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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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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电子合同4篇

民 事 判 决 书

(XX)佛中法民二终第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奔力达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祥江。

委托代理人:黄杰淳,该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宇芬,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精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楼镇白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元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新华,该司职员。

上诉人江门市奔力达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力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精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XX)明民二初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从XX年6月17日起,奔力达公司因工厂搬迁,需将一部分电子线路板委托精华公司进行加工,该产品型号分别为ba3035d、ba3177、ba2316-1,双方交易没就产品的加工标准进行约定,只是在精华公司的《加工产品出仓单》上约定付款时间、验收时间等。精华公司在交付部分已加工产品给奔力达公司时,奔力达公司经抽样检验,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实测6个型号为ba3177的切片中,有3个不合格,实测4个型号为ba2316的切片中,其中1个孔内无铜,另3个孔铜少于要求的标准。另对型号为ba3035d的抽检亦存在质量问题。抽检的时间分别是在XX年6月29日和7月9日。奔力达公司在《外发加工工序检查表》中陈列出抽检产品的抽检结果外,尚明确了“1、整批报osp后再测试;2、此批板翻测后试交客,但保留进一步追究加工商责任权利”。同时,上面有精华公司品质部经理韦林靖签名确认。XX年7月9日,奔力达公司将一份《精华pcb板加工质量反馈》函送给精华公司,上面罗列了由其加工的三种型号板存在的质量问题,精华公司的品质部经理韦林靖在上面签名确认。奔力达公司亦在函上明确告知精华公司“以上三款贵司加工的在线和库存板将全部封存,不予出货”。

另查,奔力达公司于XX年6月12日与江门市恒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怡公司)签订了一份《广东省江门市奔力达电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由奔力达公司出具加工电路板,合同上约定加工的线路板名称是“ba3177”和“ba2316”。后因孔铜不通和孔铜厚度不够问题,造成恒怡公司使用该线路板生产的风扇马达成品及马达的控制线路板不能使用,最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书》,由奔力达公司赔偿恒怡公司1018703.4元。后恒怡公司就此事提起诉讼,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XX年8月15日作出判决,判令奔力达公司赔偿恒怡公司1018703.9元。

奔力达公司于XX年8月31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精华公司赔偿损失1018703.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精华公司于XX年9月15日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给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XX年9月22日作出(XX)江经初第432号民事裁定,裁定精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奔力达公司与精华公司间存在的是承揽加工关系,精华公司按奔力达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而由奔力达公司给付报酬,作为承揽人,精华公司应当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本案的定作人是奔力达公司,而不是恒怡公司,因此,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只对奔力达公司负责。在承揽加工的过程中,奔力达公司在对由精华公司加工的电路板进行验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不符合定作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向精华公司提出,并由精华公司负责产品质量的工作人员予以确认,固足可认定精华公司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中,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奔力达公司在每次接收由精华公司加工的电路板时,都在精华公司出具的《加工产品出仓单》上注明从中扣除2%的数量作为报废产品之用,并予以收取。因此,可视为奔力达公司对该产品已通过验收,并排除了部分不合格产品,对其他产品质量予以认可。奔力达公司称由于精华公司加工的电路板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恒怡公司使用后损失1018703.9元,明显缺乏不理据。首先,奔力达公司缺乏足够的依据证明恒怡公司使用的电路板就是由精华公司所加工的或质量问题由其造成,恒怡公司使用奔力达公司提供的电路板后造成1018703.9元损失与精华公司为奔力达公司加工的电路板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其次,即使该电路板是精华公司加工,但由于奔力达公司在验收中已发现这些电路板存在质量问题,并以书面明确告知精华公司已将由其加工的在线和库存的电路板全部封存,不予出售。但其不但尽没有告知恒怡公司这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义务,还将其交付恒怡公司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该责任当然由奔力达公司来承担。同时,恒怡公司的产品没有经过专业的质量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问题由哪方面原因造成的,或造成的损失有多大等,皆无权威性、令人信服的证据佐证,而仅就其与奔力达公司约定的损失作为依据,实有失公正。奔力达公司以此约定的损失向精华公司索赔,明显缺乏理据,不予支持。至于奔力达公司自己确认以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其造成恒怡公司多少损失,是两者之间的关系,与本案的精华公司无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奔力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04元,财产保全费6020元,合共21124元,由奔力达公司承担。

