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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门头制作合同

甲方:

广告门头制作合同

乙方:华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签定本合同并共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一、项目名称

门头广告牌

二、项目内容

门头贴铝塑板(面+底+柱)铝型材发光字

大字0.75mX4 小字0.3mX11个图标0.35Mx4个 PVC字6cmX18个

三、项目总金额

共计人民币( 大写 ) 玖仟伍佰肆拾元

(小写) 9540 

四、付款方式:

1、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定金,即人民币¥元 (大写: 整)。

2、第二次付款:项目安装完毕,甲方一次性余款付清, 即人民币¥ _元整(大写:_ 整)。

五、工程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完成。

六、验收:在制作安装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确认,

如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制作安装,直到甲方验收合格。

七、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的制作工作。

2、施工期间乙方工人要注意防火防盗和施工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因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不及时、施工场地未协调相关部门以至延误工期,乙方不负责任,另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4、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如遇天气等不可*因素或甲方方案变动时有延误

工期,甲乙双方因协商解决。

5、如甲方另增加项目或项目方案变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方协商另算。

八、质保期:门头和发光字制作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一年内 免费保修,

保修期间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提供维修服务。另因人为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九、如甲方前期款项不及时到位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不负责任,后期款项不按

合同时间付清乙方可按现行银行利率加收利息。

十、违约责任:

因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乙方在开始着手制作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

其他事项:

十一、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果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

十二、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壹份,另外工商局保留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表 签 字: 代 表 签 字: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方 式: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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