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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知识(精选3篇)

多重买卖合同知识 篇1

所谓的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容上相互重叠。

多重买卖合同知识(精选3篇)

多重买卖的行为绝对是对市场经济主体信用的考验,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伤害,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飞速、健康发展的极大危害。

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却一直缺乏应有的规范限制,新的《民法典》也没有详细条款对此设置调整,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因多重买卖而产生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买受人的撤销权就已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同一标的物再行买卖行为的法律性质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多重买卖合同债权债务的履行及相应的损害责任赔偿对于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或其他买受人的具体法律责任应如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尚需在今后的司法理论中确立,司法实务中解决。

一、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多重买卖行为中数个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在长久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指导,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当以合同订立的先后为依据确定合同的效力,同时还有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买卖行为以登记与否确定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在债法理论中,上述观点显然并不成熟。这是因为:

1.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经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对于多重买卖行为中每一个单独的买卖合同,也都不例外。

2.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合同,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交付行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当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况。同理,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向某一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而对其他买受人不能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合同不能的违约责任。

3.在多重买卖行为中,出卖人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属于欺诈,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受欺诈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若其中一个买卖合同得以撤销,则该买卖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当然,若受欺诈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则多重买卖中的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另外,如果从受欺诈的买受人的利益角度考虑,选择让被欺诈的买卖合同有效比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更为有利。

所以说,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两人或多人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均可以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二、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买卖合同,应当分别几种情况。

首先,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买受人也可依《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其次,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三、多重买卖合同中的侵权行为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买受人无法达到订立合同买卖标的物的目的的,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出卖人仅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某一买受人,而无法交付给其他买受人时,其他买受人并不能以债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因为债权侵权的行为人仅限于买卖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本身无法成为侵权人。即使合同是因为出卖人的行为而造成无法履行的,同时出卖人也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也只能视为一种违约行为。

究竟何种行为属于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在理论上尚没有准确的界定。前辈学者探讨此类问题也多为描述具体案情,确认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较为典型的如:

1.在多重买卖中,如果后买受人故意以妨害前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从事买卖行为时,可以对前买受人的债权构成侵害,前买受人可以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而要求后买受人赔偿损失、返还财产。

2.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为多重买卖,尔后买约已经发生物权关系时,前买受人不得请求主张后买约无效,对于出卖人仅得请求损害赔偿,不得请求为转移该物所有权之行为。如前买受人强行占有该物,剥夺后买受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构成侵权行为。

3.出卖人为多重买卖,对前买受人已为占有改定,后复将其物出卖与后买受人,并为现实交付,此时,前买受人因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权,第二次出卖该物,为无权处分。如前买受人嗣后其物被追夺,则得基于侵权行为之规定,对于出卖人请求赔偿或返还。

4.在多重买卖中,如果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买卖的方式加损害于前买受人,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多有如下特征: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一、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二、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三、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因此,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先后出卖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项买卖关系的存在为依据,非法侵占该项财产,或者以侵害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另定与该项债权相重合的买卖关系,而使作为一方买受人的所有权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四、多重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确定

1.构成多重买卖关系,出卖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债务,由出卖人自行选择。这是基于买卖的自由权决定的。出卖人作为债务人,可以先履行前一买卖关系债务,也可以先履行后一买卖关系债务,还可以就各个买卖关系均为部分履行。就此,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无效。

2.而判断数个买卖关系为有效履行的标准,为物权公示原则所规定的物权转移公示形式所决定,即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并依此而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为登记的债权人,取得该项买卖的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买受人于合同订立时,纵然知其给付之物已为其他买卖之标的,然而基于其买卖的自由权,仍不妨碍其先于第一买受人而受交付或为登记,并不因其知有第一买受人之债权并欲侵害之为目的。但由于明知的故意,使自己受交付或为登记的行为,来妨害第一买卖关系之履行,则可构成侵权行为。

3.在多重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为一方履行之后,必有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或者在各个买卖合同均部分履行后,各个债权人均尚存部分债权不能实现。先来说后一种情况,由于出卖人履行的过程较为公平,故各个买受人均可向出让人请求承担债务不完全履行的责任,大致不会出现严重的争执。而对于前一种情况,部分买受人的债权受侵害的救济方法,主要是向出卖人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者请求继续履行,当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时,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在出卖人一方,虽然享有买卖的自由权,然而其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均负履行义务,出卖人选择其中一个买卖关系履行,对另一买卖关系拒绝履行,则当然应承担违约责任。

