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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

一、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的意义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国矿业空前发展,有力地支撑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但是,在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部分矿业权证矿不一致的现象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192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59号),启动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1.矿业权实地核查是加强矿政管理的基础工作。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适合我国国情的矿业权管理制度。探矿权实行国家、省二级管理,采矿权实行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管理。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一些地区矿业权基本数据存在着偏差、错误等问题,部分矿业权空间范围有交叉、重叠的现象。为了加强矿政管理工作,迫切需要通过实地核查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矿业权基本数据。

2.矿业权实地核查是维护矿业权人利益的重要前提。《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为了维护矿业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必须对矿业权的有效范围进行准确界定。只有在实际中对矿业权的有效范围界定清楚了,才能依法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自身利益。

3.矿业权实地核查是合理设置矿业权、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地质工作规律、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要求。过去,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管理不够规范等原因,在矿业权设置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通过对矿业权进行实地核查,可以摸清不同地区、不同矿种的矿业权分布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设置矿业权和矿业权管理的建议,为加强矿政管理提供依据。

4.矿业权实地核查是推进矿政信息公开、加强社会化服务的首要环节。按照国家对政府部门阳光行政和服务社会的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实时的矿业权信息,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一)总体思路

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确实有相当一部分矿业权实际位置与许可范围不一致或存在边界漂移问题。在矿业权室内核查的基础上,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关键是核实矿业权实际位置与法定许可范围的一致性;同时,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对矿业权登记证书上的其他数据项给予现场调查。

总体工作思路如下:

1.以矿业权实际范围核查为重点

一是界定矿业权实际范围。核实矿业权实际位置与法定许可范围的一致性,关键是确定矿业权的实际位置。探矿权的实际范围是探矿权人实施勘查工程所涉及的范围;采矿权的实际范围是采矿权人实施开采工程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开拓工程和采掘工程。实地测量主要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开采工程的位置,并将实测结果投影到平面图上,确定其实际位置。二是将矿业权证书上的拐点坐标投影到同一图上,通过对比分析,确认矿业权实际位置是否在登记证许可的范围之内。三是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对矿业权登记证书上的其他数据项给予现场调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四是对汇交的数据建库并进行分析,摸清矿业权分布现状和规律,为矿政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2.试点先行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区域划分特征及实际工作情况的需要,选择4个具有代表性地区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试点工作,试点区包括山东省平邑县、重庆市南川区、浙江省长兴县和辽宁省铁岭县,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通过在试点区开展实地核查工作,研究提出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和技术要求。

表2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试点区基本情况

试点区地理位置面积

(km2)主要矿种主要开采方式

山东省平邑县华北区1825金、石膏露天和井工开采

重庆市南川区西南区2602煤炭井工开采

浙江省长兴县华东区1300建材露天开采

辽宁省铁岭县东北区2231金属、建材露天和井工开采

各省可根据需要,选择一个行政区开展实地核查试点工作。

3.典型地区示范

全国启动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之后,在试点区已有工作基础上,将试点工作转为示范,形成示范实例;在适当时期,选择示范区召开现场交流会,介绍成功做法和经验,供各省借鉴,有效推进各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4.政府部门、核查单位、矿业权人相互配合

矿业权实地核查事关矿政部门、矿业权人等各方利益,涉及面广。矿业权实地核查成功的关键在于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核查承担单位开展工作,协调沟通好各方关系。核查承担单位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矿业权人要根据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核查承担单位开展工作。

5.如实反映现实、暂时搁置争议

本次实地核查以摸清矿业权家底、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矿业权基本数据为主线,对存在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矿业权基本数据如实反映,暂不解决。发现问题后,发证机关应在系统调查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给予酌情处理;对于存在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注明争议原因,提出处理方案,为日后解决提供参考。

6.面向政府需求,兼顾矿业权人需要

本次矿业权核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调查。核查成果首先要能满足政府部门的需要,为政府部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政策、加强矿业权科学管理、推进矿管政务公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提供基础支撑。同时,核查成果又要能满足矿业权人的需要,为矿业权人制定勘查开采方案、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基础依据。

(二)工作流程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流程包括4个主要阶段:总体统筹、技术准备、省级实地核查、成果汇总。

1.总体统筹

在部开发司的领导下,明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核查组织领导机构;选择若干地区开展前期调研,初步了解相关地区矿业权管理与分布现状;研究编制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

