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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精选23篇)

重大事项报告 篇1

第一章总则

重大事项报告(精选23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乡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马莲渠乡机关各科、所、站、室,乡属各支部、村委会。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社区)需要请示汇报的“三重一大”事项方面

1.选举、罢免村“两委”成员以及村(社区)干部辞职;

2.制定和修改村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机动地、“四荒地”)、林木、草场、河道等的承包、流转和租赁;

4.村(社区)一次性购置20__元以上办公设备;村集体资产(包括房屋、办公设备等)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处置。

5.土地征用补偿分配、宅基地的使用和大面积房屋拆迁。

6.需向村(居)民筹资、筹劳的一事一议事项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的实施。

7.民政救济、扶贫等专项资金使用。

8.以村(社区)为业主(或由村负责),项目资金安排或招投标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项目的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工程建设。

9.村集体资金大额财务收支。

10.重大安全隐患、交通事故及治安刑事案件。

11.民族宗教、集体上访苗头及群体性的事件。

12.水灾、火灾、旱灾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食物中毒等影响较大的突发性事件。

以上重大事项,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必须向乡党委党政主要领导请示汇报。

(二)重要会议、文件、批示方面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党委、政府、部门重要会议精神。

2.各科、所、站、室,村支部、村委会的重要会议、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

3.主要领导关于本单位工作的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三)重要工作事项方面

1.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字汇总上报。

2.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以及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四)安全、信访、稳定方面

1.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的事件。

2.进京、到自治区、市、区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

3.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五)外出学习考察、出差方面

全体乡村两级工作人员参加市级以上会议、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六)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方面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任免、交流、奖惩或提出任免、交流、奖惩建议。

2.干部职工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3.科级以下干部个人廉洁勤政情况。

4.机关干部个人提出病休、辞职,机关正式在编干部职工提出辞职的。

5.干部职工因公致病、致残、因公死亡等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乡政府机关物品(含房产)的购置、出售、出租或转让。

2.乡村两级干部个人重大疾病、突发困难及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现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由各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科所站室主要负责人提出,首先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乡村两级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首先向乡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再由其逐级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

第八条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应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知分管负责人。

第九条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主要领导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

第十条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项,一般应第一时间告知党政办公室;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社保所;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财务室。各科、所、站、室接到抄送件后,应认真审核,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对党委、政府所属各村支部、村委会,机关各科室申报的重大事项,党政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分管领导进行研究批复。一般的批复程序为:由党政办公室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政府领导,经乡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后,下发文件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党政办公室要做好涉及全乡重大事项报告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三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职能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经乡党委、政府同意或审批通过的事项,各村(社区)、相关科室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充分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532”工作法等民主决策程序议定通过后一并实施;同时,要认真做好重大事项决策公开和结果公开工作,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各自分管科室和乡政府所属部门及村委会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各科室、各行政村(社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十五条凡履行书面报告或报备程序的重大事项,各村要责成人员做好报告文件、会议记录、工程预算、承包合同、验收报告、施工场面等文字图片资料的规范整理,并及时造册存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档案材料,因管理不善使重要资料丢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机关各科室、各村(社区)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乡党委、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引发群众上访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村党组织书记(主任)和相关责任党纪政纪处分。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免去职务等组织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本办法报告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要求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本制度由中共马莲渠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报告 篇2

一、凡涉及村里的重大事项,在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之前,必须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实施。

二、重大事项包含的内容

1、基本建设

2、土地调整

3、村“两委”人事变动

4、经济项目:包括立项、开工、建设等

5、宅基地划分

6、影响全村稳定的村情民意

7、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

三、报告方法: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说明报告事项的事由。

重大事项报告 篇3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参加集资建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聘)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重大事项报告 篇4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部落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 篇5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着力提升党委、政府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理论水平,防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风险。在各项工作的推进中体现民主公开、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勤敏高效,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断增强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促进了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现就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情况如下。

一、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我县认真贯彻和落实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规定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强化措施,严格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县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事项来抓,坚持关口前移,科学谋划,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加强制度建设,民主决策,坚决执行重特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项目工作制度,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大额资金使用上严格依法办事,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做到经济决策事项有章可循,为提高决策执行力,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是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等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实;

二是集体决策制度相关的监督制度还需进一步充实;