4.在出卖人与后买受人串通,以侵害前买受人即买卖合同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而为第二买卖关系并且实际交付或登记时,应当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该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的积极处分财产行为害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或者对债务人与受让人具有恶意的有偿处分行为,皆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买卖行为是有偿行为,债务人与后买受人以侵害前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即具有共同故意,在此情形下,前买受人可依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救济。此种情况构成债权人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应当任由债权人依其意思选择具体的救济方法。

多重买卖中由于侵权行为而造成民事责任的具体赔偿,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进行,并没有特别的规则。

5.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7条的规定进行。一是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首先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折价赔偿,将其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在多重买卖侵权行为中是使用较多的赔偿方法二是因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或者损坏买卖合同标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的,即造成间接损失的,对这种间接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例如由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而造成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予以赔偿。

6.对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主要是赔偿债权损害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债权受到损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实现债权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债权而使这种利益丧失。赔偿这种间接损失,应当有充分的依据,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问题。造成财产直接损失的,也应当对这种直接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多重买卖合同知识 篇2

售车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车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将一辆 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一辆(车牌号为: )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将 车转让价格为 元(大写: )。  

2、支付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元(大写: )。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其对转让车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甲方在交付汽车时应当提供完整的车辆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汽车购置发票、使用说明、车辆行驶证等,并说明该车的现状。  

第四条 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得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车辆。  

第六条 基于该车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车辆交付前,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车辆交付后所产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等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______日

多重买卖合同知识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遵守执行。

一、货物名称

双方买卖货物:_____________(产地)货物名称:白鱼。

二、货物规格与价格

1.货物等级分为以下( )种规格:

(1)一级:鱼鲜活,无异味,体重平均且在_______~______克;

(2)二级:鱼游动缓慢,有个别翻肚,体重大小有小部分差异;

(3)三级:鱼游动缓慢,有死体,有异味,体重大小差异大;

(4)其他等级:___________ 。

2.货物价格

(1)一级价格:人民币 _________ 元/个或市斤;

(2)二级价格:人民币 __________ 元/个或市斤;

(3)三级价格:人民币 _____________ 元/个或市斤;

(4)其他等级:人民币 __________ 元/个或市斤。

3.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跌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跌时,按原价格执行。

三、货物装载、运输、卸载

本合同标的物标的物由乙方负责装载与运输及卸载。

四、交货地点

1.双方约定货物交货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 。

2.甲方如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要车(船)计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交付批次与期限

乙方收到甲方定金后,于 __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__日开始交付货物,分______ 批交付,于_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日前交付完成。

六、交付方式与货物验收

1.货物交货方式: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卸载后交付给甲方过磅验收,甲方准备接收货物的场地与称量设施,装卸费用由乙方支付并承担。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清点、验收,查验货物品种、规格、数量;双方共同确认货物过磅重量与等级,甲方开具接收货物明细单据给乙方。法律规定需要强制进行检验、检疫的,乙方同时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甲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限为收到货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并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否则,视为无异议。

七、货物风险的转移

1.货物在交付前,装载与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毁损、灭失及正常耗损的风险与责任,或由第三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货物在交接过磅与清点验收后,毁损、灭失及正常耗损的风险与责任,由甲方承担。

八、仓储费用的承担

如因乙方提前交货至甲方指定场所,甲方有权拒收;或者接收后因此产生的临时保管费用,甲方可向乙方收取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

九、货物结算与价款支付

1.双方在货物交付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货物的等级、单价、数量进行结算,甲方在结算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 ; 户名:______________ ; 账号:______________ 。

2.除前条约定的银行汇款支付外,以下三种支付方式双方均予认可:

(1)支付宝转账;

(2)微信转账;

(3)现金支付。

十、定金条款

1.双方约定定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元)。

2.定金的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3.定金在最后一期支付价款时冲抵;乙方无正当事由拒绝提供货物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双倍定金;甲方无正当事由拒收货物的,除不能要求退回定金外,还应向乙方赔偿货物价格下跌的损失和运输费用等全部损失。

十一、违约责任

1.非乙方原因,甲方延期付款,每迟延一日,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金额1‰ 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乙方有权相应地迟延交付货物。

2.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方式将全部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 每迟延一日,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货物总价1‰ 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货物交付之日止。

3.一方接受对方逾期履行的,不视为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可,仍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权解除合同。

4.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5.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遭受不可抗力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的变更、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 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3.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十四、附则

1.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2.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3.本合同的标题仅为便于阅读和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

4.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 _____ 区

签署时间: _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