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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报告4篇

本文目录2020年土地调查报告阳湖土地规模经营情况调查报告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情况调查报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调查报告

市农村经济研究会

土地调查报告4篇

“**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和“常州**市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属于同一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建设资金完全相同。项目建设地点为上兴镇和**镇二片,建设总规模16826亩,总投资27385万元,其中:地方配套资金21511万元(拆迁安置补偿),省以上投资5874万元(土地整理工程)。《**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由**市政府于XX年2月申报至省国土资源厅,XX年2月规划方案获省厅批复。XX年10月,**市政府申报了《常州**市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是二部一省合作项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江苏省政府),该项目省以上财政负责投资土地整理工程经费。

**片工程区位于**镇**村增福圩,东毗大溪河,西北临芜太运河,南靠金峰水泥接壤芦荡河。项目总面积11157亩,涉及**村的15个自然村、16个村民小组;核心工程区涉及承包经营权农户780户2493人,其中需拆迁安置的农民531户1654人;工程总投资约17100万元,由省、市两级政府拨款,是一项巨大的惠民工程;工程从XX年10月开始到XX年10月基本完成。笔者最近通过现场参观、听介绍、座谈走访,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项目确定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常州市政府的指示精神,从开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实现耕地资源、建设用地资源、劳动力资源与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集聚,加快实现农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的科学发展目标,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创建“万顷良田”,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XX年10月,市有关部门开始会同**镇镇、村干部对**村的土地资源和使用现状进行了调查勘察,发现该村土地面积较大,土地利用效率不高,表现农民居住分散,生产经营凌乱,土地荒废较多,农田基础设施落后破损不配套,洪、涝、渍等灾害威胁严重。存在“四多一差”的局面(即废塘、废沟、废埂、荒边角地多,土地利用率差)由此表明土地整治潜力较大。

于是,市有关部门与镇、村干部商讨着手制订了“土地整治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分别召开了全村党员干部会、村民代表会、进行个别走访,围绕“整治方案》”,做到统一思想认识,统一目标要求,统一政策措施。在达成干群共识的基础上,**市政府逐级向省厅申报了“**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和“常州**市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并分别获取了批复。

实施进程

市政府领导对实施项目工程高度重视,以积极严谨的态度,组建市、镇两级实施项目领导小组。市长、镇长亲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下设了工程指挥部和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切实加强了实施项目思想发动,目标要求、政策措施、建章立制、岗位责任、部门协调方面的领导,国土局征地服务中心作为“项目”主管,严格把好对施工单位招标资质程序关、验收结算关,由此如期如质,保障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实施项目从XX年10月开始,市和镇村干部紧锣密鼓地配合施工单位开展了实施工程,到XX年10月已经完成了以下六项工程:

一是完成了对531户拆迁农民的人口、房屋、土地、林木、水产、青苗、附着物的权属勘测、评估、登记造册等工作;

二是完成了531户9.2万平方米旧房的拆除施工任务,同时集中占地105亩新建完成了33幢、640套、95220平方米公寓式的“增福新村”,已经安置了520户1622人住进了新房,安置了11户32人的拆迁货币化补偿;

三是完成了800多亩村基、废塘、废沟、废埂、荒边角地的平整复耕和建设用地的整理工程;

四是实施土地平整土挖、填、运土方量102.01万方;重建排灌泵站4座,新建进水涵3座、渡漕27座;新建斗渠控制闸41座、农门250座、涵洞210座、格田进出水口1055个;防渗斗渠14条10133m,防渗农渠110条45800m;开挖斗沟13条10630m,农沟96条35264m;新建平板桥33座;新建砂石路13条12690m,新建水泥路4条7099m,新建生产路44条33786m;种植香樟树13751株。

五是完成了工程预算拨款15000万元,用于拆迁安置补偿13000万元、土地整理XX万元,其中省拨XX万元、市拨13000万元 ;