2.技术准备

在山东省平邑县、重庆市南川区、浙江省长兴县、辽宁省铁岭县4个试点区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提出实地核查流程与技术方法;根据试点核查工作成果,编写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

国土资源部下发总体实施方案和实地核查技术要求,部署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各省落实核查组织机构和实地核查承担单位。对承担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省级实地核查

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和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各省编写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方案;在试点基础上开展核查示范,为各省推进核查工作提供借鉴;全面推进各省核查工作;编写各省核查工作总结报告,成果验收汇总上报。

4.成果汇总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汇总,形成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和矿业权空间数据库,为矿业权综合分析提供基本数据;对于无争议的核查基本数据,更新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以全国矿业权核查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库为基础,研制全国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组件式开发模式研制开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gis手段统一管理专题和地理图件,根据图面缩放程度实时显示不同比例尺和投影方式的图件,并可输出至打印机及可交换格式数据。矿山相关大比例尺图件独立存储,彼此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省级和国家级图件需要单独制作,可在提交的核查成果图件基础上形成。

根据需要,编制矿业权相关图件;对矿业权分布特征进行归纳分析;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梳理我国在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矿业权设置和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对策措施。

(三)技术方法

在总体统筹阶段,选择不同地区进行调研,咨询矿业权、矿产资源管理、地质测量等方面的资深专家,与矿政管理人员座谈。邀请相关专家、行政管理人员对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在技术准备阶段,采用优选法对不同的野外实地核查技术流程与方法进行比较,优选测量设备、优化技术流程,使得“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既能满足实地核查需要,又能操作简便、流程简单、费用合理。

在省级实地核查阶段,聘请专家对各省核查工作方案严格把关;在野外实地核查过程中,专家组随时提供咨询和指导,及时解决在核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专家组抽查部分地区矿业权核查成果。

在成果汇总阶段,采用数据库技术、gis技术等,研制开发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

在成果表现方面,采用gis软件、数据分析软件、绘图软件等,形成图文并茂、图表结合、文字简洁的各种成果报告。

五、实地核查流程与技术要求

(一)矿业权实地核查流程

矿业权实地核查划分为4个阶段,共9个环节。

1.核查准备

(1)准备工作:分析矿业权室内核查工作成果,收集已有资料数据,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划分实地核查基本工作单元,编制实地核查工作方案;

2.野外实测

(2)基础控制测量:在实地核查基本工作单元内建立基础测量控制点;

(3)实地测量:实测探矿权勘查工程和采矿权开拓工程分布,并对矿业权其他数据进行核查;

(4)数据整理对比分析:对实地测量获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对比分析,得出初步核查结论;

3.问题处理

(5)问题分析与处理:对数据整理后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4.成果综合与验收

(6)单个矿业权成果编制:汇总单个探矿权和单个采矿权核查数据,编制相关成果图件;

(7)成果综合与数据库建设:综合实地核查成果,建设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和矿业权空间数据库;

(8)成果报告编制:编制矿业权分布相关图件,编写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告;

(9)成果验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实地核查成果进行分级验收。

(二)技术要求

1.矿种要求

本次实地核查包括各级发证的所有有效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业权有效的基准期为xx年6月30日。煤炭、金属、重要非金属等矿种的采矿权必须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对煤炭各勘查阶段的探矿权、其他矿种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进行实地核查;对其他探矿权可利用室内核查成果;

对于开展过实测工作的矿业权,核查承担单位可收集已有成果并进行抽查,如果其成果满足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可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提交成果。

2.坐标、投影系统

坐标系统: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高斯-克吕格3°带投影,采用3°带国家标准中央子午线。

椭球:1975年iugg推荐椭球(国际大地测量协会1975)西安80坐标系基准椭球(a=6378140m

b=6356755.2881575286m α=1/298.257)。

3.控制测量

在划定测区的基础上,采用gps做首级控制测量。向每个矿业权引入2~3个控制点,可根据已知点情况,用gps接收机或全站仪在保证精度的情况下确定控制点坐标。控制点精度要求:点位中误差为±0.10米,高程中误差±0.10米。

