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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成型加工协议书(精选11篇)

钢筋成型加工协议书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钢筋成型加工协议书(精选11篇)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对甲方承施的工程项目结构中的钢筋部分进行成型加工(含机械连接接头)配送事宜达成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项目位于,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封顶日期年月日。

二、加工事宜: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成型钢筋所使用的线材、圆钢及螺纹钢的原材料为首钢、唐钢、宣钢、邢钢产品。

如加工过程中乙方使用非合同规定的原材料时,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加工(如甲方在二十四小时内未能做出书面回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意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配筋单中标注的规格、图示尺寸、数量进行加工。

三、重量结算依据:根据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成型钢筋配筋单,经乙方进行理论重量计算,作为本合同重量结算依据。

结算重量单位为吨,重量数值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四、甲方工作

1、合同签订时甲方提供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样本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明确其授权范围。

2、合同签订时,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交底资料中应详细说明所承揽项目流水作业段划分平面布置图,计划施工进度(月度计划及结构封顶时间排序计划),以及成型钢筋箍筋平直部分的长度,特殊角度的工艺要求等。

3、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乙方提供次月本工程所用成型钢筋的配筋单(特殊情况补充时须提前3日,数量不得超过30吨),配筋单上的目录应注明起止编号、使用部位,且每张配筋单上须有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在工程名称处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签字人字体样本附后)4、成型钢筋加工制作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加工现场就加工质量进行抽检工作,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5、如甲方工程工期延误,仍按照本合同执行。

6、成型钢筋出库前,甲方应指定专人进行清料工作,待甲方清料人员对成型钢筋数量确认签字后乙方方可发货(签字人签字样本附后)7、成型钢筋每车装车数量不得小于10吨。

五、乙方工作:

1、合同签订时,乙方应积极组织资源,确保甲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

2、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时,应认真校对,如规格、数量、图示尺寸、标注无法正确识别时,甲方授权委托人应在12小时内书面确认,否则免除乙方的供货责任。

3、乙方所使用的钢筋机械连接工艺为剥肋滚压直螺纹。

4、乙方所配送的成型钢筋必须提供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合格证书。

5、乙方制作的成型钢筋应符合甲方配筋单的要求,并在产品上以标牌的形式标注成型钢筋使用部位的编号、尺寸、几何图形、数量,每一编号的钢筋提供一张标牌,固定在钢筋打捆处。

6、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人员在乙方加工现场对成型钢筋进行清料及装车工作,并按甲方的要求运至施工现场。

六、设计变更:

1、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及设计变更,甲方应以书形式及时向乙方提供补充配筋单,并标注“急配”字样及需用时间(供应时间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需增加费用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2、设计变更及修改过程中,乙方已投入加工生产部分按合同规定价格结算,如出现以大改小损耗部分及所需增加人工费用部分由甲方承担。

七、产品质量要求:

1、乙方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2、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第五章5.3.4及《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的规定。

3、直螺纹连接接头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钢筋等强度剥肋滚压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中的规定。

八、钢筋原材复试及资料:

1、钢筋原材料在投入使用前,乙方负责原材料的取样及送检工作,委托检验的机构必须是经北京市建委审核合格具有见证试验资质的检测中心。

2、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时应持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应积极配合取样工作,其检测机构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3、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规定,乙方在成型钢筋配送至施工现场后,提供《半成品出厂合格证》表式4-5附钢筋原材料出厂材料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原材料复试检验报告。

九、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1)本合同成型钢筋的结算单价为人民币元/吨(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均为本单价),上述结算单价包括材料费、成型制作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费用(卸车及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2)三级螺纹钢的结算价格在本合同结算单价基础上加元/吨。

(3)钢筋机械连接头元/单头(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加工套丝,并戴好保护帽),按照配筋单图示数量进行签收。

(4)钢筋原材料复试费用按照《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实际标注数量进行签收。

(5)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钢厂价格调整,其结算价格以首钢现货市场、北京市京首贸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恒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中之一公布的调价政策通知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调价依据在送达后24小时内,甲方予以书面确认或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

(6)本合同成型钢筋总量为吨,总价款(人民币)元,(大写:)总价中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7)验货地点:

2、付款方式:

(1)本合同结算期为上月日至本月日。

甲方在送达本月成型钢筋加工配筋单时,同时将货款支票一并送达(乙方预收当月货款80%,余款20%月末前结清),乙方经配筋单录入生成系统确认数量后划转。

(2)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加工费用随成型钢筋货款同时划转。

(3)原材料复试费用依据《半成品出厂合格证》中确认数量经甲方签认,在月末前结清。

(4)本合同总价款如发生变化,超出部分甲方应按配筋单数量以现款形式预付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提供产品,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装卸及运输费用。

2、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钢厂市场价格调整,根据合同第九章(5)条,甲方接到乙方调整价格依据24小时内未能书面确认或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

3、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要求将配筋单及货款同时送达,乙方有权拒绝接受配筋单及加工任务。

4、由于甲方清料人员不能及时清料,致使配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工期顺延。

5、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逾期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并向甲方按每延期一日收取至货物发出之日起计算每天3元/吨违约金。

6、乙方未能在甲方计划工期内将成型钢筋送至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当日该批送达数量以50元/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未果,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

1、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需相互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件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注明相关文件的授权使用范围。

2、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民法153条规定)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应另行协商。

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文件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即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副本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合法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本合同变更条款及内容(销售部门填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钢筋成型加工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成型钢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示信守。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成型钢筋加工工作,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中标注的规格、图示尺寸、数量进行加工。

二、合同工期

本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工期提前或顺延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成型钢筋加工工作。

2、甲方有权监督、指导乙方生产,有权对乙方加工质量进行抽检。

3、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项目要求的钢筋原材料。

2、合同生效后3日内,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等有效性技术文件。

交底资料中应详细说明所承揽项目段号编制情况,各轴线位置,计划施工进度,以及成型钢筋平直部分的长度,特殊角度的工艺要求等。

3、按照双方约定,由甲方组织形成图纸翻样技术小组,负责施工图纸的钢筋计算与翻样工作。

4、甲方应按工程进度计划提前5日向乙方提供本合同成型钢筋的配筋单(特殊情况补充时须提前3日),配筋单上的目录应注明起止编号、使用部位及合理的工期要求,且每张配筋单上须有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在工程名称处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5、按照本合同约定提货或接收乙方交付的成型钢筋产品。

6、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拖欠。

7、甲方提供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体样作为本合同附件,明确其授权范围。

甲方更换授权经办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8、对乙方提出的任何质疑或异议,甲方应当在12小时内予以书面澄清或解答。

9、需要乙方现场加工时,甲方应提供满足加工需求的加工场地,并负责将水、电源(符合乙方加工用动力电源需求)接入钢筋加工现场;现场加工时,水、电费由甲方承担,钢筋加工制作设备以及场地内其余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项目要求的钢筋原材料。

3、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准备生产,确保甲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

2、钢筋原材料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加工。

3、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后,应认真校对,如图示尺寸、规格、数量标注无法正确识别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

4、乙方制作的成型钢筋应符合甲方配筋单的要求,并在产品上以标牌的形式标注成型钢筋使用部位的编号、尺寸、几何图形、数量。

每一编号的钢筋提供标牌一张。

5、乙方特殊作业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上岗证书。

6、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协助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产品抽检工作。

7、严格按照工艺标准进行操作,合理套材降低损耗。

8、乙方保证使用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不得调换使用其他材料。

9、乙方负责完成钢筋机械连接试样的制作,并及时通知甲方试验人员送样检测。

五、钢筋原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钢筋原材料应当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及《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规定的标准。

