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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精选12篇)

弱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篇1

甲方:

弱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精选12篇)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按期完成分包施工任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劳务分包合同。

一、工作内容:

甲方将“无锡市公安局干部学校改扩建工程(具体部位根据现场划分)”弱电智能化工程分包给乙方。工作内容包括:

分包范围及内容:无锡市公安局干部学校位于无锡市湖山路8号。本次改造建筑为1#宿舍楼、2#宿舍楼、4#宿舍楼、食堂、门卫,本次新建建筑为行政教学楼、5#宿舍楼、警营文化中心、综合训练馆,以及室外总体平面等,改扩建总建筑面积为3.1万平方米。无锡市公安局干部学校改扩建项目将对项目弱电系统进行全面改造,建设符合干部学校的教学、管理需求的全新、先进的弱电智能化系统,并需在系统建设中,考虑兼容使用原有设备。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以下系统:

1. 数字电视监控系统

2. 防盗报警系统

3. 光纤周界报警系统

4. 电子巡更系统

5. 一卡通系统

6. 综合布线系统

7. 计算机网络系统

8. 程控交换机系统

9. 电视系统

10. 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

11. 音视频系统

12. 录播系统

13. 电子白板系统

14. 信息发布系统

15. 电子阅览室系统

16. 无线对讲系统

17. LED屏显示系统

18. 系统集成(选配,不计入投标价)

19. 机房工程

20. 信息化教室工程

21. 综合管道工程

二、结算方式:

1、甲方按总价的10%作为施工结算价格。

2、总包方按实际施工人数付1200元/月生活费;(约每月1~8号)。最终结算时把这部分费用扣除。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待工程结算审价结束后付至总价的 ;质量保修金按结算造价的留工程竣工半年后付清;

4、本综合单价包括所有有关的费用:如劳保用品费、生产工具费、自身队伍的劳动保险费、医疗费、工具费、各种零星配件、太阳灯、劳动车、小型手动电动工具、移动电线、电箱等材料设施费,临时脚手的搭设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管理费、利润、赶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旅差费用、通讯设备费、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垃圾清理至现场指定地点、竣工清理费、甲方提供材料的卸车保管费及与其他单位的配合费用等。

三、质量要求、验收办法及处罚措施: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调配,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及甲方技术交底的要求认真组织施工,并达到规范合格标准。

2、支撑系统必须全稳定可靠。

3、一个部位完成后,乙方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须报甲方检查验收,一次验收不合格视情况罚款100—500元。甲方在检查中提出了整改意见,乙方必须限时整改,若整改不及时或不认真整改时,每处罚款300元。若验收不合格,整改时间耽误了工期计划,则该段工作量单价下调10%。

4、分段分项工程完成后,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甲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工长验收符合要求,并签字、认可后才能予以结算。

四、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处罚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使用安全带,违章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2、使用电动工具时,要用有责任心、有经验的人来操作,操作人必须具有机械操作证,严禁违章作业及冒险蛮干。

3、对于电动工具、电气设备、施工用电、生活用电,必须由项目部电工安装、架设并维修,其他人员不得乱动,有问题马上找项目部经理或电工、安全员来处理,违章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4、严禁酒后作业,违者每人罚款200元。

5、施工中若发生安全事故,如安全事故是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协助乙方处理有关事宜,对事故造成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五、工期要求及处罚措施:

乙方必须保证施工人员人数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确保按期或提前完成施工任务,已经确定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时做如下处罚:

1、每个工期段达不到要求的,该段罚款1000元。

2、总工期达不到要求者,除按每个工期段罚款外,所承包的总工程量单价下调10%。

3、乙方连续两个施工段不能按期完成,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完成的工作量按合同单价的90%结算,其余部分作为对甲方再招用分包队伍延期、窝工的补偿;或者,甲方自行充实施工人员,单价按合同单价的2倍计取,从乙方结算中扣除。

六、其它事项:

1、乙方必须自备扳手、钢尺、线坠、水平尺等工具用具。

2、严禁偷、抢、打架,每出现一次罚款1000元。

3、严禁聚众闹事等现象发生,工地中发生任何事情必须及时向甲方项目经理汇报,共同协商,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出现上述行为,无论有何理由,每次均罚乙方5000元,工程结算时扣除。

