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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委托承包合同(通用3篇)

物业委托承包合同 篇1

甲方(委托方):

物业委托承包合同(通用3篇)

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证书编号:

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总栋数:

总户数: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

第二条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单元层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幢][座]单元层号。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单元层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人员配置及有关约定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五)车辆停放管理;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九)。

第四条物业服务标准及服务评价方式方法(见附件5)。

第五条乙方应确定本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向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6)。

第六条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

[会所]:元/月·平方米;

[其它]: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费调整方式。自年月起,每年按照(递增或减少)的标准调整。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经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一)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

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单方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包干_务费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酬金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物业服务费为交纳费用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服务成本和乙方的酬金支出。

物业服务费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2.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按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

(2)[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的比例提取。

3.物业服务费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4.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半年][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三)其他经营方式

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业主按[月][季度][半年][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转让之前物业服务费用的,应与受让方书面约定交费责任。

第九条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乙方对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收费包含车位(库)租金和泊车服务费,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收取:

(一)车位租金标准

1.汽车

露天车位:元/个·月;

室内车位(库):元/个·月;

2.摩托车:元/个·月;

3.电动车:元/个·月;

4.自行车:元/个·月。

车位使用人应按的标准向乙方交纳临时停放车位租金。

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乙方按车位租金%的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用于车位出租、租金收取及租金管理人工、税费等支出。管理服务费用在返还甲方前从收取的车位租金中扣除。

(二)泊车服务费:

车位(库)使用人按以下标准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收入归乙方所有。

1.汽车

露天车位:元/个·月;

室内车位(库):元/个·月;

2.摩托车:元/个·月;

3.电动车:元/个·月;

4.自行车:元/个·月。

第十三条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应当由最终用户承担;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公共水电费由据实分摊。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五条乙方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入,在扣除经营收入总额%的经营成本、税费及管理费用后,其收益归业主所有,按以下第种方式使用:

(一)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六条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乙方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配合甲方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作

第十七条物业装饰装修前,乙方与业主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__________元、[装修垃圾清运费]元,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重结构损坏及违反管理规约的,乙方应当在完工后90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业主。

第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

(一)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审定和认可乙方制订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每年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四)监督委托乙方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监督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甲方义务

(一)在乙方入驻日前,无偿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

(二)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业主名册》;

6.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三)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四)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及企业内部管理活动;

(五)业主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应督促其交纳;

(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乙方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三)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劝阻、制止和向甲方、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纠正业主(物业使用人)违约行为;

(四)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乙方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二)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时,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

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四)及时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监督,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五)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业主相关注意事项并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六)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经甲方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七)本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与甲方办理资金、资料、资产移交和项目退出手续,将所有工作人员、生产设施设备撤离本物业区域。乙方向甲方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进场时接收的资料;

2.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竣工图纸、保修及使用资料,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等技术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维护保养和维修的合同资料;

4.共有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经营收益合同资料;

5.物业面积清单及业主名册;

6.。

(八);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90日内办理移交和撤场手续。

第二十四条退出和移交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协商,决定解除合同的,决定作出后3日内,应当将解除合同决定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二)经协商,决定解除合同的,决定作出后30日内,乙方应当做好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档案、物业服务档案、预收欠收代收费用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与甲方平等协商,签订退管协议;

(三)经协商,决定解除合同的,决定作出后90日内,甲方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托管申请或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对本物业进行自管。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六条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经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7日内回复甲方。

双方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七条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经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7日内回复甲方。

乙方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日内在物业区域内进行公告,并做好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档案、物业服务档案、预收欠收代收费用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与甲方平等协商,签订退管协议。

第二十八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因故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乙方有权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

