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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款协议(通用3篇)

夫妻借款协议 篇1

甲方(借款人):

夫妻借款协议(通用3篇)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出借人):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甲乙双方因夫妻间借款事宜,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借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担心借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

一、借款事由

甲方因_________事由需向乙方借款,经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甲方,该借款仅用于处理甲方个人事务,属于甲方个人债务。

二、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为_________)。借款利息为本金的________%。

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如最终引发纠纷,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还。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________%计算罚息,并计至还清之日止。

除违约金的约定外,为了保障款项的回收,还可以就借款设置抵押。

需要注意,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五、其他约定

1、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2、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因为身份证也有假的,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甲方签名: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名: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借款协议 篇2

甲方(借款人):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出借人):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甲乙双方因夫妻间借款事宜,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借款事由

甲方因_________事由需向乙方借款,经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甲方,该借款仅用于处理甲方个人事务,属于甲方个人债务。

二、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为_________)。借款利息为本金的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四、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________%计算罚息,并计至还清之日止。

五、其他约定

2、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名:

日期:?年?月?日

夫妻借款协议 篇3

【案情】

李男和王女于20__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__年2月1日,李男以做生意为由向妻子王女借款10万元,王女要李男写下借条,李男急于用钱,写下一张10万元的借条。1月1日,两人因感情出问题,协议离婚,但王女要求李男归还婚内借款10万元,因为该笔钱系王女个人存款出借给李男的。

【分歧】

关于10万元借款是否要归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男和王女的夫妻关系仍在持续,夫妻财产应当共同支配使用,婚内不存在借款,李男无需归还借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解释三》第16条,夫妻一方借款给另一方从事经营,应视为双方按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李男仅需归还5万元,另外5万元是自己应得,无需归还。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财产是王女个人财产,以个人财产出借,虽为夫妻关系,本质上仍是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李男应当归还10万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涉案款项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为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王女的10万元系婚前所得,至始为王女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转化为共同财产。民间借贷属于《民法典》第十二章规定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民法典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我国现行其他法律也未禁止夫妻之间在婚内相互借款的行为。故夫妻婚内借款可以成立。只要双方达成真实的借贷合意,并支付了借款,借款合同即生效。本案中,王女出借的为个人财产,借款真实有效,借款人应偿还借款。

本案不适用《民法典解释三》第16条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出借的必须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种情形下,因为借款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无约定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50%。本案中的借款不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所以借款人李男应偿还的是全额借款,而不是一半。

综上,李男应当偿还王女全部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