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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用热合同(精选3篇)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精选3篇)

城 市 供 用 热 力 合 同

(按面积计费)

供热人:

用热人:

(按面积计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甲方)

用热人(乙方)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正常的供用热秩序,双方应严格遵守《  市城市供热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 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费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及用热费:

1、用热人为居民的填写下表:

名 称 居 室 厅 卫 生 间 内 走 廊 厨 房

建筑面积

使 用 面 积

散 热 器 数 量

散 热 器 型 号 计 费 文 件 及 价 格

计 费 总 面 积 应 交 热 费

质 量 标 准 18℃±2℃,不低于16℃ ≥10℃

2、用热人为单位的填写下表:

用 热 建 筑 面 积 (?)

收 费 文 件 及 价 格

应 交 热 费

质 量 标 准 18℃±2℃, 不低于16℃

(三)供用热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人应安全、连续、稳定供热 ,供热质量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市物价等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市物价等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全额付给供热人。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根据市有关法规的规定,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用热人(居民)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人负责。用热人(居民)供热实行分户计量的,计量表由供热人负责管理、维护。

新建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低于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热面积、质量、用热地点向用热人供热。

(二)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采暖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用热面积用热。

(四)对新增用热人,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五)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热人。

(六)负责所属范围内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发生故障时在接到用热人通知并积极配合的情况下24小时内修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七)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八)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九)负责用热人(用户)户内散热器更新时的安装。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供热。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确定的热价及其他费用申请复核。

(三)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迁移用热地点,应当事先向供热人申办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居民用户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4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向供热人提出并办理手续。

(六)积极配合和接受供热人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在供热人充水试压时间内应在家等候、配合,发现漏水等问题及时通知供热人维修。

(八)用热人在装修、装饰房屋时,不得影响供热人对供热设施的维修和供热效能。因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热人承担。

(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十)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用热人(居民)已缴纳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费的,散热器更新时应承担其相应的材料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每日万分之四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未达到供热质量的,按照未达到供热质量的天数及面积向用热人半价或全价退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供热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充水,更改充水时间,也未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财产损失,由供热人承担。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未供热时间的热费。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人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用热人在规定的充水时间或被通知的时间内未在家等候,给自家或邻里家中造成的损失,由用热人承担责任。

4、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2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除应赔偿热费外,还应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补交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第八条 合同生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协商,按市供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续签合同。

第九条 其 他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 份,并由甲方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供热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作如下选择(在选择项下打√)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

供热人        用热人(单位用户) 用热人(居民用户)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合同编号:

城 市 供 用 热 力 合 同

(按计量表计费)

供热人:

用热人: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监制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 市 供 用 热 力 合 同

(按计量表计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正常的供用热秩序,双方应严格遵守《 市城市供热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 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 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范围:(附管网及平面图)

(二) 用热性质:蒸汽( ) 热水( ) (划√)

1、 按蒸汽流量计费的填写下表:

用热性质:1、采暖 2、生产 3、制冷 4、生活 (划√)

热负荷 (t/h) 最大 平均 最小

用汽压力 Mpa 用汽温度 ℃

生产热负荷 t/h 生活热负荷 t/h

采暖建筑面积 m2 采暖热负荷 t/h

制冷建筑面积 m2 制冷热负荷 t/h

备注

2、 按热水流量计费的应填写下表:

用热性质:1、采暖 2、生产 3、制冷 4、生活 (划√)

热负荷 (GJ/h) 最大 平均 最小

热水压力 Mpa 热水温度 ℃

生产热负荷 GJ/h 生活热负荷 GJ/h

采暖建筑面积 m2 采暖热负荷 GJ/h

制冷建筑面积 m2 制冷热负荷 GJ/h

备注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用热人应填写详细的用热时间:

1、长年用热:

2、间断用热: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的情况下,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地点和用热性质,按照市物价等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1)采暖热负荷按计量表结算的,乙方应在每年__月___日前按热价×平均热负荷一次性全额预缴热费_____元。采暖季结束后,按计量表数进行结算。

(2)生产及其它热负荷,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按热价×平均热负荷预交本月的用热费,逐月进行结算。

(三)热费的结算以用热人的计量表数据为准。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根据市有关法规的规定,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用热地点、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二) 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用热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 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用热地点范围用热。

(四) 应协助用热人做好用热设施的运行调节工作

(五) 因用热人责任,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或用热人伪造供热记录,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缴纳当月热费。因其他原因,计量仪表不能正常运行,责任方应当尽快查明原因,立即改正,并每日按计量表运行正常时前10天平均用热量收费。

(六) 用热人用热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七) 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需停热的,供热人应当立即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八) 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供热。