六是选择了6户种田能手,落实了转包土地4500余亩,完成了转包签约和转包拨款,实现了现代农业规模化、机械化、专业化、商品化的耕作经营;此外,还落实了1户转包土地500亩,专业开发了花卉苗木的经营园地。

已取成效

实践证明,该项土地整治工程,已经取得了一举创多得,“三农”变新貌的显著成效,具体表现在七个方面:

第一、通过对工程区15个小村并大村的拆迁安置和“四多一差”的整治,已经新增耕地800亩左右,按60%分给农民,40%留作村集体。每年可为农民和集休增加土地转包收入61万元,每年可增加粮食产量65万公斤;

第二、农民拆迁安置得益巨大。按拆除旧房面积置换新房面积每平方补偿100元计算,农民可获得补偿费900余万元;以安置新房升值计算(旧房600元/平方米、新房现市场价1450元/平方米),每平方米新房增值850元,共计升值达7980万元;

第三、改变了延续几百年来分散居住、经营凌乱、自供自给的小农经济格局,创建了经营规模化、产品专业化、耕作机械化、管理科学化现代农业的生产基地,今年5月底笔者在大溪河桥头瞭望增福圩一望无际的金璨麦浪,夏粮已经喜获丰收;

第四、随着创建农业现代化、机械化的经营模式,工程区通过土地流转承包新增了剩余劳力420人,其中外出务工的160人,人均年收入在3万元左右,其余剩余劳力就地耕作聘用,开拓了农民致富的新途径。

第五、完善新建了“万顷良田”的配套设施,加固了农田的旱涝保收率,提高了优质高产的生产力,增加了提供市场的商品率。

第六、改善了农民的居住条件。通过拆迁安置帮助520户农民告别了分散陈旧、环境冷落、夜无照明、邻里稀少、生活孤单的旧居,住进了城镇化公寓式的新楼房,分享了集居新村的美丽环境和公益服务;

第七、项目总投资17100万元,全部新增了扩大内需的购买力,有效地促进了建筑工业、材料工业、施工工业、居家工业的新发展。

由此可见,实施《土地整治方案》。不单是开发了土地资源、提高了土地使用效力,而且是一项一举多得的惠民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核心任务,具有深远广阔的示范推广价值。

存在问题

从总体上评估:该项目评选正确,实施进度较快,已取成效显著,但根据干群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施工项目还没有了边,拖着一个未完工程的尾巴;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由于村庄拆迁延期不能同步,造成个别地块田面高程有误差,灌溉困难;由于河沟坑塘较深,土地平整后产生了一定的自然沉降现象,不利于耕种;建设《万顷良田》还缺一些配套设施;新房安置区还存在脏乱差缺配套的问题等等需要加强物业管理。

几点建议

为了善始善终完美地完成工程项目,提高示范推广价值,我们建议:

一、项目主管单位应按原定方案,组织进行一次对施工合同的检查验收,听取干群意见,做到拾遗补缺,加速完成未了工程,在干群满意的情况下宣布工程结束,由村干承接后续管理,据匡算完成扫尾工程,创建真正意义上的“万顷良田”,还需修补配套建设及投资。

二、为实现工程目标,在完善基础设施的条件下,必须实施科技兴农战略,村委应招聘人才,设立产地服务中心、农科研究室,依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为种田大户提供科技和信息服务,以便发挥项目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区域的高产优质目标;

三、要为拆迁安置新建的“增福新村”进一步完善公益性配套设施,做到绿化成荫、环卫清心、花台草坪、路灯照明、超市便民、诸室齐全,着力构建一个美丽的“增福新村”,不断增添村民的幸福指数。

阳湖土地规模经营情况调查报告2020年土地调查报告(2) | 返回目录

阳湖土地规模经营情况调查报告

根据市、县《关于做好全市规模经营情况调研的通知》的要求,我镇认真组织对全镇目前土地规模经营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简单地汇报如下:

一、当前土地规模经营的概况

我镇地处县城东部,与盐城、泰州、淮安三市交界,先后由原射阳、天平、水泗三个乡镇合并,现有版图面积194平方公里,34个行政村(含3个居委会),全镇农业人口8.21人口万人,劳动力4.98万人,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2.05万人,外出务工劳动力2.95万人。全镇农业总产值59807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022元。全镇现有耕地总面积8.53万亩,土地集中经营面积5.89万亩,其中经营30亩以上的有60个,50亩以上的55个,100亩以上的有40个,200亩以上的有37个,500亩以上的38个。集中经营的土地常年用工577人,人均年工资8500元,季节性用工134198个,发放工资总额174.6万元。土地集中的主要途径是转包、租赁、入股等形式。逐步将土地向种田大户集中,便于耕种。

二、促进土地规模经营采取的措施

1、推进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随着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步伐加快,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对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由一产向二、三产业转化,劳动力的变化和转移,土地流转已成为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不受侵占,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当前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种完善措施。我们镇于今年七月在戴庄村成立了“戴庄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之后我们认为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方面从效益的角度看,可以确保土地有充分的使用,对原有多户所有,过于零碎的土地集中起来,由合作社组织经营或向社会招标,让有经济实力、有经营头脑、有对路项目者应标经营,可以推动规模种植,实现科技兴农,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开拓新的农产品项目,逐步向市场化转化,最终还可以提高经济效益,让原承包户,也就是股东,从收益上得到更多的实惠。另一方面,从土地经营和管理权的角度看,目前通过股份合作形式,使每个村民变股民,股份合作制集中股民的意愿进行运作,这样农民都能真正当家作主,切实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2、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大做生态旅游文章。

近年来,我镇政府租赁了冲林村1200亩土地,充分利用“中国荷藕之乡”的无形资产,在该区域建设了荷藕生态旅游观光,该区域周围无任何污染,空气新鲜、水质清晰。每年都吸引了不少中外游客,为招商大造平台。

3、加快扩大劳务,是缓解土地资源矛盾,逐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

我镇水面资源比较丰富,但人均耕地只有1亩左右。随着农业生产技术含量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农民隐性失业的问题比较严重。事实证明,凡是劳务输出人数较多的村,老百姓都忙着外出挣钱,相互“攀富”,村里闲杂人员少,资源纠纷少,家庭和睦,干群关系融洽,社会安定。近几年来,我镇农村基层干部克服了劳务输出是个人行为与集体无关的片面认识,克服畏难情绪,从农村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劳务输出工作的主动性,帮助农民消除思想顾虑,努力疏通劳务输出渠道。制定了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尽快走出家门勤劳致富。各村支部书记亲自负责劳务输出,并指派一名主要干部具体抓,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从根本上解决了劳务输出一盘散沙的现状。同时还根据市场的需求及本地传统特色,由镇劳动部门选择一些工种作为重点,开展技能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输出,根据采集的岗位信息,组织输出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就业培训。全镇目前在外务工人员为2.95万人,占总劳力的59%绝大多数人员都将承包田转包给亲戚、朋友代种,还有的通过流转的形式,交给了村集体统一发包,全镇规模经营流转面积为56348亩,占总面积的65.8%。

三、存在问题

前几年,农民由于税费上交负担重,农副产品的价格低,种田几乎年年亏本,有一部分农户不要承包田,有的自己转包,有的直接丢下承包外出务工,因此,由村集体进行对外招标发包。近年来国家减轻了农民负担,免交农业税,同时还对种粮田户给予补助,目前农民都要田,造成与村集体争资源,由于通过招标已签订承包合同,目前无法终止,造成上访率上升。

四、建议

1、继续鼓励农户从事二、三产业,将土地向种田大户集中。

2、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通过流转的方式由村集体统一发包,将发包所得分配给农民,让农民收益。