4、乙方按工程的需求领用的工具、仪器、设备等材料,要严格管理使用,禁止损坏和丢失。如果发生损坏和丢失,按其经济价值的3倍收罚款。

5、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作息时间,不遵守者,每次罚款200元。

6、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逐一登记清楚。

7、就餐时,必须按次序排队领取饭菜,严禁拥挤起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领饭时要讲究卫生,听从炊事人员的管理,不准打架,有问题要找项目经理或栋号长解决,若在就餐期间同炊事人员打架,无论有何理由,每次罚款1000元。

8、年满50周岁以上或者体弱、病残者,严禁进入施工现场,隐瞒者每人罚款1000元。

11、所有操作人员及代班人员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班前会、班后会,以便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禁不参加,有事提前向甲方栋号长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每人次罚款50元。

12、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后,没有完成合同工作量中途退场者,无论有何理由,已完成部分均按合同价款的90%予以结算,其余部分作为甲方再联系施工队伍的延期、窝工补偿。

13、未经甲方同意,严禁私自开灶,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

14、安全、技术交底是合同的一部分;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全天在施工现场。

1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工程完工结算后终止。

七、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无锡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弱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篇2

甲方(发包单位):

乙方(承包单位):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同意,决定由乙方承包建设甲方的《,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特签订以下工程承包合同,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承包范围:

1、数字监控系统的布线及设备安装调试;

2、桥架安装;

四、工程承包内容

1. 数字监控系统的布线根据甲方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2. 提供本次工程数字监控系统设备并安装调试;

3. 桥架安装按照甲方提供施工图进行施工。

五、工程建设质量承包要求:

整个工程项目施工及验收必须符合综合布线国际标准ISO/IEC IS 11801和国内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89:97》和《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工程设计规范CECS72:97》。

1、桥架工程要求:

1) 水平桥架安装;

2) 垂直桥架安装;

3) 桥架三通爬坡制作;

2、布线工程要求

1).数字监控系统,共计XX个前端,按照甲方要求,支持计算机网络传输、具备管理权限设定。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

1、指派现场代表负责协协调乙方施工;

2、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3、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达到工程总价的60%和工程验收合格后的工程结算款达到工程总价的100%.

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按进度安排进行施工;

5、甲方负责协调解决乙方在施工中的用水、用电事宜(费用甲方承担)。

6、甲方提供乙方工作场所和库房,以供现场工作人员的办公地点及设备堆放场地。

7、甲方应负责系统设备的安全,防止已经安装的前端设备和布线被盗、损害。

8、保修期内属非安装、调试的原因(如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而出现的系统故障,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

1、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

2、组织人员进场;

3、按照本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以及工程期限完成工程施工,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文档;

4、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

5、系统验收合格后壹年内,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因属系统安装调试的原因而出现的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第三条 工程期限及配合

一、进场日期为 年 月 日,工期定为 天,并配合验收。

二、如乙方无故延误工期则视为违约,按每延误一天处以合同金额的1‰罚款。

第四条 工程费用

一、数字监控系统、桥架安装、按照合同施工范围严格施工,工程范围之外的工程材料及工程量增减按照实际增减量根据市场单价合理报价及结算。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X元整(¥)。如果发生工程量的变更,甲方按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该总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支付乙方的工程费用。

第五条 工程验收

一、验收标准:根据国际标准ISO/IEC IS11801,国内标准CECS89:97的规定进行验收;在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文件:(1)详细布线安装图2份(包括各楼层监控摄像机布置图,线缆走向系统图及编号等内容)

二、验收要求: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乙方承包建设的工程经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乙方必须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延误一天处以工程总额的1‰罚款。

第六条 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定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费用的60%,计为人民币:X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元);

二、工程完工乙方自行验收后三日内,甲方应安排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壹周内根据实际工程量(如有变化,按本承包合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增减工程费用)与乙方结算至工程总费用的100%(¥X元),如甲方无故不予支付,按每延付一日处以工程总额1‰的罚款。

第七条 合同纠纷

一、如有一方违背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负责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承包合同的附件包括:附表1:监控系统点位图;附表2:桥架安装图;以上附件1-2是本承包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承包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承包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弱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篇3

甲 方:

乙 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承接甲方安防监控工程事宜达成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网络综合布线

