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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内容(精选3篇)

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内容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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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内容(精选3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1.企业规定对员工罚款无依据可查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20__年1月15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516号文明确废止了改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

2.对于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设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

企业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应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首先,针对考勤问题,可以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来进行有效管理:若员工当月满勤的情况下则可享受全勤奖;若员工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奖。其次,针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次数与时间设置不同程度的违纪处罚措施,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迟到 分钟或者每月三次以内累计迟到 分钟者,给予书面警告等类似条款,直至可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对于违纪行为,还可以通过依法制定极具实际操作价值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管理。针对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种小错,在整体考核中规定一定权重,以考核结果来调整员工的晋升、工资、奖励等。

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内容 篇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x.企业规定对员工罚款无依据可查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20xx年x月xx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xx6号文明确废止了改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

2.对于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设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

企业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应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首先,针对考勤问题,可以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来进行有效管理:若员工当月满勤的情况下则可享受全勤奖;若员工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奖。其次,针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次数与时间设置不同程度的违纪处罚措施,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迟到分钟或者每月三次以内累计迟到分钟者,给予书面警告等类似条款,直至可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对于违纪行为,还可以通过依法制定极具实际操作价值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管理。针对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种小错,在整体考核中规定一定权重,以考核结果来调整员工的晋升、工资、奖励等。

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内容 篇3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12月11日表示,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也给我国证券业和市场的长期规范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契机。证券业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准确掌握世贸组织规则,切实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应对工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 

这位发言人说,加入WTO后,将有一批成熟市场的中介机构加入我国证券业队伍,有利于调整投资者结构和提高证券类机构的从业水平。上市公司通过国际竞争,将促使其进一步提高公司质量和治理水平。我们将在认真履行入世承诺的同时,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探讨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水平。在不断开放中规范发展的我国证券市场,将对整个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和加速融入国际经济体系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这位发言人表示,加入世贸组织后,监管部门将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

——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入世的重要战略意义的认识,树立国际化观念和国际竞争意识,熟练掌握WTO规则体系和国际证券监管惯例,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培养适应新监管形势需要的专业监管人员,认真履行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以新的姿态迎接入世的挑战。

——加速有关适应入世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不断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适应国际化的监管制度,增加审核的透明度,清理并减少行政审批,使监管法律体系和制度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引进国外先进经营管理技术、投资理念和海外人才,提高我国证券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支持国内证*公司整合,调整市场战略,形成综合竞争力。支持境内证券机构兼并重组,加快建立和拓宽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渠道,支持合格的证券公司上市。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际竞争。

——不断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进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的国际化;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并购、退市程序。

——与有关部委合作,提高各类市场参与者的从业水平和道德规范,树立规则意识,确保中介机构良好的风险管理、规范运作和服务质量。

——加强市场制度创新和鼓励市场产品创新,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创造条件开放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推出新的交易品种,增加市场避险工具,加快债券市场的建设。 中国证监会公布我国证券业对WTO承诺内容 

我国从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了我国证券业对WTO承诺的主要具体内容,同时还指出,证券业开放与证券市场开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属于资本项目范畴,并不在WTO协议之列。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说,证券业对WTO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二是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三是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四是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这位发言人表示,根据上述承诺,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及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的申请可由证券交易所开始受理;新建合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承销业务公司的设立办法也已制定完毕,证监会近期可以受理有关申请。我国对境外证券公司来建立合资公司没有数量和地域上的限制。市场准入主要是依据市场经济的审慎原则来监管。我国将遵照对WTO的承诺,根据《服务贸易协定》的原则,认真履行承诺的义务。

这位发言人还特别指出,证券业开放与证券市场开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参与国内证券业务,属于WTO服务贸易范畴。具体来说,就是境外服务提供者进入我市场,为中国居民用中国的本币投资中国证券市场提供的中介服务,不涉及资本的跨境流动(注册资本金除外);而后者是指允许国外投资者自由买卖我国国内证券,导致资本的跨境流动,属于资本项目范畴,不在WTO协议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