三是档案基础资料的整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制度规定的议事规则,进一步促进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是进一步完善重大经济决策制度,保证重大决策事项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决策制度执行监督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错,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重大事项报告 篇6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局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局干警都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半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1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局务会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科室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政工科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 篇7

1、学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个人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需向组织说明的问题,范围一般为:营建、买卖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聘用配偶、子女亲友在本校从事临时工作的情况;租贷学校公房、借用公款等情况。应在事前书面报告教委政工科,属不可预见的应在事后10天内报告教育局政工科。

2、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师生违法犯罪、侮辱殴打教师、火灾、被盗、伤残、特大交通事故、非正常性死亡、倒房、中毒、学生出走等突发性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教育局办公室报告,重特大突发性事件须同时报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3、基建、借款、承包等事项报告:学校5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1万元以上大型设备购置以及万元以上资金的出借;学校商店、食堂等承包,应事前书面报告教育局计财科。凡需公开招标和统一采购的项目均要按有关程序办理。

4、组织学生外出春、秋游,社会实践等活动,事前应书面报告教育局普教科,原则上要“就近、徒步”,确需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安有关规定执行。

5、学校停课(或调休)一天以上,校长(书记)外出两天以上和组织教师集体出县外出活动,需事前书面报告教育局。

重大事项报告 篇8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有效、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工作动态、深入研究和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全市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特制定晋城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畅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切实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推动全市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1、本单位(系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决定和部署的情况;

2、本单位(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点工作情况等;

3、本单位(系统)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违纪问题;

4、本地区(系统)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建议等重大社情民意;

5、本地区(系统)发生的各类紧急和重大突发事件,包括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的事件和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治安案件、灾害和伤亡事故等;

6、本地区(系统)发生的各种政治事端,可能引发或已经引发较大影响的非法集会、示威、上访、游行、阻断交通等苗头及行为;

7、因一些敏感事件或因素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不稳定因素;

8、网络披露的涉及本地区(系统)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舆情信息;

9、本单位、本系统(派出派驻机构、条管单位)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来人检查指导工作等事宜;

10、其它市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和本单位(系统)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及内容

1、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实行重大事项逐级逐项报告制度。

2、市纪委办公厅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厅)、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承办本单位、本系统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3、重大事项的报告均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要在3小时内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知晓后24小时内报告。

4、重大事项报告要写明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随着事态进展和调查处理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各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办公厅值班人员负责接收,报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后报送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同志。

四、有关要求

1、报告重大事项是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做到重大事项即发即报,防止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

2、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准确性。重大事项报告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事实清楚,信息准确,表达清晰。切不可道听途说,模棱两可,带来判断失误,造成工作损失。

3、办公厅对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要立即登记,迅速报请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安全、保密地做好承办工作。

4、各单位要将重大事项报告列入责任考核内容,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市纪委办公厅不定期进行通报。

重大事项报告 篇9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推进工作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一)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大笔捐款是指捐款数额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5%以上);

(二)开展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活动;

(三)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四)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五)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六)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注销登记。

第二条上述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填写《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专报》,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

第三条基金会每年年度检查时,通过《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情况。

第四条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涉及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投资、重大公益项目等事项(重大公益项目是指项目资金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20%以上);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本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情况。

第七条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 篇1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学院及时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层层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果断处置各类事件,维护良好的学院秩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确保学院安全稳定,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报告原则

重大事项报告要遵循“畅通渠道、准确预判、及时上报、妥善处置”的原则,认真执行报告制度。

三、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责任制。

(一)学院班子成员要定期深入所联系系(部),了解师生思想动态,关注舆情信息。

(二)各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

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严格程序,逐级上报;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院主要领导确定。

(三)各系(部)、处(室)要充分发挥学生科科长、宿管科长、班级辅导员工作在一线、密切联系学生的特点,第一时间掌握重大事项线索,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领导或直接上报学院值班领导。

(四)各系(部)学生会干部、学生信息员要认真履行自我管理职责,对重大事项及时向辅导员报告,扩大信息来源覆盖面,畅通信息渠道。

四、报告范围

凡是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都在报告范围之内。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意识类。包括:

1.学院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事件;

2.教师课堂上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传播反动言论、散播歪理邪说的;

3.各类讲座、报告会、交流会等涉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4.院内师生存在的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

(二)工作类。包括:

1.重大教学事故;

2.教职工聘用、教师职称评定、晋级过程中发生分歧或被投诉的;师生福利待遇变动有不满情绪的;