乙方同意继续提供服务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乙方不同意继续提供服务的,应提前两个月本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知社区居委会,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工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预收及欠款的清算、外包合同及经营收益合同的履行交接、物业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查验、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等,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的服务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业主赔偿损失。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提供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但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的、未达到物业服务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擅自提高的部分费用;已经收取的,乙方应双倍返还擅自提高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撤出物业区域,并应当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或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经乙方书面催缴,仍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日应当按欠费金额‰或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及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拖延、拒绝移交及撤场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甲方可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移交。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二)因物业专有部分内专有部位及专有设施设备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除外;

(三)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故障造成损失的;

(四)乙方按本合同履行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义务,但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的;

(五)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非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的;

(六)乙方向甲方或业主提出书面建议要求修缮、改造专有或共有部位、设施设备或纠正不良行为,而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饰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改造等)所致之损害;

(七)。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气泄露、设备设施故障、火灾、暖气管或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乙方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附件:1.规划平面图

2.物业构成明细

3.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4.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5.物业服务标准及服务评价方式方法

6.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物业委托承包合同 篇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对 (物业名称)的保修事项提供保修期内的维修施工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

坐座落位置:_______区_______路(街道)_______号

四至范围:

东_________________ 南_________________

西_________________ 北_______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平方米,商场_______平方米,办公楼_______平方米,工业厂房_______平方米,停车场(库)_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保修事项

甲方将物业区域内的以下 (可选择)保修事项的维修施工委托乙方承担:

1、屋面防水工程;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门窗的防渗漏;

3、供热与供冷系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5、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

6、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灯具、消防器具、防盗门、避雷装置、 、 等;

7、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包括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水泵间、 、 等;

8、

第四条 保修事项维修服务质量标准

1、维修及时率达到_______%;

2、维修质量返工率低于_______%;

3、维修服务满意率达到_______%;

4、 。

第五条 委托保修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委托乙方为其保修事项维修施工过程中,应维护对方(乙方)的权益和企业品牌信誉,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合作的目的;

2、甲方根据维修项目内容应事先做好现场调查核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维修施工方案和维修施工费用预算报价,并根据市场物资、材料、人员工资等的费用情况对报价进行调整。甲方应按核准后的施工费用预算报价,预先支付一定的施工费用给乙方作为开工费;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维修施工流程和施工质量,对施工管理和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方案的,有权对其进行纠正,提出整改意见,对纠正后不整改的,有权要求停止施工;

5、甲方费用支付方式采用维修补贴金的,甲方有权根据协议维修服务质量标准,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支付维修补贴金;

6、甲方在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后,应在施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

7、甲方应依据协议约定,按时结算维修施工款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为交付物业的委托保修事项进行维修施工,应维护对方(甲方)的权益和企业品牌信誉,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合作的目的;

2、乙方应根据甲方书面报修的项目内容,按规定时间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费用预算清单报价,报甲方审核;

3、乙方接到甲方审核确认后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费用预算清单,应按规定时间派工程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并按施工方案开始施工;

4、乙方应接受甲方人员对施工程序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接受甲方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保证维修施工质量,达到验收合格交付;

5、乙方应编制维修施工方案,规范现场施工管理,做好维修项目进度记录,填签维修施工验收单;

6、乙方应合理编制维修施工费用预算报价,如遇市场物价浮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报;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保障要求进行实施,以确保施工质量,如不按施工方案要求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出现返工维修,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审核施工方案和确认费用预算清单而造成延误开工日期和其他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确因设计缺陷,结构性原因或一般性维修无法解决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考评和维修服务满意度的调查。

第七条 费用支付方式

(一)维修补贴金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每年给予乙方维修补贴金人民币 元。甲方按 (季/半年/年)对乙方维修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进行一次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支付 (季/半年/年)补贴金人民币 元。考评不达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则扣除相应维修补贴金的 %。

(二)维修施工费用

根据不同的修理项目,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保修费用:

1、简单维修项目:由甲方向乙方派送联系单,乙方签收后,根据联系单上所列的地点、时间进行现场情况检查,在与甲方确定工作内容和完工时间后组织实施,完工后由业主在联系单上验收签字。乙方凭经过验收的联系单定期到甲方办理经费结算,按 (月/季/半年)结算一次。

