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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通用3篇)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 篇1

分类号】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通用3篇)

【标题】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7122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七号

【名称】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题注】 现将《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予以公告。

章名】 说明

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单独的专利制度,施行香港《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为方便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办理有关申请专利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提交专利申请的问题

(一)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专利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和居民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二)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中国专利局1995年8月21日公告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国际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一)申请人在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希望其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的,除应向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标准专利的请求注册批予手续或短期专利的请求批予手续。

(二)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该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的、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或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要求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人为使其国际申请也获得香港短期专利的保护,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短期专利的批予请求手续。

以上程序适用于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关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四、关于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

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除前述通过国际申请途径外)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或《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规则》的规定,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保护的,还应提交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国际检索单位或香港知识产权署指定的专利当局所作的检索报告。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 篇2

专利申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申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前言

第一条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第二条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三条专利申请的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第四条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优先权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第七条过渡期条款

第八条税费

第九条违约及索赔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其他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鉴于转让方拥有专利申请,其专利申请号公开号,申请日为____,公开日____;

——并拥有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鉴于受让方对上述专利申请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权;

——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也转让给受让方;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指最近一次专利申请维持费缴费凭证。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____日同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

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 专利申请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申请的,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

可约定转让方继续实施并免交使用费等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为,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____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____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____%汇至转让方的账号;

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____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转让方;

或采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支付,____个月内支付,____个月内支付元,最后在____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现金兑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优先权的处理办法国外优先权的处理:

1、不转让优先权,优先权属原专利申请人,即本合同的转让方;

2、转让优先权,转让方式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本国优先权的处理:

本国优先权必须与专利申请权一起转让。

3、转让优先权的,需提供有关优先权的证明。

第六条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对于转让方不是该专利申请的合法申请人、或侵害他人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转让方返还全部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____元;

对转让方未充分公开自己的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申请主题,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转让方返还全部或部分转让费;

对其他情况,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转让方不返还转让费;

本合同登记公告后,由受让方负责对专利局的有关通知进行答复,并缴纳有关费用,登记公告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由受让方承担权利与义务;

双方还可约定其他情况。

第七条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维持费、申请、实质审查请求费,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八条 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九条 违约及索赔对转让方: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____、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____,逾期两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七条,违约的,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

对受让方:

1、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____元。

2、受让方延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___支付违约金____元;

逾期两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

3、根据第七条违约的,受让方应支付违约____、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受让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2、3、4只能选其一。

第十一条 其他前十条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约定;

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约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许可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许可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被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 篇3

委托人_________因名称为_________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案,委托_________指派专利代理人_________为本人(单位)的代理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受托人指派的专利代理人(律师)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了解的商业秘密,并保证按时完成委托事项。 

2.委托人应保证其为所申请技术的合法所有权人。 

3.委托人应及时提供申请专利所需的技术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技术的新颖性,受托人自收到完整资料日起最迟12天内将撰写好的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4.委托代理费及咨询费共计_________元;暂存申请费_________元。(根据需要,委托人可要求进行加急申请处理,并交纳加急费,费用数额面议;遇有特殊情况,价格面议,品牌服务价格面议。)申请人1 联系人地址邮编单位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传真电话及电子邮箱申请人2地址邮编申请人3地址邮编设计人或发明人委托人(签章):_______ 受托人(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委托人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另付服务费_________元天,差旅费由委托人负担;   

2.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________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审费;   

3.专利申请授权后,每年于申请日前一个月缴纳年费;  

4.委托人地址、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5.本委托合同期限至取得专利证书、驳回或视撤止,授权后仍需我所提供服务的,另行办理手续并交纳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