3、继续推进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让所有农民参与入股,共同管理。

九月十三日

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情况调查报告2020年土地调查报告(3) | 返回目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区属重庆市主城区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XX年至XX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XX年3 件;XX年5件;XX年6件;XX年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46.2%。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XX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XX年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XX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XX年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

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止转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

2.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合同期限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承包人则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后来由于城市扩张,承包户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5. 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承包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我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遵循的主要原则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涉及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妥善处理土地纠纷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把握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原则,对于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十分必要。

1. 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合法流转。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这是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2.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政策和法律有着统一的指导思想、政治方向和利益基础,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出现法律空白时相应的政策可以给予补充。但是,政策与法律在制定机关和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独特的不能互相取代的调整机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假如必须按照政策办事,也不能损害公民在法律结构中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土地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政策的调节作用相当强*。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政策具有导向性,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政策调节服从法律调节,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与政策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原则正确适用相关政策。

3.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除了政策、法律对农村土地的调整、规范,还普遍存在农村村民自治与乡规民约的非正式规范。村民自治是随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产生的,是村民自主解决农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按照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从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乡规民约是指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及村民行为的规范。由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律、政策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有时发挥微观意义上村民自治和乡规民约的作用非常必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乡规民约必须合法且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和乡规民约的既定事实,又要对借村民自治、乡规民约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坚持司法为民原则。首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持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第三,巡回审理、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农民合法权利。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农民诉讼提供方便,并组织农民群众旁听,提高他们对土地法律政策的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保证其打得起官司。

5.延伸审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议。司法不是万能的,土地纠纷案件原因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许多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普遍性的问题,单靠司法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书,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 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确保案件质量。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体现出公平正义。

三、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土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处理。近年来,我院通过审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界定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不具体明确,一般做法是统一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立案,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建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主要应作如下区分:(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受案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2)承包经营权纠纷。公民、集体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纠纷立案。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它是侵权类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合同类纠纷,适用法律大不相同。(3)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流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流专协议纠纷案由了立案。(4)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认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他人而损害农民利益,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应以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立案。这类案件多为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

2.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禁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

4.关于以抛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从法律和政策来看,无论是《土地承包法》或《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摞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或《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都未规定可以收回抛荒的承包地。据此,审判实践中,应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户抛荒承包地,现在承包方起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原则上应予支持。

5.关于出嫁女、上门婿承包地问题。出嫁女和上门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还是保留结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总的原则是不能使其权利落空。在个案处理中可以区别情况对待:对承包期内当事人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对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土地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破坏合同的严肃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7.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问题。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证据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四、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来的只是一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司法程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纳入统筹安排,健全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安定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加强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围绕农村稳定、发展大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活动,发现和分析涉及农村土地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避免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一些争议较大,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仍未加规范,有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而农地问题研究滞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急需高度重视。

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基层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增强其权威性和凝聚力,使其在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特别是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村基层干部作为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和农村工作的方法,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依法行政,以良好的形象带动群众,取信于民。要依法管理农村与土地相关的承包合同。农村所有经济活动,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凡是能够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纳入合同管理。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严禁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逐步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最接近,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起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把土地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从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来看,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农村土地工作中出现混乱,产生矛盾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和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正确有效的引导、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发包享有批准权,可以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规范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工作。对农村土地发包、流转、局部调整等要登记备案,实行全程监督,减少发生土地纠纷的潜在隐患。针对城市周边土地流转频繁,形式多样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见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清理、整顿,把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土地纠纷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为那些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纠纷在诉讼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决,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矛盾排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土地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中发现的土地纠纷苗头,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纠纷当事人疏导稳控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健全处理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组织专人、集中力量,地主动深入农民中及时处理发生的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起不良事端,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和解决土地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5.提高对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靠农业为生,无土地则无生计。对农村存在的无地农民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应主要通过发展方法解决。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部分无地、少地农民扩大就业领域,优先安排他们参加非农岗位的技能培训、技术学习,通过把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走城镇化发展道路,在发展中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改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中不区分有地无地的情况,对无地农民应实行政策倾斜,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缓解农村土地矛盾。

