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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出租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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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店面出租合同4篇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自建房一楼两间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位于 ,出租商铺面积 平方米及商铺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

二、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即: 年),租金为每年 元(大写: 元整)不变,其中 年 月 日乙方支付该年度租金 元,大写 元整; 年 月支付 年全年度租金

元,大写 元整; 年 月支付 年全年度租金 元,大写 元整; 年 月支付

年全年度租金 元,大写 元整;

年 月 年全年度支付租金 元,大写

元整。每年乙方必须按时支付租金。

三、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可以进行装修装饰,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期满若要续租,乙方需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双方根据地段其他商铺租金商定下一年租金后重新签订协议。

四、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费按照部门收取的基本费用进行核算,由甲方收取。

五、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如甲方在租期内违约,则需退回乙方本年度全额租金及违约金(年度租金的50%),如乙方在租期内违约,则甲方只退本年度全额租金的50%.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造成本人、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该协议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签: 乙方签

(代理人签) (代理人签)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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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特许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时间、营业项目、商圈范围。

一、基本资料

店名: (以下简称该店)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营业面积: 平方米;

员工数:正职 员;计时工: 员

二、营业时间:当日上午 点到下午 点。

三、商圈范围:(另附圈)

东:

西:

南:

北:

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的营业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续营运,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甲方认可的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

五、门店内的营业天数、每日的营业时间及营业项目,依总公司规定办理。除不可抗力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交更或暂停营业。

第二条 合同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五年。

第三条 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

一、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壹年。

二、合约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壹年,之后以此类推延长期间壹年。

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名词定义

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词,以本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词,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第五条 合同范围

一、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

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

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约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 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中止本合约,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

一、乙方应于签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需退还。

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为管理月费,及人民币 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第八条 授权使用

一、甲方授权乙方于本商圈内以甲方的商标、技术经营该店,详见附件一。

二、乙方取得甲方指定的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受托人之法律关系。

三、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商标的使用权,但如果本合同届期,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销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使用商标的权利立即终止。

四、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生财设备、器具转授权他人使用。

五、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的标的物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延伸使用。

六、有关该店之经营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并遵照公司特许经营店管理规章、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九条 开店筹备事项

一、该店开店的一切装潢、材质、水电工程的设计,均由甲方统一规划、验收。

二、乙方提供的店面应具备装饰完整的招牌、天花板、墙壁、地板、安全玻璃门、棚、周边设备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甲方应于营业处所设置招牌予乙方使用,所有权归乙方,合同到期、终止时,乙方即不得继续使用该招牌并自行拆除,若乙方不拆除时甲方可拆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

四、乙方应于该店开幕前到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

五、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协助包括:

1、完整的企业识别系统;

2、完整的管理经营经验;

3、人员招收、训练的协助;

4、店头装潢、设备、商品、陈设等营运技术的协助;

5、招牌、桌椅、冰箱、设备、电脑、电脑软件、其它设备等的统一采购;

6、促销、广告的规划、执行;商品采购事项的联系;营业管理事项的规划、辅导。

六、乙方需要与甲方配合的事项:

1、营业卖场的地点;

2、门店装潢硬件、设备的提供,招牌、天花板、地板(含走廊)、仓库、桌椅、柜式冰箱设备、电脑硬件、电话机、其他设备等,详见附件;

3、促销、广告的执行、费用分摊,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

4、商品进货、销售、盘点事项的执行:依本合同第十条及相关条例的规定;

5、提供销售的商品成本;

6、商店经营管理事项的执行,含人力资源运作、促销、广告、财务管理,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 经营管理

一、有关乙方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等事项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有权确定营业分店的名称。

二、乙方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并配合甲方的季节性促销运作。

三、乙方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的门店作业与后场调理标准处理业务。

四、双方同意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解释成一方为他方的代理人或合伙人。乙方应自负其营业盈亏的责任。

