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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读物清理方案(精选3篇)

幼儿读物清理方案 篇1

为丰富学生阅读内容,拓展阅读活动,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防止问题读物进入校园,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依据教育部印发《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方案:

幼儿读物清理方案(精选3篇)

一、组织机构

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推荐原则

(一)方向性。

坚持育人为本,严把政治关,严格审视课外读物价值取向,助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二)全面性。

坚持“五育”并举,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满足小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方面的阅读需要,全面发展素质教育。

(三)适宜性。

符合小学生认知发展水平,满足不同学段学生学习需求和阅读兴趣。课外读物应使用绿色印刷,适应青少年儿童视力保护需求。

(四)多样性。

兼顾课外读物的`学科、体裁、题材、国别、风格、表现形式,贯通古今中外。

(五)适度性。

中小学校和教师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推荐的课外读物,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

三、具体实施

具体实施要求见《x小学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方案》。

四、管理监督

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学校加强对图书馆购买、教师推荐、学生携带进入的校园读物管理。

2.定期开展有关课外读物的问卷调查,及时发现问题读物应及时予以有效处置,消除不良影响。

幼儿读物清理方案 篇2

为有效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为指导,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为目标,统筹组织实施,明确时间步骤,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多渠道落实偿债资金,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妥善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

(二)工作目标。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制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债务的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谁举债谁负责。建立省级统筹组织、市级督促检查、县级具体实施的责任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债务化解予以适当补助。县级政府是化解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认定、化解偿还工作负总责,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债务责任主体有义务负责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举证工作,并对其所举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先清理后化解。各地要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债务计划。

——先承诺后补助。省政府与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责任书,各地要承诺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严审核保透明。建立三级审核认定机制,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必须严格按要求经过县、市两级清理核实,省级审定等程序,锁定项目和数额后,按计划化解偿还。所有清理核实的债务都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是经过公示无异议且经过审计确认的债务,采取统一政策进行化解。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摸清和锁定债务。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xx年7月5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范围。

各地要按照债务化解范围,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省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债务审计认定细则由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二)分类逐步化解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各级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专户,单独核算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由财政部门从化债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严禁直接用现金或支票兑付。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按照“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的原则偿还债务。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完成后,各级财政不再保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专户。

(三)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明确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二是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医疗卫生系统有关非税收入渠道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对自行创造条件偿还债务的,将在医改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省级财政适当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至20xx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

(四)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黑财社〔20xx〕4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债务化解程序方法及时限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本方案下发15个工作日内,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清理和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发改、财政、卫生部门备案。省医改领导小组与国务院医改办公室签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责任书后,省、市、县政府按规定自上而下分级签订责任书。

(二)组织清理核实。20xx年11月15日前,县(市、区)政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完成对本单位债务的自查、清理、公示工作。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群众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债务,及时予以查实。公示无异议签字、盖章后,由本级发改、财政、卫生、监察部门联合审核,汇总并盖章后,报当地审计机关。

(三)建立债务台账。县(市、区)政府根据核实的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进行分类,查明债务形成原因,在20xx年11月30日前建立完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

(四)审计公示锁定债务。县(市、区)审计机关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经发改、财政、卫生、监察部门审核、汇总、盖章报来的举证债务,依法进行逐笔审计认定。对审计认定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再次向相应的乡镇、社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20xx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政府出具审计报告,锁定债务。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当地发改部门统一上报至市(地)发改部门。

(五)审核认定债务。市(地)政府(行署)组织相关部门,于20xx年1月15日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审核。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并经市(地)政府(行署)同意后,由市(地)发改部门统一上报至省发改部门。省发改、财政、审计、卫生、监察部门于20xx年1月31日前采取集中办公等形式,联合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审核认定的债务进行核查,或者委托第三方审计核实各地上报的数据,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定工作。

(六)剥离债务,明确偿债计划。将审核认定的符合化解范围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县(市、区)政府按要求明确化债顺序,于20xx年2月10日前制定详细的偿债计划。

(七)设立专户化解债务。各级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专户,单独核算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

(八)实行直接支付和债务销号。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从化债专户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201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级财政要根据化解债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县两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改、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二)严格财经纪律。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债务化解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幼儿读物清理方案 篇3

随着20xx年元旦、春节临近,农民工工资支付即将进入高峰期,欠薪问题也将进入易发多发期。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兜住基本民生底线,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阜人社明电〔20xx〕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内容

此次行动以贯彻落实《条例》为抓手,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为重点,对根治欠薪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推动依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工资情况;二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及各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审批管理、资金监管和工程款(人工费)按期足额拨付情况;三是工程建设领域执行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保障工资支付制度情况;四是在建工程建设项目部署应用安徽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数据汇聚对接情况;五是历史遗留欠薪案件集中化解处置情况;六是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七是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情况;八是对根治欠薪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况。

二、行动目标

对查实的欠薪违法行为,做到“两清零”目标,即:20xx年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以及各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20xx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欠薪案件在20xx年春节前动态清零,确保历史遗留欠薪问题妥善解决、欠薪隐患得到及时排除。

三、时间安排

(一)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xx年11月12日至11月30 日)。各村(居)各部门要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深入企业、工地、各村(居),结合实际开展普法活动,大力宣传《条例》和相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提高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良好舆论环境。要指导用人单位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结合企业实际,釆取多种方式协助化解欠薪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

(二)执法检查阶段(20xx年12月1曰至20xx年春节前)。

镇治欠办将在镇委、镇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社保所牵头,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集中排查,督促在建工程项目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保障工资支付制度,确保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落到实处;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监控信息化系统建设,做到“系统进工地、数据传上来,实时有监控”,全面提升根治欠薪信息化水平;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对重大典型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建立健全“一案一册”工作台账,实时掌握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坚决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不销账。镇政府将适时组织力量,对欠薪问题突出地区开展督导督办、明察暗访,督察有关情况纳入对各地20xx 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扛起政治责任。

(二)强化部门联动,推进系统治理。

镇治欠办充分发挥“指挥棒”作用,按照《条例》 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抽调成员单位的执法人员组建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对欠薪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针对行业特点、欠薪因素等,分类应对,系统治理,形成部门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线下“一窗受理”和线上“一网通办”的举报投诉机制,推广应用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反映平台小程序,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根治欠薪工作。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持治理欠薪高压态势。

要用好用足《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管和惩戒措施,对查实的相关违法问题,依法予以严惩,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形成有力震慑。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送和侦办,保持对欠薪行为的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重大欠薪违法行为人做到应列尽列,落实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欠薪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增强底线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健全欠薪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工作预案,明确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出现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 事件或极端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查明情况,快速稳妥处置,适时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动,防止事态蔓延扩大,严防发生冲击底线的欠薪案件。对因欠薪导致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的,要严格落实《条例》规定,按照“先清偿,再追偿”的原则,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先行垫付部分工资(基本生活费)。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争议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要全力保障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失职问责力度。

对工作进展缓慢、欠薪问题突出的地区,镇治欠办将派员实地督导;对疑难复杂的重大历史积案挂牌督办,尤其是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可能出现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陈案,属地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调度,指定专人负责,全力推进案件化解清零;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 事件或极端事件,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重大典型案件,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做到约谈一批、通报一批、问责一批、曝光一批,起到警示一片的作用。

各村(居)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和工作总结,20xx年12月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具体专项行动方案报镇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12月3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见附表)。

在行动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20xx年春节前各地报送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情况。