3.学生在实习、专业调整、学籍异动、奖学金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申诉不能及时处理的;

4.各类合同纠纷诉讼、行政应诉、复议案件;

5.相关工作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6.学院教职工因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被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舆论类。包括:

1.院内师生利用院内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的;

2.院内师生在微信、微博、邮件等信息上散布不良思想或反动言论的;

3.各种破坏院内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4.互联网上发现的涉及学院负面报道的新闻、舆论、炒作。

(四)安全类。包括:

1.学院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水、电、气、油等事故;学院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体活动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2.学院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偶发突发事件,包括学生离校出走、学生集体冲突、学生严重心理疾病、院内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

4.学院教职工或在校学生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本院师生相关的刑事、治安案件;

5.龙卷风、暴雨、寒潮、高温、浓雾、雾霾、洪水、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

不属于上述范围,其它可能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及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也要按规定报告。

五、报告要求

(一)报告时限

重大事项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2小时内补文字报告。

1.重大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半小时内)以电话口头方式报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院长;

2.分管院领导要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向院党委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报告;

3.事故责任单位要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4.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处理要求,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确实遇到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

6.办公室要跟踪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收集舆情,密切掌握发展动态,做好重大事项资料的存档。

()报告内容

1.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

2.在信息报告工作中,必须严格书面报告工作制度。书面报告要突出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相关规定。

六、责任认定与追究

对重大事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重大事项报告 篇1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重大基金的募集与使用、设立分支机构、创办实体、党组织建设、突发事件、涉外交往活动及违法受处分等。

第三条本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定;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本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基金会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公开募集基金募集活动,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创办实体,应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参与邪教组织等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本基金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条本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后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重大事项报告 篇12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管理,确保生产经营信息及时、有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三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报告人。

第四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总经理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予以报告:

(一)应收账款或存货较上年同比增减10%以上;

(二)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产品市场价格,与上年同比或与之前3个月相比波动超过5%;

(三)占采购额10%以上的原材料或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与上年同比或与之前3个月相比波动超过10%;

(四)单一品种、规格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材料)

积压时间超过1年且账面价值超过5万元;

(五)单一客户发货金额超过授信额度50%且超过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

(六)因产品质量事故或发货失误等经营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

(七)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及产业部安全环保状况出现变化;

(八)生产过程中发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标较正常水平出现10%波动以上;

(九)出现设备非正常停产;

(十)因设备检修、生产产品品种轮换等原因出现设备正常停产,应提前2周报告;

(十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十二)产品检测工作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

(十三)不按照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操作规程,妨碍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有损产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术出现泄露;

(十五)重要技术或工艺取得突破;

(十六)项目开发过程中及产业化实施时出现任何异常问题;

(十七)财务出现票据丢失、账款不符等;

(十八)单项费用发生额超过预算;

(十九)同一个部门一个月内连续两人提出辞职;

(二十)发生仲裁、法律纠纷事项;

(二十一)被国家行政或司法部门调查;

(二十二)发生安全环保事故;

第六条发生第五条(一)至(四)款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当月月度终了10日内报告;

(五)至(九)与(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1日内报告;

(二十二)款事项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告。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除紧急情况外,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书面报告经报告人签字后呈报公司总经理。

紧急情况下,各部门(车间)可以不履行签字程序先行上报。

各部门及下属车间原则上通过上一级主管上报,但紧急情况下或下属车间和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八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九条隐匿或未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而导致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公司领导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承担赔偿责任。

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应报告的事项;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虚假陈述或存在引人误解之处;

(三)拒绝答复公司总经理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 篇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重大基金的募集与使用、设立分支机构、创办实体、党组织建设、突发事件、涉外交往活动及违法受处分等。

第三条 本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定;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本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基金会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公开募集基金募集活动,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党的组织形式或党的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创办实体,应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参与邪教组织等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后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重大事项报告 篇14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 校长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教育局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 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 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 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 涉及到办学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九)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 其它对学校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总支委员会或者班子成员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学校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对由总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班子成员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做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学校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

第八条 学校总支委员会议和班子成员办公会议记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党总支书记或者校长审定签发。

第九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整理后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重大事项报告 篇15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 篇16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一、重大事项包括:

(一)对外事项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重大事项报告 篇17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 篇18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职称评定;

8.评优、评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订或调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2.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