2、甲方应委派专人负责钢筋原材料的接收、检验工作,并负责将钢筋原材料运至乙方指定地点。

验收合格后,甲方将钢筋原材料交付乙方,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交接记录。

钢筋采购合同、产品合格证、质保卡、产品说明书、检验报告等资料作为交接记录附件交乙方备案。

3、甲方对其所提供钢筋原材料的质量负责,对原材料存在的质量缺陷,应及时协调材料供应商予以修理、更换。

乙方接收甲方提供的钢筋原材料,并不免除甲方承担的质量责任。

4、乙方有权对甲方供应的钢筋原材料质量进行重新检验,检验费用计入合同价款。

六、设计变更

1、如遇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加工,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2、工程设计变更后,甲方应重新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并协商确定合同工期。

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供补充配筋单,补充配筋单应标注“急配”字样及合理的工期要求。

3、发生设计变更的,乙方已按甲方要求投入加工生产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产品质量要求

1、乙方加工后的成型钢筋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对成型钢筋产品的其他要求.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1、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乙方组织、指挥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完备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2、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的安全措施不力、设施不足,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3、乙方夜间施工应提供足够的照明和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九、运输及检验

1、乙方交付的成型钢筋应当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妥善包装。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成型钢筋加工工作后,以传真形式书面通知甲方提货。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安排提货。

3、甲方委派的提货人员应当持有甲方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货。

4、甲方提货的,甲方应在提货时完成成型钢筋的验收工作。

成型钢筋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甲方应填写收货回执单交于乙方。

成型钢筋交付后,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采用乙方送货的,甲方应指定交货地点。

成型钢筋运至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当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收货回执单交于乙方。

6、甲方未经验收即接受成型钢筋产品或将成型钢筋产品加以使用的,视为成型钢筋产品验收合格。

7、成型钢筋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予以修理、更换、重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款预计为人民币万元,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1)本合同螺纹钢筋加工损耗系数按%计取,螺纹钢筋加工结算单价为人民币元/吨。

价款计算公式为:结算价款=收货回执单记载的重量*(1+损耗系数)*加工结算单价。

(2)本合同线材钢筋加工损耗系数按%计取,线材钢筋加工结算单价为人民币元/吨。

价款计算公式为:结算价款=收货回执单记载的重量*(1+损耗系数)*加工结算单价。

(3)本合同所称加工结算单价包括成型制作费、税金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所有费用,不含直螺纹接头加工、套筒费用。

(4)钢筋机械连接头元/个(钢筋不分材质、规格加工套丝、不含套筒,并戴好保护帽),按照收货回执单记载的数量结算。

(5)采用乙方送货的,乙方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车费等配送费用据实结算,计入合同总价款。

合同总价款为上述各项金额之和。

十一、结算与支付

1、成型钢筋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乙方书面或以传真形式向甲方提交成型钢筋结算单,甲方应在收到结算单后3日内书面或以传真形式对结算单予以确认。

如甲方未按时确认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对该成型钢筋结算单予以确认。

2、合同价款按月结算,甲方于每月10日前按照结算单记载的金额向乙方支付上月合同价款。

(定期结算方式)

或: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其余价款在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后日内支付。

(预付款方式)

3、甲方以乙方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六个月之内不计贴息)或银行支票付款,付款时乙方须提供正式有效发票。

十二、节余钢筋的处理

1、本合同全部成型钢筋加工完毕后,甲乙双方共同核对结算钢筋原材料及成型钢筋规格、重量。

钢筋节余量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钢筋节余量=钢筋原材料供应量-成型钢筋重量*(1+损耗系数)。

2、节余钢筋由甲方负责取回或由乙方安排运输,甲方支付装卸、运输费用。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以节余钢筋抵扣合同价款,节余钢筋价款按节余钢筋量乘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单价计算。

十三、合同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须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合同部分条款的修改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另一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图纸应提前10日与乙方协商,图纸变更及修改过程中,乙方已投入加工生产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或接收成型钢筋产品,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保管费用,每迟延一日按该笔货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终止或停止履行本合同,除向乙方足额支付已加工成型钢筋产品的合同价款外,应按未履行合同价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提供成型钢筋产品,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及时予以修理、更换、重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装卸及运输费用。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成型钢筋加工工作,每迟延一日按未完成产品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钢筋原材料及成型钢筋产品,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钢筋毁损、灭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五、争议

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未果,双方一致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其它:

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合理的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附件1:甲乙双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体样及联系方式。

附件2:钢筋加工配送服务工作流程。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年月日

钢筋成型加工协议书 篇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相关法律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对甲方承施的( )工程项目结构中的钢筋部分进行成型加工(含机械连接接头)配送事宜达成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 )项目位于( ),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封顶日期 年 月 日。

二、 加工事宜:

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成型钢筋所使用的线材、圆钢及螺纹钢的原材料为首钢、唐钢、宣钢、邢钢产品。如加工过程中乙方使用非合同规定的原材料时,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加工(如甲方在二十四小时内未能做出书面回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意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配筋单中标注的规格、图示尺寸、数量进行加工。

三、 重量结算依据:

根据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成型钢筋配筋单,经乙方进行理论重量计算,作为本合同重量结算依据。结算重量单位为吨,重量数值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四、 甲方工作:

1、 合同签订时甲方提供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样本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明确其授权范围。

2、 合同签订时,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资料中应详细说明所承揽项目流水作业段划分平面布置图,计划施工进度(月度计划及结构封顶时间排序计划),以及成型钢筋箍筋平直部分的长度,特殊角度的工艺要求等。

3、 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乙方提供次月本工程所用成型钢筋的配筋单(特殊情况补充时须提前3日,数量不得超过30吨),配筋单上的目录应注明起止编号、使用部位,且每张配筋单上须有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在工程名称处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签字人字体样本附后)

4、 成型钢筋加工制作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加工现场就加工质量进行抽检工作,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5、 如甲方工程工期延误,仍按照本合同执行。

6、 成型钢筋出库前,甲方应指定专人进行清料工作,待甲方清料人员对成型钢筋数量确认签字后乙方方可发货(签字人签字样本附后)

7、 成型钢筋每车装车数量不得小于10吨。

五、 乙方工作:

1、 合同签订时,乙方应积极组织资源,确保甲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

2、 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时,应认真校对,如规格、数量、图示尺寸、标注无法正确识别时,甲方授权委托人应在12小时内书面确认,否则免除乙方的供货责任。

3、 乙方所使用的钢筋机械连接工艺为剥肋滚压直螺纹。

4、 乙方所配送的成型钢筋必须提供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合格证书。

5、 乙方制作的成型钢筋应符合甲方配筋单的要求,并在产品上以标牌的形式标注成型钢筋使用部位的编号、尺寸、几何图形、数量,每一编号的钢筋提供一张标牌,固定在钢筋打捆处。

6、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人员在乙方加工现场对成型钢筋进行清料及装车工作,并按甲方的要求运至施工现场。

六、 设计变更:

1、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及设计变更,甲方应以书形式及时向乙方提供补充配筋单,并标注“急配”字样及需用时间(供应时间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需增加费用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2、设计变更及修改过程中,乙方已投入加工生产部分按合同规定价格结算,如出现以大改小损耗部分及所需增加人工费用部分由甲方承担。

七、 产品质量要求:

1、 乙方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199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的规定。

2、 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__中的第五章5.3.4及《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T01-69-20__的规定。

