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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公证一:

借款合同公证

一、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借贷双方及担保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担保方同意担保并办理公证的有效书面文件;

4、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文本若干份;

5、抵押贷款的,提交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登记证明;

6、按合同份数提供抵押物清单;

7、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下列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合同中应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土地上的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5、当事人用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6、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有当事人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

借款合同公证二:

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2、代理人代办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借款合同若干份;

4、保证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

5、保证人的书面意见;

6、抵押借款、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清单、抵押物登记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特别提请注意事项:

1、借款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借款合同的签订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上的印章、签名要齐全真实;

4、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标签:公证 借款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