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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长期供用水合同(精选3篇)

公司长期供用水合同 篇1

供水方: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公司长期供用水合同(精选3篇)

用水方: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

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1.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

可供水量计划用水量单位金额用水时间

水费:共计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2.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3.水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4.供水方的权利义务:

用水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7.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年__月__日止。

9.本合同一式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

供水方:用水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长期供用水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经营者(甲方): 供水站

用水户(乙方):

身份证号码(统一信用代码):

签定地点:

为了规范自来水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城乡供用水管理办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条款,制定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按自愿原则,自愿向甲方申请安装自来水。

2、乙方向甲方申请安装自来水时,应先详细填写《重庆市鑫酉供水有限公司自来水入户安装申请表》。

3、乙方按甲方有关规定缴清款项后,甲方进场安装。

4、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甲方应在 10 日内进场安装,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超过15日。

5、乙方进水管道(指由乙方承担材料费的部份)及水表等,发生坏损,需维修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维修申请,其发生费用(工时费及材料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6、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水表无法正常计量或管道损坏出现漏水现象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以便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乙方负责)不报告或故意拖延时间报告的则以偷水论处。

7、乙方自从甲方供水主管接水处起,所有管道由乙方自行保管并维护(发生材料费、工时费由乙方负责)。

8、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供水有关规定,不准偷水和私拉乱接,不得自行转让转供,如发生上述行为,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收取乙方的所安管道直径流量,以每天流量乘以实际天数(从安装之日起计算),处1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罚款。

9、因乙方私拉乱接,自行转让转供造成甲方供水有重大经济损失及出现供水安全隐患和有害身体健康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强行拆除乙方所有供水管道,并终身解除供水合同。

10、甲方在现有的供水能力下保证向乙方正常供水,如计划停水,需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不可预见非人为原因造成停水情况除外)。

11、甲方向乙方所供的自来水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12、乙方联系方式若有变更应及时到甲方营业厅进行更正。

二、费用收缴

1、甲方按照国家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向乙方收取水费及其它费用,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逾期未缴应按规定支付滞纳金。

2、乙方连续2个月不缴纳水费时,甲方可停止向乙方供水,连续3个月不缴纳水费时,甲方按规定有权终止与乙方的供水关系,自动解除合同,乙方所欠水费及滞纳金仍应依法征收。

3、每月5日至24日(或法定工作日)为缴费日,乙方需自行到甲方营业大厅缴纳每月水费。

三、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方式调解:1、向有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

地址: 安装地址:

联系电话: 电话:

水表编码: 日期:

公司长期供用水合同 篇3

南京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供水服务中心

供水人: 南*江浦自来水公司

用水人: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计量器具

(一)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DN15旋翼式冷水表 计量水表或流量仪(以下简称水表)。

(三)水表公称流量为 1.5 立方米/时。

(四)水表安装地点为: 见图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水表共 1 具,注册号分别为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应保证计费总水表的水压不少于

0.2 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应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不少于

0.14 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安装水表时应当注册登记。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同一具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否则按用水性质水价高的一类计收水费。

(二)用水性质和到户价格:用水性质按实核定。到户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采取 隔 月(按月或隔月)抄验表,用水人应在抄表后规定期限内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 柜收 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

(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表前阀门处(外阀门)。无外阀门的为 计费水表 。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三)因用水人责任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下列第 2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四)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降压、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降压、停水和水质异常除外。

(五)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24小时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抢修。

(六)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计费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用水人。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

(八)用水人提出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的,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根据下列第 2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检验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若计费水表校验结果正常的,检验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是量。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动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 3个抄表月 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增容手续。

(十)用水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违约责任

1、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水压降低,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 5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而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多收水费

5 ‰ 的违约金。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 5 ‰违约金。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齐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水费 5 %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