3、 直螺纹连接接头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96、《钢筋等强度剥肋滚压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Q/JY16-20__中的规定。

八、钢筋原材复试及资料:

1、钢筋原材料在投入使用前,乙方负责原材料的取样及送检工作,委托检验的机构必须是经北京市建委审核合格具有见证试验资质的检测中心。

2、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时应持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应积极配合取样工作,其检测机构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3、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__规定,乙方在成型钢筋配送至施工现场后,提供《半成品出厂合格证》表式C4-5附钢筋原材料出厂材料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原材料复试检验报告。

九、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 合同价款:

(1) 本合同成型钢筋的结算单价为人民币( )元/吨(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均为本单价),上述结算单价包括材料费、成型制作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费用(卸车及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2) 三级螺纹钢的结算价格在本合同结算单价基础上加( )元/吨。

(3) 钢筋机械连接头 元/单头(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加工套丝,并戴好保护帽),按照配筋单图示数量进行签收。

(4) 钢筋原材料复试费用按照《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实际标注数量进行签收。

(5)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钢厂价格调整,其结算价格以首钢现货市场、北京市京首贸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恒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中之一公布的调价政策通知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调价依据在送达后24小时内,甲方予以书面确认或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

(6) 本合同成型钢筋总量为( )吨,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总价中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7) 验货地点:

2、 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结算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甲方在送达本月成型钢筋加工配筋单时,同时将货款支票一并送达(乙方预收当月货款80%,余款20%月末前结清),乙方经配筋单录入生成系统确认数量后划转。

(2)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加工费用随成型钢筋货款同时划转。

(3) 原材料复试费用依据《半成品出厂合格证》中确认数量经甲方签认,在月末前结清。

(4) 本合同总价款如发生变化,超出部分甲方应按配筋单数量以现款形式预付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1、 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提供产品,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装卸及运输费用。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钢厂市场价格调整,根据合同第九章(5)条,甲方接到乙方调整价格依据24小时内未能书面确认或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

3、 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要求将配筋单及货款同时送达,乙方有权拒绝接受配筋单及加工任务。

4、 由于甲方清料人员不能及时清料,致使配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工期顺延。

5、 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逾期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并向甲方按每延期一日收取至货物发出之日起计算每天3元/吨违约金。

6、 乙方未能在甲方计划工期内将成型钢筋送至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当日该批送达数量以50元/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

1、 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需相互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件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注明相关文件的授权使用范围。

2、 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民法153条规定)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应另行协商。

3、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文件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即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副本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合法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本合同变更条款及内容(销售部门填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钢筋成型加工协议书 篇4

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对甲方承施的( )工程项目结构中的钢筋部分进行成型加工(含机械连接接头)、配送事宜达成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项目位于( ),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封顶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 加工事宜: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成型钢筋所使用的线材、圆钢及螺纹钢的原材料为首钢、产品。如加工过程中乙方使用非合同规定的原材料时,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加工(如甲方在二十四小时内未能做出书面回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意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配筋单中标注的规格、图示尺寸、数量进行加工。

三、 重量结算依据:根据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成型钢筋配筋单,经乙方进行理论重量计算,作为本合同重量结算依据。结算重量单位为吨,重量数值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四、 甲方工作:

1、 合同签订时甲方提供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样本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明确其授权范围。

2、 合同签订时,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资料中应详细说明所承揽项目流水作业段划分平面布置图,计划施工进度(月度计划及结构封顶时间排序计划),以及成型钢筋箍筋平直部分的长度,特殊角度的工艺要求等。

3、 甲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次月本工程所用成型钢筋的配筋单(特殊情况补充时须提前____日,数量不得超过30吨),配筋单上的目录应注明起止编号、使用部位,且每张配筋单上须有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在工程名称处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签字人字体样本附后)。

4、 成型钢筋加工制作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加工现场就加工质量进行抽检工作,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5、 如甲方工程工期延误,仍按照本合同执行。

6、 成型钢筋出库前,甲方应指定专人进行清料工作,待甲方清料人员对成型钢筋数量确认签字后乙方方可发货(签字人签字样本附后)。

7、 成型钢筋每车装车数量不得小于10吨。

五、 乙方工作:

1、 合同签订时,乙方应积极组织资源,确保甲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

2、 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时,应认真校对,如规格、数量、图示尺寸、标注无法正确识别时,甲方授权委托人应在12小时内书面确认,否则免除乙方的供货责任。

3、 乙方所使用的钢筋机械连接工艺为剥肋滚压直螺纹。

4、 乙方所配送的成型钢筋必须提供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合格证书。

5、 乙方制作的成型钢筋应符合甲方配筋单的要求,并在产品上以标牌的形式标注成型钢筋使用部位的编号、尺寸、几何图形、数量,每一编号的钢筋提供一张标牌,固定在钢筋打捆处。

6、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人员在乙方加工现场对成型钢筋进行清料及装车工作,并按甲方的要求运至施工现场。

六、 设计变更:

1、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及设计变更,甲方应以书形式及时向乙方提供补充配筋单,并标注“急配”字样及需用时间(供应时间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需增加费用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2、设计变更及修改过程中,乙方已投入加工生产部分按合同规定价格结算,如出现以大改小损耗部分及所需增加人工费用部分由甲方承担。

七、 产品质量要求:

1、 乙方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199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的规定。

2、 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中的第五章5.3.4及《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01-69-的规定。

3、 直螺纹连接接头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G107-9

6、《钢筋等强度剥肋滚压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16-中的规定。

八、钢筋原材复试及资料:

1、钢筋原材料在投入使用前,乙方负责原材料的取样及送检工作,委托检验的机构必须是经____市建委审核合格具有见证试验资质的检测中心。

2、根据《____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时应持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应积极配合取样工作,其检测机构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3、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01-51-规定,乙方在成型钢筋配送至施工现场后,提供《半成品出厂合格证》表式C4-5附钢筋原材料出厂材料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原材料复试检验报告。

九、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 合同价款:

(1) 本合同成型钢筋的结算单价为人民币( )元吨(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均为本单价),上述结算单价包括材料费、成型制作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费用(卸车及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2) 三级螺纹钢的结算价格在本合同结算单价基础上加( )元吨。

(3) 钢筋机械连接头 元单头(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加工套丝,并戴好保护帽),按照配筋单图示数量进行签收。

(4) 钢筋原材料复试费用按照《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实际标注数量进行签收。

(5)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钢厂价格调整,其结算价格以首钢现货市场、____XX公司、XX公司其中之一公布的调价政策通知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调价依据在送达后24小时内,甲方予以书面确认或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

(6) 本合同成型钢筋总量为( )吨,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总价中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7) 验货地点:

2、 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结算期为上月____日至本月____日。甲方在送达本月成型钢筋加工配筋单时,同时将货款支票一并送达(乙方预收当月货款80%,余款20%月末前结清),乙方经配筋单录入生成系统确认数量后划转。

(2)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加工费用随成型钢筋货款同时划转。

(3) 原材料复试费用依据《半成品出厂合格证》中确认数量经甲方签认,在月末前结清。

(4) 本合同总价款如发生变化,超出部分甲方应按配筋单数量以现款形式预付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1、 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提供产品,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装卸及运输费用。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钢厂市场价格调整,根据合同第九章

(5)条,甲方接到乙方调整价格依据24小时内未能书面确认或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

3、 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要求将配筋单及货款同时送达,乙方有权拒绝接受配筋单及加工任务。

