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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实施方案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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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度实施方案范文3篇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995年2月6日

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5年1月20日)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是结合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要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政策示范;要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一)国家安居工程从1995年开始实施,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

1995年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暂定1250万平方米,约需建设资金125亿元,其中国家在固定资产贷款计划中安排贷款规模50亿元,由国家专业银行提供贷款,其余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

1995年以后,建设规模和贷款规模一年一定。

(二)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名单及相应的建设规模,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将建设规模指标、贷款规模指标和自筹投资计划等综合计划指标下达给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各大城市。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计划,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年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内安排,并按现行办法及时分解下达给各有关专业银行。

(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按国家贷款资金和城市配套资金4:6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城市配套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和其他房改资金中筹集。配套资金没有按期足额到位的,银行不予贷款。

(四)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居工程承建单位,向人民银行指定的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有关专业银行申请。承办银行按照国家安居工程投资计划和有关贷款办法审定,并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和贷款的管理。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与自筹资金,应按规定比例配套使用。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必须用于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如被挪用,立即取消该城市使用国家安居工程贷款资金的资格,并责令其限期偿还挪用贷款本息。

为确保国家安居工程贷款的周转使用,国家安居工程贷款一律实行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法定利率(不得上浮)执行。

三、国家安居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要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安居工程详细规划,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要制订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指定安居工程承建单位,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要努力降低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建设成本。凡有于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地方人民政府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用,原则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律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

(四)国家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严禁转包。国家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不得赢利。

四、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出倍和管理

(一)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无房户、危房户和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二)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成本价格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各有关银行,要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的40%以上,还款期限不超过xx年。

(四)要搞好国家安居住房的售后服务,带动、促进现行房屋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各项售后服务,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五、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要具备的条件: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普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一般要达到60%以上;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制定并发布到xx年的租金改革规划;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房改政策确定售房价格。

2、当年申请的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所需土地必须全部落实,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政府应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并制定了较完备的配套政策;要有明确的开、竣工计划。

3、城市有关专业银行用于发放国家安居工程住房贷款的资金已经落实;城市配套资金筹集到位50%以上,其余部分也能随工程进度足额到位。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办、建委(建设厅)、计委、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厅(局)根据申报城市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后,拟定参加国家安居工程实施的城市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国务院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同时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2、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委托,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指定的专门人员,对地方上报的文件进行研究汇总,提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名单和每个城市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指标、贷款规模指标和自筹投资计划等综合计划指标的初步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列入年度计划下达。

六、国家安居工程的组织领导及部门分工

(一)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1、国家计委制订国家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下达计划。

2、建设部负责国家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国家安居工程年度信贷计划,对国家有关专业银行下达信贷规模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财政部和国家有关专业银行审查、监督城市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度实施方案范文(2) | 返回目录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财政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xx〕18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库[xx]68号)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黔财库〔xx〕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现行以多重帐户为基础的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财政资金由部门和单位分散掌握和安排,大量资金在部门和单位长时间滞留,既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又难以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严重影响了对财政和经济运行过程的科学管理,因此,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础上,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从制度上、源头上加以改进和规范。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范操作的原则。合理确定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

2、强化监管的原则。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保持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会计核算权和资金使用权基本不变,进一步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实现对财政收支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3、便利快捷的原则。建立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减少财政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便利。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存款账户(又称国库单一账户)。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支行开设国库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支活动,按照预算单位和收支预算科目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2、其他财政存款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支行开设其他财政存款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按照预算单位和收支项目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同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3、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实行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活动,设置相应的会计帐簿进行核算,并将当日财政零余额账户发生额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在商业银行以核算柜组分别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所管预算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活动(其中,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部分为零余额),并将当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发生额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5、特设专户。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地区行署、地区财政局、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有关特殊的专项收支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6、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在商业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执收执纪单位非税收入的解缴情况,并与国库单一帐户和其他财政存款帐户清算。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对在改革方案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账户支付和核算,待该账户资金使用完后,立即消户;确需另行开设银行帐户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赫章支行批准。

在财政、国库和代理银行间自动清算系统建成使用前,对上述帐户采用资金划拨方式办理收支活动。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财政预算内外收入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

1、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全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汇缴。

办理财政收入退库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性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专项支出等类型)、零星支出(预算单位日常小额支出部分)和转移性支出(拨付企业的补贴和县对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四类。

