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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品购买合同(通用5篇)

日用品购买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日用品购买合同(通用5篇)

甲方需定购一批床上用品及部分生活用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项目:

床上用品及部分生活用品

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数量、单价、金额(每人套单位:元)

二:合同价款(大写):

三:该合同价已包括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更换备用物品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甲方无需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具体以实际购买产品的成交数量为准,甲方以实际购买产品的成交数量结账。

五:供货方所提供的产品以其提供的样品为验收标准,并且质忧价廉。

六:交货时间

乙方必须在日开始于 月 束,一次性交货。

七:付款方式

货物到场付全部货款的.70%,计人民币 元;三周内完成善后服务后付全部款项的25%,计人民币元;全部款项的5%计人民币: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于月前支付。

八: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应赔偿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清合同约定的款项外,每逾期1天,按欠款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超过30天,甲方货款未付清部分按每逾期1天向乙方支付2‰的违约金,甲方货款未付清超过90天,甲方货款未付清部分按每逾期1天向乙方支付5‰的违约金。

(二)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材质若与样品不同,乙方应负责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物部分款项总额的2‰计算违约金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不得将货物转交第三方人制作,如产生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

九: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货物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2: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年月 日年月 日

日用品购买合同 篇2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日用品购买合同 篇3

甲方(采购方单位全称):

乙方(供应商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项目经理部工程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此购销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标的物概况

1、标的物名称:柴油

2、标的物规格型号:0#国IV

3、标的物生产厂家: 中石化销售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

二、标的物计量单位、单价、暂定数量、计量方法

说明:

1、此单价为采购到用油地点的综合单价,包含原材料单价、装卸费、运杂费、税费、利润等一切费用。该综合单价计算为中石化销售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0#国IV柴油加油站的零售挂牌价下调百分之十左右,每次调价需及时将书面调价函发给甲方(为避免争议,所有批次柴油吨升比按1200升/吨计算)。

2、供货数量为暂定,结算时以实际验收合格的供货数量为准(开正规发票),供货数量每车均以到甲方工地过磅为准,按吨计价。若以流量表计量,甲方有权对以流量表计量的油料进行过磅复核数量,若过磅数量低于计量表数量,该批次油料经换算,按抽检的过磅换算数量计量。

3、先货后款,按批次报价。单价以中石化销售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0#国IV柴油加油站的零售挂牌价到货前一天单价下调百分之十左右,每批次供货前以传真或邮件报价单方式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价格 、数量,并附中石化销售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出具的油价证明作为结算依据。

三、合同价款

1、暂定合同金额:贰佰玖拾贰万伍仟元整 (2925000.00)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四、质量标准:

油料的各项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且满足甲方的相关要求。以合同签订时检测的油品留样备查,每次收料前双方共同取样签字密封留存。

五、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1、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配送至甲方工地施工现场

2、交货时间:甲方指定的时间

3、交货地点:

4、运输方式:专用油罐车运输

5、费用承担: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地点、时间及提出异议形式及期限

1、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验收

2、验收方法:每次先检查铅封是否完好,铅封号码是否和出油库登记的铅封号码一致,在静止30分钟后双方共同取样签字密封留存。采用过磅或流量表计量,并且抽检油的密度等相关指标。由甲、乙双方各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3、验收数量:供货数量每车均以到甲方工地过磅为准,按吨计价。误差按国家损耗标准3‰执行,如果误差超出规定范围,甲方应在罐车或其它运输工具离开提货点前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认可产品数量。

4、验收地点:

5、验收时间:货到即验

6、提出异议形式及期限:若乙方所供油料质量存在问题,甲方应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七、结算方式及时间

乙方油料运至甲方指定的施工地点,经甲方检验签收后,根据双方签认的数量,凭发票每月结算一次。每月结算时,乙方须出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正规发票,无发票部分供料款不能给予结算付款。如因乙方提供假发票和不合规发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每个月 20日为双方价款结算日期(即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结算前双方要在对帐确认单上签字认可,并作为甲方支付油料款的依据。乙方按双方确认的金额开具发票,甲方按发票金额付给乙方当月油料款的80 %,余款为油料质量保证金,所供油料如无质量问题,在使用完后一个月内全部无息支付。甲方原则上每月支付一次材料款,特殊情况除外 。

八、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每次进油前,应提前2天向乙方提报油料的需求计划、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供油期间若需求计划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若因甲方提报计划不及时造成供货断档,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若因业主不能及时拔款的原因延误,则付款时间顺延。

(3)甲方负责组织油料的验收及工地现场抽检工作

(4)甲方如错填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运费损失。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按照甲方提供的需求计划、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保证油料及时到位,保证所提供油料全部符合质量要求,严禁不合格油料进入施工现场。①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油料,或者交付的油料质量鉴定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已供油料款总金额8%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②如乙方逾期(超需求计划交货时间)交货的,造成甲方停工待料的,乙方除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③乙方所供油料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把不合格油料清退出场,且甲方不支付该批次油料的任何费用,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机械设备因油料劣质造成的损失);④乙方提前(提前于需求计划交货时间)交货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同意代为保管,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以及非因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⑤油料错发交货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指定的交货地点或收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损失费用。⑥若乙方送油料人员和甲方收料人员私下商议,不按实际供应油料数量出具签收单,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不支付本次油料款,并终止合同。

(2)负责办理为执行本合同而投入的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

(3)负责处理因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引起的争议,若属乙方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费用,保证所供油料的售后服务工作。

