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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安全文明措施费

安全文明措施费是各项建筑工程专项费用的足额计取、有效使用。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aa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大连安全文明措施费
大连安全文明措施费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xx]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xx]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478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出。

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及预付凭证。

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含一年),建设单位足额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首次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应按施工合同约定预付。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

施工单位应在承揽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帐户。

施工单位应按使用计划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由专用帐户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余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退回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事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逾期未改或拒不整改的,应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预付和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中标无效,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责令重新招标。

投标人未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细则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缓支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本细则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应费率。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

一、安全防护生产

1、安全防护资料的编制、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

2、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防护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气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运输车辆等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围栏的安全防护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防护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

二、文明施工

1、大门、五牌一图、工人胸卡、企业标识的费用;

2、砌筑围挡、道路硬化及建筑物内临时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静燃料费用;防蚊虫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尘洒水费用;

6、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

7、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8、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9、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0、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由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安全工作的难度大、容易出现恶性事件,所以应有针对性的制定各相应措施,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总体遵循《安全施工章程》,并与施工现场的具体规定及情况相接合。

我公司将在安全生产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要求全体施工人员重视生产安全工作,熟悉各项安全制度、规程,从而达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安全生产的目的。为了金沙洲小区一期A区智能化系统施工过程中能安全的进行,我们在安全施工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工人进入工作现场之前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预防事故的一般知识。采用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部门级(进入施工工地)安全教育:施工人员进入工地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内容是本工地概况,安全生产情况,劳动纪律和生产规则,安全注意事项,工地危险部位,危险的机电设施,以及安全生产规程等。采用直接教育、实地讲解、介绍事故教训等形式,使新职工对安全生产知识有一概括的了解。

岗位(班组)安全教育:由班长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应知应会,岗位工种的工作性质,机具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的作用,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及危险机械、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事故的紧急救灾措施和安全撤退路线。方法是老带新,包教包学,把安全知识和与生产操作方法结合起来。新工人经考核,才能正式上岗工作。

1.3、安全检查

施工队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属下所有施工人员和施工小组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及时纠正不正确的操作方法和行为;

现场施工管理员负责监督施工队落实安全措施,指导施工队正确及时的填好各类安全记录;

监理小组不定期组织对施工队和现场施工管理员安全工作情况的检查,及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修改和制定安全工作制度。

1.4、安全措施

在项目施工中,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在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为此,在施工中应贯彻以下安全措施:

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方可作业; 在不允许吸烟的场合,禁止吸烟,避免人为火灾事故的发生;

施工前应办理动火手续,经允许施焊动火时,应备有可靠灭火器材并设监火人;

鉴于现场处于施工状态,交叉作业应注意头上、脚下,避免坠落物体打击而造成人员事故的发生;

在各系统的安装调试过程中,因设备传输信号制式不同,为此在调试送电前应务必搞清设备性能,方可接线,送电前应测好电源电压等级及极性,方可送电,避免造成人为设备事故;

在安全生产中,人人做到为安全生产多说一句话,多干一件事,在安全生产中做到自己干活要安全,为他人保安全,大家都安全,保证工程建设;

每天在布置施工生产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在检查工作的同时,检查安全工作,在总结工作的同时,总结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始终。

安全施工要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组织安全、防火及文明施工的学习。结合金沙洲小区一期A区的现场情况和弱电系统的施工特点,需做好用电安全、电动工具的安全使用、电焊施工中的防火工作,及高空作业的安全保障工作。

施工现场所有的临时供电,所用的导线应绝缘良好,配电盘(板、盒、插座) 及开关应有防雨措施。移动配电装置必须切断电源,严防触电。施工现场用火或使用电焊、喷灯、碘钨灯、电灯等,均应有防火及防护措施。

施工中使用的梯子应先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坚实无损方可使用。斜梯的顶端应与建筑物靠牢,立梯的倾斜度一般应与地面保持60度,并应做好防滑措施。人字梯上不可移动梯子,梯子上只许站一人工作,并具有工具袋,上下梯子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袋中,所用梯子不得缺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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