4、 由于甲方清料人员不能及时清料,致使配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工期顺延。

5、 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逾期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并向甲方按每延期____日收取至货物发出之日起计算每天3元吨违约金。

6、 乙方未能在甲方计划工期内将成型钢筋送至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当日该批送达数量以50元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十

一、争议: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

二、其它:

1、 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需相互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件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注明相关文件的授权使用范围。

2、 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民法153条规定)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应另行协商。

3、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文件组成部分。十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即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副本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合法授权人签字后生效。十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执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变更条款及内容(销售部门填写):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钢筋成型加工协议书 篇5

甲方:

乙方:

为了建设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钢筋加工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双方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通过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项目:

钢筋加工施工。

二、施工工期:

满足甲方工程进度需要,直至工程竣工。不论任何原因,甲方不再支付乙方超工期的任何费用。

三、施工地点:

具体施工位置由甲方指定,乙方没有异议。

四、施工内容及质量要求:

(一)施工内容:

1、基础钢筋笼加工:内容包括钢筋验收、卸车、转运、堆码、保管、遮盖、钢筋防锈、下料、截取、车丝、焊接、弯曲、绑扎,钢筋笼胎的加工、安装,垫块及预埋件(检测钢管、封堵钢板)的加工安装,场地清理,场内运输,机械设备拆除及退场等工作。

2、其他部位钢筋(包括钢筋网片)加工:同上(钢筋笼加工特有工序除外)。

3、成品钢筋笼、其他部位加工好的钢筋由甲方其他施工队伍负责转运至施工现场,乙方负责协助装车。

4、乙方负责甲供机械及设备的安拆工作。

5、钢筋加工场地硬化由甲方负责完成,费用由甲方承担。

6、钢筋堆放场地条形基础(包括龙门吊基础)由乙方进场后,提出规划方案,由甲方负责完成,费用乙方承担。

7、做好文明施工,服从业主及甲方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钢筋加工安全、顺利进行。

8、以上1-7项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相应的综合单价中。

(二)质量要求:

1、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及现场负责人要求施工,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施工。

2、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

3、严格执行工程部、质检部、测控部、现场工区等部门口头或书面通知、指令,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相关费用乙方承担。

4、确保施工工序满足施工顺序要求,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

5、各接点焊缝必须按图纸设计要求焊接,满足钢结构相关技术规范。

6、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7、其他要求

(1)钢筋笼的保护及贮存

a、钢筋贮存于地面以上0.3m的平台、垫木或其它支承上,并应使其不受机械损伤及由于暴露于大气而产生锈蚀和表面破损。

b、钢筋焊接安装时应无灰尘、有害的锈蚀、松散锈皮、油脂或其它物质。

(2) 钢筋加工制作

a、钢筋加工制作必须满足技术规范、业主、监理及甲方要求。

b、严格执行业主、监理及甲方质检部、测控部、试验室等部门口头或书面通知、指令。

8、乙方施工必须按照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现场工程师、质检员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订验收,合同部不予结算支付;对于质量不合格且不按期进行返工处理的工程,甲方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该不合格工程返工的全部费用。

9、由于乙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工期滞后、操作失误,由此影响甲方施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赔偿,后果特别严重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工程量确认:

1、工程量确认以业主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为依据;

2、以甲方申报业主已得到批复的计量工程量为准。若施工图纸发生变更设计,则以业主批复的变更工程量为准。

六、合同单价:本合同为综合单价,详见下表: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各分项工程的全部工序所需的人工、材料(绑扎铁丝、钢筋笼垫块等辅材、耗材)、机械设备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组成: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提供机械设备的进退场、场内转移、折旧、维修、保养、零配件的配备等费用;包括甲方提供机械设备

的维修、维护、零部件更换等费用;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其材费用和材料的场内损耗;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员工的工资、医疗保险、养老统筹、住房公积金及生产、生活房租、生活用水电;包括乙方自身产生的一切管理费用、劳保防护用品、安全责任、文明施工、利润及合同明示或隐含的一切风险等费用;不包括甲方提供的施工用电及大型机械设备等费用,是对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全部偿付。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税附加,此部分费用由甲方代扣代缴,不包括在综合单价内。

1、钢筋骨架、钢筋笼胎制作用的铁丝、钢板、连接套筒、焊接钢筋垫块及其它固定钢筋材料以及钢筋的防锈截取、车丝、场内运输、安装、检测管压浆管制作、焊接安装、搭接钢筋、钢筋笼水泥(或塑料)垫块制作、完成项目试验对所购进钢材的现场取样、截取、保管等工作,作为钢筋加工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结算。

2、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已被计入相应已有单价的工程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给予计量的工作,均视为完成合同内容所必需的附属工程,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之中,不另行结算。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负责提供施工图纸、进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下达作业计划和安排生产。

2、负责验收工程质量,确认工程量。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施工表现、信誉等,随时增加或减少乙方工程数量;

4、有权变更原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按甲方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要求,精心组织施工,按甲方要求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2、施工质量以甲方设计要求为准,甲方验收合格后才能给予结算,不合格工程项目必须返工,返工费用及一切相关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保证进场材料符合甲方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不合格材料,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负责车辆营运等有关手续,自行解决地方交通问题,并承担责任。

5、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的经济往来,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乙方在施工期内的环境卫生的清洁、文明施工等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甲方不另行偿付。

7、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乙方在限期内无力完成任务或达不到月均衡生产能力、或存在质量问题及内部管理问题,甲方有权减少合同工程量或终止合同,直到勒令限期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另寻承包人的进场费用及赶工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用电

1、甲方免费提供施工用电,有偿提供生活用电。

2、平台箱变接口(甲方指定接口)以外所有用电线路电器的购置、安拆、维护、修复、更新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3、乙方用电线路的布置及用电安全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的任何接线用电都必须经过甲方同意,禁止乱拉乱接电源,否则,每次罚款20__~5000元,无需乙方签字认可,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5、除有说明外,上述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钢筋加工的综合单价中,不另行结算。

九、施工材料

1、甲方负责提供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检测管、连接套筒、钢筋垫块、临时钢构件材料。乙方必须向甲方物资部进行领用登记方可使用,施工中应注意保管,使用完毕后乙方负责回收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将按照领用记录进行盘点,除施工工艺允许的损耗外,损坏或丢失部分乙方全额赔偿。

2、钢筋材料的加工损耗为0.8%,连接套筒等其他材料的损耗系数及领用按照甲方物资部相关制度执行,工程完工后甲方对乙方材料领用进行核算,超损耗材料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各作业队之间调用甲方提供的材料时,正在使用方必须先与甲方办理交回手续方可由待使用方领用,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4、甲方其他施工作业班组在乙方加工场地领用钢筋或其他材料时,乙方须做好交接记录,对于作业班组二次领用同一部位钢筋或其他零星用钢筋、材料时,乙方须要求其解释原因(书面),经现场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领用,否则,甲方不予乙方认可、结算,且多领用的材料计入损耗中。

5、除上述由甲方提供的主材外,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但必须经甲方和监理检测并确认合格。

6、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材料和附属材料设备转让、卖出或抵押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给予双倍处罚。