五、乙方于开业前,应按甲方的规定,参加为期一周的职前训练,由甲方安排课程。开业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参加其店长研习会议一次,如有违者,每次应交付人民币 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

六、乙方门店作业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作业标准来处理,如有违得每项每次应交付甲方人民币 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

七、订货与退货处理

1、乙方订购货品时,应在订货单将上所需商品、规格、数量与预定出货日等填妥,传真给甲方,甲方营业单位应斟酌实际情形配合出货。

2、货品寄发后,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拒收或退回。

3、已由乙方公司盖章或由负责人盖章签的送货单,作为甲方日后收款的凭据。

4、退货时必须以传真通知总公司由配送单位统筹安排处理。

第十一条 权利转让

一、合同期间如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无法经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除须至总公司接受为期壹周的职前训练外,双方必须重新订立合同。

二、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如擅自转移,甲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可不经乙方同意而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二条 费用支付

一、经营该门店所需的房租、门店人员薪资、退休金、年终奖金、税金、水电费、管理费用、门店用口及消耗品、商品成本、运费、商誉月费和其他设备的维修费用、门店一切营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二、单店的开业、个别促销费用由乙方付。

三、公司连锁整体促销费用由甲方负担,但乙方的要求超过甲方的配额时,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合计结算

一、乙方应于每月月底结算往来账,乙方凭往来账单,于每月十五日前将该金额支付甲方。

二、双方如逾期支付前述结算金予对方时,任一方应按该期金额加计月息百分之二十给另一方,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 危险负担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天灾、地震、人祸及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所产生的事故,其因此所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的责任造成合同事项无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时结算金额及其他产生的应该付的款项,不执行合同中的规定,不提供收支明细表)经他方定期15日的期间催告仍未善或补正时,他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二、因前项情形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未违约的一方有权请求本合同事项的一切利益归属自己。如仍有损害,可以提出赔偿。

三、乙方如拖欠款项(或违约金),甲方可以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法令、法规

一、乙方须取得执照并经甲方授权,方可以经营甲方所指定的店,并须遵守国家一切法令、法规;

二、乙方如因漏税而被查获,造成连锁经营困难及名誉影响时,乙方除应依第十五条约定负违约责任外,并应无条件地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同行竞争的禁止及保密的义务

一、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及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在本全同期间内,或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在该商圈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赍事或合伙经营类似的商店,如有违反,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的利益,交付或归甲方所有,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

二、乙方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否则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还可根据所受的损害程度再要求乙方作出赔偿,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本条的规定,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方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非代理关系

一、除本合同规定外,乙方或乙方受雇人不得以甲方代理人,甲方代表的名义或甲方的援权人、受雇人的身份对外发生任何法律行为,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雇用职员或对外承担、承诺债务或提供担保等事宜。

二、乙方或乙方的受雇人对外的一切法律行为,除按照合同规定、运作或经甲方另以书面同意或授权外,都属乙方的独立作为,乙方应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就本合同的履行及各项义务的遵守,乙方的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故意或过失,均视为乙方的行为。

四、如若属于乙方或乙方受雇人的故意或过失,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者,乙方须自行负担其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此损害甲方的任何利益,乙方须对甲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移交及结束处理

本合同期满或经甲方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

1、无条件将该店所属乙方授权的标的物交还甲方,包括属甲方的生财设备、器具、商品、有关文件及手册、规章及其他企业识别系统等,不得迟延。

2、乙方须负担停业处理过程中实际所发生费用,并以现金支付甲方。

3、结算后甲乙双方汇寄付清应付款项

4、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30天内,甲方须交付乙方往来明细表。

5、在交付报表给乙方时,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须一次以现金付清给甲方。

二、本条的约定,虽双方合同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方的效力,不因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

第二十条 重大违约事由

一、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违约: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经营或擅售甲方未核准的商品或提供服务者。

2、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私自增设分店、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限制者。

3、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将该店的服务技术、商品、设备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者。

4、乙方有损甲方形象、商誉者。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或未依规定营业时间营业者。