工程内容:设备购置、系统综合布线、设备安装和调试

签约地点:

第二条 设备要求及设备清单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应当是全新的且是合同指定的产品。

设备清单详见本合同的附件1,该设备清单由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并予以确认,经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不可或缺的部分。

第三条 工程款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总额为¥ 元整,大写:人民币 整。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按下列支付方式支付至以下其中一个账户。

1.对公账户:开户名称:广州市申爵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海珠支行 账号:440021330

2.对私账户:开户名称:曾祥辉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 账号:6222620710003462569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

1、本合同签定后 3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 30% 作为预付款,即¥ 元整,大写:人民币 整。预付款到位后乙方开始安排设备的采购,并根据甲方通知后按时进场。

2、乙方接甲方通知进场后,开始施工后的5天内甲方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 30% ,即¥ 元整,大写:人民币 整。

3、乙方对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组建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一周后,经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应在 5 日内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 35% ,即¥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剩余工程款总额的 5% 做为两年质保金,保修期一年届满后 5日 内支付5%,¥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即给乙方。

4、上述工程款包括工程设备、部件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和两年期的设备保修、维护费用,但不包括经甲方同意所增加的预算外工料费用。乙方已经全面考察甲方场所,并保证本合同附件表格中所列设备及工料已经足够满足安装设施所需。对于超出部分,甲方不予承担相关工料费用。

第四条 工程建设期限

合同签订,预付款到位后,根据甲乙双方商定日期,最多不超过7天入场,整个施工工期为 天(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以前乙方按照设计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第五条 产品质量及安装调试要求

1、乙方按照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正品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方案,并提供各设备有关品质证明书,合格证,说明书,相关软件资料文件等。

2、乙方保证本项目所供产品为合同中指定的产品,且包装为原包装,内外包装完好无损,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更换合格产品直至合同解除。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产品进场时乙方提供供货证明,经甲方验收,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发现非正品一律以一赔十。

3、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布局设计图纸,在甲方对设计图纸确认后,方能开始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规范,便于使用和维护,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4、甲方付清总工程款的 60% 后,应负责提供系统安装和调试的必要条件,做好施工方的现场协调工作,积极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条件具备后,甲方通知乙方开始施工。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将工程安装完毕,在安装完毕后7日内调试完毕。

5、系统安装、调试过程中如有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立即返工直到达到标准。

6、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保证以下起码标准:

(1)所有线路封闭,不存在任何管线外露;

(2)所有隐蔽工程在甲方检验并书面确认后进行隐蔽;

(3)所有线路排线科学、有序,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线路混乱不清、短路的情况。

7、由甲方提供安装场地和电源。

第六条 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

1、布线标准:乙方综合布线方案,严格遵照国际《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xx。

2、乙方所供设备均以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为技术标准,该等设备应能达到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产品,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综合布线、设备质保期限为两年。

4、工程完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保证在甲方提出后24小时内派人员检修。

第七条 工程设备的验收

1、甲方付清预付款后,乙方应及时将工程设备及其部件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方,乙方应要求甲方验收后书面确认,由乙方负责保管,领料。

2、甲乙双方在工程结束后,将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书面验收单进行设备、部件和安装工程费款项结算。

第八条 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

1、在系统正式投入施工后,乙方保证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按施工的不同阶段指导实施,并保证进度。

2、乙方的施工安装调试应严格按规程进行,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3、乙方为甲方培训2名操作人员,要求能达到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

4、乙方承诺质保期内如遇产品质量和系统调试问题,经电话面授无法解决的,乙方将在5小时到项目现场进行故障排查和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验收和移交

1、系统调试开通壹周内,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甲乙双方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双方各指派2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系统作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签字确认,签注验收结论,并由乙方移交给甲方。

2、如甲方在一个月内没有进行验收的,则视为默认工程验收通过。

第十条 设备保修

1、乙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从验收之日起,所有产品及零配件质保期按规定处理。在质保期内,若产品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设备维修时,乙方按成本计算。更换的产品必须为新品,且质保期从更换之日起算。

2、出现简单技术问题时,乙方应提供电话咨询,4小时内解决问题。电话咨询无法解决的,对复杂技术问题,乙方应24小时内到现场服务重大技术问题应在48小时内到现场服务。若48小时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则应由乙方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标准的备用产品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

