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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通用5篇)

律师事务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 一案,委托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各方遵照履行。

律师事务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通用5篇)

一、乙方接收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 壹审 、贰审 、再审、执行代理人。(如需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第十一条“另行约定”处补充。)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四、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 元。律师办案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元。按照该种形式支付代理费用,甲方不得以判决结果未达到自身要求为由要求乙方退还费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2、分段支付:

2.1 固定费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律师办案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 元。

2.2 风险费用:律师代理的程序审结(收到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原告撤诉、原被告各方自行达成和解等)时支付:按照胜诉(或调解协议约定)标的金额的 %。按照执行到位财产价值金额的 %。

2.3 为保证甲方能如期缴纳风险费用,乙方自愿将2.2款费用预缴至甲方账户,如到期需退回,乙方三日内退回。

3、案件未经开庭即调解结案,乙方代理费用不予减免。

五、双方义务:

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如因证据不足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案件审理无法达到甲方满意,甲方不得无理要求乙方退还代理费用。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勤勉尽职、忠于职守、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中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七、甲方未缴纳应缴代理费之前,乙方有权不开展代理工作。如超过应缴纳期限,甲方仍未缴纳全部代理费的,乙方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已收费用不退。

如乙方在甲方未缴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外,还可以要求甲方按照每日百分之三支付未缴清款的违约金。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调解及撤销诉讼等法律文书送达。)。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签委托代理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 。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须附书面委托书):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律师事务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甲 方(委 托 方):

乙 方(受 托 方):湖南法律在线

甲、乙双方就委托 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二、委托权限范围: 。

三、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 、 及 担任上述委托事项的承办人员,甲方指定本单位 (家庭) 为联络人员,联络地址: 电话: 。

四、代理收费的取费形式

1.按收费标准收取;( )

2.双方协商收费;( )

五、代理费用的收取:(依人民币计算)

1.代理费用为 元;

2.办案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为 元。以上费用的的收取时间和办法为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基于代理事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预计为 元,由甲方预交,乙方在结案提供相应的票据进行结算。

六、甲方郑重承诺:以上委托事项未经委托他人或已中止对他人的委托;随案移送的一切材料及口述情况绝对保证其真实性;未对乙方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大情况。否则,乙方有权随时中止委托承办工作,有关费用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七、乙方对委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委托事务进入代理阶段后,乙方应尽责尽力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维护委托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但乙方不对所代理事务之结果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并且不得因委托代理事项的变化或提前完成,而要求退减已交或应交的代理费额。

九、代理律师业务中,乙方不对案件标的承担经济责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担。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须加盖事务所合同章)后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项终止(以授权委托合同为范围,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情形在内)。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二、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签约地点:湖南法律在线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中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四楼

电话:0731- 82280777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参与甲方上述纠纷案的 诉讼活动,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活动,具体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三、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为 , 支付。文书工本费为元,签订合同时即时支付。

四、乙方律师必须勤勉尽责,从事代理活动,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1、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文件资料、涉及的法律事务,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或乙方律师要求期限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材料及证据线索,并保证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完整。如因甲方未能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或证据材料存有瑕疵,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且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合同的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能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已交代理费不退回。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四条第3-4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七、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约定的乙方完成代理期限前,未出现第六条第2-3项情况,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确因特别事由需变更合同条款的,双方再行协议,在未达成一致协议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八、违约责任。

乙方无中断理由不提供第四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 ;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九、乙方律师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至本案代理阶段终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4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一案(非诉讼一事),委托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派员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的第 审代理人(或完成约定的非诉讼事务)。

二、乙方指派的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在以下的选项前打“√”)

1、一般代理(辩论、举证、质证)。

2、特别代理(代为诉讼、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其它费用 元(包括差旅费、材料费)。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盖章):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再审的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调查了解情况、提交材料、参加再审、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材料,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五)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本合同签订后再审受理之日支付。

乙方户名: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

银行帐号:11011954527601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l、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乙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律师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及所提交的证据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规范等情形的;

2、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