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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政协的参政议政职能作用,县政协社法委组织相关委员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司法局、镇乡(街道)、社区等部门,召开了专题座谈会,赴兄弟县(市)区进行考察学习,通过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考察学习,形成以下意见建议:

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XX年4月,遵照省市工作部署及要求,我县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由公安转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启动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先期完成丹西街道试点的基础上,于同年5月份在全县铺开,至今已3年有余。三年来,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通过司法等职能部门、各镇乡(街道)、社区(村)的共同努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截止XX年6月底,共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716人,解除社区矫正482人(其中再犯罪3人,收监4人,移送1人,死亡2人),建立教育基地18个,公益劳动基地20个,先后组织集中教育4056人次,个别谈话教育2150人次,开展心理咨询214人次,公益劳动3926人次,帮助3名矫正对象落实低保、581名矫正对象落实责任田,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204人次,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控制在0.8%以下。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显着成效主要表现在:

1、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体系更加健全。县里成立了象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并在县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了2名专职工作人员,作为县矫正委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全县18个镇乡街道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的农村、社区也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形成了县、镇乡(街道)、村三级工作框架。县司法局积极协调人事部门加强司法所建设,确保每个司法所有1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并按矫正对象与社区志愿者1:1的要求组建了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形成了县、镇乡(街道)两级监管帮教网络。

2、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执行、监管、考核、解除等五个环节,制定了报到管理、定期排查和动态分析报告、分对象走访、异地委托管理、跟踪管理、应急管理、特殊时期重点对象监管安全和矫正对象报告、计分考核、矫正执法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认真落实,使社区矫正工作有章可循,行之有序。建立了矫正对象电子信息数据库。落实了“一人一档”台账,把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形成文字、表册材料存入档案,以此作为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的重要依据;各镇乡(街道)司法所建立了一套系统的工作台账资料,公开上墙了社区矫正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制度和内容,直观式反映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3、社区矫正工作更富经常性、实效性。由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之后,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村)干部、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和谈心,使矫正对象及其家属与矫正组织的距离感拉近,进而使矫正组织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矫正对象的真实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经过积极引导和教育矫正,绝大多数矫正对象(包括外出学习、经商、务工的人员)能够做到定期报到和思想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遵守外出请销假、迁居审批等管理制度,服从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悔过自新,全县累计收管的716名社区矫正对象中再犯新罪只有3人,再犯罪率不到0.8%,低于全国比例,也低于刑满释放的再犯罪比例。

4、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设施保障更加到位。县委、县政府专门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经费、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逐年落实了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县司法局强化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同时划拨款项为镇乡(街道)司法所添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等办公设备,镇乡(街道)财政还安排配套资金统一社区矫正谈话室、教育室、档案室的名称布局,改善制度上墙等硬件设施的设置,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

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处于试行、探索阶段,再加上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尚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执法依据不足,工作措施手段有限。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157、158、159条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监管对象交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现行法律中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字样出现。虽然两高两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通知,但这个文件,对社区矫正对象约束力不强,致使一些监管活动无法落实,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例如石浦镇一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报到之后,就不见人影,不接受正常性矫正管教,司法所无法直接对其实施强制手段,显得十分无奈和被动。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条件下,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尚需寻找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办法和工作措施。

2、工作力量不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司法所的设置、人员配备、编制现状看,都存在问题。在司法所的设置上,全县18个镇乡(街道)目前虽都设立了直属司法所,但其中13个司法所是刚于今年七月底由镇乡(街道)内设司法所改设为直属司法所,管理体制尚需进一步理顺。在人员配备、编制上,各司法所虽然都配置了工作人员,但一人一所就有9个,人员紧缺,力量不足,甚至有3个所没有公职人员。按有关规定“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同时,许多司法所人员由于编制在镇乡(街道),很少能单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往往兼职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信访民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任务,还经常会被镇乡(街道)领导指派去从事其他工作。因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社会矫正工作志愿者参与者少,来源渠道窄,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而且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尤其是那些社区(村)干部和社会志愿者,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等矫正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欠缺,没有接触过刑罚的执行工作,缺乏管理矫正对象的实践经验,难以适应多样化的矫正工作。

3、衔接机制不健全,容易发生脱管现象。由于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出现空白,在法院判决书中未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改造的字样,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检、公、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还很不完善。第一,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从而造成没有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那种固有的传统刑罚执行观念得到扭转;使那些“放虎归山”、“养虎为患”的错误观点得到纠正;使以人为本,文明、理智和人道的现代刑罚执行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性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有效的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理解、关心、支持,从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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