坐标系统转换:面积小于400平方千米的用4参数转换参数法;面积大于400平方千米的用7参数法求取转换参数。

对于能接收到长期gps运行站点信号的测区,可直接用快速静态定位或网络rtk方式确定控制点的坐标。

高程测量应由国家水准点采用多级水准测量方法导入。对于具有cqgxx似大地水准面模型的测区,可直接用gps数据进行大地水准面精化。对于区域内水准点稀少或高差非常大的困难地区,可采用gps拟合高程的方法确定控制点的高程,拟合起算点不少于4个。

矿业权分布比较密集时,可共用一组控制点;比较孤立的砂石粘土采矿权和海砂、河砂矿业权,可不引入控制点;区域上100千米范围内无国家控制点时,可采用双频gps单点定位的方式,确定控制点的坐标。

4.控制点选点与埋石

(1)点位应有利于gps信号接收。

(2)经常使用的控制点要确保相邻点的通视。

(3)控制点应选择在比较稳定、利于长期保存和易于寻找的地方。

(4)控制点埋石尺寸可参照cjj-99执行。

5.露天采矿权拐点放样及界桩埋设要求

(1)对实地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核查转换后的拐点坐标进行实地放样测量。

(2)放样测量可采用gps-rtk方式,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全站仪方式。全站仪放样时应在已知点上进行,困难地区允许发展一级支站,支站不得超过后视距离。

(3)原则上所有露天采矿权拐点必须埋设界桩,因地形地貌因素无法按照标准埋设界桩的,可灵活设置其他标志。

(4)界桩应按顺时针方向进行编号,不得重号;各省应根据情况统一设桩标准。

6.工程测量要求

对于探矿权,主要实测重型勘查工程的平面位置与分布,包括钻孔、探坑、探洞、浅井、探槽等。

对于露天采矿权,主要测量露天开采的工作面位置和采场的分布。

对于井下采矿权,主要实测矿井的开拓系统和采区分布以及可测量的采空区。开拓系统包括主井、副井、运输大巷、一般巷道、石门、井底车场等;采区分布包括采掘工作面、采区运输巷、上下山、回风巷、人行道等;采空区主要实测近期形成的采空区,一般不必进行实地测量,收集矿山地测数据即可。

工程测量按照成图比例尺和相应的规范确定测量精度;对于井下测量应从地面控制点导入,在井下设立基准点。

对相对独立的砂石粘土采矿权可适当放宽精度要求;对水汽矿业权只实测井口位置,可不确定开采范围;对河砂、海砂等流动性比较强的矿种,精度要求同砂石粘土,可不进行标桩。

在单个矿业权实地测量中,要按照核准矿业权实际位置与许可范围一致性的工作目的,确定矿业权的具体实测对象。

7.设备要求

地表测量可选用高精度gps接收仪、亚米级手持gps、全站仪、水准仪等;井巷测量可选用全站仪、水准仪、红外测距仪、陀螺仪、罗盘、皮尺、测绳等。在煤矿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井下作业要求所有设备符合矿山安全要求。

六、工作部署

(一)总体部署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在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进度”的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印发相关政策文件,策划、实施全国宣传工作,编制总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编写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进行全国培训,部署全国实地核查工作,开展典型地区示范,指导和督促各省实地核查工作,提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指导意见,验收省级核查成果,汇总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等。

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行政区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方案,策划、实施本省宣传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本省实地核查工作,组织开展省级实地核查的监理工作,汇总省级核查成果,上报核查成果等工作。涉及部发证的,由部提供相关数据,由所在省一并组织实地核查。核查中新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部报告。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由部委托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进行核查。

矿业权实地核查应以省级行政区为单元组织,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实施,每个县还可划分为1~3个测区作为基本实测单元;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以实测和实地调查为主要特色,各级组织实施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数据来源的真实与可靠;实测时,各级发证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应一并进行。

各级组织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将宣传工作作为推进工作的主要措施予以落实。国土资源部以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约请中央主流新闻媒体,介绍工作进展,介绍本次核查的目的意义;同时,协调部网站、中国矿业报、国土资源报等,要给矿业权实地核查一定版面,继续为核查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在部内建立稳定的信息报送渠道,创建简报或利用其他刊物,刊登工作进展,达到内部信息畅通。

采用多种方式,充分发挥矿业权人的积极性和作用。

各省应于xx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矿业权实地核查外业工作,并于xx年6月30日前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

