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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定作合同

光盘制作合同

光盘定作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北京三千尺科技发展中心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有关音像制品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委托制作光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信守:

一、节目源:

节目源类型复制品类型节目名称提供日期备注

二、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

费用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母带转录费个:

母盘费片:

压片费片:

菲林制作费:

盘盒:

彩封设计费:

彩封:

包装(塑封)费:

其它费用:

金额总计(元):

大 写:

三、质量标准:

复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及双方所约定的标准。

四、交货时间: 年月 日

五、交货地点:

六、交货方式: □ 受托方送货到北京市内指定地点□ 委托方自提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签订后委托方预付货款的30%即元;

2、余款在交货时全部结清。

八、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须提供以下文件

A、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复制委托书的原件(复印件无效);

B、版权协议及版权委托书;

C、外国产品的版权认证文件;

D、法律规定的其它文件。

2、委托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向受托方付保证质量的、可用于复制的节目源类型及必备相关资料,如:节目源,菲林及打样,包装材料等等。

3、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方式付款。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光盘按约定的时间与数量交付委托方(数量误差在万分之二内为合理误差)。

2、如因受托方责任导致少交或错交货物,由受托方负责调换。如由此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按实际损失额给予赔偿。

3、受托方不得私自加录、销售光盘,不得将委托单位提供的母带、模版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复制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九、复制产品的版权: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复制的产品的版权由委托方负责,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不得擅自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如委托方未取得版权使用许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如果受托方擅自使用或向第三人转让按盗版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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