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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分包合同

电力工程分包合同_电力工程分包合同(精选5篇)

电力工程分包合同

电力工程分包合同_电力工程分包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接甲方电力(电器)安装工程劳务工程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签订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北回归线项目户表巡检

1.2 工程地点:

第2条 工程范围:

2.1主要内容为:

第3条 合同金额

3.1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分包工程的合同包干价为:(大写) (小写¥ .00元)。

第4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无预50%付款。

2、工程竣工且送电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第5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在施工现场与建设单位的协调工作

2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程价款。

第6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负责工程图纸的现场技术交底。

2 乙方进入安装现场前,应勘察施工现场,熟悉场地,做好与土建单位的配合工作。

3 严格按施工图要求、国家现行施工安装规范、技术交底的要求施工,确保工期和质量。

4精心组织施工,若发现设计及施工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甲方提出,并确保工程衔接及质量。

5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特别是人身事故的发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施工中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6办理相关的市政规划手续。

第7条 安全措施及责任

1施工期间,乙方应加强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措施,严格按《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方负责。

第8条 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及保修期

1 工程验收质量标准:按设计图纸、安装验收规范、成都电业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2鉴于本工程为高低压变配电改造工程,经双方同意,以项目送电及工程竣工资料交付完毕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3保修期:从设备正式投运之日起壹年内属乙方安装质量保修期。

4 保修期内若发生事故,属于乙方安装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修复或更换。

第9条 违约责任

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甲、乙双方发生本合同纠纷时,可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由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 协议份数、有效期及其它

1 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执贰份。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另行补充协议执行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年月日  

电力工程分包合同_电力工程分包合同 篇2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发包单位

四、承包单位: 侯 善 发 (乙方)

五、工程承包项目:甲方将道外二十道街危房改造地下车库消防电及电气工程发包给乙方。

六、开竣工时间:开工20xx年6月15日。计划竣工20xx年10月31日。

七、承包费用:以定额人工费计算方式为依据。参照20xx定额标准,执行20xx年哈尔滨市建委下发人工费调差3号文件。以定额人工费(A)×1.2为工程承包费用。

八、机械费:承包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自备,应由甲方按定额机械费支付乙方。如甲方提供机械,由乙方承包机械费中扣除。

九、工程质量:

1、乙方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防验收规范施工,按小区的工程质量标准验收。

2、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承包费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十、工程款拨付方式:甲方按每月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月结算)支付乙方70%承包费用,包括机械费用,余下的部分待交工验收后一次付清。

十一、材料供应:施工中所有材料均由甲方供应,乙方根据工程形象提前一周将材料计划报予甲方,如甲方不能及时将材料进场,而影响工程进度,由甲方负责(包括人工费)。

十二、工程预算、结算由乙方参加编制并参加结算。工程结算由甲方组织乙方各预算员与建设单位或审计部门核对最终完成结算工作。施工过程中进度内业报经营部门审核后方可报到甲方,甲方应按工程形象拨付当月工程款。

十三、关于相关费用问题:

1、乙方与土建发生的配合费用由甲方解决负担。

2、临时设施费按相关定额计取。

3、工程套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套用,或消防定额没有的可参照其他相关定额。

4、工程的验收由甲方牵头,由乙方协助,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5、工程施工中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由双方负责,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

6、以上原则性规定,具体项目如特殊情况以承包合同条款为准,以上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7、签字盖章后,法律生效。

甲方: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电力工程分包合同_电力工程分包合同 篇3

第一章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章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第三章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第五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第七章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第八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第十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二章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电力工程分包合同_电力工程分包合同 篇4

委 托 单 位:(以下简称甲方)

勘测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一、设计依据:

二、勘测设计项目、规模及范围:

三、勘测设计主要技术要求:

根据国家、电力工业部(含电力规划设计协会)有关电力勘测设计的规程、规定、导则等技术标准及要求执行。

四、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和外部协议: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和外部协议。科目如下:

1、设计委托书,该工程设计范围、最终设计规模以及本期设计规模;

2、项目政府相关批文;

3、线路资产所有方对甲方要求迁改的线路的迁改答复书。

五、完成设计成果时间按具体项目补充协议确定。施工期间,乙方有随时到场服务的义务。竣工验收投运一月后,提交竣工图。

六、设计成果文件份数:

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成果文件份数规定如下表:

七、勘测设计内容的名称、规模及设计费见下表:

八、双方责任:

1、甲方:

(1)按时提供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勘测设计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设计进度,按时付款给乙方。

(3)维护乙方设计成果,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

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及本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使用。

(4)负责安排以及主持办理施工交底会。

(5)参加乙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成果审查。

2、乙方:

(1)乙方在勘测设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对电力工程设计方面的规程、规范、设施的要求及对概预算编制的规定要求,进行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按时提供各阶段设计文件及概预算书。若因甲方原因(如范围有变动、方案更改、未按时审查等)乙方可顺延。

(2)配合进行图纸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上的问题。

(3)负责向甲方提供安装图及补充的材料,工程安装的预算费用等全套资料。

(4)参加甲方安排设计审查以及图纸交底。

3、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变更计划(如停、缓、改)而解除合同时,甲方已付给乙方的勘测设计费,乙方不予退回。

(2)、如因甲方变更设计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时提供勘测设计上必须具备的资料,而造成设计返工、窝工或需改设计,甲方应按乙方实耗返工的工作量另行增加勘测设计费,工期并顺延。

(3)、如因乙方责任推迟提供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超过

一周以上,则每延长一天扣勘测设计费10%,但总扣累计不得超过勘测设计费总额的20%。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乙方除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2% 。

(4)、如因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影响勘测设计图纸、文件等迟期交付时,则不作甲乙双方违约。

九、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份数:

1、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勘测设计费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其他: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委托方单位名称: 承接方单位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力工程分包合同_电力工程分包合同 篇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在 工程施工中自有劳动力不足,需聘请乙方提供劳动力支持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劳务协作性质:短期临时用工。

二、劳务协作用途:仅限于 电力工程施工。

三、工作地点: (甲方指定的工作区域)。

四、工作内容:土石方开挖、变台安装、配电线路架设、材料转运劳务协作以及其他辅助性工作。

五、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为日历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有效期可相应顺延:

a、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工期顺延的;

b、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

六、现场代表

1、甲方委派的现场代表人为供电营业所(职务)。

2、乙方委派的现场代表人为 (姓名), 身份证号:。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与纪律或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人员,甲方有权及时将其请离工作现场并中止其劳务协作关系。

2、甲方负责工作现场的停送电、安全监管和协调工作。

3、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图纸、资料文件,并在工作前进行必要的交底。

4、对乙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签证和验收。

5、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为参加劳务协作的全体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乙方登高作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证件和工作经验。

3、乙方进入工作现场前,应对工作现场进行勘察,熟悉环境与场地。

4、乙方应加强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做好安全措施,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5、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安装规范和技术交底的要求工作,确保工效和质量。

6、乙方应安全文明施工,不得对甲方和第三方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

七、安全责任

1、因乙方原因在工作时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2、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人员在非工作区域内发生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八、工作质量验收及质保期

1、工作质量验收依据:设计图纸及国家验收规范。

2、乙方在申请甲方对工作验收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齐全的资料档案。

3、质保期:自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一年。

九、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协议价款: 元整(¥ )。

2、乙方在完成约定工作内容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一次性支付95%的协议款,余款在质保期满付清。

十、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乙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