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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履职能力信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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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提升履职能力信访报告】

提升履职能力信访报告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代表作用发挥如何,决定着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当前,在县镇基层代表中还存在着代表意识不够强,履职能力不够高,代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问题,笔者认为,提升代表履职能力,发挥代表作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培训实效。

学习培训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履职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强根本,利长远的基础性工程,在代表的学习培训上,一是增强培训的针对性。要根据代表自身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把《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与代表履职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人大制度的基本理论、人大工作的基本程序、提出议案和建议、代表活动等方面的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通过培训,增强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是讲求形式的多样性。要将多媒体、电子网络等现代技术运用到代表培训中,不断充实和创新培训方式,使培训工作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就群众和代表所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视察,拓展代表学习、交流的平台和空间,为代表履职创造更好的条件。要结合代表履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开展个案讲解培训或专题培训,提高培训工作的实际效果。三是提升培训的时效性。要根据时代要求和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代表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委和人大会议精神的学习,使代表及时将会议精神贯彻到履职当中,提高代表的政治敏锐性。四是保证培训的经常性。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的长效培训机制。通过探索建立代表培训档案的形式,把代表的学习培训贯穿于代表任期的全过程。总之,要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变被动履职为主动作 为。

二、着眼提升能力,增强代表素质。

光有履职的热情,缺乏履职的本领,代表作用是难以发挥的。当前,要通过学习交流、履职培训、参与活动等形式,努力提高代表的“三种能力”。

一是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要引导代表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看问题,从事情的表象看本质,在理论、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有价值、有深度的意见建议。

二是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要鼓励和支持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尽力为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条件。要培养代表调查研究的好习惯,帮助代表掌握调查研究的方法,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三是提高综合表达能力。要通过组织代表学习和活动,增加知识积累和丰富工作经历,提高代表的语言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使代表对民意的反映和对县镇发展意见建议说得清,说得准,把话说在有用处,建议提在点子上,真正发挥代表在推动发展中的主人翁作用。

三、扩大信息宣传,畅通知政渠道。

基层代表提不出带有全局性、既有高度,又有深度的议案、建议,源于对政情的了解掌握不够和“一府两院”与代表的联系不够。保证代表知情知政权,

一是实行工作通报制度。“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应尽量扩大政务公开度,通过规范的程序和形式,采用纸质媒介、网络、短信等平台,定期将工作情况寄发给代表,使其充分、及时地了解政情。

二是建立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常委会工作制度。要坚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逐步扩大代表参会的人数、范围。有计划地邀请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扩大代表对社情、政情的知晓率。

三是扩大代表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参与程度。“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在作重大决定,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定前,召开听证会、论证会、评议会,都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广泛听取代表意见,了解群众要求。

四、创设活动载体,搭建履职平台。

代表活动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载体。一要丰富代表活动内容。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搞好活动主题设计,丰富活动内容,在活动中发挥代表作用。二要创新活动形式。要按照方便代表参与,简单灵活多样,能够激发代表活力的原则,采取集中活动和分散活动相结合等形式,不拘一格,开展代表活动。三要建设代表之家,创设履职平台。根据人大代表分布情况,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充实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室,建设代表之家,实行“三公开,四统一”(即:公开代表信息、公开接待制度、公开接访职责,统一选民接待日、统一制作代表名片、统一代表小组活动次数,季度不少于一次,统一登记办理督办和反馈选民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保证代表活动有阵地,履职有舞台。

五、完善监督激励机制,激发代表履职热情。

一是建立代表履职情况通报制度。要加强代表学习履职情况的督促指导,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和履职情况季检查年通报制度,对代表任期内参加活动、专题审议、提出建议、开展视察等情况每年向选民和选举单位予以通报,使代表置于社会、选民和原单位的监督之下。

二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制定代表履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每年由代表小组组织对代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同代表是否胜任职务相挂钩,杜绝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

三是建立代表履职激励制度。制定符合法律的代表履职测评办法,对履行职务成绩突出的代表,县镇人大每年给予其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不作为的代表采取谈话、劝勉等形式,促其履职作为,同时,要加强对代表先进事迹的宣传,使代表履职既有压力、更有动力。四是建立联系代表选民制度。制作《代表联系选民手册》,明确每位代表的重点联系户和重点联系人,促进代表与选民的密切联系。五是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严把代表建议转交、办理、答复关口。实行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使代表提出的建议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激发代表履职正能量,发挥代表的积极作用。