(二) 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确定的热价及其他费用

申请复核。

(三) 在计量仪表定期检验周期内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检测机构对计量器具检验,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

(四) 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五) 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点,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六) 相关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七)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供热人交热费。

(八) 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九) 接受供热人的业务指导,并积极配合供热人为确保供热安全运行所做的工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每日万分之四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1)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2)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每日按缴费额的万分之四向供热人支付的违约金。

3、用热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最大热负荷内用热,超过合同约定的部分,应相应补交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4、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自行接热或给其他单位供热的,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应按市供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续签合同。

第九条 其他

1、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 份,并由甲方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供热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作如下选择(在选择项下打√)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篇2

供热人(简称甲方):_________

用热人(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描述

1.1 甲方为获得青岛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经营注册地点为_________,生产地点为_________。

1.2 乙方为具有法定签约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选择其中一项,在括号内打√)。

1.3 乙方用热地点、面积

a、用热地点:_________。

b、用热面积(附房产证复印件见附件1)为_________平方米。

1.4 具体用热面积及计费表(在a、b选择其中一项并在括号内打√)

a、用热体为住宅的填写此表:

┌─────┬───────┬────┬────┬────┬───┐

│名称   │   居室  │  厅  │ 卫生间│ 内走廊 │厨房 │

│     ├─┬─┬─┬─┼──┬─┼──┬─┤    │   │

│     │ 1│2 │3 │4 │ 1 │ 2│ 1 │ 2│    │   │

├─────┼─┼─┼─┼─┼──┼─┼──┼─┼────┼───┤

│建筑面积 │ │ │ │ │  │ │  │ │    │   │

├─────┼─┼─┼─┼─┼──┼─┼──┼─┼────┼───┤

│使用面积 │ │ │ │ │  │ │  │ │    │   │

├─────┼─┼─┼─┼─┼──┼─┼──┼─┼────┼───┤

│散热器数量│ │ │ │ │  │ │  │ │    │   │

├─────┼─┴─┴─┴─┼──┴─┴──┴─┼────┼───┤

│散热器型号│       │计费文件及价格  │    │   │

│     │       │         │    │   │

│     │       │         │    │   │

├─────┼───────┼─────────┼────┼───┤

│计费总面积│       │应交热费     │    │   │

│     │       │         │    │   │

│     │       │         │    │   │

├─────┼───────┴─────────┴─┬──┴───┤

│质量标准 │  18℃±2℃ ,不低于16℃       │  ≥10℃  │

└─────┴───────────────────┴──────┘

b、用热体为企事业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填写此表:

┌───────────┬───────────────────┐

│用热建筑面积(m2)  │                   │

├───────────┼───────────────────┤

│收费文件及价格    │                   │

├───────────┼───────────────────┤

│应交热费       │                   │

├───────────┼───────────────────┤

│质量标准       │                   │

└───────────┴───────────────────┘

2、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

2.1 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青岛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2 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准。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供热期限及质量

3.1 供热期限:甲方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甲乙双方约定的特殊供热期限为_________。

3.2 供热质量及服务。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3.1款规定的供热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热能产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乙方室内温度18℃±2℃、但不低于16℃,厨房不低于10℃。

(2)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3)甲方接乙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4)甲方对乙方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须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4、供热质量的检测

4.1 供热质量的初测人为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初测不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4.2 实际供热温度: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至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4.3 检测委托与签收手续:受理乙方投诉后,甲方派出的检测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当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服务单,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甲乙双方共同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以上两种文书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4.4 检测仪表、器具是否合格的双方确认:甲方受理乙方投诉而用于处理投诉事件的检测仪表、器具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持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确认书。甲方到达现场时应当将合格确认书交付乙方书面(签字)确认。

5、供热价格及结算方式

5.1 供热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供热费用结算方式:乙方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6、甲乙双方设施维护管理

6.1 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维护。

6.2 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到乙方对本合同内所委托甲方管理、维护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的请求后,应及时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6.3 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有关维修费用(不含散热器更新费用)从乙方缴付的室内设施维修费中支付;对乙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居室之间楼道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结算;乙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付费用,在接到甲方交费通知单后7天内仍然不交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

7.2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的委托对乙方的采暖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3 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地点、采暖期限、采暖数量内用热,制止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和数量用热。

7.4 乙方为新增用热人的,在供热之前,甲方应当对乙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约定供热设施维护范围。

7.5 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热面积、质量、地点向用热人供热。

7.6 甲方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在接到乙方发生故障通知并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并在本合同3.2(3)(4)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此处乙方之"配合",是指乙方通知甲方维修的信息到达甲方的公开电话、电脑、手机等信息接收终端以后的24小时内,应当保证甲方维修人员无障碍地进入维修场地并实施施工。)

