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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销商合同

第一条: 约因

产品经销商合同

制造商名称山东东旭热能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山东博兴工业园(简称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

(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经销商(简称经销商),经销商名称 ,其公司法定地址 .

经销商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新产品:

经销商不得在指定区域外销售,一经发现可处罚金最低1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经销商的职责

经销商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经销商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经销商无权代理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对制造商具有约束的合约.经销商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包括装运期和付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的拒绝由经销商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经销商是 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经销商应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经销所得利益应包括为促成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经营与合作方式(二选一)

a方案

签署经销协议后三日内,缴制造商 万元服务信誉保证金,合同终止前无息返还,(价格详见合同附页"省市经销商价格表")

b方案

签署经销协议后三日内,经销商首次订货 最低10套设备价格执行省市经销商价格表中的最高价格.

1,协议签订后,可将有关市场推广人员送由制造商培训.以及在制造商策划下的进行终端建设.

2,每次订货以传真为准,提前一周,款到发货.每次订货量不低于10台.

第五条 订货,付款及货运

1,经销商第一次订货必须满足最低订货数量:附订货明细单

2,经销商向制造商订货时,须填写"加工定做合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传真给制造商.

3,制造商收到订货单后,坚持款到发货,按照先订货,先付款者先发货的原则.山东以外地区,乙方应在付款后尽快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尽快安排发货.

4,经销商须在收到货物三个工作日之内验收货物,如有商品损坏,需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一次验收合格.产品如出现自身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维修退换.以下情况如有发生制造商不负任何责任:1.在安装中不按安装手册中的要求违章操作的;2.所用的气源不合格和或现场条件恶劣的;3.经销商安装在用户的使用地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不符合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及国家燃气用具检测中心标准要求的.

5,经销商一年内销售量最低壹佰套,如经销商在合同签订一年内销售量达不到五十套设备本合同自行终止作废,制造商可与本区域其他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有关销售约定

1,换货政策

经销商在首次进货 天内可申请换货,经甲方总部批准后执行(换货所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2,经销商返利

经销商可享受返利销售优惠政策,年销售东旭系列燃气红外辐射采暖设备在50台以上100台以内(包括100台)可享受6%的返利 ,年销售在200台以内(包括贰佰台)可享受8%的返利,年销售在300台以内的(包括300台)可享受12%的返利,年销售在300台以上的可享受15%的返利.

第七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经销商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如(报纸,墙体广告,电视台等)并支付广告费用并突出"东旭"品牌,宣传内容要真实,在宣传中由经销商宣传的不合理内容制造商不负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经销商承担.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经销商凡是所做的产品宣传依据必须提供给制造商.

第八条 用户的意见,经销商的作用

经销商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第九条 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

经销商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4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十条 保证不竞争

1,经销商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经销商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经销商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2,此合约一经生效,经销商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知制造商,经销商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4,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经销商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一条 保密

经销商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分包经销商

经销商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经销商,经销商应对该分包经销商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工业产权的侵犯

经销商应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经销商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经销商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经销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十四条 经销商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第三方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经销商.

第十五条 信息反馈

向经销商不断提供信息,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经销商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经销商.

第十六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经销商的雇员获得经销产品的技术知识.经销商应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及工资,制造商应提供食宿.

第十七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执行满1年后,经销商如无违约行为且符合以下两条;1.如遇原材料价格上涨制造商需提供市场价格上涨的合理有效依据,在原价格加上价格上涨部分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按新价格执行. 2.双方可以协商任务量逐年递增(销售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可以重新签署合同.

第十八条 文件的归还

协议期满时,经销商应将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方式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制造商方人民法院处理(山东博兴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留置权

经销商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山东东旭热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1, 双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

2,制造商提供的一级经销商价格表.

3,制造商提供的产品配件价格明细表和指导价格表.

制造商: 经销商:

签署地: 签署地:

日 期: 日 期:

代理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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