为了保证实地核查工作标准统一、进度统一、成果统一,在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全面开展之前,需完成以下重点任务:矿业权实地核查试点工作、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编写、全国技术培训等工作。

2.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提出矿业权实地核查的重点数据项、一般数据项,核查方法及程序,有关核查表格格式等。采矿权和探矿权核查技术要求分别单列。

(2)矿业权野外测量技术要求:确定矿业权实测内容要求、测量精度、技术要求、成果编制要求。

(3)矿业权图件编制要求:规定矿业权核查系列图件的内容(包括底图)、图式图例、编制方法、投影要求等。

(4)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及汇交要求:规定矿业权核查成果介质及其式样,特别是电子介质的格式,成果验收程序、汇交入库要求等。

(5)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库建设要求:包括数据库内容、数据源及其采集与处理、检验入库及更新、管理功能等方面。

(二)基本核查成果

1.单个采矿权实地核查成果

(1)一组控制点。向矿业权引入的2-3个控制点有关记录。

(2)采矿权开拓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内容包括开拓采掘工程分布、采矿权拐点及边界、主要地理要素等。比例尺一般为1:xx或1:5000,个别范围特大的采矿权可放宽到1:10000。

(3)采矿权实地核查对照表。根据采矿权实地核查数据,填写采矿权实地核查对照表。

(4)基本情况说明。包括采矿权基本情况、地质特征、矿体特征、勘查开发情况等。

2.单个探矿权实地核查成果

(1)一组控制点。向矿业权引入的2-3个控制点有关记录。

(2)单个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主要内容包括重型勘探工程分布、探矿权拐点及边界、主要地理要素等。比例尺一般为1:xx或1:5000。对于预查和普查阶段的煤炭探矿权,比例尺可放宽到1:50000。对于详查阶段的探矿权,比例尺可放宽到1:25000;对于勘探阶段的探矿权,比例尺一般为1:xx或1:5000,范围较大的可放宽到1:10000。

(3)探矿权实地核查对照表。根据探矿权实地核查数据,填写探矿权实地核查对照表。

(4)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探矿权基本情况、地质特征、矿体特征、勘查情况等。

3.测区实地核查工作报告

核查承担单位在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以测区为基本单元,编写实地核查工作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实地核查目的和依据、核查区域概况、矿业权设置情况、实地核查工作部署、核查工作基本情况、实地核查方法与技术路线、问题分析与处理、核查结果。测区实地核查工作报告应附测区内单个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

(三)省级汇总成果

1.各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和综合分析报告

总结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分析矿业权分布现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2.各省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实地核查数据,汇总形成省级探矿权、采矿权实地核查数据库。

3.分省矿业权分布图

主要内容包括:矿业权位置及名称、主要地理和地质要素。比例尺:1:50万或1:100万。一般以本省简化的同比例尺地质图为底图。

4.分省矿业权分布与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

主要内容包括:矿业权位置与名称、矿产资源分布等,比例尺:1:50万或1:100万。一般以本省简化的同比例尺矿产资源分布图为底图。

(四)全国汇总成果

1.全国探矿权、采矿权实地核查数据库

以各省提交的探矿权、采矿权实地核查数据为基础,建立全国探矿权、采矿权实地核查数据库。

2.全国矿业权空间数据库

以实地核查后获得的采矿权开拓采掘工程平面分布图、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等数据为基础,建立全国矿业权空间数据库。

3.全国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

以已经建立的实地核查数据库为基础,形成基于arcgis与大型数据库技术的全国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

4.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报告

主要阐述实地核查工作的部署、完成的主要工作、矿业权分布主要情况等内容,同时说明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及进一步工作建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附必要的专题分析报告。

5.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图件

(1)全国矿业权分布图。主要包括矿业权种类及分布,主要地理和地质要素等。比例尺:1:250万。以简化的1:250万全国地质图为底图。

(2)全国矿业权分布与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主要包括矿业权种类及分布、主要地理和矿产资源分布等。比例尺:1:250万。

6.矿业权图册

编制煤炭、铁、铝、铜铅锌、金银等大宗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分布图册。单幅图以矿业权或矿区为单位编制,并附文字说明,幅面一般为a4。

(五)成果要求

1.探矿权、采矿权实地核查数据库提交要求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结构,建立探矿权、采矿权实地核查数据库,并对有问题的内容进行标注,注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处理结果等。