6.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资源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呈增长趋势。现实中部份因流转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值增值情况预见不足,流转费用低廉,农民感到很吃亏引起的矛盾。有的采取流转费用随年限变化梯度增加的方法,但实行增加的梯度与土地价值自身的变化不相符合,亦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导致矛盾发生。目前城市周边农村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不能复耕,从长期来看对农民合法权益是一种损害。针对土地流转的现状,应大胆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可尝试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土地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调查报告2020年土地调查报告(4) | 返回目录

一、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基本情况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位于乌拉特后旗境内的山后牧区。乌拉特后旗地处内蒙古西北部,位于巴盟西北部,东经105°8′20′至107°38′20′,北纬40°41′30′至42°21′40′。是自治区边境旗县之一。北与蒙古国相交界,西与阿拉善盟左旗相连,南与磴口县、杭锦后旗毗邻,东与乌拉特中旗相接攘,阴山山脉横跨旗境南部,把全旗分为山前河套区和山后牧区两个自然条件完全不同的区域。全旗东西长210公里,南北宽130公里,总土地面积2.5万平方公里,占巴盟总土地面积的38。

我旗地处蒙古高原西部的巴音戈壁高原地带,主要有戈壁、沙漠、低山、丘陵等,地域辽阔,地类复杂,生态系统类型多样,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属高原大陆性气候,风多雨少,寒冷干燥,年平均气温5.3℃左右,最高气温33.6℃,最低气温-28.4℃,年降水量102.8mm,无霜期150天左右,年蒸发量在2900.3mm,年最大风速33米/秒,全年7级以上风力109天,沙尘暴19次。封禁保护区内植被严重退化,地表裸露,仅分布有少量稀疏的梭梭、冬青和白茨等天然灌木。

全旗现有10个苏木镇,总人口4.9万人,耕地5万亩,牲畜总头数52万头(只)。地方财政收入仅6366万元。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牧业为主的旗县。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需要进行生态移民720户,人口2100人,牲畜19万头(只)。根据我旗实际情况,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的牧民迁移到山前河套区地区,建立高效农业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实行舍饲圈养,走以种促养,以养带种的路子。共需资金4280万元,其中移民安置费用2100万元,围封费用900万元,管护费用1280万元(五年)。

二、实行封禁的必要性

乌拉特后旗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地处我国北部边疆,生态区位极为重要。属于荒漠、半荒漠地区,干旱少雨,风大沙多,生态环境十分恶劣,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频繁,“十年有九旱、有雨水成灾、无风遍地沙、有风沙满天”,是我旗生态环境恶化的真实写照。是风蚀、水蚀、重力侵蚀并发的严重水土流失区,水地流失面积占全旗总面积的95.1,沙漠化土地面积1627万亩,占全旗总土地面积的44,潜在沙漠化土地面积466万亩,占全旗总土地面积的13。据统计,1991年我旗有可利用草场3148万亩,到XX年为2513万亩,十年间草场少了600多万亩,草场退化、沙化速度已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草场退化、沙化的日趋严重,致使全旗土地荒漠化面积日益扩大,可利用草场面积缩小,干旱、风沙、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和过度放牧、樵采等人为破坏的因素,造成珍稀濒危的梭梭、白茨、冬青、柠条、霸王和蒙古扁桃等天然灌木林资源不断减少,生物多样性锐减。严重地制约了农牧民的生产发展和脱贫致富步伐。极大的影响了全旗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封禁保护,控制水土流失,维持该地区生态环境平衡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实行封禁保护可以有效的制止各种人为破坏,遏制沙化土地的扩展,促进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积极开展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进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三、封禁区建设范围、面积

