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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合同4篇

本文目录移动合同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后付费类)移动电话机买卖合同上海市移动电话买卖合同

甲方:

移动合同4篇

乙方: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

(一)乙方应公示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在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二)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三)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证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护照等;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当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时,移动电话终端设备还应具备相应功能,否则可能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将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条 客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且甲方不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

(二)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如甲方不慎泄露服务密码导致的影响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乙方应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向用户明码标价,公告计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起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套餐的,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生效日或国家政策规定的生效日起执行。

(三)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甲方超过缴费时限,每日须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甲方网络服务。

(四)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话费计入下月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五)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须收费业务,乙方可以替第三方向甲方代收信息费、功能费等(例如向用户代收sp信息费等)。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动电话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1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二)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话费信用额度时,应及时补充缴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话费信用额度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客户服务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100861,以便甲方咨询了解乙方网络服务、业务推广、各类营销优惠活动等内容。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二)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最近5个月的通话详单查询、月结帐单查询(不含查询当月),对甲方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认真核实、详细解答。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无论以何种方式定制的,乙方对原始定制记录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5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开通上述服务项目让用户进行体验时,不得收取服务项目月功能费。

(四)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不合理费用。

(五)乙方因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

(六)当发生移动电话通信障碍,乙方应在甲方申告障碍时起的48小时内修复,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非手机原因引起的障碍。

(七)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七条 号码变更与转让

(一)由于非甲方原因需要更改用户号码时,乙方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用户,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用户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应在4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有来话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甲方欲转让移动号码使用权应先缴清通信费等所有费用,转让双方须持各自有效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uim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密码为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uim卡损坏或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经国家部委批准,乙方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该至少提前90日发布公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

乙方在本协议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补充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

甲方要求终止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话费余额退还甲方或按双方之前约定进行处理。遇到下列情况,乙方有单方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

(一)甲方提供的有效证件虚假不实,可能给乙方带来经营风险;

(二)该手机号码被国家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 (三) 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发文要求停止甲方网络服务; (四)甲方被暂停服务60日后仍未补交通信费用和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协议争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当地通信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采取如下 种方式解决。

(一)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协议期限为一年,自签章之日起计算。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顺延。

甲方: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签)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后付费类)移动合同(2) | 返回目录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

(后付费类)

合同编号:

用户(甲方):

基础电信业务运营企业(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范围

(一)乙方在其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二)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三)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的,甲方应办理相应担保手续。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甲方重要的个人资料,甲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乙方应在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按乙方统一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收取通信费用,并按要求明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全网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统一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自甲方选定的优惠方案生效时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机,且甲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

日甲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合同,并追索甲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四)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缴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拨打本地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除外) 。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双方应对通信费用进行风险控制。

(二)甲方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应及时进行核实,乙方应积极配合查询。

(三)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乙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乙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乙方有权停机。(本款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可通过乙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内容。乙方客服热线为

(二)乙方对甲方通信费用详细资料应至少保留5个月,并按甲方要求免费提供相应的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收费清单,对甲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乙方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开通上述服务项目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四)乙方依合同约定对甲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

(五)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本地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号码转让

甲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sim(utk、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____________卡的个人密码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场所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sim (utk、uim)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质量

(一)乙方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甲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乙方的网络覆盖范围内,甲方向乙方申告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月功能费。但属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移动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后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免收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五)甲方向乙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如乙方受理后未按承诺的时间予以停止,甲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甲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停止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六)为保证甲方利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甲方认为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被盗用的,应及时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等方式通知乙方停止服务,并办理相关停机手续。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甲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国家允许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乙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甲方要求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乙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甲方(签):

 (身份证件复印处)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制定

移动电话机买卖合同移动合同(3) | 返回目录

致消费者的特别提示:本合同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上海通讯制造业行业协会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希望您在充分了解下列条款和注意事项后再进行交易,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销售人员,他们有义务给您做出确切的解释。

一、购机前,请消费者知晓或确认如下事项:

1.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2.移动电话机包装盒上的商标和机型是否是您所需要购买的。

3.包装盒条形码串号(imei)是否完整。如果是gsm手机,请在移动电话机上按"*#06#",然后将所显示的15位移动电话机串号与移动电话机盒上的串号核对是否一致。

4.移动电话机外形是否有磨损、裂痕等其他损坏情况。机身上的螺丝是否有被拧过的痕迹。

5.移动电话机配置是否齐全,与销售商承诺的是否一致,并在以下合同条款中予以确认。

6.查看移动电话机累计通话时间,如显示时间低于10分钟,属正常范围。

7.移动电话机保修卡是否是原厂保修卡。

二、购机中,请消费者确认如下事项:

8.消费者购买

品牌

 型号移动电话机,串号

;该部移动电话机还包括下列配置:原装电池板

块,序号

  、

  ,非原装电池板

块;原装座充电器

部,原装便充电器

座;非原装座充电器

座,非原装便充电器

座;原装耳机

副,非原装耳机

副;其他

  。

9.销售商承诺所提供商品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准予流通且质量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产品。

10.消费者支付购机款

元(人民币),如消费者购买的移动电话机属分期付款或享受套餐服务的,还需同时遵守其他相关约定。

11.销售商须向消费者提供加盖销售商公章的原厂保修卡、原厂提供的保修条例或规则等有关单证和资料,并指导、协助消费者填写"三包"凭证上须填写的内容。

12.销售商须向消费者开具加盖公章的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上须填写该移动电话机机身串号、出厂序号(批号),配件、产品商标和型号、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购机后,请消费者注意如下事项:

13.消费者购买移动电话机后还可查看所购买的移动电话机是否有进网许可证,消费者可登录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或通过电话(010)88558800、(010)88558516对移动电话机进网许可证的真伪进行查询。

14.消费者须妥善保管购机发票、合同、保修卡和销售商、生产商提供的其他单证。

15.消费者在三包期限内使用移动电话机出现质量问题,务必前往有授权的特约维修部门报修,否则将有可能失去国家"三包"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

16.请消费者特别注意下列条款:

a.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b.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c.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不论是否相同故障)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商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请消费者注意:每一次修理务必要求修理方正确填写修理记录)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

名  称

 │

性 能 故 障

├─────────────┼──────────────────────────┤

 主 机

  │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

 │

(三包有效期1年)

├──────────────────────────┤

 │屏幕无显示/错/漏划

 ├──────────────────────────┤

 │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

 ├──────────────────────────┤

 │无振铃

 │

 ├──────────────────────────┤

 │拨号错误

 ├──────────────────────────┤

 │非正常关机

 │

 ├──────────────────────────┤

 │sim卡接触不良

  │

 ├──────────────────────────┤

 │按键控制失效

 ├──────────────────────────┤

 │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

 ├──────────────────────────┤

 │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

├─────────────┼──────────────────────────┤

 充电器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

(三包有效期1年)

│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

├─────────────┼──────────────────────────┤

 电 池

  │充电后移动电话机仍不能正常工作。

│  (三包有效期6个月)

│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

├─────────────┼──────────────────────────┤

移动终端卡

│不能正常工作

(三包有效期1年)

├─────────────┼──────────────────────────┤

  外接有线耳机

  │不能正常送受话

 │

│  (三包有效期3个月)

├─────────────┼──────────────────────────┤

数据接口卡

│不能正常工作

(三包有效期1年)

└─────────────┴──────────────────────────┘

17.签约本合同的销售商承诺: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商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收取折旧费,但折旧费率以0.25%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商负责在15天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销售商逾期未能更换的,销售商以“(移动电话机价款×0.25%)/天”向消费者提供补偿。

18.补充条款(买卖双方可就上述条款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19.本合同是本次交易活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销 售 商

 (盖章)  消费者

 (签)

联系地址

  (可选填)

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可选填)

合同签订日期

联系电话

  (可选填)

上海市移动电话买卖合同移动合同(4) | 返回目录

一、购机前,请消费者知晓如下事项并进行如下确认:

1.移动电话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2.移动电话包装盒上的商标和机型是否是您所需要购买的;

3.包装盒条形码串号(imei)是否完整,gsm手机可在移动电话上按*#06#,将所显示的15位移动电话串号与移动电话盒上的串号核对是否一致;

4.查看移动电话外形是否有磨损、裂痕等其他损坏情况;查看机身上的螺丝是否有被拧过的痕迹;

5.移动电话配置是否齐全,与销售商承诺的是否一致,并在下面合同条款中予以确认;

6.查看移动电话累计通话时间,如显示时间低于10分钟,属正常范围;

7.移动电话保修卡是否是原厂保修卡。

二、购机中,请消费者进行如下确认:

8.消费者购买_________品牌_______型号移动电话______部;每部移动电话还包括下列配置:原装电池板_____块,串号___,非原装电池板_________块;原装座充电器_________部,原装便充电器_________座;非原装座充电器_________座,非原装便充电器_______座;原装耳机_________副,非原装耳机_________副;其他_________;

9.销售商承诺所提供商品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准予流通且质量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产品;

10.消费者支付购机款_________元(人民币),如消费者购买的移动电话属分期付款或享受套餐服务的,还需同时遵守其他相关约定;

11.销售商须向消费者提供加盖销售商公章的原厂保修卡、原厂提供的保修条例或规则等有关单证和资料,并指导、协助消费者填写“三包”凭证上须填写的内容;

12.销售商须开具加盖公章销售发票给消费者,销售发票上须填写该移动电话机身串号、出厂序号(批号),配件、产品商标和型号、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购机后,请消费者注意如下事项:

13.消费者购买移动电话后还可查看您所购买的移动电话是否有进网许可证。检验进网许可证可登录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或通过电话(010)88558800、(010)88558516对移动电话进网许可证的真伪进行查询。

14.消费者须妥善保管购机发票、合同、保修卡和销售商、生产商提供的其他单证。

15.消费者在三包期限内使用移动电话出现质量问题,务必前往有授权的特约维修部门报修,否则您将有可能失去国家“三包”规定对您的保护;

16.请消费者特别注意下列条款:

a、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b、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c、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不管是否相同故障)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商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请消费者注意:每一次修理务必要求修理方正确填写修理记录)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名称

性能故障

主机

(三包有效期1年)

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无显示/错/漏划

 

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

无振铃 

拨号错误

非正常关机

 

sim卡接触不良

按键控制失效

 

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

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充电器(三包有效期1年)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电池(三包有效期6个月)

充电后移动电话仍不能正常工作。 

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

移动终端卡(三包有效期1年)

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线耳机(三包有效期3个月)

不能正常送受话

数据接口卡(三包有效期1年)

不能正常工作 

17.签约本合同的销售商承诺: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商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收取折旧费,但折旧费率以0.25%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商负责15天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销售商逾期未能更换的,销售商以移动电话价款×0.25%(天)对消费者提供补偿。

18.补充条款(买卖双方可就上述条款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19.本合同是本次交易活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销售商(盖章):_______

消费者(签):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