上诉人奔力达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为“奔力达公司对精华公司加工的产品已通过验收,对其质量予以认可”依据不足,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在一审过程中,奔力达公司提交了包括经精华公司品质部经理韦林靖签确认的《外发加工工序检查表》、《放行条》以及《精华pcb板加工质量反馈》等多份证据,充分证实了精华公司加工的产品电路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上述证据,原审判决已认可并采信。而且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原审判决确认了精华公司加工的产品抽样合格率不足30%,存在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原审法院在正确查明了上述事实后,却又以精华公司出具的《加工产品出仓单》注明扣除2%的报废产品为由,认为奔力达公司已排除了不合格产品,对其他产品质量予以验收。原审判决的该认定不是建立在已充分查证属实的证据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主观臆断上的,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该扣除的2%的报废产品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之间存在任何必然联系;而且精华公司交付产品时抽样检验不合格率高达70%以上,从任何正常思维角度考虑均不会将其与扣除的报废产品划等号;而且精华公司出具的《加工产品出仓单》上均载明“已除去2%的报废产品”,事实上这是精华公司在加工产品出仓时,交付奔力达公司前就已填好的出仓结算凭证,是双方早已约定好的结算方式,并不是产品经检验后才要求扣除的;在《外发加工工序检查表》中除列出抽检产品的抽检结果外,也明确“保留进一步追究加工商责任权利”,精华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因此双方清楚并承认出仓产品扣除2%的报废后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二、原审法院认定恒怡公司使用奔力达公司提供的电路板所造成的损失与精华公司为奔力达公司加工电路板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纠正。原审判决已查明,XX年6月12日奔力达公司与恒怡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约定加工型号为ba3177和ba2316的电路板。同年6月17日,奔力达公司委托精华公司加工同类型电路板。奔力达公司每次都是在精华公司向奔力达公司交付产品后即向恒怡公司供货的,上述供货情况可以从精华公司的出仓单及恒怡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得到充分印证。而且对于本身就是加工商的奔力达公司来说,委托精华公司加工产品绝对不是为了自用,是因为厂房搬迁,故委托精华公司加工上述产品以履行对恒怡公司的合同义务,精华公司对于这一点由此至都是非常清楚的。因此奔力达公司向恒怡公司交付的上述型号产品必然就是精华公司交付给奔力达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显然就是精华公司所造成的。此外,原审法院认定奔力达公司在验收时已发现电路板存在质量问题,未尽告知恒怡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仍然交付产品,责任应由奔力达公司承担的认定也是错误的。由于精华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经检验存在问题,但这些产品的质量问题属于隐性瑕疵,无法通过肉眼进行检验,也不可能全部切片检验,为减少精华公司的损失,奔力达公司暂时同意将产品试交恒怡公司,但约定保留追究精华公司责任的权利,精华公司对此也签确认。其后不久,恒怡公司就精华公司加工的产品提出质量异议,奔力达公司亦立即于XX年7月9日就该产品质量问题向精华公司提交了《精华pcb板加工质量反馈》,注明“ba3177板已交客户,客户插件后发现有孔内无铜现象,客封存不予使用。此问题将追究贵司责任;ba2316已交客,客有投诉或赔偿,我司将追究贵司的相关责任。”该函已由精华公司品质部经理韦林靖确认。很显然,精华公司对奔力达公司将其加工的产品交付恒怡公司是知情并已确认承担责任的,故其应就奔力达公司已先行承担的由其加工的产品导致恒怡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函中提及的已将由精华公司加工的在线和库存的电路板全部封存是针对尚未交付给恒怡公司的电路板而言,此后奔力达公司没有再将精华公司加工的该型号产品交付恒怡公司,这与已交付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矛盾。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奔力达公司因型号为ba3177及ba2136电路板所造成恒怡公司损失已产生,并经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奔力达公司的损失已客观存在,并且确实是由精华公司造成的,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精华公司赔偿奔力达公司损失1018703.9元,并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人奔力达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精华公司答辩称:就本案而言,精华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精华公司向奔力达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质量不合格,也就是说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电路板的制作标准;第二、要有损害事实存在,而且损害事实是精华公司交付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这一行为的客观后果;第三、精华公司交付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者要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但从整个案情来看,以上三个条件一个也不具备,理由如下:1、奔力达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四份证据无一能够证明精华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质量不合格。这四份证据中找不出质量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尽管精华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不是尽善尽美,或多或少存在工艺缺陷,也尽管奔力达公司有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就这些缺陷曾向精华公司进行过反馈,但这不等于精华公司确认自己交付给奔力达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因为产品工艺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无须加工商承担民事责任,而后者则是加工商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另外,确认产品质量不合格需要争议双方对照样品逐一进行现场检验,指出不合格产品是哪些有多少,并由加工方授权委派特定人士签盖章,明确表示同意检验结论,方为有效,而确认产品工艺缺陷则不需要。2、恒怡公司同奔力达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奔力达公司与精华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而恒怡公司利用奔力达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组装电风扇马达,出现不转问题,不是精华公司违反合同规定产生的客观后果,所以不能凭此认定本案有损害事实存在。更何况导致恒怡公司马达报废的电路板是不是来源于精华公司,奔力达公司始终没有拿出有力证据予以证实。3、即使奔力达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精华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奔力达公司被判令向恒怡公司支付赔偿金可视为本案有损害事实存在,也不能说明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只要奔力达公司检测验到位,发现问题及时退货,或者及时通过和要求精华公司承担修理、重作责任,或者向恒怡公司出货前自己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恒怡公司的质量要求,再要求精华公司减少价款,就会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本案的法律事实已经表明,精华公司没有赔偿的责任。另外,奔力达公司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为货到15天,而奔力达公司却在事过一年零两个月之后才提出索赔要求,明显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追诉时效。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精华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奔力达公司与精华公司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精华公司已向奔力达公司交付工作成果,现奔力达公司以该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须赔偿其客户恒怡公司损失1018703.9元为由要求精华公司赔偿该损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奔力达公司本身亦为电路板生产厂家,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向恒怡公司交付的电路板就是本案中精华公司向其交付的电路板,亦没有证据证明精华公司在为其加工之前已清楚知道其所加工的电路板是用于交付给恒怡公司的。其次,即使可以证实奔力达公司向恒怡公司交付的电路板与精华公司交付给奔力达公司的电路板是同一批货物,但根据奔力达公司自己提供的《外发加工工序检查表》,可证实奔力达公司在向恒怡公司交货期间已认为精华公司加工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其本应马上与精华公司对此进行协商解决,但其仍向恒怡公司交付,故因此对恒怡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属扩大部分的损失,奔力达公司自身对此亦存在过错,现其要求精华公司承担全部损失于理不合。再者,奔力达公司就该1018703.9元损失仅提交了其与恒怡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以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奔力达公司同意并经法院判决应该向恒怡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其损失是奔力达公司与恒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且此法律关系中所指的标的物并非就是精华公司所加工,其在此情况下要求精华公司赔偿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奔力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无理,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4元,由上诉人江门市奔力达电路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麦 洁 萍