2、支出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局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和乡级财政部门)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所列品目的服务、货物、工程等购买支出、转移性支出以及需要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根据财政局的授权,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帐户为代理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代理单位提取小额现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的购买支出(分散采购部分)和预算单位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原则上对“项目支出”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对除工资外的“基本支出”采取财政授权支付。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方案的实施,不仅涉及到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清算系统等必需的配套设施,而且涉及观念的转变,摆脱旧的管理方式的束缚。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以确保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

(一)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

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更加全面、细致地编制部门综合预算,为顺利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创造条件。

(二)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根据改革需要,制定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资金支付办法、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内部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等相关规章制度,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推行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制定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年初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资金指标已经下达到单位,在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过程中结余的资金。属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按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原项目未实施完的继续用于原项目;原项目已完成的,调整项目安排使用。属县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的结余资金,缴回国库,并相应调减原资金指标或抵顶其他项目资金指标;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结余,留给单位结转使用。

(三)继续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41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各预算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的管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防范和杜绝“小金库”,保证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正常运行。

(四)建立财政、国库和代理银行间的信息系统和管理操作系统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安排专项资金,尽快建设我县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的现代化计算机网络系统,联接财政、税务、国库、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的横向网络,实现财政收入缴库退库、资金支付、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信息反馈等各项业务的科学管理和各项财政性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安全高效运行。

(五)建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执行机构

根据改革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并安排了适当的编制,将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收付业务和代理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机构所需人员从乡镇财政所和县直预算单位现有财务骨干人员中选调。

(六)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管;认真审核预算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银行资信、资金清算等的监控;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七)积极稳妥,逐步规范和完善改革

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逐步规范和完善,切实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转轨工作。根据人员素质和现有条件,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采取拨款方式进行手工操作,待人员熟悉业务流程和核算办法后,取消资金支付拨款方式和手工操作流程,采用代理银行的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支付的清算,最后待人民银行赫章支行与代理银行的清算系统完成后,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通过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从而真正建立财政国库集中统一收付体系,并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明年起,将工资性支出和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所列品目的服务、货物、工程等购买支出纳入财政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同时逐步创造条件,制定方案将非税收入的征缴纳入财政国库集中统一收缴。涉及税收的征缴待上级措施下达,再纳入集中收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度实施方案范文(3) | 返回目录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山西省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夏店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人口情况

全村现有总户数169户,总人口730人。(其中: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数38户。

(二)资源情况

林业用地总面积600亩。村集体经营600亩,其中:

有林地600亩,灌木林地200亩,宜林地500 亩。其它租赁、流转、拍卖、转让 亩,其中:有林地 亩,未成林造林地 亩。

(三)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经营的林业用地。参与林改面积1300亩,人均各类林地1.7亩。不参与林改面积 亩。(要注明不参与林改的类型和原因。)

二、组织机构

村林改领导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组长:范苗锋

副组长:李 剑

成员:范春云 范生宏 范树文

三、改革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收益权。

2.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

3.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

4.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客观实际确定改革形式。

四、改革形式

1、非集体林地的处理办法

(1)对于合同完善,群众没有异议的,依法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或授权的村林改领导小组确认后直接确权发证。

(2)对于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不大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变,可以通过调整承包费缴纳比例的办法对合同进行完善。

(3)对暗箱操作,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群众意见较大的,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依法进行纠正。

(4)对承包的宜林地没有按要求完成绿化任务的,一是限期绿化,二是作为合同违约处理,按照程序收回,归村集体所有,列入这次改革范围。

2、集体林地的改革办法

按“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均股利方式落实产权,由大户承包统一经营管理,村民以均股利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3、参加林改人口的确定

不管人在与不在,凡是xx年12月31日前出生,户口在本村的农业人口,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都是参与改革均股利的对象。

4、合同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林改承包期为70年。

5、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

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征占用要地,承包者应无条件服从,按照国家补偿标准,林地补偿费村得 %,承包者得 %,均股利人员得 %,林木补偿费村得 %,承包者得 %,均股利人员得 %,林地上发展的经济作物补偿费归承包者;林木实行比例分成的,按合同执行。

五、改革的内容(分配方案)