7.7 乙方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甲方发现其采暖设施的安装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在3天内自行维修或维护完毕,乙方在甲方通知维护天数届满,仍然没有维护、维修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热(乙方委托甲方维护其供暖设施的除外)。

7.8 属甲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甲方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乙方。恢复正常供热后,甲方应当在事后一周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在本合同内约定的通讯地点,书面通知应当详细记录具体的停热期间。甲方应当在供热期限届满后,对停热时间超过8个小时不足24小时的作为一天,超过24小时的按实际天数,按照当年标准向乙方退费。

7.9 甲方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7点至次日7点对乙方室内采暖设施进行充水,提前7天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在单元门口张贴告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如因甲方通知不能的原因,致使乙方造成损失的(有证据证明),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向乙方赔付损失。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热能。

8.2 对甲方收取的供热费及其价格、以及其他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复核。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7天内复核。

8.3 乙方是自然人的,应向甲方提供用热地点的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减少或者增加用热量,应当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4 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供热地点和供热设施,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可以停止供热,同时结清费用。

8.5 乙方要求甲方停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符合以下条件(乙方为分户计量用户的除外):

(1)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

(2)停止或恢复供热的范围应是住宅单元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

(3)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的时间为4月15日至10月10日。

8.6 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8.7 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热费。

8.8 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通知后,应于甲方充水时间内在用热地点等候、配合甲方工作,发现漏水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8.9 乙方对自己管理维护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乙方(居民)已缴付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费的,散热器委托甲方更新时应承担其相应的材料费用。

9、通知、送达和存档备案

9.1 本合同条款中所说的"通知",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需要对方知晓、配合等情况下,向对方发出的告知行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含书式通知单、挂号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甲方公布的服务电话号码)电话形式(甲方应当备有自动电话录音系统)。

9.2 送达:送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传递通知时所采用的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电话送达、手机短信息送达、送达至小区物业、送达至居民委员会、在小区住宅单元门张贴公告方式送达、新闻媒体公告送达。(在所选送达方式后的括号内打√)

9.3 存档和备案:本合同的存档和备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通知、书面信函等的文件时(含录音磁带、影音磁盘等),进行保存、归档的行为,以便作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证据。

10、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10.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者采暖期内因故未供热的,甲方除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乙方退还热费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乙方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影响供暖的情况,并告知甲方维修,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到达现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赔付乙方实际损失的双倍。

免责条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甲方免责。

(1)乙方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的;

(2)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甲方须有证据证明并行使告知义务);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未供热时间的采暖费。(注:本合同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甲方没有行使通知义务、没有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出现的,不得免除责任。)

10.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采暖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本合同所指逾期:甲方实际供热日为起始日。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乙方接到甲方关于对采暖设备充水的通知后,没有在"通知"设定的时间段于采暖地点等候、并配合甲方工作,为己方或邻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违反合同擅自进行施工用热,或者擅自改装采暖设备,造成"跑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擅自施工用热的,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采暖天数热费的2倍计算;擅自改装采暖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甲方实际损失的双倍进行赔偿。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向甲方交付双倍热费。

11、合同生效、期限

1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法人章、由乙方(房屋所有人或者共有人、或者合法承租人)签字后生效。

11.2 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12、其他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其他约定:_________。

12.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_________份,并由甲方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13、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作如下选择(在选择项下打√,选择仲裁的应当填写仲裁委的城市名称,如青岛)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供热人(盖章):_________       用热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房屋所有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描述

1.1甲方为获得青岛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经营注册地点为__________,生产地点为__________。

1.2乙方为具有法定签约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选择其中一项,在括号内打√〕。

1.3乙方用热地点、面积

A.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用热面积(附房产证复印件见附件1)为______平方米。

1.4具体用热面积及计费表〔在A( )、B( )选择其中一项并在括号内打√〕

用热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用热体为住宅的填写此表:

B.用热体为企事业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填写此表:

2. 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

2.1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青岛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2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准。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 供热期限及质量

3.1供热期限:甲方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

甲乙双方约定的特殊供热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供热质量及服务。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3.1款规定的供热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热能产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乙方室内温度18℃±2℃ 、但不低于16℃,厨房不低于10℃。

(2)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3)甲方接乙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4)甲方对乙方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须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4. 供热质量的检测

4.1供热质量的初测人为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初测不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4.2实际供热温度: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至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4.3检测委托与签收手续受理乙方投诉后,甲方派出的检测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当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服务单,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甲乙双方共同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以上两种文书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4.4检测仪表、器具是否合格的双方确认