6、乙方未依本公司规定使用公司的企业识别系统、制作物等。

7、乙方的会计记录不实或妨碍甲方的盘点、财务监查、稽核或怠于依约给付债务、交付文件、财务记录者。

8、乙方依法进行重整,清算,依破产法和解、宣告破产,受强制执行或其他任何司法上、行政上的处分,停止营业;买方的负责人隐匿、逃逸或买方所签或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等发生停止支付者。

9、乙方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名义与第三人订约,或从事私人行为致甲方权益受损者。

二、乙方如有上述重大违约事由之一,甲方可以不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其他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经甲方认为重大违约经甲方通告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

四、乙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解约前及按本合同第十九条及本合同其他规定属乙方所应负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通知条款

一、一方向他方通知时,依下列规定的地址及负责人通知:

甲方:

乙方:以该店为通知地址。

负责人:

二、如一方向他方送达书面通知,而他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以递送收据为凭)。

第二十二条 连带保证人

乙方连带保证人承认上述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愿担负所有乙方违约时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均同意如本合同涉讼时,以甲方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连带保证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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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 租 方(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乙方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 的铺面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乙方租用出租铺面的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乙方可将铺面作 用途,但不能将铺面全部或部分转租与他人。

第四条、甲方保证第三条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出租铺面的租金按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付款方式按 ( )个月,先付后用。

第六条、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 大写: 元整)数额的租赁押金。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七条、租赁期间,乙方自行负责水电、物业管理、卫生、消防等及其它应缴费用。

第八条、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洁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剩余楼层租给其他人使用.

第九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铺面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按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铺面,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达贰个月;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严重损坏的;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五)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迁离并收回出租房屋,乙方预交款项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贰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同意续租,应重新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不同意续租,则本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迁离出租房屋,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铺面的,甲方可有权向乙方加收租赁金及违约金(按150元/日计算)。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支付三个月房租金额的补偿金给乙方方可解除合同。

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说明理由,经甲方同意并支付其相当于乙方所租房屋三个月租金的补偿费用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六条、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违约,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日期:

乙方(签章) 日期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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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出租转让合同范本一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就门面转租的协商,形成共识,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特拟订本门面租赁合同条款,供双方信守,遵守执行。

一、门面租赁地址、面积、间数:xxx 幢 层,轴线至 轴线第 号门面,面积约 平方米, 间。

二、租赁时间及价款: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o 年 月 日止,预租时间为 月,租赁金额 元(租金按每平方米每天 元,共计人民币 元或议租 元)。

三、乙方租赁门面不准开墙、打洞,改变房屋结构。若乙方在租赁期间有损坏,按现行市场价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乙方所用水、电费用每月按表计费收取,交甲方或水、电收费处。

五、乙方预租门面,在签订合同时,将租金一次性交给甲方。若甲方须收回租出的门面时,提前十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甲方限期内退还给甲方。若乙方拖延退房时间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租赁期未满天数,由甲方按租房天数计算,扣出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将剩余租金退给乙方。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门面房出租转让合同范本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注册或居住地址:

邮编:

电话: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注册或居住地址:

邮编:

电话: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的商铺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m2(使用面积__________m2)

第二条 租期___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每 个月缴纳一次租金。 乙方可以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租金。

甲方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帐号:

2.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 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房屋和相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

第四条 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 管理费: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 水电费、煤气费: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3. 电话费: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4. 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不必乙方同意。但甲方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职责:

1. 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实欠租 %。如拖欠租金 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 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终止合同。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不负责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押金中扣除。

4. 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

5.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6.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

8.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 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和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和出租许可证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出租房屋主张权利,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甲方应赔偿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甲方在租赁期内:

(1)对本合同约定期内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包括 ;

(2)对本出租房所属的大厦或小区的安全和管理负责;

(3)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性维修。

(4)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随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 甲方配备的室内电器、家俱的数量、型号和装修的标准,以附件确认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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