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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海上运输购买合同书(通用3篇)

合同书1.23W

煤炭海上运输购买合同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卖方)

煤炭海上运输购买合同书(通用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买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品名、产地、运输

1、品名:______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_________

2、运输方式: 海运     到货港:_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及价款

1、数量: 吨。数量根据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水尺报告数量确定,实际交货数量与到港称量数量有差异的,以乙方计量的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2、货物单价为:______元/吨,总价款为______ 。此价款为 港到岸价(舱底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

三、质量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如下:

序号:_________________

项目:_________________

条件(ARB/ADB/DAF):______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

1全水Total Moisture% (max)

2灰Ash% (max)

3挥发份Volatile Matter%

4硫Sulphur% (max)

5CSN(自由膨胀系数)(min)

6粒度Sizemm (95%min)

7固定碳(F.C)

8G值(粘结指数)

9Y值(挥发份指数)

10四、供货时间

1、该供货时间为具备提货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提货的时间。

2、甲方应当在发货后3日内将船舶名称、始发港、发货量、预计到港日期等信息通过传真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交付提货凭证。

3、船舶到港后,甲方负责在5日内办理通关手续,具备提货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提货。

五、验收与交付

1、甲、乙双方按照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报告对质量标准进行确认。乙方对煤炭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另行委托检验机构检验。

2、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商检报告前,乙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抽检。根据抽检结果,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进行处理。

3、乙方接通知后安排提货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妥善将货物及相关文件、凭证等资料交付乙方。

4、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或延迟交货的,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乙方接收货物并不免除甲方的质量保证责任,收货后发现煤炭实际质量与约定标准不符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进行处理。

六、付款安排

1、本合同项下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2、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乙方支付 元(即总价款的10%)的定金。

3、货物符合约定质量标准为乙方支付剩余货款的前提,乙方有权选择一次性付款提货或分期付款提货。

4、甲方应按照乙方付款额度在乙方付款后立即安排交货。乙方支付的10%的定金作为最后一期货款,多退少补。

5、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剩余90%货款后5日内完成结算,甲方交付全部货物。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合同价款调整

1、水份:超过 %的,扣除超出部分相应数量的货款;

2、灰份:超过 %的,每超出 %,单价降低 元/吨;

3、硫:超过 %的,每超出 %,单价降低 元/吨;

4、挥发份:超过 %的,每超出 %,单价降低 元/吨;

5、G值:低于 的,每降低 ,单价降低 元/吨;低于 的,每降低 ,单价降低 元/吨;

6、Y值:低于 的,每降低 ,单价降低 元/吨;低于 的,每降低 ,单价降低 元/吨;

发生上述情形,货物单价调整的,货物总价款及当期付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货物质量出现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本合同:

(1)灰份超过 %(包括本数)的;

(2)挥发份超过 %(包括本数)的;

(3)G值低于 (包括本数)的;

(4)Y值低于 (包括本数)的。

2、货物迟延到港超过5日或甲方迟延交付任何一批货物超过3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供货存在设定质押、监管、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其他权利瑕疵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价格变动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需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5、发生上述情形,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在3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及其他货款。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项下不可抗力是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本合同的履行必然造成障碍的。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法律政策变动、行政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异常行为。

2、任何一方在获知不可抗力发生时应立即通知对方,详细说明此种不可抗力的影响,其中包括此种不可抗力的开始时间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并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时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同时处以10万-50万元罚金。

3、因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货物存在权利瑕疵或甲方延迟交货,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支付赔偿金。

4、甲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逾期货物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其他

1、甲乙双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应及时回复确认。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双方通过传真签订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本合同中互留传真号码。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煤炭海上运输购买合同书 篇2

煤炭购买合同(海运)

甲方: (卖方)

乙方: 公司 (买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品名、产地、运输

1、品名: , 产地: 。

2、运输方式: 海运 ,到货港: 。

二、数量及价款

1、数量: 吨。数量根据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水尺报告数量确定,实际交货数量与到港称量数量有差异的,以乙方计量的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2、货物单价为: 元/吨,总价款为 。此价款为 港到岸价(舱底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

三、质量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如下:

序号

项目

条件(ARB/ADB/DAF)

标准

备注

1

全水Total Moisture

% (max)

2

灰Ash

% (max)

3

挥发份Volatile Matter

%

4

硫Sulphur

% (max)

5

CSN(自由膨胀系数)

(min)

6

粒度Size

mm (95%min)

7

固定碳(F.C)

8

G值(粘结指数)

9

Y值(挥发份指数)

10

四、供货时间

1、 ,该供货时间为具备提货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提货的时间。

2、甲方应当在发货后3日内将船舶名称、始发港、发货量、预计到港日期等信息通过传真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交付提货凭证。

3、船舶到港后,甲方负责在5日内办理通关手续,具备提货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提货。

五、验收与交付

1、甲、乙双方按照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报告对质量标准进行确认。乙方对煤炭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另行委托检验机构检验。

2、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商检报告前,乙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抽检。根据抽检结果,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进行处理。

3、乙方接通知后安排提货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妥善将货物及相关文件、凭证等资料交付乙方。

4、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或延迟交货的,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乙方接收货物并不免除甲方的质量保证责任,收货后发现煤炭实际质量与约定标准不符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进行处理。

六、付款安排

1、本合同项下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2、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乙方支付 元(即总价款的10%)的定金。

3、货物符合约定质量标准为乙方支付剩余货款的前提,乙方有权选择一次性付款提货或分期付款提货。

4、甲方应按照乙方付款额度在乙方付款后立即安排交货。乙方支付的10%的定金作为最后一期货款,多退少补。

5、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剩余90%货款后5日内完成结算,甲方交付全部货物。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合同价款调整

1、水份:超过 %的,扣除超出部分相应数量的货款;

2、灰份:超过 %的,每超出 %,单价降低 元/吨;

3、硫:超过 %的,每超出 %,单价降低 元/吨;

4、挥发份:超过 %的,每超出 %,单价降低 元/吨;

5、G值:低于 的,每降低 ,单价降低 元/吨;低于 的,每降低 ,单价降低 元/吨;

煤炭海上运输购买合同书 篇3

买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装运期限: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______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装运条件:.离岸价条款:

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

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

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

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

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成本加运费价条款: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

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

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区。

第九条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

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___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

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____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

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

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

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

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

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国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方:________(盖章)代表人:________卖方:________(盖章)代表人: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