2.年度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1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10000元以上基建和维修项目;

3.1000元以上招待费的使用;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做到:

(1)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学校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

(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做到:

(1)组织党员在支部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2)在行政会议上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中层行政班子成员的意见。

(3)在充分讨论的民主基础上学校领导进行研究,统一思想,形成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三)会上充分讨论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

(1)召开校务会议讨论,经集体讨论后,校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

(2)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

(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四)会后各司其职。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

(1)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

(2)校长负责具体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民主管理监督实施,即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党政工通力合作。

重大事项报告 篇19

一、适用对象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二、受理范围

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和集体上访案件,久拖未决的信访案件,上级领导机关及领导同志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案、人事、人户分离等“三跨三分离”信访案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疑难复杂及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危及社会稳定的信访事项,其他需要领导干部亲自包案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办理程序

(一)确定包案。收到上级交办或本级确认应由领导包案处理的信访事项或案件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确定包案领导。

(二)建立台账。对于确定领导包案的信访事项或案件,应于3个工作日内,明确责任单位、协助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并填写《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事项台账》。

(三)约谈上访人。包案领导受理案件后,应于5日内约谈信访人,听取信访人的诉求,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告知其反映的问题已被受理,要求其不要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约谈情况记入《包案领导约谈上访人记录》,请信访人签字认可,并互留联系方式以便沟通。《包案领导约谈上访人记录》收入案件卷宗。

(四)核查事实。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应适时召开双方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案件核查会议,并可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知情群众等参与,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举证质证、调阅案卷、实地调查取证等形式,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认定涉及的事实,形成核查意见,为信访案件的最终解决提供依据。核查情况写入《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案件核查会议记录》,所有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后,收入案件卷宗。

(五)案件调解。在信访案件事实核查清楚的基础上,包案领导应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做好协调、调解工作,着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信访案件调解成功,应制作调解协议书或息诉罢访协议书,当事双方以及见证人签字后生效,调解协议书或息诉罢访协议书原件收入案件卷宗;信访案件调解不成功,包案领导应引导信访案件进入复查复核程序。

(六)复查复核。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要求,对应当由本级处理、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案件会审、协同查办、公开听证、重新确定办案人员等多种办法,认真进行处理、复查、复核;应当由上级复查复核的,引导上访人进入上级机关复查复核程序。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完毕后,经参与处理人员多数同意,慎重形成结案报告,同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处理结果必须公开与信访人见面,由信访人签署具体意见,确保处理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七)结案报告。信访案件经过领导包案处理后,一般应当于60日内办结完毕,形成结案报告。报请上级复查复核的时间另计。

1、经过领导包案处理后息诉罢访的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含《包案领导约谈上访人记录》、《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案件核查会议记录》、《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案件处理意见》、《调解协议书》或《息诉罢访协议书》,包案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结案。

2、经过领导包案处理后仍未能息诉罢访的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含《包案领导约谈上访人记录》、《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案件核查会议记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信访事项复核意见》、《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案件最终处理意见》。

《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案件最终处理意见》应详细记载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及诉求;案件的包案领导、责任单位、承办人、参与办案人员的情况;包案领导约见信访人的情况;案件核查情况;案件办理采取的形式及结果;案件症结和分歧的焦点,责任单位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效果,信访人的观点和态度,社会反映效果等;三级终结意见结论,上访人是否接受;拟采取的教育稳控措施等。

对通过领导包案处理后仍不能息诉罢访的人员,包案领导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采取必要的教育稳控手段,防止矛盾激化和发生其他不良后果。

重大事项报告 篇20

为加强我县便民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畅通便民服务工作信息渠道,认真履行下情上传和上情下达职能,促进我县便民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服务,现依据市行政机关设立办事大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行政机关办事大厅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一、报告主体

各乡镇、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服务中心)为有关事项的报告主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为有关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报告内容

(一)便民服务中心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

(二)便民服务中心的办公地址迁移;

(三)便民服务中心的办公室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更换等;

(四)县各乡镇、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情况季度报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

(五)便民服务中心内部在管理、服务方面的创新举措;

(六)便民服务中心获得的乡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及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

(七)便民服务中心被各级新闻媒体报道情况;

(八)其他认为应该报告的事项。

三、报告时间、形式及要求

(一)报告事项有相关要求的按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二)报告事项未有相关要求的应在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报告。