乌拉特后旗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涉及巴音戈壁苏木、巴音温都尔苏木、乌力吉苏木、那仁宝力格苏木、巴音前达门苏木和宝音图苏木等6个苏木,北与蒙古交界,西与阿拉善盟交界,南到乌拉特后旗赛乌素镇,东至巴盟乌拉特中旗,总面积1600万亩。共分5期实施,第一期准备实施巴音前达门苏木和宝音图苏木项目区,总面积300万亩。

四、封禁保护区建设的基本思路

基本思路是: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实施生态立旗战略,继续坚持“封育保护为主,封造飞并举”的林业建设方针,积极贯彻落实《防沙治沙法》,实行依法治沙。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为中心,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以实施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为基础,以防治荒漠化和沙化为重点,以推进林业产业化为突破口,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大面积封禁,小区域治理。力争封禁5年后,通过自然更新和人工复壮的方法,缩短天然灌木的恢复周期,尽快更新成林,增加生物数量,使植被退化、地区荒漠化扩大的趋势得到遏制,抗御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使全旗水土流失、草场沙化、退化问题得到改善,封禁区每年减少水土流失500万吨,周边地区的草场得到有效庇护。生态环境明显好转,扭转沙进人退的局面,实现牧业兴旺、人民安居乐业的繁荣景象,逐步使 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北部边疆构筑一道绿色的生态屏障。

五、封禁保护的主要措施及设想

(一)切实加强对封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切实将封禁保护区建设列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组成封禁保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定期研究和指导工作,确保保护区建设顺利有序进行。二是各级领导层层签订建设责任状,制定技术责任制、管护责任制及相应规章制度,各苏木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形成自上而下强有力的领导体系与办事机构。三是把封禁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苏木镇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内容,认真检查验收,严格奖罚兑现。

(二)坚持“严管林”,注重封禁成林的资源保护。一是封禁区严格实行禁牧、禁采和禁挖,减少封禁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依靠天保工程,安排护林员,以护林员为基础,苏木林工站为依托,森林公安为主体,形成管护网络。二是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植被和林业建设设施的违法行为,对一些有影响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制造舆论声势,震慑犯罪分子。三是在封禁区开展大面积的鼠害防治试验和防治工作,降低害鼠危害程度。四是加强封禁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购置灭火工具和装备,做到有备无患。

(三)坚持封育结合,加大育林力度,人工促进更新复壮。一是在每年雨季来临的有利时间,对封禁区内有选择性的进行植苗、补播等多种育林措施,人工促进更新,提高林木覆盖度。二是加大科技含量,提高成活率。在封禁区内应用新型的抗旱、抗盐碱新产品,进行人工种植灌木,提高成活率,降低抚育成本。

(四)坚持生态移民,减轻草场载畜量,恢复生态平衡。为彻底改善封禁区的生态环境,减少人为和生畜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全面推进防沙治沙工作,我旗要实施生态移民,把移民与旗府搬迁、调整生产力布局、发展工业经济和移民扩镇结合起来,采取集中移民和分散移民的形式,妥善安置从封禁区移出的群众,使移民能移的出,稳的住,富的快。减少封禁区人口,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严格控制载畜量,实现人畜、草畜平衡,从根本上有效控制草原生态环境的恶化。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强化《森林法》、《防沙治沙法》和其它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农牧保护生态环境意识,改变传统观念,加快封禁保护的建设步伐和保护步伐。

六、主要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加强封禁保护区建设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工程建设任务。同时组织强有力的管护队伍,打击乱牧乱猎、乱采乱伐等破坏活动,并依法处理。二是强化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设立建设资金专项帐户,保证专款专用,实行报帐制,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现象,使国家和地方投入的建设资金,真正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三是多形式、多渠道、经常性对周边群众进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区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使生态保护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四是加强移民工作的宣传、发动和思想政治工作,从政策上倾斜,在资金上保证,全力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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