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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石采购合同2023年标准格式(通用3篇)

花岗石采购合同2023年标准格式 篇1

需方:--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花岗石采购合同2023年标准格式(通用3篇)

供方:--(以上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会议中心一期(工程项目)石材加工供应,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加工物概述:

序号品名加工形状规格尺寸(㎜)数量单价金额备注

注:1、如工程需要,甲方花岗岩用量超过合同约定面积的5%,如要求乙方继续供货,则必须提前通知乙方,给予乙方合理的时间备料加工。

2、最后结算以实际出货量及实际加工量为准。

3、合同暂定金额为贰佰伍拾捌万贰仟柒佰陆拾元人民币。

4、单价为货到工地落地价,不含异形加工费等费用。

二、原材料及生产加工

本合同货物所需原材料由甲方指定,乙方提供并依据甲方签署的加工清单、加工图纸及双方确认的样板进行加工。

三、质量标准

1、花岗岩属天然产品,难免存在天然色差与瑕疵,尽量保证石材颜色基本一致;

2、根据花岗岩产品属性,天然花岗岩按国家颁布的JC/T204-20__和GB/T18601-20__标准。

3、花岗岩的放射性符合国家标准GB6566-20__《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资控制要求》。

4、花岗岩材质、颜色应与会议中心使用石材保持一致。

四、包装标准

花岗岩侧面(非装饰面)注明该石材尺寸。包装时按装饰面相对,并按石材的品种、规格分别装入不同尺寸的木箱中;包装物使用木箱,木箱须安全、坚固、防雨水、防潮、防震、适合运输及搬运并注明规格、数量。

五、乙方随货提供的附随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装箱单;

3、安装图纸及安装说明(必要时)。

六、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运输和运输费用承担

1、交货地点:。

2、交货方式:乙方将产品交甲方人员验收合格清点无误,并办理签收手续。

3、甲方收到乙方货物时应向乙方出具盖章的收货清单或甲方委托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乙方提货单和装箱单上签字确认。

4、乙方委托身份证号码( )同甲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5、运输方式:乙方自理

6、费用负担:运输、装卸费用已含在合同价里。

7、运输中的损耗由乙方承担,如包装箱完好无损,则箱内的石材破损由供货方承担。工地落地后的石材损耗由甲方承担。

七、验收条款

1、原材料的检验及加工质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参照建材行业标准。板面的颜色和花纹与乙方提供的样板基本一致。

2、货到工地两日内,甲方与乙方共同开箱验收,验收内容为:对装箱单所示数量、加工的规格尺寸以及外包装破损情况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货到工地二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该批产品全部符合合同约定。如货物在晚上到,当晚清点箱数,于第二天进行具体验收。

八、交货期限

1、花岗岩的交货方式为分批交货;

2、乙方在自收到甲方全额预付款并双方确认图纸、技术资料无误后的15天内开始交付首批花岗岩,以下各批次花岗岩的交货时间和数量由乙方根据甲方实际要求提供并被甲方确认的供货计划执行;

3、如设计变更图纸及实际交货量和合同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数量和暂定金额则交货期顺延;

4、最后一批图纸的技术资料甲方应于发货前20天提供给乙方,否则顺延交货期;

九、货款的结算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金额30%预付款,预付款于最后一批货款中冲抵货款结清。

2、结算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书面订货单、甲方出具给乙方的收货清单或乙方提供的并由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提货单、装箱单为依据;

3、到货量达到总供量的50%甲方应向乙方全额支付该批货物价款,此批货款按约支付后,始发后批货物;最后一批货到工地三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有货款。

4、如合同实际金额预计超过合同暂定金额,甲方按超过部分金额向乙方交纳同比例预付款;

5、当甲方在乙方帐户余款不足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额时,乙方可以中止合同订单生产。

十、所有权转移

每批石材的所有权自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该批石材货款给乙方之日起转移给甲方。

十一、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5‰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的1‰违约金。

3、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期限交货,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货物价值1‰违约金。

十二、索赔

发生索赔事件时,甲方或乙方应在发生引起索赔事件的十五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索赔,对方应在按到索赔书后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任一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则丧失索赔权。

十三、不可抗力

在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水灾、海啸、地震、台风、战争以及重大公共疾病)时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但不能免除告知义务。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可依法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其他

1、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附件有加工图纸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经双方在改动处签字盖章确认,任一方擅自对本合同条款的改动均属无效改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及传真:电话及传真:

开户银行:

帐子号:

花岗石采购合同2023年标准格式 篇2

借条

为     (目的),今收到某某(身份证号:      )以 (现金或者银行转帐)出借的人民币     元(小写¥     ),借期 (如伍个月)个月,月利率 (仟分之 ), X年XX月(如贰零壹伍年壹月叁日)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仟分之拾)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借款人:     

(身份证号:      )

X年XX月XX日

一张标准的借条往往可以避免很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写清借条的目的可以防后期被认定为赌债或者其他非法债务,导致民间借贷不被保护;写清身份证号可以避免当事人出现同名同姓不同人的情况;写清支付方式如现金则可以避免因数额大却没有付款凭证导致借贷关系不被不认可;以大小写方式写清金额可以避免金额出错;对于借条中一切数额以汉字大写书面则被擅改。同时借条的书写尽量紧凑不要留大空间,以免被有心人利用。

花岗石采购合同2023年标准格式 篇3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地)

__________(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的_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_(救助方名称)(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的代表____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__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各项因素。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由干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第十条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个银行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供满意的担保。船舶所有人及其雇佣人、代理人应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报酬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认为被救助方将要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款规定,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上述担保金额应包括利息和进行仲裁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在内。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可能适用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满意的担保。

第十二条如果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长没有明确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务,本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于这种服务。

第十三条本合同是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签订的,各所有人应各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救助报酬金额应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及/或特别补偿,根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间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有权根据救助方的请求,在合理条件下,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仲裁庭上述裁决先行支付的金额,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应作相应扣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和邮政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代表救助方:_____________代表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