审 判 员 郑 振 康

代理审判员 卢 海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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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电子产品销售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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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之_______系列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是_______系列产品的供应商,乙方是经销商。

2、销售范围:甲方指定乙方在_______范围内销售甲方产品。

3、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应尽经销商的责任。在上述区域应按甲方销售策略销售要求,尽最大努力将甲方产品销售。甲方也应保证供应足够的货源。

4、产品的型号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5、运输及运费计算:甲方将以产品到岸价的形式向乙方供货,即甲方负责将产品发运到乙方所属地区配货站的运费,而乙方将负责货物在当地配货站到乙方仓库的一切费用。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如乙方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调换,但由于乙方保管不慎而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在销售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坏均有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货物残损、退换: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应立即于送货单上注明,并请送货的部门签名作证乙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单证给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

8、销售任务:乙方应完成总的销售额为:_______套/年。

9、付款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条件为款到付货,即乙方每次定货需先将货款汇至甲方帐户内,甲方在确认款已到帐后5日内发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0、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负责为乙方培训售后服务人员(培训设在甲方公司所在地)。

二、乙方的特别义务以及奖励 1、保持甲方产品所有规格一个月销售的库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库存增减调整。

2、配合行动:当甲方在当地进行产品推广活动资源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人力和借货服务。

3、价格控制:乙方可享受甲方的经销商供货价,乙方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二级批发商供货价及零售商供货价给零售商及批发商。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其供应的零售商按甲方建议零售价售给终端消费者 ( 二级批发商供货价、零售供货价、零售价由甲方另行通知)

4 、对乙方的优惠:

乙方作为经销商,可以享受出厂价_______元/套

乙方累计销售 台以上时在出货时即可以可享受______________的优惠

若乙方销售业绩特别出色,甲方将给乙方更大的优惠,具体优惠措施由甲方另定。

三、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1、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

