介绍信、照片、培训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由甲方审查核实,并提供复印件交与甲方备案留存。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服务内容清单》和《巡查服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承担违反约定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六)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损失认定标准和赔偿时限承担相应责任。

(七)乙方应当定期开展各种防范突发事件的演练,保证指派的巡查人员熟知突发事件预案内容和具体分工,提高自身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应对巡查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和防范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针对自助设备实施破坏的新特点、新情况,及时改进防范措施,确定巡查和防范效果。

(八)乙方按以下要求进行巡查人员管理: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章制度对本方巡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本方巡查人员进行严格档案管理,详细记录巡查人员背景资料及去留动态。

3、对本方巡查人员的巡查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安全检查;保证本方巡查人员遵守《巡查服务操作规程》,文明规范执勤,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考核。

4、保持本方工作人员性对稳定。基于管理需要正常调换时,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次派遣甲方曾要求更换的巡查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

(九)乙方须为巡查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自卫器械和劳动用品,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除服务费用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十)乙方应与本方工作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向甲方备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巡查人员的劳动关系及日常管理统属于乙方。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任何人身伤害事故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完全承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

(十一)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情况,巡查人员应首先保护现场,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向甲方联系人报告情况。

(十二)乙方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如收到甲方报警信息应立即响应,赶到现场处置。 (十三)如果乙方巡查人员对所巡查范围内容的自助设备收到进行破坏而给甲方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情况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十四)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服务考核,考核依据《巡查服务操作规程》或另行约定的考核办法执行。

(十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

(十六)乙方对巡查服务中获知的甲方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披露,按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披露除外。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解除。

(十七)乙方为其巡查的自助设备办理的财产保险险种及金额 ,将甲方列为受益人,并将保单原件交甲方存留。

(十八)乙方至少为指派的保安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第八条 损失认定及赔偿

(一)由于乙方未按约定巡查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出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情形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或甲方资金、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具体的损失金额,按公安机关认定结论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定等有权机关做出的认定结论确定,没有有权机关做出认定结论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甲方提供的会计记录、凭证或现金调出、调入记录来确定。

(三)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赔付金应优先向甲方赔付。

(四)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致使发生案件或事故,甲方处理案件或事故的费用、甲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付的费用等纳入损失范围,有乙方承担。

(五)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供应提供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现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时,甲方可直接扣划,乙方负责及时补足。合同服务期届满且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行为时,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额退还乙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或《巡查服务操作规程》要求履行巡查义务的,或巡查自助设备不到位、应发现安全问题的,需求每次、每网点人民币 200 元(大写贰佰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发现自助设备的安全问题时,乙方巡查人员没有进行有效处置,按每次、每网点人民币 200 元(大写贰佰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如乙方未及时将违约金支付甲方,甲方有权在下一期的服务费用支付前作相应的抵扣。

(四)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服务费用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的,每日按照当期应支付费用的 0.5‰支付违约金,直至当期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乙方提供服务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其他法定或约定付款不能的原因的除外。

(五)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的,当日按照应赔未赔付数额的 0.5‰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金额支付完毕。

(六)乙方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的,给甲方及其客户造成重大财产或声誉损失的,除赔偿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外,还应按照本合同项下年度巡查服务费总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服务考核

(一)考核周期。甲方对乙方的考核与服务费用支付的周期相同,即当期对上期的巡查服务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后再行支付服务费用。

(二)考核内容:考核评价内容见附件一《巡检服务项目供应商考核评价打分表》。

(三)考核办法

甲方自助设备的管理单位每日对乙方巡查服务情况进行监测,对乙方违约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作为考核付费依据。甲方各级行长、分管行长、银行卡、保卫部门等相关人员不定期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作为考核付费依据。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鉴定补充合同;出现未明确事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参照甲方及相关总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合同履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甲方上级行管理政策变化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

(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如需修改本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补充合同。

(四)乙方如因法律法规变化需要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因解除向乙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1、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执业资格、责令停业、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3、乙方出现违规情况,且未按甲方意见补救或更正的。

(六)提前解除合同的,巡查服务费按服务费标准和实际服务天数计收。

(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的,应按照本合同项下年度巡查服务费用总额的 10 %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一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双方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或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协调会议,就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沟通。协调会决定的内容应记录在案并由双方确认。

(二)专人联系制度。为确保双方工作联系畅通,甲乙双方应设立专门联系电话,由各自相应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巡查服务事宜的联系,并将业务联系事宜登记在案。

甲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乙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其他约定

此项目由甲方上级行统一采购,其谈判文件和乙方响应谈判文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未涉及事宜以谈判文件和响应谈判文件响应内容为准。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有限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附件;

(2)成交通知书;

(3)乙方响应谈判文件及附件;

(4)甲方谈判文件及附件。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