7、除有说明外,上述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钢筋加工的综合单价中。

十、机械设备

1、甲方免费提供车丝机及履带吊、汽车吊、龙门吊等大型机械设备。

2、电焊机、弯曲机、剪断机等其他机械设备、小型机具等均由乙方提供。乙方进场设备数量、性能满足甲方工程进度、质量要求。

3、乙方负责龙门吊及车丝机的操作、维护、维修、零件更换、保管等事宜,完工后归还甲供设备,要求完好率100%,否则乙方承担损失。

4、除有说明外,上述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钢筋加工的综合单价中,不另行结算。

十一、生活设施

1、甲方为乙方有偿提供房屋、生活水电,费用按照经理部管理制度收取。乙方使用的住房、水电设施、卫生设施等在使用期间损坏、丢失照价赔偿,使用人自行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洁,否则由甲方安排专人清扫,费用由使用人承担,清扫生活区垃圾、倒垃圾所发生的计日工不予计量。用水、用电、住房费用在当月结算中扣除。

2、生活区其他事宜按经理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安全及文明施工

1、乙方保证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否则双倍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安全帽、工作服等统一由甲方配发,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3、甲方已办理乙方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其他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承担任何由于乙方未能履行责任或义务或未尽责任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指控费用及其他开支。

5、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或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并保障甲方提供的任何生活设施、材料、机械不受滥用或损坏。

6、乙方保证不因与其他第三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给甲方带来风险或造成损失,甲方不因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经济往来而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7、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同时向甲方综合部提交所有进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证一份。施工期间人员进退场变化情况应及时上报甲方,没有甲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并自始自终以甲方的名义组织施工。

8、乙方聘用职工必须签订用工合同,并报甲方备案。严禁聘用童工及法律规定禁止聘用的残疾人。

9、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本招标范围的试验、材料取样、安全防护器材的安装、标识等工作,其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单价中,不另行计量。

10、乙方应保证不拖欠工人工资,保障工人权益,配备必要的安全和防护用具。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民工工资发放表,办理个人存折,直接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工人。

十三、奖励与处罚

1、甲方在钢筋笼加工单价的基础上制定了钢筋笼加工奖励基金,甲方将根据乙方施工表现程度,待乙方钢筋笼加工任务完成后,甲方对乙方钢筋笼加工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钢筋笼加工5元/t,具体考核办法甲方另行规定。其他部位钢筋加工考核不在此范围内。

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无需乙方签字确认,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十四、计量与支付

1、经甲方验收合格,数量经现场技术员、工区负责人签认后按照经理部结算管理办法流程办理。

2、变更增加的工程数量待业主批复后方可结算。

3、甲方支付乙方90%结算款,工程交工半年,无任何质量缺陷,甲方返还10%质保金。

十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进行再分包或转让本工程任何一部分或全部工程,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施工资格,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2、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时间进场,并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否则甲方有权选择其他施工队伍,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任何失误、故意造成甲方工程的损害,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施工资格,乙方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其他事宜

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分歧和争议,都应及时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钢筋成型加工协议书 篇6

成型钢筋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第号

甲方:

乙方:公司

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成型钢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示信守。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成型钢筋加工工作,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中标注的规格、图示尺寸、数量进行加工。

二、合同工期

本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工期提前或顺延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成型钢筋加工工作。

2、甲方有权监督、指导乙方生产,有权对乙方加工质量进行抽检。

3、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项目要求的钢筋原材料。

2、合同生效后3日内,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等有效性技术文件。交底资料中应详细说明所承揽项目段号编制情况,各轴线位置,计划施工进度,以及成型钢筋平直部分的长度,特殊角度的工艺要求等。

3、按照双方约定,由甲方组织形成图纸翻样技术小组,负责施工图纸的钢筋计算与翻样工作。

4、甲方应按工程进度计划提前5日向乙方提供本合同成型钢筋的配筋单(特殊情况补充时须提前3日),配筋单上的目录应注明起止编号、使用部位及合理的工期要求,且每张配筋单上须有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在工程名称处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5、按照本合同约定提货或接收乙方交付的成型钢筋产品。

6、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拖欠。

7、甲方提供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体样作为本合同附件,明确其授权范围。甲方更换授权经办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8、对乙方提出的任何质疑或异议,甲方应当在12小时内予以书面澄清或解答。

9、需要乙方现场加工时,甲方应提供满足加工需求的加工场地,并负责将水、电源(符合乙方加工用动力电源需求)接入钢筋加工现场;现场加工时,水、电费由甲方承担,钢筋加工制作设备以及场地内其余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项目要求的钢筋原材料。

3、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准备生产,确保甲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

2、钢筋原材料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加工。

3、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后,应认真校对,如图示尺寸、规格、数量标注无法正确识别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

4、乙方制作的成型钢筋应符合甲方配筋单的要求,并在产品上以标牌的形式标注成型钢筋使用部位的编号、尺寸、几何图形、数量。每一编号的钢筋提供标牌一张。

5、乙方特殊作业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上岗证书。

6、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协助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产品抽检工作。

7、严格按照工艺标准进行操作,合理套材降低损耗。

8、乙方保证使用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不得调换使用其他材料。

9、乙方负责完成钢筋机械连接试样的制作,并及时通知甲方试验人员送样检测。

五、钢筋原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钢筋原材料应当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及《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规定的标准。

2、甲方应委派专人负责钢筋原材料的接收、检验工作,并负责将钢筋原材料运至乙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甲方将钢筋原材料交付乙方,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交接记录。钢筋采购合同、产品合格证、质保卡、产品说明书、检验报告等资料作为交接记录附件交乙方备案。

3、甲方对其所提供钢筋原材料的质量负责,对原材料存在的质量缺陷,应及时协调材料供应商予以修理、更换。乙方接收甲方提供的钢筋原材料,并不免除甲方承担的质量责任。

4、乙方有权对甲方供应的钢筋原材料质量进行重新检验,检验费用计入合同价款。

六、设计变更

1、如遇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加工,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2、工程设计变更后,甲方应重新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并协商确定合同工期。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供补充配筋单,补充配筋单应标注“急配”字样及合理的工期要求。

3、发生设计变更的,乙方已按甲方要求投入加工生产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产品质量要求

1、乙方加工后的成型钢筋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2、对成型钢筋产品的其他要求.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1、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乙方组织、指挥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完备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2、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的安全措施不力、设施不足,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3、乙方夜间施工应提供足够的照明和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九、运输及检验

1、乙方交付的成型钢筋应当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妥善包装。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成型钢筋加工工作后,以传真形式书面通知甲方提货。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安排提货。

3、甲方委派的提货人员应当持有甲方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货。

4、甲方提货的,甲方应在提货时完成成型钢筋的验收工作。成型钢筋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甲方应填写收货回执单交于乙方。成型钢筋交付后,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采用乙方送货的,甲方应指定交货地点。成型钢筋运至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当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收货回执单交于乙方。

6、甲方未经验收即接受成型钢筋产品或将成型钢筋产品加以使用的,视为成型钢筋产品验收合格。

7、成型钢筋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予以修理、更换、重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预计为人民币万元,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1)本合同螺纹钢筋加工损耗系数按%计取,螺纹钢筋加工结算单价为人民币元/吨。价款计算公式为:结算价款=收货回执单记载的重量*(1+损耗系数)*加工结算单价。

(2)本合同线材钢筋加工损耗系数按%计取,线材钢筋加工结算单价为人民币元/吨。价款计算公式为:结算价款=收货回执单记载的重量*(1+损耗系数)*加工结算单价。

(3)本合同所称加工结算单价包括成型制作费、税金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所有费用,不含直螺纹接头加工、套筒费用。

(4)钢筋机械连接头元/个(钢筋不分材质、规格加工套丝、不含套筒,并戴好保护帽),按照收货回执单记载的数量结算。

(5)采用乙方送货的,乙方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车费等配送费用据实结算,计入合同总价款。