2、大额修理项目:对维修费用预算在 元以上的项目,甲方应预付 %的经费用于乙方购买维修材料、预付人工费用等。施工结束后,乙方凭施工验收单、施工决算清单等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

天内一次性结算施工费用。

3、紧急修理项目:发生涉及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抢修。施工结束后,乙方凭相关证明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 天内一次性结算施工费用。

4、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如果出现各自未能履行其权利和义务时,应及时协商达成共识,协商不成,各自可按权利、义务提请仲裁及诉讼。

2、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提请申诉并要求赔偿。

3、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提请申诉并要求赔偿。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2、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保修金管理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委托承包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二零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地方有关物业

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乌鲁木齐市(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为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安全、方便、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委托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合同事项如下: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乌鲁木齐建筑面积: 平方米面积, 平方米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公共设施、设备及场所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4.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本物业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5.便民服务网点及住宅区内所有营业场所;

6.车辆行驶及停泊;

7.住宅区档案管理;

8.政策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 年月日。

第四条 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1、甲方责任、权利、义务:

①给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的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②甲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必须给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其它用房等。

③负责向乙方提供经营活动中必要的帮助;甲方在楼宇工程竣工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区域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等);

①负责管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②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行使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③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办法》和《业主公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罚款、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纳有关费用或违章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④甲方有义务督促房屋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及时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协议约定的内容。⑤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小区遗留问题:遗留问题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⑥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为乙方提供其他单位的物业管理业务。

⑦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其他单位的物业管理业务。

2、乙方责任、权利、义务:

①根据国务院《物权法》之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订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②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 权,对物业实施综合管理,并自觉接受甲方监督;

③制订公共设施大、中修的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 施实维修方案;

④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⑤负责测算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市物价 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⑥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等工作;

⑧乙方不承担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保管等义务。

⑨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⑩在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接管其他开发商的业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 元。

②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支付期限 ;方式: ; ③ 。

3、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动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商定后,按其核定的标准实行

4、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甲方负责,其中包括:房屋主体部分、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等的维修、维护以及更新改造。

5、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每季度交纳一次,每次缴纳费用时间为当月1—10日。

6、甲方委托乙方按计量和收费标准收取业主、物业使用人水、电费用,乙方按约定时间(当月1—10日)交付水厂和供电局,如果因业主、物业使用人不按时缴纳水、电费用,产生的滞纳金以及造成小区停水、停电由业主自行承担。

7、当月小区水、电总表和业主、物业使用人分户表抄表后产生的差额由甲方审核后,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实际数额分摊;

8、业主转让和出租物业时,必须交清转让和出租之前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9、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非机动等车辆管理费归物业公司所有;

10、甲方不以现金或者转账等形式支付前期物业发生的费用,但必须保证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到位,包括停车场收费系统、环保设施齐全。

11、若甲方原因造成物业管理范围内空置房面积大于等于10%以上,甲方必须按照空置房建筑面积的60%支付乙方物业管理费。

12、房屋建筑(主体)的公共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维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主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主体维修基金费用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纳上述基金并配合维修。

第六条 特约服务费:

特约服务的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线路等维修、养护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乙方自行协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使乙方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给乙方的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使甲方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给甲方的赔偿责任;

3、业主、物业使用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催缴,逾期不缴纳的,从滞交之日起按每天%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4、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乙方当月用工费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超过违约金,应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

第八条 补充事项:

1. 修改协议,若无变化,按原合同执行 ;

2. 中水电收费系统必须采用智能充值收费。 ;

3. 统一管理。 ;

4小区的服务正常运行,故甲方有义务给予乙方过渡期的必要帮助。(帮助形式根据现场情况,具体协商解决)。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战争、瘟疫、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爆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本合同委托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也可以解除,如若解除合同,双方友好的结清各自费用。

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以协商的办法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市有关主管部门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执行自甲方交钥匙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