省级实地核查数据库的提交格式为microsoft access或sql。

以矿业权许可证号为关键字段,以其他数据项作为基本字段。

(1)探矿权数据的基本字段有: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及基本信息、联系人基本信息、探矿权取得方式、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新立、延续、变更)、勘查阶段(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投资主体(国家、地方、企业、外商、个人、其他)、地理位置、发证机关、有效期、发证日期、拐点坐标、勘查矿种、有效期等。

(2)采矿权数据的基本字段有: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及基本信息、联系人基本信息、矿山名称、开采矿种、项目类型(新立、延续、变更)、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经济类型、地理位置、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拐点坐标、开采标高、有效期等。

2.空间数据提交格式

空间数据提交格式为arcgis(shp)或autocad(dxf)。

图层划分应符合下列3条原则:(1)按图素内容的不同划分; (2)相同逻辑的信息尽量放在同一图层中;

(3)符合地理信息系统管理空间数据的基本要求。

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1)arcgis格式:以点、线、面要素做为图层,一个图层为一个文件,文件命名以拼音缩写加分类代码。

(2)autocad格式:一个文件可包括若干图层,文件名按类别命名,层名按拼音缩写加分类代码。

3.成果图件编制要求

成果图件包括纸介质图件、电子图件。

(1)单个矿业权成果图件编制要求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o分带;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主要内容包括:实测的矿业权主要工程位置及范围、拐点及边界、引入的控制点、主要地理要素等。图面精度要求:主要地物点图面误差为±0.60毫米,次要地物点图面误差为±0.80毫米。图幅要标明图名、比例尺、坐标网、图例、指北针、图框、责任栏等要素。

(2)省区矿业权成果图件编制要求

采用双标准纬线等角圆锥投影,按6o分带;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主要内容包括:矿业权分布范围、基础控制网、主要地理地质要素等。图幅要标明图名、比例尺、坐标网、图例、指北针、图框、责任栏等要素。

4.成果验收要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核查承担单位提交的成果进行验收时,应首先系统审阅各种原始资料和记录,并按规定的比例到野外对实测成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然后再对成果报告进行会议审查。

八、组织机构和承担单位

按照《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193号)和《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组织管理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xx]180号)的要求,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由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提供技术支撑,按照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要求开展工作。为便于工作开展,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会同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成立统一机构,负责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全国组织机构

1.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

负责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技术业务管理。下设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管理部和专家顾问组。

主 任:刘连和 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

副主任:王宗亚 矿产开发管理司副司长(正局级)

谭永杰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总工

成 员:王 陶 矿产开发管理司综合处处长

金愉中 矿产开发管理司非金属矿产管理处处长

刘 忠 矿产开发管理司金属矿产管理处处长

夏木清 矿产开发管理司煤炭矿产管理处处长

王全明 中国地质调查局资源评价部处长

付晶泽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处长

胡斌华 矿产开发管理司综合处主任科员

2.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管理部

设在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承办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组部署的各项工作,负责全国实地核查成果的汇总和综合工作,负责省级实地核查成果的检查验收,负责矿业权实地核查承担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协调、督促各省实地核查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负责人:付晶泽王陶(开发司)

副负责人:杨建锋、李景朝、康高峰(航测局)

下设综合组、技术组、数据组和政策组。

综合组:负责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协调、联系、宣传、财务与资料存档工作。

负责人:付晶泽、胡斌华(开发司)。

成员:易继宁、楼红英、赵琳、苟甲有(航测局)、杨迪钦(航测局)、郭佳。

技术组:负责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标准制定、技术指导和成果综合工作。

负责人:杨建锋、王飞跃(航测局)。

成员:孙炳旭(航测局)、胡智峰(航测局)、易继宁、张志。

数据组:负责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整理和数据库建设工作。

负责人:李景朝、林燕(航测局)。

成员:吴轩、王永志、彭文祥、安鱼飞(航测局)、郭佳。

政策组:负责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及问题处理的相关政策研究。

负责人:王陶、张宇。

成员:常玉刚、徐培根(开发司)、胡斌华(开发司)

3.专家顾问组

负责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检查;对重大技术问题商讨解决方案,对矿业权核查技术要求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业务和技术问题进行把关。由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经验丰富的矿业权管理、大地测绘、工程测量、矿井地质测量、数据库与信息化建设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