2、乙方如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甲方所定下的销售目标,甲方视乙方为自动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乙方具有优先续签本协议的权利。

四、违约责任:

1 、对于乙方的以下行为,甲方可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如乙方违约 ( 例如存在以下前三项的任一行为 ) ,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超越销售范围销售甲方产品

(2)乙方违反了结算规定,未按要求付货款

(3)乙方每月的销售额连续两个月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销售额

(4)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产,导致甲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

2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处理。

五、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4、乙方收货人员确认书是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改造工程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的义务、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第三条 工程主要内容

1、 开挖混凝土地面及接地网沟槽,接地极的安装

2、 楼顶均压带的拆除、安装

3、 楼顶避雷针的安装

4、 户内外接地线的敷设

5、 其他详细内容参见本工程的外包工程审批书。

第四条 承包方式:

乙方按合同价承包,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 第四条 工程量以预算所列工程量为准。

第五条 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工期可相应顺延: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较大影响了工程进度。

第六条 合同总价:

第七条 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工程合格后,应付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八条 工程结算依据

1、合同价。

2、甲方工程管理部门签认可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 工程质量

1、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理、监督。

2、本工程质量经双方检查验收合格率达100% 。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由乙方购置的主要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2)凡材料代用或改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下达正式通知,甲方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代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3)隐蔽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签证,乙方作出隐蔽记录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主要隐蔽项目乙方应书面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并办理有关签证手续。如甲方与设计单位届时未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备查,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事后提出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检查符合要求,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及设计单位,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建设单位共同研究方案同意后实施。如乙方对事故的处理未经甲方和设计部门验收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由此造成返工浪费,均由乙方自理。

5)工程竣工后,乙方对工程实行保修,自竣工日期算起一年为保修期。

第十条 施工及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现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及甲方,甲方在2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变更文件,经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有中途停缓建及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对在建项目做好安全管理,由此引起工程的有关问题和费用由主管部门仲裁。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1、乙方应书面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于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验收,需提前通知乙方。

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规程、和设计变更等为依据。

2、工程验收达不到国家质量合格标准时,乙方负责返修处理,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委派他人进行处理,其费用在乙方费用中扣除。

3、正式验收前2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施工记录,验收签证、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竣工报告等移交手续。如所需资料不全,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4、工程竣工3日内,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符合现场实际的竣工图及全部施工资料。

第十二条 双方职责

1、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拨付工程进度款。

2)审查乙方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委派工地代表和监理人员负责现场工程质量、进度的监理监督,并办理有关签证。

3)负责及时安排施工停电、施工协调工作。

4)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2、乙方责任

1)负责施工场地临时用电、用水管线的架设维护。

2)负责编制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查完善后遵照执行。

3)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精心组织工程备料和施工,在施工中认真组织自检、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负责申请施工过程中的停电计划,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5)负责工程验收前的施工场地清理,并负责拆除临时设施。

6)负责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无偿修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责任

1、乙方对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人员、设备安全负全面责任。

2、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电力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及甲方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并严格执行。

3、开工前必须由甲、乙双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乙方负责施工“三措”的制定和执行,并指定专人担任现场工作负责人;甲方负责工作票的签发和施工“三措”的审批,并向乙方交代现场设备情况。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或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而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合同价款10% 的违约金。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延期一天扣乙方施工费200元。因扫障等原因受阻造成工期延长,不扣乙方延误工期费。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阳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尾款结清、保修期满之日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2份,甲方执正本1份、副本1份,乙方执正本1份、副本1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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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网站,加盟合同,律师加盟,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加盟82生活网达成合同如下电子商务网站商家加盟合同范本:

甲方: (加盟商家)

乙方:宁波市海曙八二易生活服务网上市场(82生活网)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加盟82生活网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总则

82生活网是创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面向大众的专业购物、生活服务网站。网站本着“82生活网,天天帮您忙”的经营方针,竭诚为百姓的生活、工作、娱乐休闲提供便利,并以网上展卖形式帮助甲方实现网上销售的运作方式。

第二条 加盟

1、 条件:甲方(附相关证明材料)能提供其生产经营的货真价实的商品和服务。

2、 义务:甲方需提供优质优价(网上售价按甲方标准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价)的商品及良好的服务,及时提供商品(服务)信息。

3、 权利: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协助更改其在82生活网上展示的信息;可以随时在网上开展促销活动(需经乙方同意,费用根据乙方标准另定);在由乙方代为送货并成交时,乙方保证甲方货款的及时回收。