3、系统开通后壹年内如出现使用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如故障是因人为或意外引起的,需调换的设备或零件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工程的规模、设备规格、安装地点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无合理理由,中途解除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履行部分工程款总额的40%;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场地等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工程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偿付乙方停工期间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根据逾期款额和预期期限按照日千分之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5)甲方拒绝接收设备和部件,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的来往运费及额外产生的仓储费等乙方实际所发生的损失;

(6)由于保管不善致使乙方提供的设备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的以下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更换、重做、维修等义务外,直接影响甲方正常工作进展,或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A、提供的设备不符合附件清单所列明细或技术要求;

B、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C、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交付工程。

(2)乙方未提供设备保质、保修服务,或乙方提供的保质、保修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除要求乙方继续承担相关义务外,可拒绝支付质保金。

(3)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工程的按照调试,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开展的,乙方按照每天工程款总额的0.5%作为逾期滞纳金支付给甲方;甲方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相应款项给乙方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的滞纳金支付给乙方。

(4)因乙方提供的设备及零配件质量问题或施工过程中的疏漏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

1、因甲方不正确的保管、使用、操作等行为引起的产品乃至系统问题,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2、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均应当免除对方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损失扩大的,由该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出现乙方员工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施工期间出现如乙方损坏甲方财产,由乙方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在设备保修、维护期届满之日终止。

第十六条 纠纷处理及其他

1、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弱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篇4

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施工事宜未明晰,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为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合同包干总价等条款补充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地基与基储地下室及上部结构、全部砌体、抹灰、楼地面、屋面、防水、

排水、装饰等工程(建施、结施、水施工程图纸),建筑工程补充合同范本。

资金来源:自筹。 

二、双方明确工程范围为:

地基与基储地下室及上部结构、全部砌体、抹灰、楼地面、屋面、防水、排水、装饰

等工程,其中供电、供水、消防、防雷工程、预应力钢筋由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三、合同工期确定为: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包干总价(含税)为¥: 元(大写: )。 

合同包干总价不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工程部分。 

六、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的房屋建筑施工标准、规范以及设计图纸中特别标明的相关标准、规范。

七、双方对一般权利和义务补充明确如下: 

1、发包人工作

1.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2)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符合施工要求。

(3)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工程进度款的使用情况,具体实施办法:

1、承包人在施工进行期间必须将各材料供应商、施工班组的主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

2、承包人在申请月进度款时必须把上月对供应商的材料款、施工班组的工资的发放列表作为附件上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当认为承包人申报当月进度款资料不齐,不予支付当月施工进度款。

(4)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1.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另定。 

2、承包人工作

2.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合同范本《建筑工程补充合同范本》。

(4)向监理公司提供的办公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1间装有水电的办公场所及3套桌椅办公设施,并承担水电费。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由承包人按照当地相关部门要求进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施工道路维护: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临时施工道路和用水管道设施进行维护。如果施工现场承包人数量较多,则由发包人联合所有承包人进行协商。但维护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0)电梯井内的脚手架工程由承包人负责。

(11)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划定的区域布置临建设施。 

(12)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范围内所有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责任。 

(13)承包人必须合理使用本工程施工进度款,做到专款专用。 

八、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年 月 日前重新确定并提供。

1.2上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2、工期延误

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雨水天不作工期顺延;

2.2当承包人本月的实际施工进度不能达到该月进度计划(即第八条第1项所确定的进度计划,下同)的70%时,发包人将暂不予支付该月施工进度款,并推迟到下月与下月施工进度款一并支付,当承包人持续两个月或两个月以上出现以上情况,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3日内尚无具体整改调整工程进度的应变措施,发包人当视承包人违约并有权采取一切有效的强硬措施介入承包人的现场施工管理,以确保工程工期顺利推进,并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如承包人拒绝、阻止发包人介入管理或不配合发包人介入管理而使工期延误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3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每月进度工期延误的,从延误的第五天起,每天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圆整),累计计算。

2.4承包人未按进度计划完成第一个月进度计划工程的7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5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延误进度工期累计达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九、质量与验收 1、质量要求

