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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合同(3篇)

本文目录2019登记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含义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原因

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一名租房者以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属于无效合同为由,不愿支付房租及违约金。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虽未经有关部门登记,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登记合同(3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赁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如果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就具有这么强的效力,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从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相关案例:

在银行工作的田女士,今年5月份将70多平方米房子租给了一位姓张的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张先生并没有按约支付租金,并提前解除了租赁合同,田女士向张先生索要拖欠的房租及违约金,对方却以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属于无效合同为由,不愿支付房租及违约金。

田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故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合法有效,张先生未按约支付租金,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违约金。房屋租赁合同虽未经有关部门登记,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含义2019登记合同(2) | 返回目录

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便于国家对不动产的管理,在房屋租赁上法律设定了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件》、《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双方持合同及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一方要求备案而另一方不配合的,要求登记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分自行登记备案。其具体程序是:

(1)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分别到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填写《上海市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并提验有关证件材料。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租赁登记表》上提出审核意见

(3)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的5日内核发《房屋租赁证》。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原因2019登记合同(3) | 返回目录

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对于当事人来说相当重要,因为租赁行为虽然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政府行政管理不宜过多干涉。但其行为客体———房屋却是一种特殊商品,与国土资源、人口、居住以及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密切相关,从而提出了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必要。

“买卖不破租赁”虽然作为一项立法原则为各国立法所确立,但如何让新的买受人预先知道房屋存 在租赁的事实,以减少风险并增加公平交易的机会,也是立法所应当考虑的。正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理由,产生了对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登记之需求 ———只有经过登记的房屋租赁行为,才受法律的保护,才能对抗第三人,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房屋租赁关系会产生一些权利,改变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经过登记的合同证据效力大于未登记的;由于合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房产证明和双方身份证,很大程度上保护承租人的权利,如有的设置了抵押权则起到提醒承租人的作用,可更好地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罗湖某大厦业主与承租人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了很高的租金,不是在 主合同上约定,而是在附合同上约定,主合同和附合同都办理了合同登记。之后,承租人住进去了就不付租金,并将附合同抽掉其中的几页,但看起来还是相对完整 的,认为租金约定不明。发生纠纷后,最后以在管理部门登记的合同为准来付租金,这是因为,当事人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时,登记管理机关会有留底合同,这样 可以很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合同登记,依法纳入管理后会享受很多后续的好处,未办登记是违法行为,办了登记发生纠纷后可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起到很好的效果,且不办理登记还可能承担法律后果,不仅是在租赁部门,税务部门也可对其偷逃税作出处罚。

承租人合同未登记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登记合同(4) | 返回目录

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因登记与否而影响该项权利。但是,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所说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一旦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否则,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当然,优先购买权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由于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房屋的行为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视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情简介

于先生有两套房子,一套自己居住,另一套用来出租。XX年5月,于先生把房子租给了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

不久,于先生的弟弟小于要结婚,却苦于没有房子,于是跟哥哥商量,想买下于先生用于出租的房屋,于先生也同意将房子卖给弟弟。但承租人张某却不同意了,他也想购买这个房子,并且提出,他是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于先生应当将房子卖给他。

于先生和弟弟小于没了主意,这房子到底该卖给谁呢?于是他们咨询了律师。

律师点评

专业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张某对优先购买权的理解没有问题,但是本案有所不同,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房主如果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则不受《合同法》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本案中,于先生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弟弟,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张某虽然是承租人,但无法享受在同等条件下对所承租的房屋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于先生与弟弟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至于张某的承租权益,《合同法》亦有明确规定,即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也就是法理上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理。张某与于先生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小于后,原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张某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

律师提醒,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先通知承租人,在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特殊情况下,即使承租人不享有该权利,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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