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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精选15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1

第一章 总则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精选15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 持 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股东会上,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为:       ;

3.选举本公司董事长为  ;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股东会决议)

4.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为:       ;

5.指定(或委托)  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 持 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董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1.选举  为本公司董事长;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董事会决议)

2.选举   为本公司副董事长;

3.聘任   为本公司经理。  全体董事签名: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监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 持 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监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选举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为   。

全体监事签名: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

公司住所拟设在

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

个,其中自然人

个,企业法人

个,

社会团体

个,事业法人

个,国家授权的部门

个。

分别为: 

),现住

,     身份证号码

。 

)公司,住所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

。 

)团体法人编号为

。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九、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

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福建:

有限公司

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股东会议上,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选举为本公司监事;

4.聘任为本公司经理;

5.指定(或委托)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4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协议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发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发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六条?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协议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资。其中发起人___________出资额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发起人___________出资额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第七条?协议各方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协议各方均承诺《发起人协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八条?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_____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九条?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公司承担。若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由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协议各方的权利:

(一)协议各方按投入新设公司的出资额占新设公司实缴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二)协议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设公司新增资本时,协议各方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协议各方可依法转让其在新设公司的出资。

(四)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五)协议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协议各方义务

(一)协议各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新设公司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协议各方责任

(一)在新设公司续存期间,协议各方不得与其它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相关合作,不得从事与新设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各方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______%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支付违约金。协议各方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______%向其他出资人支付违约金。

(三)协议各方向新设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新设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第十七条?新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一)新设公司未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协议各方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三)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第十八条?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七章?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协议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本处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签署的全部资料、信息,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协议各方承诺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并确保不会将该信息用于执行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条?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章?本协议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_____的发生、_____等社会情况;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协议各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_____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三)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协议各方在___________签署。

第十二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新设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新设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协议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要求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或传真发至其他方在本协议首部所列地址,协议各方地址如有改变,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仍以变更前的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一方按照本条款确定的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的送达。

第二十八条?若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本协议筹划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受到对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严重不利影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新设公司的设立工作。

(以下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签署页,无正文)

发起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发起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双方若有特殊协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条款的添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四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6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为适应中国济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最新形势,探索企业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新模式,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 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1.2 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3.1 发起人的权利

3.1.1 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 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 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 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3.1.5 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3.1.6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7 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2 发起人的义务

3.2.1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3.2.2 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 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        责任。

3.2.4 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 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 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章 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 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5.2 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5.3 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 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6.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6.2 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协议的生效

8.1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 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九章 其他

9.1 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9.2 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甲(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乙(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丙(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丁(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7

为适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最新形势,探索企业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新模式,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 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1.2 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3.1 发起人的权利

3.1.1 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 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 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 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3.1.5 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3.1.6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7 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2 发起人的义务

3.2.1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3.2.2 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 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2.4 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 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 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章 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 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5.2 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5.3 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 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6.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6.2 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协议的生效

8.1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 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九章 其他

9.1 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9.2 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甲(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乙(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丙(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丁(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戊(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戌(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 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9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鉴于:

1、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发工业过程控制智能化与信息化软硬件解决方案为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双软认证企业,具有丰厚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等优势,公司的核心产品是一套基于现代控制理论的多变量控制与高端优化的工控软件集OPTistudio(Optimal Process Studio)和OPTisc out数据平台;杨*丽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与市场开发能力,其个从事的锅炉销售及相关配套业务,在中国北方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2、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杨*丽决定在大连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名称暂定为大连市奥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最后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为明确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精神要求,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1、甲方: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褚*雷

住 所:厦门市沧海区新园路120号

2、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 目标公司名称:大连市奥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三条目标公司拟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ⅹⅹ路。

第四条目标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改变世界(Innovation

changes world)。

第五条目标公司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拟定经营范围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主营:锅炉节能系统、锅炉销售及安装调试、中央空调节能系统、空调销售及安装。

第六条 目标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公司。

第七条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及认缴

1、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2、甲乙双方的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甲方以30万元现金出资,在目标公司中占30%的股权;

(2)乙方以70万元现金出资,在目标公司中占70%的股权。

3、目标公司成立后,向甲乙双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杨*丽作为代表人,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工作:

1、进行目标公司设立的可行性论证;

2、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

3、制作设立目标公司的各种文件;

4、全权办理目标公司设立的一切事宜,并依法获得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及同意;

5、其他一切具体事宜。

第九条 目标公司的设立费用先由乙方垫付。目标公司依法设立时,该费用计入目标公司成本,由目标公司承担;目标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由甲乙双方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条甲乙双方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1、积极协作、配合完成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应由各自完成的工作;

2、保证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目标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在目标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某一方的过失致使目标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目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及保证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拟定目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甲乙双方通过后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并兼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乙方负责招聘,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3、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东的要求公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各种经营资料;

4、目标公司管理机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组成、职权和报酬等内容,公司的税收、财务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依照双方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分配目标公司的利益,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6、在目标公司存续期间,甲方将其拥有100%独立知识产权的工控软件集OPTistudio(Optimal Process Studio)和OPTisc out数据平台免费给目标公司使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10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

三、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五、企业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企业经营范围:

主营:____________________ 兼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固定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投资者姓名、住所及出资额:

十、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资者按照各自的投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出资者不得中途抽回资本;如需转让,需经其他出资者的同意;

(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劳动用工制度:_______________

十二、企业的解散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和变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

十五、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办法:企业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后的利润,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发生亏损时,亏损分担的原则是: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章程的修改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需要写明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出资人的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11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1.2?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3.1?发起人的权利

3.1.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_____三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_____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_____三年,可连聘连任。

3.1.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_____三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3.1.6?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7?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2?发起人的义务

3.2.1?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3.2.2?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2.4?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章?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_____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5.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5.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_____的发生、_____等社会情况;

6.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6.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协议的生效

8.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九章?其他

9.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9.2?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甲(签字):_________?发起人乙(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丙(签字):_________?发起人丁(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戊(签字):_________?发起人戌(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12

一、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三、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1、发起人的权利

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发起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五、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六、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七、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八、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九、其他

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2、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甲(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乙(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丙(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丁(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戊(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戌(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13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风险提示: 建议在设立公司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出资协议,进一步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预防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

因为,公司的出资人因较少考虑公司出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不重视出资协议的签订或根本不签订此协议。

导致出资人之间缺少出资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相对模糊,当公司出资活动出现与出资人预期相悖的情况时,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增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甲、乙、丙三方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行业。

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楼(房)。

风险提示: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

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三、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

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甲方: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所占份额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所占份额________%。

丙方: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所占份额________%。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在履约阶段,可促使对方积极履约,并在对方有违约情形发生时,及时确定违约责任,必要时可采取有效措施,使守约方损失降至最低。

再次,如果因违约产生纠纷,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纠纷而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据相关条款直接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防范诉讼举证不利及败诉风险。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__办法承担。

风险提示: 1、对外责任。

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内部责任。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 3、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股东签名、盖章:

签协议地点:

签协议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董事会决议和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股东大会决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公司名称、注册地及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元;

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业性质

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甲方以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为_____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__元(具体以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准),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四、出资时间及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亦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达新公司银行账户。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新公司缴纳尚未出资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五、新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篇15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___个,事业法人____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___个。分别为:

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__。

______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_____。

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_,审批文号为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__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协议地点:

签协议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