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对质量通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质量通病降低到最低限度。屋面、卫生间、门窗、外墙面几个容易发生渗漏的部位应重点监控。如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拆除重新施工的,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标准时,发包人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待承包人修理、返工或改建达到约定的标准后,发包人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如果因修理、返工或改建而使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承包人要赔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如超期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重新组织施工队伍将剩余工程施工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1中间验收部位: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及工序。

弱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篇5

发包人(全称)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 月 日

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6、施工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 号:

弱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篇6

合同编号: 字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弱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篇7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 ,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组织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施工范围及技术要求: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造价:本工程预算价为万元

元整)(详见工程预算书)。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六、结算方式:本工程结算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算审核下浮率为,工程量按实计算。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信息价、劳保费用、定额套用及取费标准等按本工程预算标准执行。

七、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核决算后支付工程决算审核总造价的90%, 余款10%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八、工程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因雨季和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予以相应顺延。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完工,超过5天后,每延期一天扣工程款300元。

九、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技术要求及核定的工程数量进行施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质量标准须达到合格以上。

2、乙方应自觉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及措施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十、其它事项

1、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经甲方认定后方可签订施工协议。

2、乙方必须协调解决本工程施工中的纠纷和相关事宜。

3、本工程完成后,由乙方书面申请报甲方审批后方可进行验收。

4、验收时,若乙方未按图纸施工,乙方须在15日内整改到位,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

5、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个月,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一切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书面通知3日内,乙方未进场修复,视为自动放弃保修金,由甲方委托它方维修。

6、

十一、本协议共股壹份、办公室存档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弱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篇8

一、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的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书,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限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以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经国家或行业的质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交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及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在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和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制。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制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以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按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制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商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院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吏。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 、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工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该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年在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己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于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限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报告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者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的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 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工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交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该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报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交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程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 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 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41.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权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至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 (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作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组成

2、 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

二、双方一般权力和义务

5.1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开通时间和要求: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守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

(4)向承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内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情况: 。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范、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 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具体责任如下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同通用条款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几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投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

41.担保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但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的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 。

42.合同份数:

42.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

43.补充条款: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弱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篇9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填楼盘项目名称)维保修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楼盘名称及地点

楼盘名称:

楼盘地点:

第二条工程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开发的项目维保修工程的指定承包单位之一,负责承接该项目现场物业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楼盘客服中心)指定的维保修工程,同时包括乙方维保修工程项目的二次保修工作。

第三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包工、包料(甲方另行说明的除外)、包水电费、包成品保护(含装饰面、家具、家电等原有成品的防护)、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包完工后清场及包二次保修的承包方式。楼盘客服中心一般以户或分项工程的形式向乙方签发《委托维修任务书》(注明问题原因、维修内容、进场施工时间、工期等要求),乙方则按照《委托维修任务书》所列项目及要求完成维修任务。

第五条合同价

每份委托单独核算,采用含税单价包干。具体根据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综合单价,依据甲方工程部、乙方、楼盘客服中心及业主四方书面签证确认的工程量按实结算。本合同附表中没有的维修项目,由乙方报价,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合同综合干单价包含的内容:包括材料及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运输费、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材料卸车、保管及转运费、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管理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施工区域围蔽等)、平安卡、临时设施费、保修费、垃圾清运到发包人指定点堆放的费用及其它措施费、税金、利润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实现本工程目的所需的其它全部费用。包干单价不因市场物价、人工费、材料费的变动而调整。

第六条: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楼盘客服中心每月25日汇总上报《维修工程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结算经乙方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结算总金额的95%的工程款,剩下5%留作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若无任何质量问题,无代付代扣费用则无息返还给乙方。

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发票的抬头应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3、以上付款,甲方可以现金或转帐支票的方式支付。

4、乙方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乙方提交虚假的发票,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甲方尚未支付款项的,甲方停止支付并按虚假的发票金额的20%扣除乙方违约金直至乙方发票符合约定;甲方已支付款项的,甲方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的发票金额的20%扣除乙方违约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甲方按约定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乙方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假的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相关责任。乙方提交虚假的发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工程进度及人员配置要求

1、乙方必须按楼盘客服中心及甲方工程部签发的《委托维修任务书》所要求的工期完成维修任务。

2、甲方可根据现场工作量及工程维修进度情况,要求乙方配备足够维修人员;乙方在每个楼盘客服中心配置人员要求如下:

(1)水电工:不少于3人;