(4)油料到甲方工地运输途中的油料安全、车辆人员安全、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等造成事故或罚款费用及油料运输途中泄漏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的安排和调度,按甲方受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卸货,由甲方受理人员签认。乙方在向甲方油罐灌油时,应注意防火、防爆、防污染,如发生意外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及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5)乙方的车辆在省道、县道、村庄路段、工地便道以及新建便道上行驶发送剐蹭电线、电缆等情况由乙方负责。

(6)乙方履约至油料运到甲方指定工地地点并安全卸下为止,承运义务结束。

九、如需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十、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乙方法人住所地所在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约定: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本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签订时间: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日用品购买合同 篇4

采购单位(甲方):

供应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并在履行合同期间,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包括的其他文件

1.1 合同附件: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和补充条款等。

1.2 合同履行中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补充合同及合同更改协议(若发生)。

1.3 甲乙双方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报甲方存档)。

甲方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第二条、供应要求

2.1 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供货时间,按要求填写在下表中。

注:合同价格包含运输费、装卸费及税金等一切费用。

2.2 合同确定的地砖、墙砖、型号、单价若无甲方书面变更文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更改。

2.3 合同单价为固定价,不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签认均不做更改。本合同附表中的数量为暂估量,按双方最终确认量进行结算。

2.4具体供应时间: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提前一天通知乙方送货,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

第三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1 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成分应符合以下标准:

3.1.1乙方交付地砖的质量标准按GB/T4100.1-1999的标准执行。

3.2 乙方交货须附按 3.1 款相关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凡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及甲方经复验证明不符合此标准的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3.3 如乙方供应的产品在甲方验收、试验、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甲方应在发现不合格后 7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对其不合格产品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3.4 乙方负责所供材料的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

第四条、交货地点、方式

4.1 乙方交货地点: 甲方工地现场 ,联系电话: ,接货人: ,乙方联系 人: ,联系电话: 。乙方按甲方要求卸货、码放。

4.2 乙方在发货前通知甲方接货人员,明确到货品种、数量,并派专人到甲方交货。

4.3 双方在交接的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盖章或签字作为交接凭证。

第五条、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5.1 通风道运输由乙方负责,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5.2 乙方自备装卸所必需的装卸人员及机械,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乙方应遵守地方政府关于运输、车辆、交通、环保等方面的法令法规,并承担运输所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包括各种违章、肇事、罚款等)。

第六条、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如国家对交货有合理损耗的具体规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给甲方,由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本合同产品合理损耗为0.00‰以内。

第七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无包装。

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8.1 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三条第3.1款规定执行。

8.2 数量检验以甲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按甲方现场要求位置卸车并码放整齐,双方共同点验数量。

8.3 乙方交货须附3.2款要求的相关资料,资料中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成分等指标必须符合

8.1 款验收标准之规定。

8.4 瓷砖规格型号、质量、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

8.5 如甲方在验收后的使用过程出现瓷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时,甲方应在3.3款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于通知发出 7 日内给甲方书面答复,逾期则被认为已同意甲方通知中的处理意见。

8.6 如甲方在3.3款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被认为乙方所交瓷砖符合合同规定

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9.1 甲方工地人员所签“收料单据”不作为甲方的付款凭证和判定标的物质量的依据,乙方在供应完毕后须将“收料单据”交到甲方项目物资部,甲乙双方核对并办理结算单据(对账单)。

9.2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甲方同乙方每月办理一次对账,乙方每月 日到甲方项目物资部进行对账,该对账仅作为货款支付依据。对账后付款节点 余款待供货完且最终结算后 个 月内付清。

9.3甲乙双方在供货完毕后,依据每次收料单据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办理最终结算,现场发生的扣款同时计入结算内。(若由于乙方原因对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此费用也计入结算中进行扣除,并在每次付款时,扣除相应费用。)

9.4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以材料款支付货款,不存在代扣代缴税金问题。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等额的正式发票。

9.5特殊情况下,如甲方的建设单位没按时给付甲方工程款,影响到没及时给乙方支付货款时,乙方将以充分理解的态度与甲方协商货款支付问题。

9.6对结算及付款方式另有约定时,在本合同“其它约定事项”条款内明确列出。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甲方不能使用的及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及时包换、包退,并承担因退货而发生的费用及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10.2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退货,因退货发生的运输、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10.3 甲乙双方本合同项下形成的或单方认可的债权、债务金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无效。若因乙方的转让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有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内容,货款结算后或合同主体一方违约或不能再继续履约时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方可生效,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为无效。

第十四条、合同专利权

本合同权利专属于合同双方,任何情况下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五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第十六条、其它约定事项: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按甲乙双方所签订的《物资供应安全及环保管理协议书》执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日用品购买合同 篇5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建材基本情况:见附表

价格 :地板砖元/张 规格 800x800 品牌产地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已方送货至工地指定位置。交货时间:电话通知的次日。

第四条 验收:对于墙地砖的数量、规格、颜色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甲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10日内,异议经核实乙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 换货:交货验收完毕后买方因对墙地砖的规格、颜色等需求发生变化而提出换货要求的,在包装完好且没有损伤、泡水、沾灰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可凭本合同在交货之日起3日内办理换货手续。

第六条 余货处理:安装后的剩余墙地砖,在包装完好且没有损坏、泡水、沾灰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甲方可凭本合同在交货之日起50日内办理退货手续。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货到工地经验收合格后付40%,余款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付至95%,保质期满后清余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墙地砖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包修期限__ _,乙方负责免费修理。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_______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

(二)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可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各执两份。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