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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报案司法材料(通用3篇)

抢劫罪的报案司法材料 篇1

报案人: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抢劫罪的报案司法材料(通用3篇)

报案请求:

请求依法立案追究聚众强抢我司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与我司签订了一份,约定:双方在大陆合作销售。但由于市场原因,我司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因此,要求退出合作。*年*月*日,我司经多方筹款向退还了其所有投资款,同时,也签字确认已结清投入我司的投资款并与我司解除合作关系。然,收到退还的投资款后却以威胁、暴力等手段(均有录音或录像证明)要求我司再行支付“高额利息”作为补偿,在遭到我司拒绝后,于*年**月**日下午召集大批人员将我司位于仓库里的财物强行搬走,在*日下午又伙同等人将我司及仓库的货物强行搬走。据我司财务初步统计,两次聚众强抢我司,涉案金额人民币多万元,给我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聚众强抢等暴力手段抢走了我司价值人民币*万元的财物,已触犯刑律。报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局报案,请求立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公安局

抢劫罪的报案司法材料 篇2

供方:江西长鹰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CD-AXH-Ⅱ-36 需方: 签订地点:南昌

签定时间:20xx年8月18日

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秉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供方配送需方钢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产品名称、钢号、型号、厂家、数量及金额:

以上数量、单价、金额以需方在供方送货单上签收的为准,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责任期限:材质符合国家标准,钢材随货提供材质证书、吊牌,螺纹钢按GB1499.2-20xx产品标准检验,高线按GB1449.1-20xx产品标准检验。如有数量异议,需方应在当时接货验收时当场提出;如有质量异议,需方在货到一周内提出书面异议并由需方提供有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供方积极协助钢厂质量部门处理异议,并及时换货。

3、计量验收标准:螺纹钢、圆钢按国家理论重量交货,线材按钢厂出厂吊牌重量计算交货(线材合理磅差按国家标准为3‰)。

4、结算方式:先货后款:按需方要求送至需方指定地点,双方每月月底结算一次,次月10日付清全部钢材款。

5、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其他约定事项:。

①本合同如有修改变动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生效,必要时以附件形式予以补充,附件同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供需双方债权,债务履行完毕合同自动终止。

③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7、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方执一份,需方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两份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章):江西长鹰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0791-86537593 电话: 传真:0791-86537593 传真: 开户银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青云谱支行 开户银行: 帐号:106049000000026340 帐号: 邮政编码:330008 邮政编码: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抢劫罪的报案司法材料 篇3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成司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重*公司

一、标的、数量和价款

二、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B/T9846.3-88执行及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三、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规定执行,法律及规范没有规定的,按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质量保证期限为准。

四、随货必备的技术资料:甲方应提供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书面证明资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加盖公章。

五、标的物所有权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送达乙方承建的 安臵房(三)标段工程(以下均简称“乙方工程”)现场验收合格时转移。

六、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实际合格数量验收。

七、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甲方送货至乙方工程施工现场,费用甲方负责。

八、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现场5日内检验完毕,标准按合同第二条执行;乙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将产品送国家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有关检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检验不合格,则由甲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九、结算方式、时间及付款

9.1 若所购货物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能够在签订本合同时确定详细数量和金额的,自货物按本合同约定交验给乙方后,每月25日甲乙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后次月15日前支付当月货款的 / %,余款在乙方工程完工 / 个月内付清。

9.2若所购货物甲乙双方约定按实际供货量结算的,选择下列第( 9。2。1 )项执行:

9.2.1每月25日甲方将实际供货量报送乙方核对,并出具要求付款的书面申请,乙方在双方对账确定具体结算金额后,于次月25日内按双方结算金额的 100 %安排资金支付,余款在乙方工程完工后 / 个月内付清;

9.2.2双方其他约定: / 。

9.3甲乙双方的材料结算书须加盖乙方或乙方授权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公章才有效。

9.4如因乙方工程被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乙方不能按约支付甲方货款,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追索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工作并且不得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合同履行中,乙方发现甲方供应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和供货时间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乙方要求的,乙方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并可继续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1.1甲方违反合同、报价表或投标书约定提供产品,或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有权要求退货并收回已支付的货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1.2甲方要求乙方付款时应首先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和请求付款的书面申请,否则,乙方有权暂缓支付货款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1.3甲、乙双方每一次结算后,双方同意:

11.3.1乙方接收甲方每次提供合法的货款发票和付款申请后在6个月内未按时付款的,乙方不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3.2乙方接收甲方每次提供合法的货款发票和付款申请后支付货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乙方向甲方只承担未按约付款额度每年4%的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方一 份,乙方 三 份。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

15.1甲方保证对其所供应的材料不受任何第三人所有权、他物权和知识产权的追索,拥有合法的经销权或特许经销权,否则甲方将承担因此给乙方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5.2甲方声明:本合同签订之时,甲方已经知悉本批货物将用于乙方承建的大坪村农转非安臵房(三)标段 工程项目,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该乙方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乙方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赔偿金、因涉及诉讼或仲裁而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15.3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15.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住 所: 住 所: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