第三条 信息

1、 信息存放和展示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在82生活网上提供信息存放空间,将甲方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资料按统一格式制作成电子网页链接在网站上,按商品分类索引,供上网浏览的顾客查询购买,并负责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

2、 广告互动:合同期间除乙方在网站上为甲方商品展示详细信息外,甲方需在其商品售买点等场所及相关广告宣传资料上展示乙方网址、订购热线等相关信息。

3、 经营许可公示:甲方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及各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明,并在乙方网上商家介绍处公示。

第四条 商品配送送货上门为双方的统一行为,送货范围仅限于乙方网站已开通的区域内,乙方原则上保证在乙方可供货时段内全天候响应。商品送达时间根据商品品种和顾客预约确定,并以乙方网站服务承诺为准。

第五条 供货程序

1、 供货通知:根据订单情况乙方向甲方开出入库单通知送(备)货或提货。

2、 交易:由乙方网站专职配送人员送达顾客处。

3、 存货:除鲜活、现做商品和双方约定外,甲方应根据网上销售量安排一定数量的存货在乙方仓库以保证全天候供应。此存货所有权为甲方所有,在其销售之前甲方对其有任意处置权,同时乙方还应保证该存货的安全。

4、 成交记录及货款结算:由配送人员代表甲方与顾客结算货款,并作相应成交记录。货款存入甲方单独开设的存款帐户,此帐户货款中包含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配送服务费用。甲方可随时(预)约定时间对帐收取货款,同时按约定支付配送服务费给乙方。

第六条 邮购对于乙方网站规定送货上门范围以外订单或顾客有特殊要求的,乙方提供邮寄、快递服务(在邮寄、快递条件许可情况下),邮费原则上由顾客自理。

第七条 信息服务费甲方作为乙方加盟商家,由乙方在82生活网上相关商品链接处为甲方商品作详细介绍(含图片),同时为甲方作简单商家介绍并公示甲方相关信息。甲方应支付信息制作(商品页面制作)、维护(日常信息更改、维护)服务费给乙方。收费标准:按限定商家拟上网商品(单件)数量上限确定,以10件为单位起算,10件(及以下)为300元/每月,半年起订。

合同加盟期为 个月,款项共计: 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由乙方网站接收信息并送货成交的商品销售,甲方应支付配送服务费给乙方,费用根据具体商品品种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发票商品销售发票根据顾客需要按网上成交额由甲方开具,销售税收由甲方承担(在供货量内)。

第九条 质量保证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行制订的产品服务条例,保证其所售商品质量,乙方对此不作额外承诺。对于顾客有关商品质量的投诉,乙方仅负责代为向甲方转达,并由甲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 附则

1、 乙方将尽力帮助甲方推销其商品。

2、 如因不可抗力或网络系统故障等因素,造成顾客下单不顺利或中断,乙方网站有权延缓、暂停或取消订单。

3、 对各项交易行为,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而与之不符时,乙方网站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变更执行或停止交易的进行。

4、 乙方网站对本附则以上条款保留更改和解释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其他

1、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加盟期结束。

2、 合同中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 本合同及附件除签、盖章外均以打印稿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 代表:(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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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著作权人):_________

乙方(出版者):_________

作品名称: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出版发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以光盘的方式出版本作品,乙方享有对该作品的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发行权,甲方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该出版发行权。

2.甲方必须保证拥有本产品中的所有内容的著作权(若为第三方授权,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书的复印件),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之行为,甲方应负全部责任。甲方保证该作品不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本产品中有任何上述内容,双方应无条件地终止本合同。

3.乙方保证在甲方将本产品的终稿交乙方_________天后完成第一批产品的制作。

甲方交稿方式:口文稿口专业脚本口录像带口磁盘口光盘口其他

4.甲方权利义务_________。

5.乙方权利义务_________。

6.产品定价:_________元/套。

7.乙方付给甲方:

(1)稿费或制作费:_________元;

(2)版税:按总码洋(定价×复制总数)的_________%支付;

(3)费用支付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正式出版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赠送本产品样盘_________套。

如甲方另需更多本产品,可按定价的_________%从乙方购买。

8.由乙方控制作品出版全过程,母盘,封面,说明书及广告等有关技术与出版资料均由乙方保管。

9.其他说明_________。

10.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须赔偿对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11.本合同自签盖章后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12.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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