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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上半年信访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信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指导思想,认真开展基层接访、上门探访、带案下访和基层巡访活动(以下简称“四访”活动),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妥善解决群众合法诉求,确保了全县社会大局稳定。

县上半年信访工作总结

一、上半年基本情况

我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共582件次,同比下降36.1%。其中:来信1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4.7%;来访70批563人次,批数同比下降 39.1%,人数同比下降31.8%(其中集体访24批471人次,同比批数下降33.3%,人数同比下降32%)。群众越级到市上访3批29人次、到省上访5批6人次,越级进京上访4批13人次。

二、主要经验做法

(一)耐心细致,认真做好办信、接访日常工作

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做好登记,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详细登记,进行初步的分类,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能现场解决的事项当场予以解决并答复信访人,对于需要通过镇或有关职能部门协调,一时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分流交办至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相关部门调处。对于解决难度大,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重要信访事项,及时向县领导汇报。每件分流交办的信访事项,及时进行跟踪督办,督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今年以来督办各类重要案件18件次,确保了上级交办重要案件、重大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排除和调处。同时,对受理的每一件矛盾纠纷问题,建立了工作台帐,并对办结的纠纷问题及时进行了整理归档。

(二)精心组织,

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接访活动

我县在总结往年开展基层大接访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妥善安排。

为使“基层大接访”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并按省、市要求组织开展“三个专题接访日”的接访活动,在每次专题接访日活动前都通过电视台等媒体及时播放专题接访日的《告示》,让群众前来反映诉求。还专门成立了现场接访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接访现场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现场接访活动领导小组下设来访登记组、现场导访组、接访协调组、疏导劝返组、安全保卫组、后勤服务组、医疗保健组、现场记录组八个专责小组,做到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由于组织有力,部署周密,我县每次开展的专题接访日活动都秩序井然,群众满意度高。

开展“基层大接访”活动以来,全县17个镇和县直有关部门采取现场接访、重点约访或带案下访等灵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有效地预防了群众的越级上访,促进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据统计,我县共200多名领导干部参与“基层大接访”活动,县党政领导开展接访活动共接待群众34批252人次,现场解决信访问题 3批25人次,落实领导包案10批78人次;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重点约访,共约访群众15批45人次;上门探访上访户5批15人次;全县16个镇和县直有关部门领导在所属镇、部门开展基层大接访活动,共接待群众140批305人次。

(三)强化领导干部接访,大批信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在重新明确抓好已开展的县党政领导定期公开轮值接访和开展政法信访领导到维稳信访中心上一天班活动的同时,全县各镇、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和案件的特点,甄别对待,采取灵活的措施,分别开展现场接访、带案下访、重点约访和探访活动,促进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县委书记、县长带头做好重点约访和现场接访活动。

县委书记张桂洪、

县委常委冯永忠等来到县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接访大厅接待来访群众,面对面耐心倾听群众反映意见,尽心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亲自协调解决了山林承包、劳资纠纷、拖欠工程款等一批来访案,特别是广东申威药业有限公司员工15多人集体来访反映公司拖欠社保金和遣散费等问题,张书记在听取了信访人和相关部门意见后,要求由县人社局,县法院、县经贸局组成专责小组,尽快拟出解决方案,报县政府审批,以最快的速度解决群众反映的诉求,避免了一起极有可能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各镇各部门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把工作重心前移,认真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重点加强对企业转制、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环境保护、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生活等方面矛盾纠纷的排查,并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结合开展“四访”活动和“基层大接访”活动,组织镇、村进行大走访、大排查、大梳理,摸清底数,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各镇各部门按照个案的不同类别,落实牵头单位和责任人,逐个制定化解方案,限期解决问题。同时,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6个信访督导组。督导组分别由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分别抽调人员组成,每个督导组落实一名副职领导担任组长,各自负责3个镇,每星期到所负责的镇开展一次督导工作。督导组于每月上旬集中一次汇报,对督导的疑难复杂社会矛盾,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解决时限。

(五)加大对突出信访问题的解决力度

在排查梳理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一案一策”的要求,集中化解一批突出信访问题和各种纠纷,力争做到矛盾的解决不拖延、不上交。对于疑难复杂信访事项,我县实行“五定五包”,使“事要解决”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如:对3起进京上访案件,分别落实了县领导和挂镇领导进行包案,制订了工作方案,做到有领导包案、有工作班子、有工作措施,并积极创造条件调处解决好当事人的实际问题。

三、存在问题及形势分析

我县的信访维稳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群众存在逆反心理,有些上访者存在唯上、唯大的心理,认为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有的要求过高,严重偏离政策,完全超出了政府的事权范围,越级上访、缠访、重复上访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以维权为由所带来的信访问题大幅增多,采取向政府施加压力,达到其无理诉求的目的;三是涉法、涉诉、涉军信访问题增多。涉法、涉诉尤其是法院执行难信访问题有所增多;四是广贺高速建设、贵广铁路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城市开发建设等重大项目的遗留问题跨越时间长,涉访人员组织严密,互通信息快,涉及范围广,给化解工作带来较大难度,是当前信访和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

虽然今年的信访总量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当前我县的信访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一些军队转业退役人员受全国大气候的影响,曲解政策、要求过高,不达到目的便向政府高施压,而这类信访问题在调处上因法律、政策的界限严格,不容易彻底解决;二是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大量的新型问题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三是少数人员择机、择时越级非正常上访的状况仍存在。

四、下半年工作设想

信访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一手抓事要解决、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一手抓依法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秩序,进一步形成群众依法有序信访、信访问题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的良好局面,使信访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一)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信访的良好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对《信访条例》、《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也要让群众认识到即使诉求合理合法,但表达方式不合法,仍然属违法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引导群众破除“法不责众”的认识误区,依法有序信访。要畅通信访渠道和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行为,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

(二)着力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一步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和源头。集中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切实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搞清弄透,做到心中有数、应对有策、化解有效。各镇、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本镇、本部门内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确保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不留死角;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案登记建档、逐案研究化解方案、逐案落实责任单位,把各类信访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问题堆积蔓延,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三)着力治理长期积累久拖不决的重复信访,进一步减少积案存量。继续把今年作为“信访积案化解年”,下大力气集中化解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特别是跨镇、跨部门的信访事项,不断巩固和扩大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越级到市、省、进京重复上访。高度重视初信初访的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首办责任制,确保以最快时间、最低的成本、最好的效果解决信访问题,防止初信初访转化为重信重访。

(四)着力夯实群众基础,进一步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继续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和动力,各镇、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大对基层的指导力度,提高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加强对突出信访问题的处理力度,深入分析原因,共同研究措施,全力扭转局面。

(五)不断拓宽思路,创新方法,在推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在工作重心上,要抓住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这个“牛鼻子”,做到干部往下走,重心往下移,力量往下沉,责任往下压,有效发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力量,多做一线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多做协调协商、调解化解工作,使大多数信访事项及时、就地、妥善解决。同时,大力推行“网上信访”,设立专门机构专人办理,并与省、市互联互通、运转顺畅的网上信访平台体系,为群众就地反映问题、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便捷服务。

(六)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信访队伍建设,是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要下大力气全面提高信访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全面提升每一名信访干部履行职责的综合实力,以此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