【篇2:人民调解工作信访报告】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具有50年历史的“枫桥经验”再一次证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强大生命力和时代活力。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城市管理、企业改制等多领域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并渐呈纠纷复杂化,主体扩大化,种类多样化的趋势。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优势,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把调解优先的原则更好地贯彻在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中,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近年来,xxxx区立足于创新机制、拓展平台,探索实践了一系列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模式,丰富和深化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和内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结合地区实际,构建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衔接机制,将两者在实践中有机结合,提出了“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实现了诉讼案件的多元化分流,更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深层次的问题,从而缓解社会矛盾和预防犯罪。着眼当前矛盾纠纷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完善医患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价格争议纠纷专业调委会建设,不断推进专业化调解新模式。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形成整体工作合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xxxx区共有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30个,其中,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3 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18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96个,专业性调解委员会2个。基本形成了以区级调委会为主导、街道调委会为依托、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专业调委会为补充的四级调解网络体系。

一、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在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高。但是,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如何夯实原有基础、适应新的形势变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社会认知度不高。人民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非双方自愿并不必然启动调解程序,加之我们宣传工作不到位,广大群众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认识不清,尤其是对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什么区别,认识还比较模糊,缺乏必要的了解。因此,多数群众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仍然是选择诉讼或者信访,从而使得大量的基层纠纷得不到及时合理的疏导分流,纷纷涌向人民法院,甚至造成滥诉现象。

(二)偏面追求调解率现象。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经济等不可替代的优势,也是当前最具灵活性和人性化的化解纠纷机制,其核心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调解案件数量定指标,对所有案件调解率规定考核要求,并与单位年度考核及调解员的工作补贴和奖励相挂钩。从而造成片面追求调解量和调解率现象的发生,对于一些不宜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案件,将造成不必要的调解资源浪费。

(三)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当前多数调解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深、领悟不透,调解方式方法相对陈旧单一,多停留在说教和情感 影响上,依法析理,定纷止息的能力较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同时调解队伍年龄“两极化”突出,老龄调解员经验丰富,但文化层次偏低,依法调解的意识不强;年轻调解员文化水平较高,但阅历较浅,经验不足,难以取得当事人信任,两个“极端”都影响了矛盾纠纷化解的水平。此外,街道、社区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不到位,人员不稳定,调解员往往一人身兼数职,工作疲于应付现象仍然存在。

(四)调解工作不够规范。调解工作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村(居)及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往往满足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不注重立案、告知、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人民调解程序的严格执行,矛盾化解后没有留下相关文书资料,或仅有调解协议而无相关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一些应由一般程序调解的案件简化为简易程序调解,部分调解案件在适用法律、责任认定、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不够准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旦矛盾有所反复,则易造成被动局面,直接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从而削弱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二、发挥人民调解优势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六五”普法大平台,积极创新宣传手段,广泛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博、短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传播媒介,扩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渠道,加大《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和知晓度,增强广大群众主动接受人民调解的意识和观念,转变过分依赖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偏差。从群众身边事入手,着力化解群众之困,力求把纠纷化解在基层,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逐步形成有纠纷找调解的社会共识,积极营造人人关注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整合资源,完善调解机制。针对当前社会转型发展时期,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复杂化的特点,人民调解不能“单打独斗”,而应积极融入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中,加强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主动对接配合。工作中要注意厘清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边界,形成信息共享,工作互动之势。

通过有效整合各种调解资源,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健全绩效考评和激励保障机制,完善联席会审和信息通报等制度,提高调解工作成效,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三)强化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选拔任用和培训管理,要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把集中培训与其它多种培训方式相融合。结合基本法律知识辅导,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以案析法,增强培训的效果;坚持以会代训,定期召开调解案例点评分析会,及时交流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验,探讨新思路、新办法,不断提高调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选送优秀调解员进院校深造,以提高调解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主动培训,进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理念,积极引入律师、法官、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发挥其法律专业知识优势,以弥补人民调解员在法理和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加强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一批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法规、社会经验的社会人士充实调解队伍,直接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从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

(四)注重规范,健全规章制度。调解工作要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改变重结果轻程序,只有口头调解,不制作询问笔录与调解文书的现象。重点完善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俱全工作例会、业务学习、登记统计等制度,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着力规范落实以下三个制度:一是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对辖区内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定期排查,分析纠纷的新情况和新动向,及时制定调解预案;二是实行包案调解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分配到各个调解员身上,落实相关责任人负责制,避免相互推诿现象,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健全定期检查考评制度,建立奖惩机制,完善“以奖代补”政策,严格落实考评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调委会与调解员实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公平公正,奖惩分明,不断鼓舞士气,增强队伍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