(三)便民服务中心要明确责任,逐级落实,严格执行本报告制度。若发现不报、瞒报、谎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业务科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给予答复、上报、协调或转办等,认真解决报告反映的问题,并做好报告材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五)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重大事项报告 篇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基本要求,不断规范学校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以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精神,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涉及到学校重大事项的都适用于本项制度。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及上级行政领导部门对重大事项有决定的,一律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事项决策:

1、教育改革发展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2、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3、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4、重要考核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5、重要专题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6、学校机构的设置更名撤销的确定。

7、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8、教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9、对外重要合同协议的确定和调整。

10、各类评优奖励处罚的审议和决定。

二、岗位人员安排:

11、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

12、其它重要岗位有关人员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

13、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14、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15、学校重要设备添置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资金使用:

16、5000元以上活动资金、维修资金、设备采购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形式

第五条: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由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各类会议,须符合法定人数方可举行召开,而且在决定某一重大的项目时,负责该重大项目人员必须到会。

第七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按照程序召开会议决定的,则由校长会同有关人员审核决定,但事后必须及时召开有关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具体程序:

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一般由分管领导提出,并提供讨论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如需在较大范围内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形成文字资料提供会议审议。

2、列入议题:分管领导汇总重大事项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里先交校长审定,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讨论议题,其结果则由校长通知分管领导。

3、召开会议:一般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会议,如需要另外安排召开紧急会议,则必须提前2天发出会议通知,以保证有关领导准时参加会议。

4、讨论决定:会议由校长或委托分管项目领导主持,召开会议时先由事项负责人介绍情况,然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在讨论中参会人员应当表明个人意见,主持校长则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在基本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

5、形成纪要:对学校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以后,由会议记录员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议事纪要。会议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会议记录人、事项提出人、及方案介绍、形成的意见、主持人决定。

6、正式行文: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则由校长签发、印发和发送。

7、政务公开: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全体教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召开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本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解释权在学校校务委员会。

重大事项报告 篇22

为保证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正确处理重大事项,树立危患意识,特制订《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容如下:

第一章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一条上级有关部门来机构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条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

第三条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第四条涉及机构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条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赞助的;

第七条“事务所”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现人身安全情况的;

第九条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报告方式

第一条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事务所主任报告;事务所主任向理事会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事务所主任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条在逐级报告的同时,事务所主任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上级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重大事项报告 篇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

(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

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

(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

(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

(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

(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

(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金融突发事件:(一)发生挤提事件,包括:

1.银行业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要求;

2.证券业客户保证金非正常大规模提取,头寸不能满足客户兑付要求;

3.保险业被保险人非正常大规模退保理赔,或者出现非正常保单引发重大纠纷;

4.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挤提事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三)由于违规经营、高管辞职等原因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

(四)客户(群众)到金融机构集体上访、示威、请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甚至冲击围攻事件;

(五)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4小时内难以恢复而影响对外营业的情况;

(六)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以及保险业机构因此而造成承保财产赔付人民币5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人民币2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各类金融案件:

(一)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及资金风险案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条其他报告事项,包括:

(一)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视察工作;

(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培训等离开岗位10日以上的;

(三)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者调整营业时间的情况;

(四)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报告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附件1)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途径。金融机构应区分报告事项内容,按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的规定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办公室和货币信贷管理科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报告时限。实行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办法。总体要求: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等,应当在事前报告总体规划(方案),季度后10日内报告规划(方案)落实情况;

(二)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经营亏损、违规经营、企业上市及辅导、主要经营指标异常变动、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情况以及开展风险压力测试结果等,应当在季度后10日内报告;

(三)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应当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报告,事后还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动态;其他临时有关事项,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报告方式。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形式进行报送。紧急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并应当在知晓事件发生后10小时内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报告要素。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金融创新业务(产品)的名称、内容、风险控制、业务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上市企业辅导情况以及上市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业务系统、网络系统推广运行及升级改造的时间、内容、范围、风险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可预见风险以及拟(已)采取的措施;经营期间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流动性比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良贷款率、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异常变动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拟(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突发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各类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发经过、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有关方面拟(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案件发生机构已(拟)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视察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事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属于涉密事项的报告,应当注明保密级别,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辖内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并依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相关内容,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其辖内金融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接到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启动《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及时处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报告的重大事项按外汇管理现行制度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报告内容应当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