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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的合同(精选3篇)

种植的合同 篇1

甲方:

种植的合同(精选3篇)

乙方:?身份证号码:

重庆_________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永川区来苏镇唐XX村民小组创建钰河湾生态观光农业园,根据国家《_____》、《农村土地承包法》《_____》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达成如下承包协议条款。

一、合作方式: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葡萄园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甲方协助乙方葡萄园销售工作,乙方负责种植人工、技术、种苗、肥料等日常管理,乙方销售记录和管理资金,销售完后、进行核算共同分配提成,每年葡萄园产出的葡萄收入,乙方每亩每年除去4000元生产成本后利润甲方占40%,乙方占60%。其土地面积约____亩,位置见附图。

二、合作年限:

三、乙方可在葡萄园内养殖家禽、珍禽和蔬菜种植等(可就地销售),每亩控制在20只左右,并保证环境卫生,养殖家禽、珍禽全部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其它管理费用。

四、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生产经营及公司的的规范管理制度。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土地整理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提供水电并安装。

六、如因葡萄园区内项目得到国家政策性补助的由乙方受益。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修改或解除协议,若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本协议未经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如甲方要终止协议提前一年通知

乙方或者重新续签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种植的合同 篇2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__________市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户(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所需,特委托乙方种植莞草(席草),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种植的产品名称、数量:

1、甲方委托乙方种植莞草(席草)_________亩,土地座落_______________。

2、乙方负责种植、管理、收割、翻晒。

第二条莞草(席草)收购标准:

1、草(席草)叶:经敲打后,晒干、清白、无霉烂、无杂草;长度50厘米以上的草叶(除风叶外)。

2、莞草(席草)杆:清白、干燥、无霉烂、无断杆,长度1.1米以上的草叶杆。

第三条莞草(席草)叶收购的价格、货款结算方式:

1、草(席草)叶收购价格每市斤_______元,莞草(席草)杆收购价格为每市斤_______元。不低于市场价收购。

2、货款结算:当即兑现现金。

第四条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5-25%幅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2、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不种或改种其他品种或少种合同约定的品种的,或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产品不合格的,甲方可以拒收。乙方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有正当理由,甲方仍然需要乙方成交的,乙方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第七条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七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市___镇____村_______户(签)

附件:1、乙方身份证号:

2、乙方联系电话(手机)

种植的合同 篇3

出租方:, 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姓名:陈亚湖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响应国家严禁抛荒粮田的号召,经双方商定,甲方愿将所属粮田租赁给乙方任意种植、养殖,现签订如下合同,予以共同遵守。

一、田名( )。租赁时间一定十年不变,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地界限东至( )西至南至( )北至( )。

三、租金及缴纳方式:经双方协商,租金为人民币每亩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四、双方责任

1、 甲方必须准确无误地向乙方标明田地权属界限,如田地权属界限引起纠纷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责处理并赔偿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如果国家征收,租赁田归甲方所有。

3、 租赁田的所有产品买卖权及价格由乙方决定,甲方不得进行干涉,否则属违约行为。

4、 乙方在租赁时间,不转让给任何人。

五、违约责任

甲方不得违反合同内协议,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甲方支付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六、合同的生效与终止。合同签字生效,此合同标明时间开始计算,如国家政策有变动,合同期可继续延长到养殖、种植彻底售完后为止。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本合同的基础上协商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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