(二)省级组织机构

各省应成立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组。

各省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项目办、专家组和技术管理组。

核查工作组:负责贯彻落实部关于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决定和决策;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重大问题的审定和决策;协调全省的实地核查工作等。

省项目办:负责全省实地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专家组:负责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检查;对重大技术问题商讨解决方案,对矿业权核查技术要求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业务和技术问题进行把关。

技术管理组:负责编写全省核查工作方案、咨询指导省内核查工作、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全省实地核查报告编写等。

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数据库建设、宣传策划、质量监理等工作。

地、县行政区可根据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成立核查工作组织机构。

(三)实地核查承担单位与资质要求

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确定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成果汇总及相关综合工作;实地核查工作应通过招标、议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一批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承担单位须具有固体矿产勘查乙级以上资质或测绘乙级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地质勘查和测量资质、有矿山地质测量经验的单位应予优先考虑。

九、保障措施

(一)政策法规与机制保障

加强宣传。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努力消除矿业权人的疑虑。

统一部署。统一部署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建立全国协同作战的工作体系。国土资源部以文件形式部署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明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发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发文部署本辖区矿业权实地核查实施的具体方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公告或通知的文件形式告知矿业权人。

政策法规保障。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各地可对核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培训。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矿产政策和法规规定开展,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将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任务纳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对不能按期完成实地核查工作任务的省份,取消其次年矿业权统一配号的资格;各省可视情况将矿业权实地核查与矿业权年检结合起来。

实现矿业权实地核查与矿业权统一配号制度的无缝衔接。为了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现与矿业权统一配号制度的无缝衔接,确保实地核查成果的有效,对于基准期后矿业权的申报和管理要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新设立的矿业权要进行实地测量,向每个矿业权引入2-3基准控制点,矿业权人开始进行重要的开拓工程和勘查工程前应进行实地测量放点,核准位置,对于露天采矿权要实测放样并标桩。

(二)人员组织与协调管理

各级组织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工作信息交流体系,实行工作定期报告制度,以保障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顺利完成。

加强管理。核查承担单位统筹安排、调配人力资源,确保实地核查任务落实。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协助承担单位开展实地核查工作,矿业权人应派人参加实地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组织实施单位要与核查承担单位签订矿业权实地核查委托协议书或任务书,以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

资质要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核查组人员应由地质矿产和测绘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其中测量工作须由测量专业人员完成。核查承担单位应将核查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委托单位审查备案,审查合格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培训上岗。核查承担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办公室举办的技术培训班,其他人员也应参加相应的培训,方可上岗。

(三)工作质量管理

核查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野外工作质量,做好野外质量记录,实行原始成果三检(自检100%、互检100%、上级抽检不低于30%)两审(审核、审定)制,作业员、核查组长、单位负责人层层验收,层层负责,控制野外工作质量,以保证野外核查资料和数据真实可靠。

委托单位要组织专家按照一定比例对野外核查工作进行抽查。部组织专家按照一定比例对省级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抽查。

(四)进度管理

建立工作进度报告制度,各核查承担单位按季度提交工作进度报告,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等内容。

xx年5-12月,实行月工作报告制度,各省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主要内容为完成的野外实测工作量。

建立调度制度,委托部门定期对各工作组进行调度,根据情况调整委托的任务量,对工作进度缓慢的责成整改。

(五)核查承担单位管理

核查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实地核查的技术要求进行工作,确保所有数据来源于实测或调查,不得弄虚作假。

核查承担单位野外施工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做到安全施工,杜绝安全事故。

对核查承担单位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取消其承担资格。

(六)工作经费保障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主要实物工作量包括2.5万个探矿权和12.5万个采矿权的基础测量控制网建立、单个矿业权基础控制点引入、工程分布野外实测、属性数据实地调查、成果图件编制、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报告编写等。所需工作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原则,分别由中央、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安排预算。其中,中央管理事项包括全国矿业权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总体实施方案和技术要求编制、全国技术培训、实地核查试点、部发证矿业权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矿业权实地核查、全国成果验收汇总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库建设等;地方管理的事项包括当地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汇总、数据库建设等。

本次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共涉及31个省、市、自治区,约15万个矿业权。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本有一定差别,尤其是东部和西部艰险地区核查成本存在较大差别,各省在申请工作经费时,可参照有关预算的地区调整系数和经济条件调整相应的预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