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期股授予协议书(通用3篇)
公司期股授予协议书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根据《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本着自愿、公平、互利、守信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期股的授予、收益核算、退出办法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为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参与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了资格认定,乙方可按照《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参与甲方的股权激励方案。
第二条、根据综合评定,乙方获授的期股数量为 股,期股平台为《__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定义的“__公司”平台。
1、按照《__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乙方缴纳的期股款 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缴纳,本次缴纳的期股金不少于 %即 元,本议协书才正式生效,未足额缴纳的部分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一期缴纳即 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期股乙方仅享有分红权和增值权两项权利。不享有股东的其他权益。
3、乙方年度期股分红收益=期股平台年度净利润_年度分红比例_乙方所持期股数量期股平台总股本
4、期股平台年度净利润由财务部负责提供和解释;年度分红比例暂定为__年度 %分红__年度 %分红__年度 %分红。分红比例若有调整,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期股平台总股本为 万股。
5、乙方年度分红权收益发放时间为次年的_____月_____日前
6、乙方所持期股增值权收益的计算方法、结算方式参见《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第三条、乙方已知晓并充分理解并自愿遵守《__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所有条款。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①,甲方享有按照《__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所列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所持期股数量、分红方式、兑现方式等进行调整的权利,乙方对甲方的调整无异议。
②,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③,在乙方违反《__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所列限制条款时,甲方享有按规定办法对乙方所持期股进行处理的权利,乙方对甲方的处理结果无异议。
2、甲方的义务
①,甲方有按照《__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所规定的程序按时足额放发期股红利的义务。
②,在兑现窗口期内,甲方需按规定的时间和价格对乙方要求兑现的期股予以兑现。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的权利
①,期股锁定期内,乙方享有按照《__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所列程序领取分红款的权利。
②,期股过锁定期后,乙方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对所持期股予以处置。
1、乙方的义务
①,乙方有按时足额缴纳购股资金的义务。
②,乙方应恪尽职守,以确保《__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所列绩效指标的达成。
③,乙方不得对所持期股进行私自转让,也不得用于抵押或偿还债务。
④,乙方保证依法承担因股权激励方案产生的纳税义务。
⑤,乙方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内、也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⑥,乙方所持公司期股不得发生继承,但期股由公司回购所对应的股份款可发生继承。
第六条、甲方对于授予乙方的股份将恪守承诺,除非乙方有《__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涉及的特殊情形,否则甲方不得中途取消或减少乙方的股份数额,也不得中途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的协议。
第七条、乙方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参与甲方的股权激励方案,依法按规定程序享受期股收益,在签订的《期股授予协议书》中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__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已涉及的内容按约定解决,《__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解决。
第九条、乙方违反《__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关约定,违反甲方关于股权激励方案的配套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法律政策,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终止与乙方的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期股授予协议书 篇2
第一条
甲方(委托方):
乙方(开发方):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1,委托开发合同 □
2,合作开发合同 □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用简明规范的专业术语概括技术特征)
第五条 技术内容
5.1 技术主要组成部分:
5.2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5.3 技术开发手段:
5.4 技术目标(包括技术指标和参数):
第六条 研究开发计划
6.1 阶段进度:
6.2 总体计划:
第七条 转委托
7.1 开发方/合作双方是否可以将部分开发工作转委托给第三方:
(1)是 □
(2)否 □
7.2 转委托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八条 保密要求
8.1 保密范围:
8.2 保密期限:
第九条 权利保障
签约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具有自主性和真实性,并不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风险承担
10.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现有技术水平和客观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
困难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按如下约定承担:
10.2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
10.3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因素,除法律规定情形之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第十一条 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和分享
11.1 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 方所有;
11.2 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成果有关权益约定如下:
使用权归属: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
转让权归属: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
使用,转让所产生利益的分配办法:
11.3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成果验收
12.1 技术成果交付载体:
12.2 技术成果交付时间,地点:
12.3 技术成果验收标准,方式:
第十三条 相关技术服务
13.1 签约方确认,履行本合同是否需要相关技术服务:(1)是 □
(2)否 □
13.2 相关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
第十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4.1 本合同费用总额为 元.
其中: (1)技术开发经费为 元;
(2)购置相关设备等费用为 元;
(3)相关技术服务费为 元.
14.2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方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总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
14.3 合作开发合同签约各方确认按以下比例承担费用:
(1)技术开发费:
甲方 元,支付时间和方式:
乙方 元,支付时间和方式:
(2)设备等其他费用:
甲方 元,支付时间和方式:
乙方 元,支付时间和方式:
(3)相关技术服务费的约定:
第十五条 费用结算办法
15.1 费用使用方式:(1)包干使用 □
(2)按实际支出使用 □
15.2 实际支出后的结余费用,签约方按如下约定处理:
15.3 开发过程中购置的相关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按如下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中的任何一条,按以下第 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支付 元违约金;
(2)按合同总标的 %支付违约金;
(3)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
(4)其他计算方式:
16.2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
(2)不再履行 □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
签约方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签约各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约定,作为本合同的变更文本.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
18.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签约方可在 日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标的技术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已经公开,使本合同的履行已没有意义或没有必要;
(2)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3)其他约定情形:
18.2 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履行部分给签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如下约定承担: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19.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19.2 协商解决不成,签约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1)申请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名词解释
为避免签约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签约方对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内容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及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
第二十一条 补充约定
21.1 签约方确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2 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 止.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认定登记事项
登记编号:□□□□-□□□□-□□-□□□□□□
认定意见:
登记员(签字):
登记机关(盖章):
公司期股授予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目录
1)总 则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 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二条 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 合资企业的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 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 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 %,出资金额各为 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 % 元,其中 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 % 元,其中 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 % 元
乙2方: % 元
乙3方: % 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 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 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 名,其中甲方派出 名,乙方派出 名。
2.董事的任期为 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 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 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 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合资公司以×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 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它计算记录。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 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 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 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 方要以合适的平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 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 %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 %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 国 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 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 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字。
中方签名: 外方签名: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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