合同总价款为上述各项金额之和。

十一、结算与支付

1、成型钢筋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乙方书面或以传真形式向甲方提交成型钢筋结算单,甲方应在收到结算单后3日内书面或以传真形式对结算单予以确认。如甲方未按时确认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对该成型钢筋结算单予以确认。

2、合同价款按月结算,甲方于每月10日前按照结算单记载的金额向乙方支付上月合同价款。(定期结算方式)

或: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其余价款在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后日内支付。(预付款方式)

3、甲方以乙方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六个月之内不计贴息)或银行支票付款,付款时乙方须提供正式有效发票。

十二、节余钢筋的处理1、本合同全部成型钢筋加工完毕后,甲乙双方共同核对结算钢筋原材料及成型钢筋规格、重量。钢筋节余量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钢筋节余量=钢筋原材料供应量-成型钢筋重量*(1+损耗系数)

2、节余钢筋由甲方负责取回或由乙方安排运输,甲方支付装卸、运输费用。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以节余钢筋抵扣合同价款,节余钢筋价款按节余钢筋量乘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单价计算。

十三、合同变更与解除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须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合同部分条款的修改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另一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图纸应提前10日与乙方协商,图纸变更及修改过程中,乙方已投入加工生产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或接收成型钢筋产品,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保管费用,每迟延一日按该笔货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终止或停止履行本合同,除向乙方足额支付已加工成型钢筋产品的合同价款外,应按未履行合同价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提供成型钢筋产品,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及时予以修理、更换、重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装卸及运输费用。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成型钢筋加工工作,每迟延一日按未完成产品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钢筋原材料及成型钢筋产品,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钢筋毁损、灭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一致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其它:

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合理的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附件1:甲乙双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体样及联系方式。

附件2:钢筋加工配送服务工作流程。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年月日

钢筋成型加工协议书 篇7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就乙方对甲方承施的( )工程项目结构中的钢筋部分进行成型加工(含机 械连接接头)、配送事宜达成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 )项目位于( ),工程建筑面积: ( )平方米,结构封顶日期 年 月 日。

二、 加工事宜: 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成型钢筋所使用的线材、圆钢及螺纹钢的原材料为首钢、唐钢、宣钢、邢 钢产品。如加工过程中乙方使用非合同规定的原材料时,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 方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加工(如甲方在二十四小时内未能做出书面回复,则视 为甲方同意乙方意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配筋单中标注的规格、图示尺寸、数量 进行加工。

三、 重量结算依据: 根据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成型钢筋配筋单,经乙方进行理论重量计算,作为本合同重量结算依 据。结算重量单位为吨,重量数值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四、 甲方工作:

1、 合同签订时甲方提供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样本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明确其授权范围。

2、 合同签订时,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资料中应详细说明所承揽 项目流水作业段划分平面布置图,计划施工进度(月度计划及结构封顶时间排序计划),以 及成型钢筋箍筋平直部分的长度,特殊角度的工艺要求等。

3、 甲方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乙方提供次月本工程所用成型钢筋的配筋单(特殊情况补充时 须提前 3 日,数量不得超过 30 吨),配筋单上的目录应注明起止编号、使用部位,且每张配 筋单上须有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在工程名称处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签字人字体样本附 后 )。

4、 成型钢筋加工制作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加工现场就加工质量进行抽检工作,乙 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5、 如甲方工程工期延误,仍按照本合同执行。

6、 成型钢筋出库前,甲方应指定专人进行清料工作,待甲方清料人员对成型钢筋数量确认 签字后乙方方可发货(签字人签字样本附后)。

7、 成型钢筋每车装车数量不得小于 10 吨。

五、 乙方工作:

1、 合同签订时,乙方应积极组织资源,确保甲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

2、 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时,应认真校对,如规格、数量、图示尺寸、标注 无法正确识别时,甲方授权委托人应在 12 小时内书面确认,否则免除乙方的供货责任。

3、 乙方所使用的钢筋机械连接工艺为剥肋滚压直螺纹。

4、 乙方所配送的成型钢筋必须提供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合格证书。

5、 乙方制作的成型钢筋应符合甲方配筋单的要求,并在产品上以标牌的形式标注成型钢筋 使用部位的编号、尺寸、几何图形、数量,每一编号的钢筋提供一张标牌,固定在钢筋打捆 处。

6、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人员在乙方加工现场对成型钢筋进行清料及装车工作,并按甲方的 要求运至施工现场。

六、 设计变更:

1、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及设计变更,甲方应以书形式及时向乙方提供补充配筋单, 并标注“急配”字样及需用时间(供应时间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需增加费用以甲、乙 双方协商为准。

2、设计变更及修改过程中,乙方已投入加工生产部分按合同规定价格结算,如出现以大改 小损耗部分及所需增加人工费用部分由甲方承担。

七、 产品质量要求:

1、 乙方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199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 光圆钢筋》GB13013-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 的规定。

2、 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xx 中的第五章

5.3.4 及《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T01-69-20xx 的规定。

3、 直螺纹连接接头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96、《钢筋等强度剥肋滚 压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Q/JY16-20xx 中的规定。

八、钢筋原材复试及资料:

1、钢筋原材料在投入使用前,乙方负责原材料的取样及送检工作,委托检验的机构必须是 经北京市建委审核合格具有见证试验资质的检测中心。

2、根据《 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甲方及监理单 位进行见证取样时应持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应积极配合取样工作,其检测机构及费用由甲方 负责。

3、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xx 规定,乙方在成型钢筋配送至施工现 场后,提供《半成品出厂合格证》表式 C4-5 附钢筋原材料出厂材料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 原材料复试检验报告。

九、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 合同价款:

(1) 本合同成型钢筋的结算单价为人民币( )元/吨(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均为本单 价),上述结算单价包括材料费、成型制作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等交付甲方使用前 的费用(卸车及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2) 三级螺纹钢的结算价格在本合同结算单价基础上加( )元/吨。

(3) 钢筋机械连接头 元/单头(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加工套丝,并戴好保护帽),按照配 筋单图示数量进行签收。

(4) 钢筋原材料复试费用按照《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实际标注数量进行签收。

(5)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钢厂价格调整,其结算价格以现货市场公布的调价政策通知作为价 格调整的依据,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调价依据在送达后 24 小时内,甲方予以书面 确认或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

(6 ) 本合同成型钢筋总量为( )吨,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 写: )。总价中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7) 验货地点:

2、 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结算期为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甲方在送达本月成型钢筋加工配筋单时,同 时将货款支票一并送达(乙方预收当月货款 80%,余款 20%月末前结清),乙方经配筋单录 入生成系统确认数量后划转。

(2)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加工费用随成型钢筋货款同时划转。

(3) 原材料复试费用依据《半成品出厂合格证》中确认数量经甲方签认,在月末前结清。

(4) 本合同总价款如发生变化,超出部分甲方应按配筋单数量以现款形式预付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1、 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提供产品,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 所发生的全部装卸及运输费用。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钢厂市场价格调整,根据合同第九章(5)条,甲方接到乙方调 整价格依据 24 小时内未能书面确认或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

3、 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要求将配筋单及货款同时送达,乙方有权拒绝接受配筋单及加工 任务。

4、 由于甲方清料人员不能及时清料,致使配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责 任由甲方承担,同时工期顺延。

5、 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逾期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并向甲方按每延期一日 收取至货物发出之日起计算每天 3 元/吨违约金。

6、 乙方未能在甲方计划工期内将成型钢筋送至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当日该批送达数量以 50 元/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一致同意在 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