甲方受理乙方投诉而用于处理投诉事件的检测仪表、器具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持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确认书。甲方到达现场时应当将合格确认书交付乙方书面(签字)确认。

5. 供热价格及结算方式

5.1供热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供热费用结算方式:乙方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6. 甲乙双方设施维护管理

6.1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维护。

6.2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到乙方对本合同内所委托甲方管理、维护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的请求后,应及时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6.3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有关维修费用(不含散热器更新费用)从乙方缴付的室内设施维修费中支付;对乙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居室之间楼道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7.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结算;乙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付费用,在接到甲方交费通知单后7天内仍然不交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

7.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的委托对乙方的采暖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3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地点、采暖期限、采暖数量内用热,制止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和数量用热。

7.4乙方为新增用热人的,在供热之前,甲方应当对乙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约定供热设施维护范围。

7.5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热面积、质量、地点向用热人供热。

7.6甲方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在接到乙方发生故障通知并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并在本合同3.2(3)(4)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此处乙方之“配合”,是指乙方通知甲方维修的信息到达甲方的公开电话、电脑、手机等信息接收终端以后的24小时内,应当保证甲方维修人员无障碍地进入维修场地并实施施工。)

7.7乙方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甲方发现其采暖设施的安装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在3天内自行维修或维护完毕,乙方在甲方通知维护天数届满,仍然没有维护、维修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热(乙方委托甲方维护其供暖设施的除外)。

7.8属甲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甲方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乙方。恢复正常供热后,甲方应当在事后一周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在本合同内约定的通讯地点,书面通知应当详细记录具体的停热期间。甲方应当在供热期限届满后,对停热时间超过8个小时不足24小时的作为一天,超过24小时的按实际天数,按照当年标准向乙方退费。

7.9甲方每年月日7点至次日7点对乙方室内采暖设施进行充水,提前7天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在单元门口张贴告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如因甲方通知不能的原因,致使乙方造成损失的(有证据证明),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向乙方赔付损失。

8.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热能。

8.2对甲方收取的供热费及其价格、以及其他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复核。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7天内复核。

8.3乙方是自然人的,应向甲方提供用热地点的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减少或者增加用热量,应当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4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供热地点和供热设施,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可以停止供热,同时结清费用。

8.5乙方要求甲方停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符合以下条件(乙方为分户计量用户的除外):

(1)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

(2)停止或恢复供热的范围应是住宅单元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

(3)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的时间为4月15日至10月10日。

8.6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8.7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热费。

8.8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通知后,应于甲方充水时间内在用热地点等候、配合甲方工作,发现漏水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8.9乙方对自己管理维护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乙方(居民)已缴付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费的,散热器委托甲方更新时应承担其相应的材料费用。

9. 通知、送达和存档备案

9.1本合同条款中所说的“通知”,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需要对方知晓、配合等情况下,向对方发出的告知行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含书式通知单、挂号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甲方公布的服务电话号码)电话形式(甲方应当备有自动电话录音系统)。

9.2送达

送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传递通知时所采用的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电话送达、手机短信息送达、送达至小区物业、送达至居民委员会、在小区住宅单元门张贴公告方式送达、新闻媒体公告送达。(在所选送达方式后的括号内打√)

9.3存档和备案

本合同的存档和备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通知、书面信函等的文件时(含录音磁带、影音磁盘等),进行保存、归档的行为,以便作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证据。

10.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者采暖期内因故未供热的,甲方除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乙方退还热费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乙方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影响供暖的情况,并告知甲方维修,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到达现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赔付乙方实际损失的双倍。

免责条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甲方免责。

(1)乙方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的;

(2)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甲方须有证据证明并行使告知义务);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未供热时间的采暖费。(注:本合同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甲方没有行使通知义务、没有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出现的,不得免除责任。)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采暖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本合同所指逾期:甲方实际供热日为起始日。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乙方接到甲方关于对采暖设备充水的通知后,没有在“通知”设定的时间段于采暖地点等候、并配合甲方工作,为己方或邻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违反合同擅自进行施工用热,或者擅自改装采暖设备,造成“跑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擅自施工用热的,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采暖天数热费的2倍计算;擅自改装采暖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甲方实际损失的双倍进行赔偿。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向甲方交付双倍热费。

11. 合同生效、期限

11.1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法人章、由乙方(房屋所有人或者共有人、或者合法承租人)签字后生效。

11.2合同履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12. 其他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其他约定:

12.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份,并由甲方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13.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作如下选择(在选择项下打√,选择仲裁的应当填写仲裁委的城市名称,如青岛)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

供热人: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房屋所有人: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