(1)参与林改的林地,原则上由村评估小组作价,全村林改人口平均分配。

(2)评估小组按林分状况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林分因子调查,分别按面积、蓄积、林分质量、立地条件等评估作价。

(3)评估作价后,按林木价值、林地面积及需要参加林改的人口、户数进行分配。

六、改革的步骤

1、组建班子、宣传发动

在在区政府、镇政府林改领导小组指导下,选举成立本村林改领导小组并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张贴标语、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林权改革的目的意、林改政策及有关林改文件精神。

2、摸底调查、制定方案

(1)对本村的林地资源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晋源区金胜镇林改小组指导下,分成若干组,以组为单位,收集所有涉及林权的表册、合同书、林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结合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组织林改工作人员,对本村(组)的林地林木资源状况以及所有权、使用权界线以及面积进行逐一核查。由林改小组成员及村民代表参加核查确认。填写调查表,并进行统计汇总。

(2)对社会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总人口、总户数等统计汇总。

(3)由村林改小组审查已签的合同,并依法作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分为“认可”、“需完善”、“依法处理(无效合同)”三种结论。

(4)根据调查摸底,按照群众意见和林改的有关政策,拟定本村林改实施方案,包括林改的组织领导、参与林改的户数人口、对已签合同的认可及合同完善的办法、对符合林改条件的林地林木改革的办法等。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林改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审议后要进行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表决时要做到:参加会议人员要签到、表决结果要与会人员签名、表决通过的林改方案要与会人员签名;不准他人或无委托书人代为签名;参加会议的人数要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林改方案的人数要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正式确定为林改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3、组织实施、归档立卷

(1)在区政府、镇政府林改工作组的指导下,村林改小组逐块对林地权属、四至界线、面积进行确认,按照实施方案进行评估作价,张榜公布后实施。

(2)对林改的所有资料进行归档立卷。将实施方案、各类林改合同、及有关会议记录资料等,建立规范档案,归档保存。

4、检查验收、总结完善

林改工作结束后,进行自查,写出书面总结,提出验收申请,接受上级的检查验收。

七、本方案依法经本村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党员干部谈话制度实施方案2019制度实施方案(4) | 返回目录

按照省委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和省直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现就对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实行谈话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谈话的目的、意义

实行谈话制度是纪检机关针对群众反映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谈话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情况,澄清事实,提醒诫勉,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建立和实行谈话制度,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对于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干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对于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和防线前移,努力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对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谈话的对象

谈话的对象主要是省直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党员干部,谈话对象的重点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二)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党员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

(四)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情况;

(五)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及问题。

四、谈话的程序

(一)省直纪工委实施的谈话,由信访工作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报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涉及省直各部门处长的谈话要与所在部门纪检组及时沟通)。省直各部门实施的谈话,由机关纪委(未设机关纪委的由机关党委纪检委员)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对科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的谈话经机关纪委书记审批(未设机关纪委的部门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审批),对处级党员干部的谈话经机关党委书记审批。

(二)谈话人一般要确定两人以上。省直纪工委直接组织的谈话,主要由省直纪工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进行,必要时也可提请省直工委有关领导同志主持。省直各部门组织的谈话,涉及处长及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一般应由机关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机关党委书记委托机关纪委书记主持。副处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的谈话由机关纪委书记主持。(未设机关纪委的部门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主持)

(三)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两天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必要时,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党组织。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认真填写《机关纪委谈话情况登记表》,整理出谈话记录或由谈话对象写出说明材料。谈话记录或说明材料经机关党委书记审阅后,由谈话人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五)通过谈话认定的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错误,由机关纪委跟踪督促。谈话了解到的谈话对象的思想、作风情况,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向机关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馈。

五、几点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谈话既是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的重要措施,又是一项政治性、纪律性、政策性很强的思想政治工作。各部门机关党委、纪委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谈话工作做深、做细、做好。

(二)要坚持原则,严明纪律。谈话人要将谈话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谈话对象对谈话提醒应正确对待,对要求的谈话内容要如实说明情况,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纠正。谈话时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怀疑、追查、报复举报人。如有违反,要追究纪律责任。

(三)要讲究方法,注意政策。谈话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既要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又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未经核实的问题不准随意扩散;对澄清的问题要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对证实的需要纠正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谈话对象进行纠正;发现谈话对象的一般性错误,要批评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纠正错误;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直各部门要把实行谈话制度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者,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