(2)泥水工:不少于5人;

(3)木工及油漆工:不少于5人;

3、乙方聘用维修人员应接受甲方楼盘客服中心审核,乙方维修人员素质要求应达到甲方楼盘客服中心维修技工聘用标准。

4、甲方对乙方维修人员实行考勤签到制,乙方维修人员必须每天在楼盘客服中心进行现场考勤签到,每天不少于两次(具体时间以楼盘客服中心要求为准);乙方每缺一人,甲方有权按500元/人/天进行扣罚,该罚款可从乙方维保修结算款中扣除。乙方人员每人每月休息时间不超过四天,乙方人员休假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合理安排员工休假,每天每个工种不超过一人。

5、楼盘客服中心有权根据现场维修进度情况要求乙方对配置人员进行调整。

第八条乙方待工费用补贴

1、乙方维修人员待工期间,甲方按照60元/人/天补贴标准向乙方支付待工费用,用于弥补乙方待工人员人工开支,但乙方每天必须保证现场维修人员的数量;每月1日前由楼盘客服中心提供上月乙方待工人员名单及原始签到记录作为待工补贴支付依据。

2、乙方待工维修人员每天必须集中在楼盘客服中心指定地点待命接受调配,并须

遵守楼盘客服中心考勤签到制度。

3、待工定义:当天有正常考勤而无进行任何维修作业即为待工(即使维修金额少于60元也不能认定为待工)。

第九条工程维修操作流程及要求

1、乙方应严格遵守以下工程维修操作流程:

甲方工程部签发《委托维修任务书》→楼盘客服中心组织乙方维修人员进场维修→乙方维修人员按照委托书所制定的维修方案施工→维修完毕后乙方维修人员清理现场→楼盘客服中心组织各方验收→验收合格楼盘客服中心填写《维修工程签证单》→各方审核签名确认《维修工程签证单》→维修工程结束。

甲方委托的楼盘客服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流程。

2、维修方案应以恢复维修面基本的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为前提,同时兼顾维修成本、施工难度和可靠性等因素。

3、隐蔽工程必须通过甲方指定的工程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条工程质量标准

本发包工程的工程质量要求为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标准,若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及做法说明和要求等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的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承包人须按较高之标准执行。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工程质量各项指标按照国家规范必须达到合格。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

1、验收标准采用国家现行的施工、维修及保修标准;如甲方有特别要求的应以甲方要求为准。

2、竣工验收文件必须经过甲方工程部、楼盘客服中心、乙方现场代表及业主四方共同签字才能生效,并作为工程结算凭据及维保修档案保存。

第十二条质量保修期

1、每项委托维保修工程自维保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提供保修,保修期按防水及防渗漏5年、装修及安装工程2年执行。

2、楼盘客服中心管辖物业由乙方负责承接修缮施工的,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保修管理规定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三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委托物业所在楼盘客服中心按合同约定负责对乙方进行管理,对乙方的维修工程进行检查、监督。

2、在小区内免费提供适当场地供乙方存放用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维修工程使用之机具。(甲方不负保管责任,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即时清场退还。)

3、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维修工程费用。

4、委派现场负责人,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甲方须有专人陪同乙方维修人员进入作业现场;维修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须安排予以验收确认,并签署《维修工程签证单》。

(二)乙方义务

1、乙方须接受甲方物业所在楼盘客服中心的监督管理及维修工作安排等。

2、乙方须按合同规定工期及内容完成承接的维保修工程,并对其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负责;若因以上原因造成返工、业主索赔等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由此给甲方或楼盘客服中心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一切责任。

3、乙方须遵守所在楼盘客服中心关于施工管理的规定(包括现场监理和验收),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管理规范,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及其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4、乙方不得拒绝接受楼盘客服中心的维修委托或拖延维修,乙方在未征得楼盘客服中心同意前,不得更改维修方案、维修内容和维修工程量。

5、乙方须提前向楼盘客服中心提供实际的施工进度安排(包括材料到位时间、进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人数等要素),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楼盘客服中心的正常工作及楼盘客服中心物业范围内业主的正常生活。

6、施工期间,乙方在未征得楼盘客服中心同意前,不得动用、损坏楼盘客服中心所管辖物业范围内的任何设施、设备或业主财物。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楼盘客服中心或业主财物污染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并消除影响。