1、 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需相互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 、 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件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注明相 关文件的授权使用范围。

2、 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民法 153 条规定)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应另行协商 。

3、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文件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即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副本壹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合法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本合同变更条款及内容(销售部门填写):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钢筋成型加工协议书 篇8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双方确认的图纸或尺寸定作生产。

三、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仓库,供方代办运输,运费由供方负担,需方负责卸货。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需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生数量、质量等异议,应在收到货十天内书面通知供方。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货物使用后供方不予负责。

五、合理耗损及计算方法: 按理论计算D5= 3.08kg∕m2 2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七、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达不到共识的到需方人民法院起诉。

供方:

需方:

年 月 日

钢筋成型加工协议书 篇9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对甲方承施的工程项目结构中的钢筋部分进行成型加工(含机械连接接头)配送事宜达成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位于,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封顶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加工事宜:

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成型钢筋所使用的线材、圆钢及螺纹钢的原材料为首钢、唐钢、宣钢、邢钢产品。如加工过程中乙方使用非合同规定的原材料时,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加工(如甲方在二十四小时内未能做出书面回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意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配筋单中标注的规格、图示尺寸、数量进行加工。

三、重量结算依据:

根据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成型钢筋配筋单,经乙方进行理论重量计算,作为本合同重量结算依据。结算重量单位为吨,重量数值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四、甲方工作:

1、合同签订时甲方提供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样本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明确其授权范围。

2、合同签订时,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资料中应详细说明所承揽项目流水作业段划分平面布置图,计划施工进度(月度计划及结构封顶时间排序计划),以及成型钢筋箍筋平直部分的长度,特殊角度的工艺要求等。

3、甲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次月本工程所用成型钢筋的配筋单(特殊情况补充时须提前____日,数量不得超过30吨),配筋单上的目录应注明起止编号、使用部位,且每张配筋单上须有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在工程名称处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签字人字体样本附后)

4、成型钢筋加工制作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加工现场就加工质量进行抽检工作,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5、如甲方工程工期延误,仍按照本合同执行。

6、成型钢筋出库前,甲方应指定专人进行清料工作,待甲方清料人员对成型钢筋数量确认签字后乙方方可发货(签字人签字样本附后)

7、成型钢筋每车装车数量不得小于10吨。

五、乙方工作:

1、合同签订时,乙方应积极组织资源,确保甲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

2、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时,应认真校对,如规格、数量、图示尺寸、标注无法正确识别时,甲方授权委托人应在12小时内书面确认,否则免除乙方的供货责任。

3、乙方所使用的钢筋机械连接工艺为剥肋滚压直螺纹。

4、乙方所配送的成型钢筋必须提供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合格证书。

5、乙方制作的成型钢筋应符合甲方配筋单的要求,并在产品上以标牌的形式标注成型钢筋使用部位的编号、尺寸、几何图形、数量,每一编号的钢筋提供一张标牌,固定在钢筋打捆处。

6、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人员在乙方加工现场对成型钢筋进行清料及装车工作,并按甲方的要求运至施工现场。

六、设计变更:

1、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及设计变更,甲方应以书形式及时向乙方提供补充配筋单,并标注“急配”字样及需用时间(供应时间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需增加费用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2、设计变更及修改过程中,乙方已投入加工生产部分按合同规定价格结算,如出现以大改小损耗部分及所需增加人工费用部分由甲方承担。

七、产品质量要求:

1、乙方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199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的规定。

2、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中的第五章5.3.4及《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T01-69-的规定。

3、直螺纹连接接头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96、《钢筋等强度剥肋滚压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Q/JY16-中的规定。

八、钢筋原材复试及资料:

1、钢筋原材料在投入使用前,乙方负责原材料的取样及送检工作,委托检验的机构必须是经北京市建委审核合格具有见证试验资质的检测中心。

2、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时应持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应积极配合取样工作,其检测机构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3、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规定,乙方在成型钢筋配送至施工现场后,提供《半成品出厂合格证》表式C4-5附钢筋原材料出厂材料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原材料复试检验报告。

九、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1)本合同成型钢筋的结算单价为人民币元/吨(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均为本单价),上述结算单价包括材料费、成型制作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费用(卸车及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2)三级螺纹钢的结算价格在本合同结算单价基础上加元/吨。

(3)钢筋机械连接头元/单头(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加工套丝,并戴好保护帽),按照配筋单图示数量进行签收。

(4)钢筋原材料复试费用按照《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实际标注数量进行签收。

(5)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钢厂价格调整,其结算价格以首钢现货市场、北京市京首贸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恒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中之一公布的调价政策通知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调价依据在送达后24小时内,甲方予以书面确认或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

(6)本合同成型钢筋总量为吨,总价款(人民币)元,(大写:)总价中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7)验货地点:

2、付款方式:

(1)本合同结算期为上月____日至本月____日。甲方在送达本月成型钢筋加工配筋单时,同时将货款支票一并送达(乙方预收当月货款80%,余款20%月末前结清),乙方经配筋单录入生成系统确认数量后划转。

(2)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加工费用随成型钢筋货款同时划转。

(3)原材料复试费用依据《半成品出厂合格证》中确认数量经甲方签认,在月末前结清。

(4)本合同总价款如发生变化,超出部分甲方应按配筋单数量以现款形式预付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提供产品,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装卸及运输费用。

2、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钢厂市场价格调整,根据合同第九章(5)条,甲方接到乙方调整价格依据24小时内未能书面确认或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

3、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要求将配筋单及货款同时送达,乙方有权拒绝接受配筋单及加工任务。

4、由于甲方清料人员不能及时清料,致使配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工期顺延。

5、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逾期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并向甲方按每延期一日收取至货物发出之日起计算每天3元/吨违约金。

6、乙方未能在甲方计划工期内将成型钢筋送至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当日该批送达数量以50元/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

1、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需相互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件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注明相关文件的授权使用范围。

2、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民法153条规定)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应另行协商。

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文件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即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副本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合法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执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本合同变更条款及内容(销售部门填写)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钢筋成型加工协议书 篇10

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对甲方承施的( )工程项目结构中的钢筋部分进行成型加工(含机械连接接头)、配送事宜达成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 )项目位于( ),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封顶日期 年 月 日。

二、 加工事宜:

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成型钢筋所使用的线材、圆-钢及螺纹钢的原材料为首-钢、唐-钢、宣-钢、邢-钢产品。如加工过程中乙方使用非合同规定的原材料时,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加工(如甲方在二十四小时内未能做出书面回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意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配筋单中标注的规格、图示尺寸、数量进行加工。

三、 重量结算依据:

根据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成型钢筋配筋单,经乙方进行理论重量计算,作为本合同重量结算依据。结算重量单位为吨,重量数值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四、 甲方工作:

1、 合同签订时甲方提供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样本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明确其授权范围。

2、 合同签订时,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资料中应详细说明所承揽项目流水作业段划分平面布置图,计划施工进度(月度计划及结构封顶时间排序计划),以及成型钢筋箍筋平直部分的长度,特殊角度的工艺要求等。

3、 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乙方提供次月本工程所用成型钢筋的配筋单(特殊情况补充时须提前3日,数量不得超过30吨),配筋单上的目录应注明起止编号、使用部位,且每张配筋单上须有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在工程名称处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签字人字体样本附后)。

4、 成型钢筋加工制作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加工现场就加工质量进行抽检工作,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5、 如甲方工程工期延误,仍按照本合同执行。

