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是否能擅自增加买受人
XX年3月,我通过中介出售自己的房子,与梁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5万元,维修基金我用现金支付给梁女士,煤气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安装费是由我带走的;办理房产证的税费及中介费由梁女士出;具体的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等以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依据;违约也按房地产买卖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当天,梁女士给了我1万元的定金。
到6月份我给梁女士发了封信让她过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否则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且只卖给梁女士一个人,不要加上她的家里人。第二天梁女士就给我回信说我同意买房子,却不同意增加买受人是不对的,如果我不同意的话是我违约,她就要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双倍返还定金。我想问梁女士的起诉有没有理由?
律师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是否算违约确实值得推敲,对此,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的孙洪林律师表示,梁女士的起诉理由是有问题的。
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已经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虽然协议中未具体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交房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但上述未约定事项均不属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就《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且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故该协议书合法成立,双方应恪守履行。
其次,梁女士要求增加买受人系非《协议书》约定的当事人,这不是对《协议书》约定内容的补充,而是属于新的要约,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承诺或拒绝。故梁女士因增加买受人,导致《协议书》无法履行,违约的不是当事人而是梁女士。
孙律师特别提醒,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要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位于交易流程的最后环节,买方可预留一部分房款,在房屋交接完成后再支付,这样可以提高卖方履行交房义务的主动性。房屋交付后,双方应签订一份房屋交接书,将交房中完成的事项写入其中,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对于房屋交接事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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