7、乙方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及收工必须由楼盘客服中心维修监理带领,维修人员在未征得甲方监管人员同意前,不得承诺业主提出的任何要求;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8、楼盘客服中心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材料质量进行质疑和监督,乙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现场的使用要求。

9、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自接到甲方整改通知之时起于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整改完毕。

10、依本合同的约定聘用足够员工工作,负责其薪资及保险等,并对员工及维修工作进行完善的管理。

11、乙方所有员工行为准则必须符合本合同及附件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乙方员工素质(包括形象、态度等)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应认真执行。

1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绝对不能擅自将本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方(含乙方属下子/分公司或部门)。

13、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乙方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工作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终止向乙方支付所有未结算之工程款项。

2、乙方保修期内必须按照甲乙双方签署的《维保修服务规范》(合同附件)开展维修工作,如若违反,甲方有权按照《维保修服务规范》所规定的扣罚金额从乙方维保修结算费用中扣除。

3、乙方超过甲方签署的《委托维修任务书》中要求时间完工并交付验收的,每超过一天,乙方按100元/天/项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4、乙方拒绝接受甲方签发的《委托维修任务书》的,乙方按1000元/单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若不按甲方约定时间进场维修或拖延维修进度的,乙方按1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提供的材料与合同不符或质量不合格时,乙方须按楼盘客服中心要求进行更换和返修,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向楼盘客服中心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征得楼盘客服中心同意后延期履行合同。乙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8、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乙方工程款,逾期支付,应向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中途退场的,或因乙方之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支付所有未结算之工程款项;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万元作为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10、若因乙方维修不当造成返修,乙方需负责返修至符合甲方要求的一切费用,单项维修返修两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返修罚款300元。因维修不当造成业主重大损失的,乙方还需承担含返修费、赔偿金等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须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必要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对已完成的维修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依据本合同结算完毕后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不妨碍甲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廉洁条款

1、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明、暗示甲方请吃、请喝、收受甲方礼金、礼品或接受甲方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若乙方人员有明示或暗示要求宴请、招待,或索取礼金、礼品、礼券、其他利益等不当行为的,甲方应向乙方监察部门举报。具体举报渠道如下: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潘先生

、康小姐

举报传真:

举报电子邮箱:

举报部门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928号5楼恒大地产集团监察室(邮政编码:510000)

2、严禁甲方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贿赂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

3、如果出现甲方在履约过程进行私下请吃、向乙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贿赂等一切非正常的经济活动,一经查实,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因解除相关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如有违约,仍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的上述行为严重的,乙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甲方事后主动积极向乙方陈述事实,或甲方有证据显示以上行为为乙方人员施压的不得已行为,则甲方仍保留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执,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合同包括《维保修服务规范》、《维保修工程项目单价表》两个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任何内容的修改,须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书面文件,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义务人还需支付应付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承包人依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费用中抵扣。

5、乙方委派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6、乙方的通讯地址为:;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甲方依本地址向乙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因乙方拒收或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通知甲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所发送的信函文件等视为已送达乙方。

7、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承包人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8、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弱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篇10

甲方: 乙方(施工责任方): 甲方承建之,现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按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各站点、区间交通设施或信号灯单项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具体为:站、区间交通设施部分工程。 

二、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工程最终与业主、审计中心结算价对乙方进行结算,但乙方需向甲方缴纳该结算总价的10%为施工责任管理费,各类税、费均由乙方另行缴纳。

三、组织领导: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所有工种均持证上岗。在施工责任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员,以保证该项目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3)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2)负责安排乙方工作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申报预决算,申请拨付工程款。

3)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并申报有关文件资料。

2、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优良等级以上。

2)强化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不乱搭乱拉电路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之全部责任。

3)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反光背心,佩带安全帽,不穿拖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场清。  

4)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甲方负责以甲方名义上报各级部门审批。做到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每天必须在作业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5)必须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人数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6)具体施工作业中必须配备所需交通安全标志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我市有关道路施工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之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自承担。  

7)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之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引起之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之相关费用。 

9)乙方不得将依据本责任书取得,经甲方委托施工之施工任务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本施工项目。 

10)工程完工后,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工程的施工总结。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业主、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优良以上等级。因乙方盲目蛮干、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之材料浪费及经济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六、工期: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或期限,如期按时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____日,按结算总价的或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七、付款方法:

1)甲方按乙方所完成之实际施工进度,每月或每一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业主给甲方拨付或结算之工程款,到甲方帐户后三天内按95%扣除税金和管理费后支付给乙方。  

2)质保金:质保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逐月或每单项工程逐次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两年后,据实返还。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____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八、其它:

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2)若乙方违反本责任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责任收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责任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九、甲方对本责任书上述各条款具有解释权。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责任书自双方签自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方:乙方(施工责任方):

代表:代表: 经办人:施工责任人: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弱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篇11

第一部分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弱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篇12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广州市越秀区冠城大厦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路

1.3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内的室内装修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机电类除外,以甲乙双方签字确定的预算书为准。

1.4 承包范围:包工包料,设计费用另计。

1.5 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见附件)□乙方只包工。

1.6 工程结构:框架

1.7 装饰装修施工总面积:约为25,000 平方米。

1.8 总工期:暂定10个月(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样板房装修时间除外,以样板房验收后进场时间为准)

1.9 开工日期:甲方开出进场施工通知书为准。

第二条 工程价款

非招标工程以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为准。按照《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广州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20--年相关费用及结算当期市场信息价。

2.1 本工程价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明细表及工程量清单的预算报价,作为本项目的结算单价(甲方盖章确认),涉及到设计变更的,以现场签证为准。

2.2 预结算编制依据: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承包范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记录、工程联系单等相关附件及相应施工标准图集和施工规范。

2.3 本合同价款暂约定为人民币:(大写) 约柒仟伍佰万元整。 (小写) ¥75,000,000.00万元。

2.31本合同的造价为税前造价,如甲方需要开具相关税票,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进度款

3.1样板房验收合格后,乙方全面施工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3,750,000)给乙方作为原材料备料款,以后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

每月25日前乙方提交已完工工程量报告给甲方,次月5日前甲方按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已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的97%,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一年内付清(不计息)。主材采购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品牌、等级,由乙方统一采购。

3.2 样板房的材料按施工图,经双方认定品牌、等级、质量等,由乙方自行采购,封样,作为后续施工材料参照。样板房施工完工,经甲方验

收合格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样板房总工程款的85%,余款在下次工程进度款中结清。

3.3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

3.4 乙方未经甲方监理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3.5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如果甲方延期付款超过乙方的预期,甲方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从应付未付之日(每月的5号)算起。

3.6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叁佰万元现金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当乙方完成施工工程量30%时甲方退回给乙方。

3.7如乙方同意,可将该项目商品房以销售价的70﹪转给乙方,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乙方(销售价上限价为30000元/㎡)。

第四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4.1 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职务:,职称:。

4.2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托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监理工程师: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注册证书号:________。

4.3 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_,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

4.4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4.5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合理书面条件和指令,乙方项目经理应予配合执行。

4.6 甲方权利

4.6.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

4.6.2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4.6.3 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4.6.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4.7 乙方权利

4.7.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4.7.2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4.7.3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4.8 甲方义务

4.8.1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8.2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向乙方提供项目真实有效的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证 、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8.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4.8.4 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4.8.5 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4.8.6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设备,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8.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证工程有序进行。

4.8.8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8.9 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增加楼、地面荷载;

(4)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4.9 乙方义务

4.9.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4.9.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4.9.3 安全施工。

4.9.4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不得由乙方承担。

4.9.5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9.6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9.7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4.9.8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不得由乙方承担。

4.9.9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关于工程价款和相关费用的约定

5.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 (1) )种

(1)本工程价款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单价,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工程项目的施工造价。暂定价为:¥3000/M2根据增删项确定最终价。

5.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供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不报建的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5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10天内,结清尾款。

第六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6.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2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章为质量平定验收标准。

6.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影响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约定按合同价款的 1 %计付人民币: 750,000.00 元。

6.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的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自约定工程验收时间内未接到甲方另定验收日期通知的情况下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6.4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承担其相应的质量检测费,因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需要的检验、检测,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各自负责自身该承担的相关费用。

6.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6.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书七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本工程由甲方供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双方约定编制甲方供应《装饰工程主材确认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中应准确写明材料设备的品种、品牌、规格、型号,且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运至施工现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