6、 成型钢筋出库前,甲方应指定专人进行清料工作,待甲方清料人员对成型钢筋数量确认签字后乙方方可发货(签字人签字样本附后)。

7、 成型钢筋每车装车数量不得小于10吨。

五、 乙方工作:

1、 合同签订时,乙方应积极组织资源,确保甲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

2、 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时,应认真校对,如规格、数量、图示尺寸、标注无法正确识别时,甲方授权委托人应在12小时内书面确认,否则免除乙方的供货责任。

3、 乙方所使用的钢筋机械连接工艺为剥肋滚压直螺纹。

4、 乙方所配送的成型钢筋必须提供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合格证书。

5、 乙方制作的成型钢筋应符合甲方配筋单的要求,并在产品上以标牌的形式标注成型钢筋使用部位的编号、尺寸、几何图形、数量,每一编号的钢筋提供一张标牌,固定在钢筋打捆处。

6、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人员在乙方加工现场对成型钢筋进行清料及装车工作,并按甲方的要求运至施工现场。

六、 设计变更:

1、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及设计变更,甲方应以书形式及时向乙方提供补充配筋单,并标注“急配”字样及需用时间(供应时间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需增加费用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2、设计变更及修改过程中,乙方已投入加工生产部分按合同规定价格结算,如出现以大改小损耗部分及所需增加人工费用部分由甲方承担。

七、 产品质量要求:

1、 乙方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199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的规定。

2、 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__中的第五章5.3.4及《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T01-69-20__的规定。

3、 直螺纹连接接头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96、《钢筋等强度剥肋滚压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Q/JY16-20__中的规定。

八、钢筋原材复试及资料:

1、钢筋原材料在投入使用前,乙方负责原材料的取样及送检工作,委托检验的机构必须是经北*市建委审核合格具有见证试验资质的检测中心。

2、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时应持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应积极配合取样工作,其检测机构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3、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__规定,乙方在成型钢筋配送至施工现场后,提供《半成品出厂合格证》表式C4-5附钢筋原材料出厂材料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原材料复试检验报告。

九、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 合同价款:

(1) 本合同成型钢筋的结算单价为人民币( )元/吨(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均为本单价),上述结算单价包括材料费、成型制作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费用(卸车及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2) 三级螺纹钢的结算价格在本合同结算单价基础上加( )元/吨。

(3) 钢筋机械连接头 元/单头(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加工套丝,并戴好保护帽),按照配筋单图示数量进行签收。

(4) 钢筋原材料复试费用按照《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实际标注数量进行签收。

(5)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钢厂价格调整,其结算价格以首-钢现货市场、北京市京首贸易服务有限*任公司、北京市恒物金属材料*限公司其中之一公布的调价政策通知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调价依据在送达后24小时内,甲方予以书面确认或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

(6) 本合同成型钢筋总量为( )吨,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总价中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7) 验货地点:

2、 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结算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甲方在送达本月成型钢筋加工配筋单时,同时将货款支票一并送达(乙方预收当月货款80%,余款20%月末前结清),乙方经配筋单录入生成系统确认数量后划转。

(2)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加工费用随成型钢筋货款同时划转。

(3) 原材料复试费用依据《半成品出厂合格证》中确认数量经甲方签认,在月末前结清。

(4) 本合同总价款如发生变化,超出部分甲方应按配筋单数量以现款形式预付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1、 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提供产品,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装卸及运输费用。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钢厂市场价格调整,根据合同第九章(5)条,甲方接到乙方调整价格依据24小时内未能书面确认或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

3、 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要求将配筋单及货款同时送达,乙方有权拒绝接受配筋单及加工任务。

4、 由于甲方清料人员不能及时清料,致使配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工期顺延。

5、 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逾期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并向甲方按每延期一日收取至货物发出之日起计算每天3元/吨违约金。

6、 乙方未能在甲方计划工期内将成型钢筋送至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当日该批送达数量以50元/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

1、 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需相互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件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注明相关文件的授权使用范围。

2、 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民法153条规定)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应另行协商。

3、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文件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即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副本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合法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执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本合同变更条款及内容(销售部门填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钢筋成型加工协议书 篇11

需方:

供方:

地址:

电话: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 建设,由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承建的 项目的 供应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 (全称)

2、工程地点:

3、供货期:从 年 月 日至 止。

第二条、产品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单价

直螺纹钢筋套筒生产厂家: 品牌:

第三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JGJ107-20xx》及建筑工业行业标准《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xx》的所有性能要求。

第四条、交(提)货地点、方式

1、交货方法:

2、运输方式:

3、到货地点和接货人:到货地点: 工程的指定位置;接货人(材料员): ,身份证号码: 。需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 天以书面通知供方。供方送货到达合同指定地点,需方接货人验收后,双方要签字确认,明确双方的责任。供方提供的套筒由需方专人验收,入库保管,供方在需方使用套筒单项完工后,未使用的、完好的套筒退给供方,并以此作为最后结算的数据依据。所有连接钢筋的套筒数量、型号应提 天通知供方,并提供书面需求计划。

4、运输及装卸费用:由供方运输到需方工程指定地点并负责所有费用。

第五条、验收方法及标准

1、验收时间:供方包工包料(包括机械进、退场、安拆等费用及使用,直螺纹钢筋套筒的供货,钢筋端头套丝制作的人工费用。)双方约定工期以需方进度要求为准。采购数量以本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2、验收方法:供方钢材进场时必须经需方指定的接货人(材料员)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质量验收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JGJ107-20xx》及建筑工业行业标准《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xx》的所有性能要求及提供与所供货物相符的质量证明书(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复印人签名及联系方式),并经监理见证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第六条:供方责任

1、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交付使用。无故拖延工期,按应付款项每天赔付千分之三工期延误工费,供方采用剥肋滚轧直螺纹钢筋机械连接技术,并自备完好的直螺纹套筒丝机等各种施工用具到现场加工钢筋丝牙,各种机具都应当按需方要求放置于相应的钢筋加工场里面。

2、指派具有相应技能的机械技工进行剥肋滚轧直螺纹钢筋机械设备现场操作(不负责钢筋下料及人工搬运)。

3、确保加工质量,保证取样送检验合格,如试拉不合格所造成的费用由供力承担;保证满足需方的工程进度要求。

4、提供直螺纹套筒及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质量证明资料,以及配合项目做好此单项工程验收所需之材料。

5、供方应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须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工程质量及安全等事故发生。由于供方原因在施工期间和过程出现的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责任和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人员应当服从需方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机械。如供方作业人员不服从需方管理,需方有权要求退场,并作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1、按本工程实际使用直螺纹钢筋套筒数量、规格总结算。

2、供方提供的钢筋套筒在工地安装完毕后,于每月的二十日把数量报给需方,经需方确认验收合格后,在下个月把该次钢筋套筒款项80%的支付给供方。余下款在单项采购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到货款的95%,剩余5%的做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保质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回供方。

3、付款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付款,供方在需方每次付款后三天内开具等额合 法有效的直螺纹钢筋套筒销售税务发票(不接收专用发票)给需方,否则需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供方必须保质保量及时组织钢材供应,需方应提前三日列出所需钢材清单及送货时间提供给供方,如供方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3 %的违约金,需方有权另行采购。

供方提供的每批直螺纹钢筋套筒的质量证明书和品牌必须与实物相符,如发现不符的,需方有权延期支付不符部分直螺纹钢筋套筒款,直到提供真实有效相符的质量证明书。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壹式 陆 份,供方 壹 份,需方 伍 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有效。

第十二条、供方必须遵守需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需方:

供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